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某(女),婚前居住在自己购买的一套一室一厅房屋内,与丈夫程某结婚后就搬到二人购买的新房居住。古某将自己的房屋出租。
2018年3月,市政府进行旧城区改造工程,古某的一室一厅房屋恰好在拆迁范围内。
市政府开始按照程序进行拆迁安置工作时,古某所在的公司安排古某到总公司进行为期半个月的封闭式培训。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在联系不到古某的情况下,找到程某与其商量拆迁补偿问题,并要求程某代替古某在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
程某认为拆迁补偿的条件不错,就代替古某签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古某回家后看到该协议,又与其他邻居比较,觉得自己的补偿办法欠妥,就想找拆迁安置办再谈谈。
那么,程某替妻子签订的协议有效吗?该协议能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吗?律师看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权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也就是被征收人。在本案中,拆迁的一室一厅房屋是古某的婚前财产,属于古某个人所有,因而有权签订补偿协议的当然是古某本人。
本案涉及的其实是民事代理的权限与效力的问题。古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经过其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其配偶代签的协议属于无权代理。
在实践中,配偶之间基于婚姻法律关系,将自己的意见等同于双方的意见,遇到这种情形,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 配偶的替签行为实际上应该被认定为无权代理。
本案中,程某觉得拆迁补偿条件不错,而自己又是古某的丈夫,自认为可以代签,其实是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所以,如果古某没有进行追认,程某替其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古某可以找到拆迁安置办,以协议无效为由要求重新商定拆迁补偿事宜。
在律师的建议下,古某与房屋征收部门重新商定了补偿方案。
基于实际生活中,公民、法人在一些情况下无法自己亲自办理某些事项,法律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代理实施民事行为,代理行为如果在代理权限内,则发生代理效力,视同本人的行为,然而无权代理却不能发生此种效力。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此种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也就是说, 如果该行为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认可代理的行为,那么此种代理行为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
因此,当您遇到房屋征收相关问题时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前一定要谨慎的核对该协议的内容,如有不理解或不懂的问题,您可以向我们进行咨询,楹庭律师,为您服务!
推荐阅读:注意这8条,拆迁才能不被侵权!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该注意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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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某(女),婚前居住在自己购买的一套一室一厅房屋内,与丈夫程某结婚后就搬到二人购买的新房居住。古某将自己的房屋出租。
2018年3月,市政府进行旧城区改造工程,古某的一室一厅房屋恰好在拆迁范围内。
市政府开始按照程序进行拆迁安置工作时,古某所在的公司安排古某到总公司进行为期半个月的封闭式培训。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在联系不到古某的情况下,找到程某与其商量拆迁补偿问题,并要求程某代替古某在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
程某认为拆迁补偿的条件不错,就代替古某签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古某回家后看到该协议,又与其他邻居比较,觉得自己的补偿办法欠妥,就想找拆迁安置办再谈谈。
那么,程某替妻子签订的协议有效吗?该协议能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吗?律师看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权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也就是被征收人。在本案中,拆迁的一室一厅房屋是古某的婚前财产,属于古某个人所有,因而有权签订补偿协议的当然是古某本人。
本案涉及的其实是民事代理的权限与效力的问题。古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经过其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其配偶代签的协议属于无权代理。
在实践中,配偶之间基于婚姻法律关系,将自己的意见等同于双方的意见,遇到这种情形,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 配偶的替签行为实际上应该被认定为无权代理。
本案中,程某觉得拆迁补偿条件不错,而自己又是古某的丈夫,自认为可以代签,其实是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所以,如果古某没有进行追认,程某替其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古某可以找到拆迁安置办,以协议无效为由要求重新商定拆迁补偿事宜。
在律师的建议下,古某与房屋征收部门重新商定了补偿方案。
基于实际生活中,公民、法人在一些情况下无法自己亲自办理某些事项,法律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代理实施民事行为,代理行为如果在代理权限内,则发生代理效力,视同本人的行为,然而无权代理却不能发生此种效力。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此种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也就是说, 如果该行为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认可代理的行为,那么此种代理行为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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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开始按照程序进行拆迁安置工作时,古某所在的公司安排古某到总公司进行为期半个月的封闭式培训。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在联系不到古某的情况下,找到程某与其商量拆迁补偿问题,并要求程某代替古某在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
程某认为拆迁补偿的条件不错,就代替古某签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古某回家后看到该协议,又与其他邻居比较,觉得自己的补偿办法欠妥,就想找拆迁安置办再谈谈。
那么,程某替妻子签订的协议有效吗?该协议能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吗?律师看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权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也就是被征收人。在本案中,拆迁的一室一厅房屋是古某的婚前财产,属于古某个人所有,因而有权签订补偿协议的当然是古某本人。
本案涉及的其实是民事代理的权限与效力的问题。古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经过其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其配偶代签的协议属于无权代理。
