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强拆违法建筑后,拆下的建筑材料没妥善保存,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被拆迁人对该建筑物、搭建物的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强拆违章建筑后的建筑材料,被当做垃圾处理,拆迁方负什么责任?

一、强拆后的建筑材料被当做垃圾处理,拆迁方负什么责任?

1、案情简介:被告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向原告某工厂发布“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告厂区内的违法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将从地面棚上拆下的部分彩钢板运离现场。还拿走了原告的十余只电表。而依据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原告厂内的部分建筑物被确认为违法建筑,原告对该部分建筑物的建筑材料仍享有所有权,且作为被告强制拆除依据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也没有没收原告彩钢板等建筑材料的内容。拆下的彩钢板等物品有使用价值,原告对这些财物享有权利。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被告对原告执法中侵占原告彩钢板、电表等物品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钢板、电表等物品。楹庭拆迁律师团也是这样认为的。

2、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因此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执法人员运离现场的是拆下的建筑垃圾,没有侵占原告诉请返还的财物。原告在没有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的前提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3、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区政府根据该局的申请,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该强制拆迁行为是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执行行为,并没有设定原告新的权利和义务。虽已被上述限期拆除决定认定为违法建筑,但原告认为其对被拆除建筑物、搭建物的建筑材料享有权利的主张,能够成立。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原告现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强制拆除现场视频,可以证明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将拆下的部分旧彩钢板运离现场的事实。这部分旧彩钢板尽管被使用多年,但在原告认为仍有使用价值的情况下,被告的执法人员将其作为建筑垃圾进行处理确有不当,被告应依法予以返还。强拆违法建筑后,拆下的建筑材料没妥善保存,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二、原告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收到任何答复,向法院起诉符合法定程序。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规定》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这里的“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就包括行政事实行为。据此,因行政事实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有两条路径,一是受侵害人在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确认事实行为违法请求遭拒绝的情况下,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二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要求确认行政事实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本案中,原告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编辑/原创作者:楹庭律所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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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强拆违法建筑后,拆下的建筑材料没妥善保存,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被拆迁人对该建筑物、搭建物的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强拆违章建筑后的建筑材料,被当做垃圾处理,拆迁方负什么责任?

一、强拆后的建筑材料被当做垃圾处理,拆迁方负什么责任?

1、案情简介:被告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向原告某工厂发布“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告厂区内的违法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将从地面棚上拆下的部分彩钢板运离现场。还拿走了原告的十余只电表。而依据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原告厂内的部分建筑物被确认为违法建筑,原告对该部分建筑物的建筑材料仍享有所有权,且作为被告强制拆除依据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也没有没收原告彩钢板等建筑材料的内容。拆下的彩钢板等物品有使用价值,原告对这些财物享有权利。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被告对原告执法中侵占原告彩钢板、电表等物品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钢板、电表等物品。楹庭拆迁律师团也是这样认为的。

2、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因此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执法人员运离现场的是拆下的建筑垃圾,没有侵占原告诉请返还的财物。原告在没有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的前提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3、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区政府根据该局的申请,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该强制拆迁行为是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执行行为,并没有设定原告新的权利和义务。虽已被上述限期拆除决定认定为违法建筑,但原告认为其对被拆除建筑物、搭建物的建筑材料享有权利的主张,能够成立。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原告现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强制拆除现场视频,可以证明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将拆下的部分旧彩钢板运离现场的事实。这部分旧彩钢板尽管被使用多年,但在原告认为仍有使用价值的情况下,被告的执法人员将其作为建筑垃圾进行处理确有不当,被告应依法予以返还。强拆违法建筑后,拆下的建筑材料没妥善保存,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二、原告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收到任何答复,向法院起诉符合法定程序。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规定》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这里的“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就包括行政事实行为。据此,因行政事实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有两条路径,一是受侵害人在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确认事实行为违法请求遭拒绝的情况下,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二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要求确认行政事实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本案中,原告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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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拆后的建筑材料被当做垃圾处理,拆迁方负什么责任?

1、案情简介:被告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向原告某工厂发布“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告厂区内的违法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将从地面棚上拆下的部分彩钢板运离现场。还拿走了原告的十余只电表。而依据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原告厂内的部分建筑物被确认为违法建筑,原告对该部分建筑物的建筑材料仍享有所有权,且作为被告强制拆除依据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也没有没收原告彩钢板等建筑材料的内容。拆下的彩钢板等物品有使用价值,原告对这些财物享有权利。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被告对原告执法中侵占原告彩钢板、电表等物品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钢板、电表等物品。楹庭拆迁律师团也是这样认为的。

