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关于养殖场的话题热度不减,围绕着污染和卫生、安全等问题的讨论也越加激烈,在一个案例中,分享者的家住在农村,离家不远的地方,就有一个养殖场,数百只羊散养在树林里,仅靠一些树枝圈着养殖场,卫生问题及其严重,数百只羊每天的粪便等排泄物臭气熏天,养殖场管理者无力清扫,每每刮风都会使村民不堪其扰,多次反映却石沉大海不得回应,清早和傍晚大规模喂养时,羊群轰动乱跑,更是尘土满天。
村民认为这样的养殖场应该及时拆除,那么案例中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应该拆除呢?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规定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案例中所提到的养殖场,首先这个养殖场完全不具备配套的生产养殖设备,其次,该养殖场与村民聚居地很近,噪音、空气等污染困扰普通村民的生活,再然后,该养殖场完全没有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理设备,上级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查处,关闭或搬迁其设备,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如您有需要,请与我们联系!
楹庭编辑部:小宋
近几年,关于养殖场的话题热度不减,围绕着污染和卫生、安全等问题的讨论也越加激烈,在一个案例中,分享者的家住在农村,离家不远的地方,就有一个养殖场,数百只羊散养在树林里,仅靠一些树枝圈着养殖场,卫生问题及其严重,数百只羊每天的粪便等排泄物臭气熏天,养殖场管理者无力清扫,每每刮风都会使村民不堪其扰,多次反映却石沉大海不得回应,清早和傍晚大规模喂养时,羊群轰动乱跑,更是尘土满天。
村民认为这样的养殖场应该及时拆除,那么案例中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应该拆除呢?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规定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案例中所提到的养殖场,首先这个养殖场完全不具备配套的生产养殖设备,其次,该养殖场与村民聚居地很近,噪音、空气等污染困扰普通村民的生活,再然后,该养殖场完全没有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理设备,上级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查处,关闭或搬迁其设备,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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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认为这样的养殖场应该及时拆除,那么案例中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应该拆除呢?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规定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案例中所提到的养殖场,首先这个养殖场完全不具备配套的生产养殖设备,其次,该养殖场与村民聚居地很近,噪音、空气等污染困扰普通村民的生活,再然后,该养殖场完全没有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理设备,上级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查处,关闭或搬迁其设备,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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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关于养殖场的话题热度不减,围绕着污染和卫生、安全等问题的讨论也越加激烈,在一个案例中,分享者的家住在农村,离家不远的地方,就有一个养殖场,数百只羊散养在树林里,仅靠一些树枝圈着养殖场,卫生问题及其严重,数百只羊每天的粪便等排泄物臭气熏天,养殖场管理者无力清扫,每每刮风都会使村民不堪其扰,多次反映却石沉大海不得回应,清早和傍晚大规模喂养时,羊群轰动乱跑,更是尘土满天。
村民认为这样的养殖场应该及时拆除,那么案例中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应该拆除呢?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规定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案例中所提到的养殖场,首先这个养殖场完全不具备配套的生产养殖设备,其次,该养殖场与村民聚居地很近,噪音、空气等污染困扰普通村民的生活,再然后,该养殖场完全没有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理设备,上级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查处,关闭或搬迁其设备,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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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关于养殖场的话题热度不减,围绕着污染和卫生、安全等问题的讨论也越加激烈,在一个案例中,分享者的家住在农村,离家不远的地方,就有一个养殖场,数百只羊散养在树林里,仅靠一些树枝圈着养殖场,卫生问题及其严重,数百只羊每天的粪便等排泄物臭气熏天,养殖场管理者无力清扫,每每刮风都会使村民不堪其扰,多次反映却石沉大海不得回应,清早和傍晚大规模喂养时,羊群轰动乱跑,更是尘土满天。
村民认为这样的养殖场应该及时拆除,那么案例中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应该拆除呢?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规定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案例中所提到的养殖场,首先这个养殖场完全不具备配套的生产养殖设备,其次,该养殖场与村民聚居地很近,噪音、空气等污染困扰普通村民的生活,再然后,该养殖场完全没有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理设备,上级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查处,关闭或搬迁其设备,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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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关于养殖场的话题热度不减,围绕着污染和卫生、安全等问题的讨论也越加激烈,在一个案例中,分享者的家住在农村,离家不远的地方,就有一个养殖场,数百只羊散养在树林里,仅靠一些树枝圈着养殖场,卫生问题及其严重,数百只羊每天的粪便等排泄物臭气熏天,养殖场管理者无力清扫,每每刮风都会使村民不堪其扰,多次反映却石沉大海不得回应,清早和傍晚大规模喂养时,羊群轰动乱跑,更是尘土满天。