在实践中,配偶之间基于婚姻法律关系,将自己的意见等同于双方的意见,遇到这种情形,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 配偶的替签行为实际上应该被认定为无权代理。
本案中,程某觉得拆迁补偿条件不错,而自己又是古某的丈夫,自认为可以代签,其实是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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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此种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也就是说, 如果该行为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认可代理的行为,那么此种代理行为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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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认为拆迁补偿的条件不错,就代替古某签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古某回家后看到该协议,又与其他邻居比较,觉得自己的补偿办法欠妥,就想找拆迁安置办再谈谈。
那么,程某替妻子签订的协议有效吗?该协议能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吗?律师看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权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也就是被征收人。在本案中,拆迁的一室一厅房屋是古某的婚前财产,属于古某个人所有,因而有权签订补偿协议的当然是古某本人。
本案涉及的其实是民事代理的权限与效力的问题。古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经过其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其配偶代签的协议属于无权代理。
在实践中,配偶之间基于婚姻法律关系,将自己的意见等同于双方的意见,遇到这种情形,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 配偶的替签行为实际上应该被认定为无权代理。
本案中,程某觉得拆迁补偿条件不错,而自己又是古某的丈夫,自认为可以代签,其实是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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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此种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也就是说, 如果该行为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认可代理的行为,那么此种代理行为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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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认为拆迁补偿的条件不错,就代替古某签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古某回家后看到该协议,又与其他邻居比较,觉得自己的补偿办法欠妥,就想找拆迁安置办再谈谈。
那么,程某替妻子签订的协议有效吗?该协议能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吗?律师看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权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也就是被征收人。在本案中,拆迁的一室一厅房屋是古某的婚前财产,属于古某个人所有,因而有权签订补偿协议的当然是古某本人。
本案涉及的其实是民事代理的权限与效力的问题。古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经过其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其配偶代签的协议属于无权代理。
在实践中,配偶之间基于婚姻法律关系,将自己的意见等同于双方的意见,遇到这种情形,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 配偶的替签行为实际上应该被认定为无权代理。
本案中,程某觉得拆迁补偿条件不错,而自己又是古某的丈夫,自认为可以代签,其实是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所以,如果古某没有进行追认,程某替其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古某可以找到拆迁安置办,以协议无效为由要求重新商定拆迁补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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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此种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也就是说, 如果该行为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认可代理的行为,那么此种代理行为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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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开始按照程序进行拆迁安置工作时,古某所在的公司安排古某到总公司进行为期半个月的封闭式培训。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在联系不到古某的情况下,找到程某与其商量拆迁补偿问题,并要求程某代替古某在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
程某认为拆迁补偿的条件不错,就代替古某签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古某回家后看到该协议,又与其他邻居比较,觉得自己的补偿办法欠妥,就想找拆迁安置办再谈谈。
那么,程某替妻子签订的协议有效吗?该协议能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吗?律师看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权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也就是被征收人。在本案中,拆迁的一室一厅房屋是古某的婚前财产,属于古某个人所有,因而有权签订补偿协议的当然是古某本人。
本案涉及的其实是民事代理的权限与效力的问题。古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经过其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其配偶代签的协议属于无权代理。
在实践中,配偶之间基于婚姻法律关系,将自己的意见等同于双方的意见,遇到这种情形,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 配偶的替签行为实际上应该被认定为无权代理。
本案中,程某觉得拆迁补偿条件不错,而自己又是古某的丈夫,自认为可以代签,其实是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所以,如果古某没有进行追认,程某替其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古某可以找到拆迁安置办,以协议无效为由要求重新商定拆迁补偿事宜。
在律师的建议下,古某与房屋征收部门重新商定了补偿方案。