2、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因此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执法人员运离现场的是拆下的建筑垃圾,没有侵占原告诉请返还的财物。原告在没有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的前提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3、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区政府根据该局的申请,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该强制拆迁行为是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执行行为,并没有设定原告新的权利和义务。虽已被上述限期拆除决定认定为违法建筑,但原告认为其对被拆除建筑物、搭建物的建筑材料享有权利的主张,能够成立。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原告现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强制拆除现场视频,可以证明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将拆下的部分旧彩钢板运离现场的事实。这部分旧彩钢板尽管被使用多年,但在原告认为仍有使用价值的情况下,被告的执法人员将其作为建筑垃圾进行处理确有不当,被告应依法予以返还。强拆违法建筑后,拆下的建筑材料没妥善保存,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二、原告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收到任何答复,向法院起诉符合法定程序。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规定》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这里的“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就包括行政事实行为。据此,因行政事实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有两条路径,一是受侵害人在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确认事实行为违法请求遭拒绝的情况下,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二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要求确认行政事实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本案中,原告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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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拆后的建筑材料被当做垃圾处理,拆迁方负什么责任?

1、案情简介:被告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向原告某工厂发布“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告厂区内的违法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将从地面棚上拆下的部分彩钢板运离现场。还拿走了原告的十余只电表。而依据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原告厂内的部分建筑物被确认为违法建筑,原告对该部分建筑物的建筑材料仍享有所有权,且作为被告强制拆除依据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也没有没收原告彩钢板等建筑材料的内容。拆下的彩钢板等物品有使用价值,原告对这些财物享有权利。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被告对原告执法中侵占原告彩钢板、电表等物品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钢板、电表等物品。楹庭拆迁律师团也是这样认为的。

2、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因此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执法人员运离现场的是拆下的建筑垃圾,没有侵占原告诉请返还的财物。原告在没有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的前提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3、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区政府根据该局的申请,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该强制拆迁行为是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执行行为,并没有设定原告新的权利和义务。虽已被上述限期拆除决定认定为违法建筑,但原告认为其对被拆除建筑物、搭建物的建筑材料享有权利的主张,能够成立。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原告现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强制拆除现场视频,可以证明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将拆下的部分旧彩钢板运离现场的事实。这部分旧彩钢板尽管被使用多年,但在原告认为仍有使用价值的情况下,被告的执法人员将其作为建筑垃圾进行处理确有不当,被告应依法予以返还。强拆违法建筑后,拆下的建筑材料没妥善保存,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二、原告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收到任何答复,向法院起诉符合法定程序。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规定》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这里的“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就包括行政事实行为。据此,因行政事实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有两条路径,一是受侵害人在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确认事实行为违法请求遭拒绝的情况下,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二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要求确认行政事实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本案中,原告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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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拆后的建筑材料被当做垃圾处理,拆迁方负什么责任?

1、案情简介:被告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向原告某工厂发布“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告厂区内的违法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将从地面棚上拆下的部分彩钢板运离现场。还拿走了原告的十余只电表。而依据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原告厂内的部分建筑物被确认为违法建筑,原告对该部分建筑物的建筑材料仍享有所有权,且作为被告强制拆除依据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也没有没收原告彩钢板等建筑材料的内容。拆下的彩钢板等物品有使用价值,原告对这些财物享有权利。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被告对原告执法中侵占原告彩钢板、电表等物品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钢板、电表等物品。楹庭拆迁律师团也是这样认为的。

2、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因此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执法人员运离现场的是拆下的建筑垃圾,没有侵占原告诉请返还的财物。原告在没有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的前提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3、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区政府根据该局的申请,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该强制拆迁行为是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执行行为,并没有设定原告新的权利和义务。虽已被上述限期拆除决定认定为违法建筑,但原告认为其对被拆除建筑物、搭建物的建筑材料享有权利的主张,能够成立。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原告现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强制拆除现场视频,可以证明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将拆下的部分旧彩钢板运离现场的事实。这部分旧彩钢板尽管被使用多年,但在原告认为仍有使用价值的情况下,被告的执法人员将其作为建筑垃圾进行处理确有不当,被告应依法予以返还。强拆违法建筑后,拆下的建筑材料没妥善保存,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二、原告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收到任何答复,向法院起诉符合法定程序。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规定》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这里的“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就包括行政事实行为。据此,因行政事实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有两条路径,一是受侵害人在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确认事实行为违法请求遭拒绝的情况下,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二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要求确认行政事实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本案中,原告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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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拆后的建筑材料被当做垃圾处理,拆迁方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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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因此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执法人员运离现场的是拆下的建筑垃圾,没有侵占原告诉请返还的财物。原告在没有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的前提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3、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区政府根据该局的申请,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该强制拆迁行为是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执行行为,并没有设定原告新的权利和义务。虽已被上述限期拆除决定认定为违法建筑,但原告认为其对被拆除建筑物、搭建物的建筑材料享有权利的主张,能够成立。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原告现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强制拆除现场视频,可以证明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将拆下的部分旧彩钢板运离现场的事实。这部分旧彩钢板尽管被使用多年,但在原告认为仍有使用价值的情况下,被告的执法人员将其作为建筑垃圾进行处理确有不当,被告应依法予以返还。强拆违法建筑后,拆下的建筑材料没妥善保存,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二、原告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收到任何答复,向法院起诉符合法定程序。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规定》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这里的“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就包括行政事实行为。据此,因行政事实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有两条路径,一是受侵害人在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确认事实行为违法请求遭拒绝的情况下,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二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要求确认行政事实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本案中,原告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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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拆后的建筑材料被当做垃圾处理,拆迁方负什么责任?