村民认为这样的养殖场应该及时拆除,那么案例中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应该拆除呢?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规定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案例中所提到的养殖场,首先这个养殖场完全不具备配套的生产养殖设备,其次,该养殖场与村民聚居地很近,噪音、空气等污染困扰普通村民的生活,再然后,该养殖场完全没有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理设备,上级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查处,关闭或搬迁其设备,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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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关于养殖场的话题热度不减,围绕着污染和卫生、安全等问题的讨论也越加激烈,在一个案例中,分享者的家住在农村,离家不远的地方,就有一个养殖场,数百只羊散养在树林里,仅靠一些树枝圈着养殖场,卫生问题及其严重,数百只羊每天的粪便等排泄物臭气熏天,养殖场管理者无力清扫,每每刮风都会使村民不堪其扰,多次反映却石沉大海不得回应,清早和傍晚大规模喂养时,羊群轰动乱跑,更是尘土满天。
村民认为这样的养殖场应该及时拆除,那么案例中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应该拆除呢?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规定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案例中所提到的养殖场,首先这个养殖场完全不具备配套的生产养殖设备,其次,该养殖场与村民聚居地很近,噪音、空气等污染困扰普通村民的生活,再然后,该养殖场完全没有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理设备,上级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查处,关闭或搬迁其设备,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如您有需要,请与我们联系!
楹庭编辑部:小宋
近几年,关于养殖场的话题热度不减,围绕着污染和卫生、安全等问题的讨论也越加激烈,在一个案例中,分享者的家住在农村,离家不远的地方,就有一个养殖场,数百只羊散养在树林里,仅靠一些树枝圈着养殖场,卫生问题及其严重,数百只羊每天的粪便等排泄物臭气熏天,养殖场管理者无力清扫,每每刮风都会使村民不堪其扰,多次反映却石沉大海不得回应,清早和傍晚大规模喂养时,羊群轰动乱跑,更是尘土满天。
村民认为这样的养殖场应该及时拆除,那么案例中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应该拆除呢?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规定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案例中所提到的养殖场,首先这个养殖场完全不具备配套的生产养殖设备,其次,该养殖场与村民聚居地很近,噪音、空气等污染困扰普通村民的生活,再然后,该养殖场完全没有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理设备,上级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查处,关闭或搬迁其设备,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如您有需要,请与我们联系!
楹庭编辑部:小宋
近几年,关于养殖场的话题热度不减,围绕着污染和卫生、安全等问题的讨论也越加激烈,在一个案例中,分享者的家住在农村,离家不远的地方,就有一个养殖场,数百只羊散养在树林里,仅靠一些树枝圈着养殖场,卫生问题及其严重,数百只羊每天的粪便等排泄物臭气熏天,养殖场管理者无力清扫,每每刮风都会使村民不堪其扰,多次反映却石沉大海不得回应,清早和傍晚大规模喂养时,羊群轰动乱跑,更是尘土满天。
村民认为这样的养殖场应该及时拆除,那么案例中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应该拆除呢?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规定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案例中所提到的养殖场,首先这个养殖场完全不具备配套的生产养殖设备,其次,该养殖场与村民聚居地很近,噪音、空气等污染困扰普通村民的生活,再然后,该养殖场完全没有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理设备,上级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查处,关闭或搬迁其设备,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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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关于养殖场的话题热度不减,围绕着污染和卫生、安全等问题的讨论也越加激烈,在一个案例中,分享者的家住在农村,离家不远的地方,就有一个养殖场,数百只羊散养在树林里,仅靠一些树枝圈着养殖场,卫生问题及其严重,数百只羊每天的粪便等排泄物臭气熏天,养殖场管理者无力清扫,每每刮风都会使村民不堪其扰,多次反映却石沉大海不得回应,清早和傍晚大规模喂养时,羊群轰动乱跑,更是尘土满天。
村民认为这样的养殖场应该及时拆除,那么案例中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应该拆除呢?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规定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案例中所提到的养殖场,首先这个养殖场完全不具备配套的生产养殖设备,其次,该养殖场与村民聚居地很近,噪音、空气等污染困扰普通村民的生活,再然后,该养殖场完全没有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理设备,上级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查处,关闭或搬迁其设备,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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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关于养殖场的话题热度不减,围绕着污染和卫生、安全等问题的讨论也越加激烈,在一个案例中,分享者的家住在农村,离家不远的地方,就有一个养殖场,数百只羊散养在树林里,仅靠一些树枝圈着养殖场,卫生问题及其严重,数百只羊每天的粪便等排泄物臭气熏天,养殖场管理者无力清扫,每每刮风都会使村民不堪其扰,多次反映却石沉大海不得回应,清早和傍晚大规模喂养时,羊群轰动乱跑,更是尘土满天。