基于实际生活中,公民、法人在一些情况下无法自己亲自办理某些事项,法律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代理实施民事行为,代理行为如果在代理权限内,则发生代理效力,视同本人的行为,然而无权代理却不能发生此种效力。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此种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也就是说, 如果该行为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认可代理的行为,那么此种代理行为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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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程某觉得拆迁补偿条件不错,而自己又是古某的丈夫,自认为可以代签,其实是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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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市政府进行旧城区改造工程,古某的一室一厅房屋恰好在拆迁范围内。
市政府开始按照程序进行拆迁安置工作时,古某所在的公司安排古某到总公司进行为期半个月的封闭式培训。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在联系不到古某的情况下,找到程某与其商量拆迁补偿问题,并要求程某代替古某在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
程某认为拆迁补偿的条件不错,就代替古某签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古某回家后看到该协议,又与其他邻居比较,觉得自己的补偿办法欠妥,就想找拆迁安置办再谈谈。
那么,程某替妻子签订的协议有效吗?该协议能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吗?律师看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权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也就是被征收人。在本案中,拆迁的一室一厅房屋是古某的婚前财产,属于古某个人所有,因而有权签订补偿协议的当然是古某本人。
本案涉及的其实是民事代理的权限与效力的问题。古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经过其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其配偶代签的协议属于无权代理。
在实践中,配偶之间基于婚姻法律关系,将自己的意见等同于双方的意见,遇到这种情形,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 配偶的替签行为实际上应该被认定为无权代理。
本案中,程某觉得拆迁补偿条件不错,而自己又是古某的丈夫,自认为可以代签,其实是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所以,如果古某没有进行追认,程某替其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古某可以找到拆迁安置办,以协议无效为由要求重新商定拆迁补偿事宜。
在律师的建议下,古某与房屋征收部门重新商定了补偿方案。
基于实际生活中,公民、法人在一些情况下无法自己亲自办理某些事项,法律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代理实施民事行为,代理行为如果在代理权限内,则发生代理效力,视同本人的行为,然而无权代理却不能发生此种效力。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此种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也就是说, 如果该行为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认可代理的行为,那么此种代理行为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
因此,当您遇到房屋征收相关问题时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前一定要谨慎的核对该协议的内容,如有不理解或不懂的问题,您可以向我们进行咨询,楹庭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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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某(女),婚前居住在自己购买的一套一室一厅房屋内,与丈夫程某结婚后就搬到二人购买的新房居住。古某将自己的房屋出租。
2018年3月,市政府进行旧城区改造工程,古某的一室一厅房屋恰好在拆迁范围内。
市政府开始按照程序进行拆迁安置工作时,古某所在的公司安排古某到总公司进行为期半个月的封闭式培训。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在联系不到古某的情况下,找到程某与其商量拆迁补偿问题,并要求程某代替古某在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
程某认为拆迁补偿的条件不错,就代替古某签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古某回家后看到该协议,又与其他邻居比较,觉得自己的补偿办法欠妥,就想找拆迁安置办再谈谈。
那么,程某替妻子签订的协议有效吗?该协议能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吗?律师看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权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也就是被征收人。在本案中,拆迁的一室一厅房屋是古某的婚前财产,属于古某个人所有,因而有权签订补偿协议的当然是古某本人。
本案涉及的其实是民事代理的权限与效力的问题。古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经过其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其配偶代签的协议属于无权代理。
在实践中,配偶之间基于婚姻法律关系,将自己的意见等同于双方的意见,遇到这种情形,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 配偶的替签行为实际上应该被认定为无权代理。
本案中,程某觉得拆迁补偿条件不错,而自己又是古某的丈夫,自认为可以代签,其实是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所以,如果古某没有进行追认,程某替其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古某可以找到拆迁安置办,以协议无效为由要求重新商定拆迁补偿事宜。
在律师的建议下,古某与房屋征收部门重新商定了补偿方案。
基于实际生活中,公民、法人在一些情况下无法自己亲自办理某些事项,法律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代理实施民事行为,代理行为如果在代理权限内,则发生代理效力,视同本人的行为,然而无权代理却不能发生此种效力。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此种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也就是说, 如果该行为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认可代理的行为,那么此种代理行为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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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配偶之间基于婚姻法律关系,将自己的意见等同于双方的意见,遇到这种情形,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 配偶的替签行为实际上应该被认定为无权代理。
本案中,程某觉得拆迁补偿条件不错,而自己又是古某的丈夫,自认为可以代签,其实是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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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其实是民事代理的权限与效力的问题。古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经过其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其配偶代签的协议属于无权代理。