1、案情简介:被告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向原告某工厂发布“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告厂区内的违法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将从地面棚上拆下的部分彩钢板运离现场。还拿走了原告的十余只电表。而依据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原告厂内的部分建筑物被确认为违法建筑,原告对该部分建筑物的建筑材料仍享有所有权,且作为被告强制拆除依据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也没有没收原告彩钢板等建筑材料的内容。拆下的彩钢板等物品有使用价值,原告对这些财物享有权利。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被告对原告执法中侵占原告彩钢板、电表等物品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钢板、电表等物品。楹庭拆迁律师团也是这样认为的。

2、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因此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执法人员运离现场的是拆下的建筑垃圾,没有侵占原告诉请返还的财物。原告在没有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的前提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3、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区政府根据该局的申请,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该强制拆迁行为是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执行行为,并没有设定原告新的权利和义务。虽已被上述限期拆除决定认定为违法建筑,但原告认为其对被拆除建筑物、搭建物的建筑材料享有权利的主张,能够成立。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原告现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强制拆除现场视频,可以证明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将拆下的部分旧彩钢板运离现场的事实。这部分旧彩钢板尽管被使用多年,但在原告认为仍有使用价值的情况下,被告的执法人员将其作为建筑垃圾进行处理确有不当,被告应依法予以返还。强拆违法建筑后,拆下的建筑材料没妥善保存,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二、原告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收到任何答复,向法院起诉符合法定程序。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规定》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这里的“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就包括行政事实行为。据此,因行政事实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有两条路径,一是受侵害人在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确认事实行为违法请求遭拒绝的情况下,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二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要求确认行政事实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本案中,原告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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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强拆违法建筑后,拆下的建筑材料没妥善保存,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被拆迁人对该建筑物、搭建物的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强拆违章建筑后的建筑材料,被当做垃圾处理,拆迁方负什么责任?

一、强拆后的建筑材料被当做垃圾处理,拆迁方负什么责任?

1、案情简介:被告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向原告某工厂发布“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告厂区内的违法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将从地面棚上拆下的部分彩钢板运离现场。还拿走了原告的十余只电表。而依据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原告厂内的部分建筑物被确认为违法建筑,原告对该部分建筑物的建筑材料仍享有所有权,且作为被告强制拆除依据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也没有没收原告彩钢板等建筑材料的内容。拆下的彩钢板等物品有使用价值,原告对这些财物享有权利。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被告对原告执法中侵占原告彩钢板、电表等物品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钢板、电表等物品。楹庭拆迁律师团也是这样认为的。

2、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因此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执法人员运离现场的是拆下的建筑垃圾,没有侵占原告诉请返还的财物。原告在没有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的前提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3、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区政府根据该局的申请,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该强制拆迁行为是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执行行为,并没有设定原告新的权利和义务。虽已被上述限期拆除决定认定为违法建筑,但原告认为其对被拆除建筑物、搭建物的建筑材料享有权利的主张,能够成立。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原告现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强制拆除现场视频,可以证明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将拆下的部分旧彩钢板运离现场的事实。这部分旧彩钢板尽管被使用多年,但在原告认为仍有使用价值的情况下,被告的执法人员将其作为建筑垃圾进行处理确有不当,被告应依法予以返还。强拆违法建筑后,拆下的建筑材料没妥善保存,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二、原告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收到任何答复,向法院起诉符合法定程序。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规定》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这里的“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就包括行政事实行为。据此,因行政事实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有两条路径,一是受侵害人在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确认事实行为违法请求遭拒绝的情况下,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二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要求确认行政事实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本案中,原告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编辑/原创作者:楹庭律所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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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强拆违法建筑后,拆下的建筑材料没妥善保存,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被拆迁人对该建筑物、搭建物的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强拆违章建筑后的建筑材料,被当做垃圾处理,拆迁方负什么责任?

一、强拆后的建筑材料被当做垃圾处理,拆迁方负什么责任?