村民认为这样的养殖场应该及时拆除,那么案例中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应该拆除呢?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规定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案例中所提到的养殖场,首先这个养殖场完全不具备配套的生产养殖设备,其次,该养殖场与村民聚居地很近,噪音、空气等污染困扰普通村民的生活,再然后,该养殖场完全没有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理设备,上级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查处,关闭或搬迁其设备,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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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关于养殖场的话题热度不减,围绕着污染和卫生、安全等问题的讨论也越加激烈,在一个案例中,分享者的家住在农村,离家不远的地方,就有一个养殖场,数百只羊散养在树林里,仅靠一些树枝圈着养殖场,卫生问题及其严重,数百只羊每天的粪便等排泄物臭气熏天,养殖场管理者无力清扫,每每刮风都会使村民不堪其扰,多次反映却石沉大海不得回应,清早和傍晚大规模喂养时,羊群轰动乱跑,更是尘土满天。
村民认为这样的养殖场应该及时拆除,那么案例中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应该拆除呢?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规定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案例中所提到的养殖场,首先这个养殖场完全不具备配套的生产养殖设备,其次,该养殖场与村民聚居地很近,噪音、空气等污染困扰普通村民的生活,再然后,该养殖场完全没有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理设备,上级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查处,关闭或搬迁其设备,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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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关于养殖场的话题热度不减,围绕着污染和卫生、安全等问题的讨论也越加激烈,在一个案例中,分享者的家住在农村,离家不远的地方,就有一个养殖场,数百只羊散养在树林里,仅靠一些树枝圈着养殖场,卫生问题及其严重,数百只羊每天的粪便等排泄物臭气熏天,养殖场管理者无力清扫,每每刮风都会使村民不堪其扰,多次反映却石沉大海不得回应,清早和傍晚大规模喂养时,羊群轰动乱跑,更是尘土满天。
村民认为这样的养殖场应该及时拆除,那么案例中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应该拆除呢?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规定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案例中所提到的养殖场,首先这个养殖场完全不具备配套的生产养殖设备,其次,该养殖场与村民聚居地很近,噪音、空气等污染困扰普通村民的生活,再然后,该养殖场完全没有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理设备,上级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查处,关闭或搬迁其设备,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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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关于养殖场的话题热度不减,围绕着污染和卫生、安全等问题的讨论也越加激烈,在一个案例中,分享者的家住在农村,离家不远的地方,就有一个养殖场,数百只羊散养在树林里,仅靠一些树枝圈着养殖场,卫生问题及其严重,数百只羊每天的粪便等排泄物臭气熏天,养殖场管理者无力清扫,每每刮风都会使村民不堪其扰,多次反映却石沉大海不得回应,清早和傍晚大规模喂养时,羊群轰动乱跑,更是尘土满天。
村民认为这样的养殖场应该及时拆除,那么案例中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应该拆除呢?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规定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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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案例中所提到的养殖场,首先这个养殖场完全不具备配套的生产养殖设备,其次,该养殖场与村民聚居地很近,噪音、空气等污染困扰普通村民的生活,再然后,该养殖场完全没有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理设备,上级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查处,关闭或搬迁其设备,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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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认为这样的养殖场应该及时拆除,那么案例中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应该拆除呢?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规定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案例中所提到的养殖场,首先这个养殖场完全不具备配套的生产养殖设备,其次,该养殖场与村民聚居地很近,噪音、空气等污染困扰普通村民的生活,再然后,该养殖场完全没有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理设备,上级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查处,关闭或搬迁其设备,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如您有需要,请与我们联系!