在实践中,配偶之间基于婚姻法律关系,将自己的意见等同于双方的意见,遇到这种情形,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 配偶的替签行为实际上应该被认定为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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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程某替妻子签订的协议有效吗?该协议能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吗?律师看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权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也就是被征收人。在本案中,拆迁的一室一厅房屋是古某的婚前财产,属于古某个人所有,因而有权签订补偿协议的当然是古某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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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认为拆迁补偿的条件不错,就代替古某签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古某回家后看到该协议,又与其他邻居比较,觉得自己的补偿办法欠妥,就想找拆迁安置办再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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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其实是民事代理的权限与效力的问题。古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经过其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其配偶代签的协议属于无权代理。
在实践中,配偶之间基于婚姻法律关系,将自己的意见等同于双方的意见,遇到这种情形,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 配偶的替签行为实际上应该被认定为无权代理。
本案中,程某觉得拆迁补偿条件不错,而自己又是古某的丈夫,自认为可以代签,其实是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所以,如果古某没有进行追认,程某替其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古某可以找到拆迁安置办,以协议无效为由要求重新商定拆迁补偿事宜。
在律师的建议下,古某与房屋征收部门重新商定了补偿方案。
基于实际生活中,公民、法人在一些情况下无法自己亲自办理某些事项,法律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代理实施民事行为,代理行为如果在代理权限内,则发生代理效力,视同本人的行为,然而无权代理却不能发生此种效力。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此种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也就是说, 如果该行为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认可代理的行为,那么此种代理行为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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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其实是民事代理的权限与效力的问题。古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经过其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其配偶代签的协议属于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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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市政府进行旧城区改造工程,古某的一室一厅房屋恰好在拆迁范围内。
市政府开始按照程序进行拆迁安置工作时,古某所在的公司安排古某到总公司进行为期半个月的封闭式培训。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在联系不到古某的情况下,找到程某与其商量拆迁补偿问题,并要求程某代替古某在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
程某认为拆迁补偿的条件不错,就代替古某签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古某回家后看到该协议,又与其他邻居比较,觉得自己的补偿办法欠妥,就想找拆迁安置办再谈谈。
那么,程某替妻子签订的协议有效吗?该协议能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吗?律师看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权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也就是被征收人。在本案中,拆迁的一室一厅房屋是古某的婚前财产,属于古某个人所有,因而有权签订补偿协议的当然是古某本人。
本案涉及的其实是民事代理的权限与效力的问题。古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经过其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其配偶代签的协议属于无权代理。
在实践中,配偶之间基于婚姻法律关系,将自己的意见等同于双方的意见,遇到这种情形,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 配偶的替签行为实际上应该被认定为无权代理。
本案中,程某觉得拆迁补偿条件不错,而自己又是古某的丈夫,自认为可以代签,其实是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所以,如果古某没有进行追认,程某替其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古某可以找到拆迁安置办,以协议无效为由要求重新商定拆迁补偿事宜。
在律师的建议下,古某与房屋征收部门重新商定了补偿方案。
基于实际生活中,公民、法人在一些情况下无法自己亲自办理某些事项,法律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代理实施民事行为,代理行为如果在代理权限内,则发生代理效力,视同本人的行为,然而无权代理却不能发生此种效力。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此种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也就是说, 如果该行为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认可代理的行为,那么此种代理行为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
因此,当您遇到房屋征收相关问题时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前一定要谨慎的核对该协议的内容,如有不理解或不懂的问题,您可以向我们进行咨询,楹庭律师,为您服务!
推荐阅读:注意这8条,拆迁才能不被侵权!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该注意这些!
编辑:小宋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原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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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楹,信于庭!
