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后,一般来说,征收方要依照协议约定履行拆迁补偿安置的义务,同时被征收人也要依约定履行腾空、交房的义务,交房后由拆迁人员组织进行拆除。但是安置拆迁补偿协议只是具有合同效力的文件,不是拆迁方在不具备处置权时进行拆除的合法依据。如果被拆迁人没有交房,拆迁人不能直接强行拆除,其可以依据合同责任要求被拆迁人履行合同义务,对于不履行的,也需要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依法执行。
实践中很多地方在拆迁时,拆迁补偿协议很不规范,主体不明、内容空白的协议大量存在,协议在签订之后往往被征收人员收回,被征收人签订后往往没有保障,而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拆迁补偿款也迟迟不到。被征收人缺乏保障,于是虽然不慎签了协议但仍暂不交房以守护权益。对此如果征收方直接依据协议实施房屋拆除,是违法的,可以通过法院确认其行为违法,并根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因此,当被强拆人的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其有权向强拆主体请求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后,一般来说,征收方要依照协议约定履行拆迁补偿安置的义务,同时被征收人也要依约定履行腾空、交房的义务,交房后由拆迁人员组织进行拆除。但是安置拆迁补偿协议只是具有合同效力的文件,不是拆迁方在不具备处置权时进行拆除的合法依据。如果被拆迁人没有交房,拆迁人不能直接强行拆除,其可以依据合同责任要求被拆迁人履行合同义务,对于不履行的,也需要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依法执行。
实践中很多地方在拆迁时,拆迁补偿协议很不规范,主体不明、内容空白的协议大量存在,协议在签订之后往往被征收人员收回,被征收人签订后往往没有保障,而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拆迁补偿款也迟迟不到。被征收人缺乏保障,于是虽然不慎签了协议但仍暂不交房以守护权益。对此如果征收方直接依据协议实施房屋拆除,是违法的,可以通过法院确认其行为违法,并根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因此,当被强拆人的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其有权向强拆主体请求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后,一般来说,征收方要依照协议约定履行拆迁补偿安置的义务,同时被征收人也要依约定履行腾空、交房的义务,交房后由拆迁人员组织进行拆除。但是安置拆迁补偿协议只是具有合同效力的文件,不是拆迁方在不具备处置权时进行拆除的合法依据。如果被拆迁人没有交房,拆迁人不能直接强行拆除,其可以依据合同责任要求被拆迁人履行合同义务,对于不履行的,也需要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依法执行。
实践中很多地方在拆迁时,拆迁补偿协议很不规范,主体不明、内容空白的协议大量存在,协议在签订之后往往被征收人员收回,被征收人签订后往往没有保障,而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拆迁补偿款也迟迟不到。被征收人缺乏保障,于是虽然不慎签了协议但仍暂不交房以守护权益。对此如果征收方直接依据协议实施房屋拆除,是违法的,可以通过法院确认其行为违法,并根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因此,当被强拆人的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其有权向强拆主体请求承担行政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