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已纳入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现象普遍,但有很多农民没有取得宅基地证的前提下,房屋涉及拆迁时,拆迁人要求农民证明其用地的合法性,其用意是为了找到“少补偿,不补偿”的借口说辞。那么,农村宅基地证没有的前提下,拆迁时如何取得合理补偿?在农村没有宅基地证,涉及拆迁时应如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呢?
《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出台实施的,而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出台前,《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村民一户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同时规定村民建造房屋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在2008《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村民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只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政府批准之后就可以建造房屋了,并不存在“证”的问题。因此,在2008年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基本上都是无证的房屋,这是历史的遗留的问题,只要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了,又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等)那就不应该认定为违建。
除此之外,在很多地区,可能经历了多次拆迁,原本证件齐全的房屋在第一次拆迁之后,政府只是指画一片地供建房使用,但是房子建成之后,却没能批下来宅基地。当该地又需要征地拆迁时,由于并没有批下宅基地,在此建造的房屋是不是就是违建没有补偿了呢?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证,但是村民在此处建造房屋是前一次拆迁时政府画给建房使用的土地,宅基地没能被批准下来是由于政府的原因,实施拆迁的政府没有履行其相应的义务,才没能审批宅基地,并不是房屋所有人导致的这种结果,因此我们认为在遇到拆迁的时候,不能认定为违建,也应当取得合理的房屋拆迁补偿。
楹庭 林 奇
农村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已纳入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现象普遍,但有很多农民没有取得宅基地证的前提下,房屋涉及拆迁时,拆迁人要求农民证明其用地的合法性,其用意是为了找到“少补偿,不补偿”的借口说辞。那么,农村宅基地证没有的前提下,拆迁时如何取得合理补偿?在农村没有宅基地证,涉及拆迁时应如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呢?
《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出台实施的,而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出台前,《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村民一户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同时规定村民建造房屋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在2008《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村民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只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政府批准之后就可以建造房屋了,并不存在“证”的问题。因此,在2008年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基本上都是无证的房屋,这是历史的遗留的问题,只要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了,又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等)那就不应该认定为违建。
除此之外,在很多地区,可能经历了多次拆迁,原本证件齐全的房屋在第一次拆迁之后,政府只是指画一片地供建房使用,但是房子建成之后,却没能批下来宅基地。当该地又需要征地拆迁时,由于并没有批下宅基地,在此建造的房屋是不是就是违建没有补偿了呢?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证,但是村民在此处建造房屋是前一次拆迁时政府画给建房使用的土地,宅基地没能被批准下来是由于政府的原因,实施拆迁的政府没有履行其相应的义务,才没能审批宅基地,并不是房屋所有人导致的这种结果,因此我们认为在遇到拆迁的时候,不能认定为违建,也应当取得合理的房屋拆迁补偿。
楹庭 林 奇
农村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已纳入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现象普遍,但有很多农民没有取得宅基地证的前提下,房屋涉及拆迁时,拆迁人要求农民证明其用地的合法性,其用意是为了找到“少补偿,不补偿”的借口说辞。那么,农村宅基地证没有的前提下,拆迁时如何取得合理补偿?在农村没有宅基地证,涉及拆迁时应如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呢?
《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出台实施的,而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出台前,《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村民一户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同时规定村民建造房屋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在2008《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村民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只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政府批准之后就可以建造房屋了,并不存在“证”的问题。因此,在2008年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基本上都是无证的房屋,这是历史的遗留的问题,只要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了,又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等)那就不应该认定为违建。
除此之外,在很多地区,可能经历了多次拆迁,原本证件齐全的房屋在第一次拆迁之后,政府只是指画一片地供建房使用,但是房子建成之后,却没能批下来宅基地。当该地又需要征地拆迁时,由于并没有批下宅基地,在此建造的房屋是不是就是违建没有补偿了呢?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证,但是村民在此处建造房屋是前一次拆迁时政府画给建房使用的土地,宅基地没能被批准下来是由于政府的原因,实施拆迁的政府没有履行其相应的义务,才没能审批宅基地,并不是房屋所有人导致的这种结果,因此我们认为在遇到拆迁的时候,不能认定为违建,也应当取得合理的房屋拆迁补偿。
楹庭 林 奇
农村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已纳入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现象普遍,但有很多农民没有取得宅基地证的前提下,房屋涉及拆迁时,拆迁人要求农民证明其用地的合法性,其用意是为了找到“少补偿,不补偿”的借口说辞。那么,农村宅基地证没有的前提下,拆迁时如何取得合理补偿?在农村没有宅基地证,涉及拆迁时应如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呢?
