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行政裁决程序专门予以规定,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和《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此类案件后,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在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法律、法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行政相对人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服,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申请行政裁决,如何来救济自己的权利,当前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统一的做法。针对此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的规定,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若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既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规定申请行政裁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或者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于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楹庭 林奇)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行政裁决程序专门予以规定,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和《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此类案件后,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在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法律、法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行政相对人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服,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申请行政裁决,如何来救济自己的权利,当前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统一的做法。针对此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的规定,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若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既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规定申请行政裁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或者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于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楹庭 林奇)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行政裁决程序专门予以规定,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和《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此类案件后,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在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法律、法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行政相对人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服,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申请行政裁决,如何来救济自己的权利,当前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统一的做法。针对此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的规定,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若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既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规定申请行政裁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或者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于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楹庭 林奇)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行政裁决程序专门予以规定,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和《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此类案件后,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在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法律、法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行政相对人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服,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申请行政裁决,如何来救济自己的权利,当前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统一的做法。针对此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的规定,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若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既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规定申请行政裁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或者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于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楹庭 林奇)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行政裁决程序专门予以规定,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和《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此类案件后,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在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法律、法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行政相对人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服,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申请行政裁决,如何来救济自己的权利,当前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统一的做法。针对此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的规定,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若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既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规定申请行政裁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或者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于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楹庭 林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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