古某(女),婚前居住在自己购买的一套一室一厅房屋内,与丈夫程某结婚后就搬到二人购买的新房居住。古某将自己的房屋出租。
2018年3月,市政府进行旧城区改造工程,古某的一室一厅房屋恰好在拆迁范围内。
市政府开始按照程序进行拆迁安置工作时,古某所在的公司安排古某到总公司进行为期半个月的封闭式培训。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在联系不到古某的情况下,找到程某与其商量拆迁补偿问题,并要求程某代替古某在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
程某认为拆迁补偿的条件不错,就代替古某签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古某回家后看到该协议,又与其他邻居比较,觉得自己的补偿办法欠妥,就想找拆迁安置办再谈谈。
那么,程某替妻子签订的协议有效吗?该协议能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吗?律师看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权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也就是被征收人。在本案中,拆迁的一室一厅房屋是古某的婚前财产,属于古某个人所有,因而有权签订补偿协议的当然是古某本人。
本案涉及的其实是民事代理的权限与效力的问题。古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经过其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其配偶代签的协议属于无权代理。
在实践中,配偶之间基于婚姻法律关系,将自己的意见等同于双方的意见,遇到这种情形,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 配偶的替签行为实际上应该被认定为无权代理。
本案中,程某觉得拆迁补偿条件不错,而自己又是古某的丈夫,自认为可以代签,其实是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所以,如果古某没有进行追认,程某替其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古某可以找到拆迁安置办,以协议无效为由要求重新商定拆迁补偿事宜。
在律师的建议下,古某与房屋征收部门重新商定了补偿方案。
基于实际生活中,公民、法人在一些情况下无法自己亲自办理某些事项,法律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代理实施民事行为,代理行为如果在代理权限内,则发生代理效力,视同本人的行为,然而无权代理却不能发生此种效力。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此种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也就是说, 如果该行为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认可代理的行为,那么此种代理行为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
因此,当您遇到房屋征收相关问题时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前一定要谨慎的核对该协议的内容,如有不理解或不懂的问题,您可以向我们进行咨询,楹庭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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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某(女),婚前居住在自己购买的一套一室一厅房屋内,与丈夫程某结婚后就搬到二人购买的新房居住。古某将自己的房屋出租。
2018年3月,市政府进行旧城区改造工程,古某的一室一厅房屋恰好在拆迁范围内。
市政府开始按照程序进行拆迁安置工作时,古某所在的公司安排古某到总公司进行为期半个月的封闭式培训。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在联系不到古某的情况下,找到程某与其商量拆迁补偿问题,并要求程某代替古某在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
程某认为拆迁补偿的条件不错,就代替古某签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古某回家后看到该协议,又与其他邻居比较,觉得自己的补偿办法欠妥,就想找拆迁安置办再谈谈。
那么,程某替妻子签订的协议有效吗?该协议能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吗?律师看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权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也就是被征收人。在本案中,拆迁的一室一厅房屋是古某的婚前财产,属于古某个人所有,因而有权签订补偿协议的当然是古某本人。
本案涉及的其实是民事代理的权限与效力的问题。古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经过其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其配偶代签的协议属于无权代理。
在实践中,配偶之间基于婚姻法律关系,将自己的意见等同于双方的意见,遇到这种情形,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 配偶的替签行为实际上应该被认定为无权代理。
本案中,程某觉得拆迁补偿条件不错,而自己又是古某的丈夫,自认为可以代签,其实是属于无权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所以,如果古某没有进行追认,程某替其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古某可以找到拆迁安置办,以协议无效为由要求重新商定拆迁补偿事宜。
在律师的建议下,古某与房屋征收部门重新商定了补偿方案。
基于实际生活中,公民、法人在一些情况下无法自己亲自办理某些事项,法律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代理实施民事行为,代理行为如果在代理权限内,则发生代理效力,视同本人的行为,然而无权代理却不能发生此种效力。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此种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也就是说, 如果该行为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认可代理的行为,那么此种代理行为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
因此,当您遇到房屋征收相关问题时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前一定要谨慎的核对该协议的内容,如有不理解或不懂的问题,您可以向我们进行咨询,楹庭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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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某(女),婚前居住在自己购买的一套一室一厅房屋内,与丈夫程某结婚后就搬到二人购买的新房居住。古某将自己的房屋出租。
2018年3月,市政府进行旧城区改造工程,古某的一室一厅房屋恰好在拆迁范围内。
市政府开始按照程序进行拆迁安置工作时,古某所在的公司安排古某到总公司进行为期半个月的封闭式培训。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在联系不到古某的情况下,找到程某与其商量拆迁补偿问题,并要求程某代替古某在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
程某认为拆迁补偿的条件不错,就代替古某签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古某回家后看到该协议,又与其他邻居比较,觉得自己的补偿办法欠妥,就想找拆迁安置办再谈谈。
那么,程某替妻子签订的协议有效吗?该协议能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吗?律师看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权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也就是被征收人。在本案中,拆迁的一室一厅房屋是古某的婚前财产,属于古某个人所有,因而有权签订补偿协议的当然是古某本人。
本案涉及的其实是民事代理的权限与效力的问题。古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经过其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其配偶代签的协议属于无权代理。
在实践中,配偶之间基于婚姻法律关系,将自己的意见等同于双方的意见,遇到这种情形,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 配偶的替签行为实际上应该被认定为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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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的建议下,古某与房屋征收部门重新商定了补偿方案。
基于实际生活中,公民、法人在一些情况下无法自己亲自办理某些事项,法律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代理实施民事行为,代理行为如果在代理权限内,则发生代理效力,视同本人的行为,然而无权代理却不能发生此种效力。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此种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也就是说, 如果该行为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认可代理的行为,那么此种代理行为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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