1、案情简介:被告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向原告某工厂发布“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告厂区内的违法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将从地面棚上拆下的部分彩钢板运离现场。还拿走了原告的十余只电表。而依据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原告厂内的部分建筑物被确认为违法建筑,原告对该部分建筑物的建筑材料仍享有所有权,且作为被告强制拆除依据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也没有没收原告彩钢板等建筑材料的内容。拆下的彩钢板等物品有使用价值,原告对这些财物享有权利。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被告对原告执法中侵占原告彩钢板、电表等物品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钢板、电表等物品。楹庭拆迁律师团也是这样认为的。

2、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因此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执法人员运离现场的是拆下的建筑垃圾,没有侵占原告诉请返还的财物。原告在没有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的前提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3、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区政府根据该局的申请,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该强制拆迁行为是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执行行为,并没有设定原告新的权利和义务。虽已被上述限期拆除决定认定为违法建筑,但原告认为其对被拆除建筑物、搭建物的建筑材料享有权利的主张,能够成立。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原告现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强制拆除现场视频,可以证明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将拆下的部分旧彩钢板运离现场的事实。这部分旧彩钢板尽管被使用多年,但在原告认为仍有使用价值的情况下,被告的执法人员将其作为建筑垃圾进行处理确有不当,被告应依法予以返还。强拆违法建筑后,拆下的建筑材料没妥善保存,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二、原告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收到任何答复,向法院起诉符合法定程序。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规定》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这里的“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就包括行政事实行为。据此,因行政事实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有两条路径,一是受侵害人在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确认事实行为违法请求遭拒绝的情况下,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二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要求确认行政事实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本案中,原告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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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拆后的建筑材料被当做垃圾处理,拆迁方负什么责任?

1、案情简介:被告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向原告某工厂发布“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告厂区内的违法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将从地面棚上拆下的部分彩钢板运离现场。还拿走了原告的十余只电表。而依据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原告厂内的部分建筑物被确认为违法建筑,原告对该部分建筑物的建筑材料仍享有所有权,且作为被告强制拆除依据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也没有没收原告彩钢板等建筑材料的内容。拆下的彩钢板等物品有使用价值,原告对这些财物享有权利。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被告对原告执法中侵占原告彩钢板、电表等物品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钢板、电表等物品。楹庭拆迁律师团也是这样认为的。

2、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因此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执法人员运离现场的是拆下的建筑垃圾,没有侵占原告诉请返还的财物。原告在没有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的前提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3、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区政府根据该局的申请,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该强制拆迁行为是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执行行为,并没有设定原告新的权利和义务。虽已被上述限期拆除决定认定为违法建筑,但原告认为其对被拆除建筑物、搭建物的建筑材料享有权利的主张,能够成立。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原告现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强制拆除现场视频,可以证明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将拆下的部分旧彩钢板运离现场的事实。这部分旧彩钢板尽管被使用多年,但在原告认为仍有使用价值的情况下,被告的执法人员将其作为建筑垃圾进行处理确有不当,被告应依法予以返还。强拆违法建筑后,拆下的建筑材料没妥善保存,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二、原告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收到任何答复,向法院起诉符合法定程序。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规定》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这里的“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就包括行政事实行为。据此,因行政事实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有两条路径,一是受侵害人在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确认事实行为违法请求遭拒绝的情况下,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二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要求确认行政事实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本案中,原告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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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拆后的建筑材料被当做垃圾处理,拆迁方负什么责任?

1、案情简介:被告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向原告某工厂发布“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告厂区内的违法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将从地面棚上拆下的部分彩钢板运离现场。还拿走了原告的十余只电表。而依据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原告厂内的部分建筑物被确认为违法建筑,原告对该部分建筑物的建筑材料仍享有所有权,且作为被告强制拆除依据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也没有没收原告彩钢板等建筑材料的内容。拆下的彩钢板等物品有使用价值,原告对这些财物享有权利。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被告对原告执法中侵占原告彩钢板、电表等物品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钢板、电表等物品。楹庭拆迁律师团也是这样认为的。

2、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因此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执法人员运离现场的是拆下的建筑垃圾,没有侵占原告诉请返还的财物。原告在没有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的前提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3、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区政府根据该局的申请,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该强制拆迁行为是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执行行为,并没有设定原告新的权利和义务。虽已被上述限期拆除决定认定为违法建筑,但原告认为其对被拆除建筑物、搭建物的建筑材料享有权利的主张,能够成立。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原告现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强制拆除现场视频,可以证明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将拆下的部分旧彩钢板运离现场的事实。这部分旧彩钢板尽管被使用多年,但在原告认为仍有使用价值的情况下,被告的执法人员将其作为建筑垃圾进行处理确有不当,被告应依法予以返还。强拆违法建筑后,拆下的建筑材料没妥善保存,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二、原告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收到任何答复,向法院起诉符合法定程序。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规定》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这里的“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就包括行政事实行为。据此,因行政事实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有两条路径,一是受侵害人在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确认事实行为违法请求遭拒绝的情况下,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二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要求确认行政事实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本案中,原告要求返还财物,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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