楹庭编辑部:小宋
近几年,关于养殖场的话题热度不减,围绕着污染和卫生、安全等问题的讨论也越加激烈,在一个案例中,分享者的家住在农村,离家不远的地方,就有一个养殖场,数百只羊散养在树林里,仅靠一些树枝圈着养殖场,卫生问题及其严重,数百只羊每天的粪便等排泄物臭气熏天,养殖场管理者无力清扫,每每刮风都会使村民不堪其扰,多次反映却石沉大海不得回应,清早和傍晚大规模喂养时,羊群轰动乱跑,更是尘土满天。
村民认为这样的养殖场应该及时拆除,那么案例中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应该拆除呢?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规定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案例中所提到的养殖场,首先这个养殖场完全不具备配套的生产养殖设备,其次,该养殖场与村民聚居地很近,噪音、空气等污染困扰普通村民的生活,再然后,该养殖场完全没有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理设备,上级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查处,关闭或搬迁其设备,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如您有需要,请与我们联系!
楹庭编辑部:小宋
近几年,关于养殖场的话题热度不减,围绕着污染和卫生、安全等问题的讨论也越加激烈,在一个案例中,分享者的家住在农村,离家不远的地方,就有一个养殖场,数百只羊散养在树林里,仅靠一些树枝圈着养殖场,卫生问题及其严重,数百只羊每天的粪便等排泄物臭气熏天,养殖场管理者无力清扫,每每刮风都会使村民不堪其扰,多次反映却石沉大海不得回应,清早和傍晚大规模喂养时,羊群轰动乱跑,更是尘土满天。
村民认为这样的养殖场应该及时拆除,那么案例中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应该拆除呢?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规定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案例中所提到的养殖场,首先这个养殖场完全不具备配套的生产养殖设备,其次,该养殖场与村民聚居地很近,噪音、空气等污染困扰普通村民的生活,再然后,该养殖场完全没有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理设备,上级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查处,关闭或搬迁其设备,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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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关于养殖场的话题热度不减,围绕着污染和卫生、安全等问题的讨论也越加激烈,在一个案例中,分享者的家住在农村,离家不远的地方,就有一个养殖场,数百只羊散养在树林里,仅靠一些树枝圈着养殖场,卫生问题及其严重,数百只羊每天的粪便等排泄物臭气熏天,养殖场管理者无力清扫,每每刮风都会使村民不堪其扰,多次反映却石沉大海不得回应,清早和傍晚大规模喂养时,羊群轰动乱跑,更是尘土满天。
村民认为这样的养殖场应该及时拆除,那么案例中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应该拆除呢?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规定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案例中所提到的养殖场,首先这个养殖场完全不具备配套的生产养殖设备,其次,该养殖场与村民聚居地很近,噪音、空气等污染困扰普通村民的生活,再然后,该养殖场完全没有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理设备,上级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查处,关闭或搬迁其设备,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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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关于养殖场的话题热度不减,围绕着污染和卫生、安全等问题的讨论也越加激烈,在一个案例中,分享者的家住在农村,离家不远的地方,就有一个养殖场,数百只羊散养在树林里,仅靠一些树枝圈着养殖场,卫生问题及其严重,数百只羊每天的粪便等排泄物臭气熏天,养殖场管理者无力清扫,每每刮风都会使村民不堪其扰,多次反映却石沉大海不得回应,清早和傍晚大规模喂养时,羊群轰动乱跑,更是尘土满天。
村民认为这样的养殖场应该及时拆除,那么案例中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应该拆除呢?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规定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案例中所提到的养殖场,首先这个养殖场完全不具备配套的生产养殖设备,其次,该养殖场与村民聚居地很近,噪音、空气等污染困扰普通村民的生活,再然后,该养殖场完全没有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理设备,上级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查处,关闭或搬迁其设备,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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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关于养殖场的话题热度不减,围绕着污染和卫生、安全等问题的讨论也越加激烈,在一个案例中,分享者的家住在农村,离家不远的地方,就有一个养殖场,数百只羊散养在树林里,仅靠一些树枝圈着养殖场,卫生问题及其严重,数百只羊每天的粪便等排泄物臭气熏天,养殖场管理者无力清扫,每每刮风都会使村民不堪其扰,多次反映却石沉大海不得回应,清早和傍晚大规模喂养时,羊群轰动乱跑,更是尘土满天。
村民认为这样的养殖场应该及时拆除,那么案例中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应该拆除呢?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规定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案例中所提到的养殖场,首先这个养殖场完全不具备配套的生产养殖设备,其次,该养殖场与村民聚居地很近,噪音、空气等污染困扰普通村民的生活,再然后,该养殖场完全没有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理设备,上级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查处,关闭或搬迁其设备,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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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关于养殖场的话题热度不减,围绕着污染和卫生、安全等问题的讨论也越加激烈,在一个案例中,分享者的家住在农村,离家不远的地方,就有一个养殖场,数百只羊散养在树林里,仅靠一些树枝圈着养殖场,卫生问题及其严重,数百只羊每天的粪便等排泄物臭气熏天,养殖场管理者无力清扫,每每刮风都会使村民不堪其扰,多次反映却石沉大海不得回应,清早和傍晚大规模喂养时,羊群轰动乱跑,更是尘土满天。
