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件,村民在本村河北及长江路路南地段建造了两套房屋,2008年区政府实施城中村改造,将6个村庄纳入城中村改造的范围,并成立了城中村改造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2010年9月工作小组做出《致广大村民的一封信》,公布了对该村整体搬迁改造的有关政策,1个月后对该村房屋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只做了摸底调查表和拆迁补偿明细表,并让各家在明细表和调查表上签了字(签字意味着对摸底调查情况的认可,所以签字须慎重)。
2个月后的12月份,工作小组向广大村民下发关于签订协议的有关通知,部分村民未能与该工作小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11年1月,未签安置补偿协议的村民房屋被拆除。
2013年6月,被拆除房屋的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于2014年3月判决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区政府不符提起上诉,但被判决维持原判。(虽然超过诉讼期限,但该诉求仍被采纳)
确认拆迁违法之后,被拆迁人随即提起了行政赔偿,之后就赔偿面积和标准问题又产生纠纷,在摸底调查时评估补偿价是23.4万元,重审时被拆迁人依据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评估补偿价为235万元,最终法院依据调取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规定,裁定补偿金额为369万余元。
这个案件体现了被拆迁人积极维权终获补偿的精神,依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强拆的诉讼权利最长为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可能会以过期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但在此案中被拆迁人的坚持下,该案件获得立案审理并获得满意的判决,在赔偿阶段,被拆迁人也是依法力挣。
(提醒,由于案件原因无法公布详细个人信息,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类似案例页请勿照搬照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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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案件,村民在本村河北及长江路路南地段建造了两套房屋,2008年区政府实施城中村改造,将6个村庄纳入城中村改造的范围,并成立了城中村改造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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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后的12月份,工作小组向广大村民下发关于签订协议的有关通知,部分村民未能与该工作小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11年1月,未签安置补偿协议的村民房屋被拆除。
2013年6月,被拆除房屋的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于2014年3月判决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区政府不符提起上诉,但被判决维持原判。(虽然超过诉讼期限,但该诉求仍被采纳)
确认拆迁违法之后,被拆迁人随即提起了行政赔偿,之后就赔偿面积和标准问题又产生纠纷,在摸底调查时评估补偿价是23.4万元,重审时被拆迁人依据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评估补偿价为235万元,最终法院依据调取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规定,裁定补偿金额为36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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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工作小组做出《致广大村民的一封信》,公布了对该村整体搬迁改造的有关政策,1个月后对该村房屋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只做了摸底调查表和拆迁补偿明细表,并让各家在明细表和调查表上签了字(签字意味着对摸底调查情况的认可,所以签字须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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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未签安置补偿协议的村民房屋被拆除。
2013年6月,被拆除房屋的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于2014年3月判决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区政府不符提起上诉,但被判决维持原判。(虽然超过诉讼期限,但该诉求仍被采纳)
确认拆迁违法之后,被拆迁人随即提起了行政赔偿,之后就赔偿面积和标准问题又产生纠纷,在摸底调查时评估补偿价是23.4万元,重审时被拆迁人依据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评估补偿价为235万元,最终法院依据调取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规定,裁定补偿金额为36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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