《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出台实施的,而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出台前,《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村民一户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同时规定村民建造房屋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在2008《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村民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只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政府批准之后就可以建造房屋了,并不存在“证”的问题。因此,在2008年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基本上都是无证的房屋,这是历史的遗留的问题,只要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了,又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等)那就不应该认定为违建。
除此之外,在很多地区,可能经历了多次拆迁,原本证件齐全的房屋在第一次拆迁之后,政府只是指画一片地供建房使用,但是房子建成之后,却没能批下来宅基地。当该地又需要征地拆迁时,由于并没有批下宅基地,在此建造的房屋是不是就是违建没有补偿了呢?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证,但是村民在此处建造房屋是前一次拆迁时政府画给建房使用的土地,宅基地没能被批准下来是由于政府的原因,实施拆迁的政府没有履行其相应的义务,才没能审批宅基地,并不是房屋所有人导致的这种结果,因此我们认为在遇到拆迁的时候,不能认定为违建,也应当取得合理的房屋拆迁补偿。
楹庭 林 奇
农村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已纳入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现象普遍,但有很多农民没有取得宅基地证的前提下,房屋涉及拆迁时,拆迁人要求农民证明其用地的合法性,其用意是为了找到“少补偿,不补偿”的借口说辞。那么,农村宅基地证没有的前提下,拆迁时如何取得合理补偿?在农村没有宅基地证,涉及拆迁时应如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呢?
《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出台实施的,而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出台前,《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村民一户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同时规定村民建造房屋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在2008《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村民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只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政府批准之后就可以建造房屋了,并不存在“证”的问题。因此,在2008年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基本上都是无证的房屋,这是历史的遗留的问题,只要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了,又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等)那就不应该认定为违建。
除此之外,在很多地区,可能经历了多次拆迁,原本证件齐全的房屋在第一次拆迁之后,政府只是指画一片地供建房使用,但是房子建成之后,却没能批下来宅基地。当该地又需要征地拆迁时,由于并没有批下宅基地,在此建造的房屋是不是就是违建没有补偿了呢?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证,但是村民在此处建造房屋是前一次拆迁时政府画给建房使用的土地,宅基地没能被批准下来是由于政府的原因,实施拆迁的政府没有履行其相应的义务,才没能审批宅基地,并不是房屋所有人导致的这种结果,因此我们认为在遇到拆迁的时候,不能认定为违建,也应当取得合理的房屋拆迁补偿。
楹庭 林 奇
农村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已纳入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现象普遍,但有很多农民没有取得宅基地证的前提下,房屋涉及拆迁时,拆迁人要求农民证明其用地的合法性,其用意是为了找到“少补偿,不补偿”的借口说辞。那么,农村宅基地证没有的前提下,拆迁时如何取得合理补偿?在农村没有宅基地证,涉及拆迁时应如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呢?
《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出台实施的,而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出台前,《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村民一户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同时规定村民建造房屋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在2008《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村民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只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政府批准之后就可以建造房屋了,并不存在“证”的问题。因此,在2008年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基本上都是无证的房屋,这是历史的遗留的问题,只要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了,又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等)那就不应该认定为违建。
除此之外,在很多地区,可能经历了多次拆迁,原本证件齐全的房屋在第一次拆迁之后,政府只是指画一片地供建房使用,但是房子建成之后,却没能批下来宅基地。当该地又需要征地拆迁时,由于并没有批下宅基地,在此建造的房屋是不是就是违建没有补偿了呢?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证,但是村民在此处建造房屋是前一次拆迁时政府画给建房使用的土地,宅基地没能被批准下来是由于政府的原因,实施拆迁的政府没有履行其相应的义务,才没能审批宅基地,并不是房屋所有人导致的这种结果,因此我们认为在遇到拆迁的时候,不能认定为违建,也应当取得合理的房屋拆迁补偿。
楹庭 林 奇
农村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已纳入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现象普遍,但有很多农民没有取得宅基地证的前提下,房屋涉及拆迁时,拆迁人要求农民证明其用地的合法性,其用意是为了找到“少补偿,不补偿”的借口说辞。那么,农村宅基地证没有的前提下,拆迁时如何取得合理补偿?在农村没有宅基地证,涉及拆迁时应如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呢?
《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出台实施的,而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出台前,《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村民一户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同时规定村民建造房屋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在2008《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村民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只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政府批准之后就可以建造房屋了,并不存在“证”的问题。因此,在2008年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基本上都是无证的房屋,这是历史的遗留的问题,只要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了,又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等)那就不应该认定为违建。
除此之外,在很多地区,可能经历了多次拆迁,原本证件齐全的房屋在第一次拆迁之后,政府只是指画一片地供建房使用,但是房子建成之后,却没能批下来宅基地。当该地又需要征地拆迁时,由于并没有批下宅基地,在此建造的房屋是不是就是违建没有补偿了呢?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证,但是村民在此处建造房屋是前一次拆迁时政府画给建房使用的土地,宅基地没能被批准下来是由于政府的原因,实施拆迁的政府没有履行其相应的义务,才没能审批宅基地,并不是房屋所有人导致的这种结果,因此我们认为在遇到拆迁的时候,不能认定为违建,也应当取得合理的房屋拆迁补偿。
楹庭 林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