村民认为这样的养殖场应该及时拆除,那么案例中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应该拆除呢?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规定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案例中所提到的养殖场,首先这个养殖场完全不具备配套的生产养殖设备,其次,该养殖场与村民聚居地很近,噪音、空气等污染困扰普通村民的生活,再然后,该养殖场完全没有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理设备,上级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查处,关闭或搬迁其设备,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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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认为这样的养殖场应该及时拆除,那么案例中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应该拆除呢?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规定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案例中所提到的养殖场,首先这个养殖场完全不具备配套的生产养殖设备,其次,该养殖场与村民聚居地很近,噪音、空气等污染困扰普通村民的生活,再然后,该养殖场完全没有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理设备,上级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查处,关闭或搬迁其设备,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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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关于养殖场的话题热度不减,围绕着污染和卫生、安全等问题的讨论也越加激烈,在一个案例中,分享者的家住在农村,离家不远的地方,就有一个养殖场,数百只羊散养在树林里,仅靠一些树枝圈着养殖场,卫生问题及其严重,数百只羊每天的粪便等排泄物臭气熏天,养殖场管理者无力清扫,每每刮风都会使村民不堪其扰,多次反映却石沉大海不得回应,清早和傍晚大规模喂养时,羊群轰动乱跑,更是尘土满天。
村民认为这样的养殖场应该及时拆除,那么案例中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应该拆除呢?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规定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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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案例中所提到的养殖场,首先这个养殖场完全不具备配套的生产养殖设备,其次,该养殖场与村民聚居地很近,噪音、空气等污染困扰普通村民的生活,再然后,该养殖场完全没有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理设备,上级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查处,关闭或搬迁其设备,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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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关于养殖场的话题热度不减,围绕着污染和卫生、安全等问题的讨论也越加激烈,在一个案例中,分享者的家住在农村,离家不远的地方,就有一个养殖场,数百只羊散养在树林里,仅靠一些树枝圈着养殖场,卫生问题及其严重,数百只羊每天的粪便等排泄物臭气熏天,养殖场管理者无力清扫,每每刮风都会使村民不堪其扰,多次反映却石沉大海不得回应,清早和傍晚大规模喂养时,羊群轰动乱跑,更是尘土满天。
村民认为这样的养殖场应该及时拆除,那么案例中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应该拆除呢?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规定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案例中所提到的养殖场,首先这个养殖场完全不具备配套的生产养殖设备,其次,该养殖场与村民聚居地很近,噪音、空气等污染困扰普通村民的生活,再然后,该养殖场完全没有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理设备,上级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查处,关闭或搬迁其设备,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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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认为这样的养殖场应该及时拆除,那么案例中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应该拆除呢?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规定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案例中所提到的养殖场,首先这个养殖场完全不具备配套的生产养殖设备,其次,该养殖场与村民聚居地很近,噪音、空气等污染困扰普通村民的生活,再然后,该养殖场完全没有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理设备,上级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查处,关闭或搬迁其设备,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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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关于养殖场的话题热度不减,围绕着污染和卫生、安全等问题的讨论也越加激烈,在一个案例中,分享者的家住在农村,离家不远的地方,就有一个养殖场,数百只羊散养在树林里,仅靠一些树枝圈着养殖场,卫生问题及其严重,数百只羊每天的粪便等排泄物臭气熏天,养殖场管理者无力清扫,每每刮风都会使村民不堪其扰,多次反映却石沉大海不得回应,清早和傍晚大规模喂养时,羊群轰动乱跑,更是尘土满天。
