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2011年4月9日,乐亭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但与张占立未能就搬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经复议及诉讼程序,2012年12月11日乐亭县人民政府下达催告书,要求张占立在十日内拆除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腾出土地并交还。张占立未在期限内搬迁,乐亭县人民政府向乐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乐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裁定,准予执行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张占立土地使用权的决定》。2012年12月26日,乐亭县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对张占立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至今未予补偿。
诉讼过程:
张占立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乐亭县人民政府未予补偿违法,一审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乐亭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张占立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多次支取补偿款共计25万元,且其为张占立留存了调换安置所需的商业楼,事实上已经对张占立进行了补偿。
张占立称,因房屋被拆导致其全家生活困难,故申请暂借25万元,并非领取的补偿款。
法院认为:
乐亭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张占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但至今未予任何补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乐亭县人民政府未予补偿违法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实务总结: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按照《征补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予以补偿。
本案中,虽然乐亭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仍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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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小编:BJ风车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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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9日,乐亭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但与张占立未能就搬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经复议及诉讼程序,2012年12月11日乐亭县人民政府下达催告书,要求张占立在十日内拆除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腾出土地并交还。张占立未在期限内搬迁,乐亭县人民政府向乐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乐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裁定,准予执行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张占立土地使用权的决定》。2012年12月26日,乐亭县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对张占立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至今未予补偿。
诉讼过程:
张占立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乐亭县人民政府未予补偿违法,一审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乐亭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张占立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多次支取补偿款共计25万元,且其为张占立留存了调换安置所需的商业楼,事实上已经对张占立进行了补偿。
张占立称,因房屋被拆导致其全家生活困难,故申请暂借25万元,并非领取的补偿款。
法院认为:
乐亭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张占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但至今未予任何补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乐亭县人民政府未予补偿违法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实务总结: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按照《征补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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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
张占立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乐亭县人民政府未予补偿违法,一审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乐亭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张占立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多次支取补偿款共计25万元,且其为张占立留存了调换安置所需的商业楼,事实上已经对张占立进行了补偿。
张占立称,因房屋被拆导致其全家生活困难,故申请暂借25万元,并非领取的补偿款。
法院认为:
乐亭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张占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但至今未予任何补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乐亭县人民政府未予补偿违法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实务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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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张占立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多次支取补偿款共计25万元,且其为张占立留存了调换安置所需的商业楼,事实上已经对张占立进行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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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张占立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多次支取补偿款共计25万元,且其为张占立留存了调换安置所需的商业楼,事实上已经对张占立进行了补偿。
张占立称,因房屋被拆导致其全家生活困难,故申请暂借25万元,并非领取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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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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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张占立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多次支取补偿款共计25万元,且其为张占立留存了调换安置所需的商业楼,事实上已经对张占立进行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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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张占立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多次支取补偿款共计25万元,且其为张占立留存了调换安置所需的商业楼,事实上已经对张占立进行了补偿。
张占立称,因房屋被拆导致其全家生活困难,故申请暂借25万元,并非领取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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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张占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但至今未予任何补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乐亭县人民政府未予补偿违法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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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虽然乐亭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仍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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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1年4月9日,乐亭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但与张占立未能就搬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经复议及诉讼程序,2012年12月11日乐亭县人民政府下达催告书,要求张占立在十日内拆除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腾出土地并交还。张占立未在期限内搬迁,乐亭县人民政府向乐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乐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裁定,准予执行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张占立土地使用权的决定》。2012年12月26日,乐亭县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对张占立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至今未予补偿。
诉讼过程:
张占立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乐亭县人民政府未予补偿违法,一审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乐亭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张占立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多次支取补偿款共计25万元,且其为张占立留存了调换安置所需的商业楼,事实上已经对张占立进行了补偿。
张占立称,因房屋被拆导致其全家生活困难,故申请暂借25万元,并非领取的补偿款。
法院认为:
乐亭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张占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但至今未予任何补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乐亭县人民政府未予补偿违法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实务总结: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按照《征补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予以补偿。
本案中,虽然乐亭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仍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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