某县人民政府为防止水污染于2007年5月20日作出对乐山化工厂的生产线予以关停的决定。乐山化工厂于2007年10月底收到决定后,分别于2007年、2008年通过信访形式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补偿要求,县人民政府没有作出书面答复。2015年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通知有关企业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有关证件到县环境保护局领取县财政先行垫付资金50%,其余资金需在2015年6月30日前将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完毕,待市县财政、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报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确认后再予以拨付。到2017年1月,乐山化工厂领取了全部资金。2017年3月2日,乐山化工厂向县政府办公室递交补偿申请,县人民政府对该补偿申请未给予答复。乐山化工厂起诉,法院以起诉期限已过且无正当理由,裁定驳回化工厂的起诉。

根据2017年的《执行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化工厂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补偿,县人民政府一直未作出明确、正式答复,直到2015年城固县财政局、城固县环境保护局作出通知,该通知应当视为县人民政府对化工厂行政补偿申请的处理,但该处理未告知宝山化工厂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化工厂2017年3月02日向县政府办公室递交补偿申请,县人民政府对该补偿申请未给予答复,化工厂对此提起诉讼,请求给予经济补偿,应该理解为对通知确定的相关补偿款数额仍不服。因此,对于化工厂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应当从化工厂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2年。

某县人民政府为防止水污染于2007年5月20日作出对乐山化工厂的生产线予以关停的决定。乐山化工厂于2007年10月底收到决定后,分别于2007年、2008年通过信访形式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补偿要求,县人民政府没有作出书面答复。2015年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通知有关企业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有关证件到县环境保护局领取县财政先行垫付资金50%,其余资金需在2015年6月30日前将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完毕,待市县财政、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报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确认后再予以拨付。到2017年1月,乐山化工厂领取了全部资金。2017年3月2日,乐山化工厂向县政府办公室递交补偿申请,县人民政府对该补偿申请未给予答复。乐山化工厂起诉,法院以起诉期限已过且无正当理由,裁定驳回化工厂的起诉。

根据2017年的《执行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化工厂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补偿,县人民政府一直未作出明确、正式答复,直到2015年城固县财政局、城固县环境保护局作出通知,该通知应当视为县人民政府对化工厂行政补偿申请的处理,但该处理未告知宝山化工厂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化工厂2017年3月02日向县政府办公室递交补偿申请,县人民政府对该补偿申请未给予答复,化工厂对此提起诉讼,请求给予经济补偿,应该理解为对通知确定的相关补偿款数额仍不服。因此,对于化工厂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应当从化工厂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2年。

某县人民政府为防止水污染于2007年5月20日作出对乐山化工厂的生产线予以关停的决定。乐山化工厂于2007年10月底收到决定后,分别于2007年、2008年通过信访形式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补偿要求,县人民政府没有作出书面答复。2015年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通知有关企业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有关证件到县环境保护局领取县财政先行垫付资金50%,其余资金需在2015年6月30日前将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完毕,待市县财政、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报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确认后再予以拨付。到2017年1月,乐山化工厂领取了全部资金。2017年3月2日,乐山化工厂向县政府办公室递交补偿申请,县人民政府对该补偿申请未给予答复。乐山化工厂起诉,法院以起诉期限已过且无正当理由,裁定驳回化工厂的起诉。

根据2017年的《执行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化工厂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补偿,县人民政府一直未作出明确、正式答复,直到2015年城固县财政局、城固县环境保护局作出通知,该通知应当视为县人民政府对化工厂行政补偿申请的处理,但该处理未告知宝山化工厂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化工厂2017年3月02日向县政府办公室递交补偿申请,县人民政府对该补偿申请未给予答复,化工厂对此提起诉讼,请求给予经济补偿,应该理解为对通知确定的相关补偿款数额仍不服。因此,对于化工厂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应当从化工厂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2年。

某县人民政府为防止水污染于2007年5月20日作出对乐山化工厂的生产线予以关停的决定。乐山化工厂于2007年10月底收到决定后,分别于2007年、2008年通过信访形式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补偿要求,县人民政府没有作出书面答复。2015年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通知有关企业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有关证件到县环境保护局领取县财政先行垫付资金50%,其余资金需在2015年6月30日前将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完毕,待市县财政、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报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确认后再予以拨付。到2017年1月,乐山化工厂领取了全部资金。2017年3月2日,乐山化工厂向县政府办公室递交补偿申请,县人民政府对该补偿申请未给予答复。乐山化工厂起诉,法院以起诉期限已过且无正当理由,裁定驳回化工厂的起诉。

根据2017年的《执行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化工厂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补偿,县人民政府一直未作出明确、正式答复,直到2015年城固县财政局、城固县环境保护局作出通知,该通知应当视为县人民政府对化工厂行政补偿申请的处理,但该处理未告知宝山化工厂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化工厂2017年3月02日向县政府办公室递交补偿申请,县人民政府对该补偿申请未给予答复,化工厂对此提起诉讼,请求给予经济补偿,应该理解为对通知确定的相关补偿款数额仍不服。因此,对于化工厂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应当从化工厂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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