村民认为这样的养殖场应该及时拆除,那么案例中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应该拆除呢?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规定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案例中所提到的养殖场,首先这个养殖场完全不具备配套的生产养殖设备,其次,该养殖场与村民聚居地很近,噪音、空气等污染困扰普通村民的生活,再然后,该养殖场完全没有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理设备,上级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查处,关闭或搬迁其设备,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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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关于养殖场的话题热度不减,围绕着污染和卫生、安全等问题的讨论也越加激烈,在一个案例中,分享者的家住在农村,离家不远的地方,就有一个养殖场,数百只羊散养在树林里,仅靠一些树枝圈着养殖场,卫生问题及其严重,数百只羊每天的粪便等排泄物臭气熏天,养殖场管理者无力清扫,每每刮风都会使村民不堪其扰,多次反映却石沉大海不得回应,清早和傍晚大规模喂养时,羊群轰动乱跑,更是尘土满天。
村民认为这样的养殖场应该及时拆除,那么案例中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应该拆除呢?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规定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案例中所提到的养殖场,首先这个养殖场完全不具备配套的生产养殖设备,其次,该养殖场与村民聚居地很近,噪音、空气等污染困扰普通村民的生活,再然后,该养殖场完全没有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理设备,上级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查处,关闭或搬迁其设备,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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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关于养殖场的话题热度不减,围绕着污染和卫生、安全等问题的讨论也越加激烈,在一个案例中,分享者的家住在农村,离家不远的地方,就有一个养殖场,数百只羊散养在树林里,仅靠一些树枝圈着养殖场,卫生问题及其严重,数百只羊每天的粪便等排泄物臭气熏天,养殖场管理者无力清扫,每每刮风都会使村民不堪其扰,多次反映却石沉大海不得回应,清早和傍晚大规模喂养时,羊群轰动乱跑,更是尘土满天。
村民认为这样的养殖场应该及时拆除,那么案例中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应该拆除呢?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规定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案例中所提到的养殖场,首先这个养殖场完全不具备配套的生产养殖设备,其次,该养殖场与村民聚居地很近,噪音、空气等污染困扰普通村民的生活,再然后,该养殖场完全没有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理设备,上级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查处,关闭或搬迁其设备,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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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关于养殖场的话题热度不减,围绕着污染和卫生、安全等问题的讨论也越加激烈,在一个案例中,分享者的家住在农村,离家不远的地方,就有一个养殖场,数百只羊散养在树林里,仅靠一些树枝圈着养殖场,卫生问题及其严重,数百只羊每天的粪便等排泄物臭气熏天,养殖场管理者无力清扫,每每刮风都会使村民不堪其扰,多次反映却石沉大海不得回应,清早和傍晚大规模喂养时,羊群轰动乱跑,更是尘土满天。
村民认为这样的养殖场应该及时拆除,那么案例中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应该拆除呢?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规定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案例中所提到的养殖场,首先这个养殖场完全不具备配套的生产养殖设备,其次,该养殖场与村民聚居地很近,噪音、空气等污染困扰普通村民的生活,再然后,该养殖场完全没有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理设备,上级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查处,关闭或搬迁其设备,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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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关于养殖场的话题热度不减,围绕着污染和卫生、安全等问题的讨论也越加激烈,在一个案例中,分享者的家住在农村,离家不远的地方,就有一个养殖场,数百只羊散养在树林里,仅靠一些树枝圈着养殖场,卫生问题及其严重,数百只羊每天的粪便等排泄物臭气熏天,养殖场管理者无力清扫,每每刮风都会使村民不堪其扰,多次反映却石沉大海不得回应,清早和傍晚大规模喂养时,羊群轰动乱跑,更是尘土满天。
村民认为这样的养殖场应该及时拆除,那么案例中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应该拆除呢?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规定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案例中所提到的养殖场,首先这个养殖场完全不具备配套的生产养殖设备,其次,该养殖场与村民聚居地很近,噪音、空气等污染困扰普通村民的生活,再然后,该养殖场完全没有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理设备,上级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查处,关闭或搬迁其设备,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如您有需要,请与我们联系!
楹庭编辑部:小宋
近几年,关于养殖场的话题热度不减,围绕着污染和卫生、安全等问题的讨论也越加激烈,在一个案例中,分享者的家住在农村,离家不远的地方,就有一个养殖场,数百只羊散养在树林里,仅靠一些树枝圈着养殖场,卫生问题及其严重,数百只羊每天的粪便等排泄物臭气熏天,养殖场管理者无力清扫,每每刮风都会使村民不堪其扰,多次反映却石沉大海不得回应,清早和傍晚大规模喂养时,羊群轰动乱跑,更是尘土满天。
村民认为这样的养殖场应该及时拆除,那么案例中这样的养殖场,是否应该拆除呢?对于养殖场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哪些规定呢?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再来看我们案例中所提到的养殖场,首先这个养殖场完全不具备配套的生产养殖设备,其次,该养殖场与村民聚居地很近,噪音、空气等污染困扰普通村民的生活,再然后,该养殖场完全没有污染以及废弃物处理设备,上级部门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查处,关闭或搬迁其设备,保证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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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编辑部:小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