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方相对于政府来讲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国家在制定法律时对被征收方进行了特殊保护。例如《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那么,征收过程中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有哪些表现形式呢?

一、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同时为了更全面地保护拆迁户的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补充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采取断水、断电、短路等方式进行暴力逼迁。”

二、民主参与、程序公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就征收补偿方案而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方案充分论证,并及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第11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听取意见和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特殊情况下还要组织听证会。这实际上是赋予了拆迁户知情权和建议权,保障民主参与和程序公开。”

三、补偿方式、标准侧重于保护拆迁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并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为拆迁户争取更多的利益。”第19条规定:“房屋的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作出之日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

实践中经常出现《征补方案》作出后一段时间才作出《征收公告》,而房价早已上涨,如果按照先前时间进行判决,拆迁户获得的补偿可能无法再购买相同条件的房屋,因此,法律规定了补偿方式、标准等侧重于保护被征收人。

楹庭 林 奇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方相对于政府来讲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国家在制定法律时对被征收方进行了特殊保护。例如《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那么,征收过程中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有哪些表现形式呢?

一、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同时为了更全面地保护拆迁户的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补充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采取断水、断电、短路等方式进行暴力逼迁。”

二、民主参与、程序公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就征收补偿方案而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方案充分论证,并及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第11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听取意见和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特殊情况下还要组织听证会。这实际上是赋予了拆迁户知情权和建议权,保障民主参与和程序公开。”

三、补偿方式、标准侧重于保护拆迁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并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为拆迁户争取更多的利益。”第19条规定:“房屋的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作出之日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

实践中经常出现《征补方案》作出后一段时间才作出《征收公告》,而房价早已上涨,如果按照先前时间进行判决,拆迁户获得的补偿可能无法再购买相同条件的房屋,因此,法律规定了补偿方式、标准等侧重于保护被征收人。

楹庭 林 奇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方相对于政府来讲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国家在制定法律时对被征收方进行了特殊保护。例如《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那么,征收过程中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有哪些表现形式呢?

一、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同时为了更全面地保护拆迁户的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补充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采取断水、断电、短路等方式进行暴力逼迁。”

二、民主参与、程序公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就征收补偿方案而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方案充分论证,并及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第11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听取意见和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特殊情况下还要组织听证会。这实际上是赋予了拆迁户知情权和建议权,保障民主参与和程序公开。”

三、补偿方式、标准侧重于保护拆迁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并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为拆迁户争取更多的利益。”第19条规定:“房屋的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作出之日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

实践中经常出现《征补方案》作出后一段时间才作出《征收公告》,而房价早已上涨,如果按照先前时间进行判决,拆迁户获得的补偿可能无法再购买相同条件的房屋,因此,法律规定了补偿方式、标准等侧重于保护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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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方相对于政府来讲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国家在制定法律时对被征收方进行了特殊保护。例如《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那么,征收过程中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有哪些表现形式呢?

一、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同时为了更全面地保护拆迁户的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补充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采取断水、断电、短路等方式进行暴力逼迁。”

二、民主参与、程序公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就征收补偿方案而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方案充分论证,并及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第11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听取意见和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特殊情况下还要组织听证会。这实际上是赋予了拆迁户知情权和建议权,保障民主参与和程序公开。”

三、补偿方式、标准侧重于保护拆迁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并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为拆迁户争取更多的利益。”第19条规定:“房屋的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作出之日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

实践中经常出现《征补方案》作出后一段时间才作出《征收公告》,而房价早已上涨,如果按照先前时间进行判决,拆迁户获得的补偿可能无法再购买相同条件的房屋,因此,法律规定了补偿方式、标准等侧重于保护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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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方相对于政府来讲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国家在制定法律时对被征收方进行了特殊保护。例如《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那么,征收过程中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有哪些表现形式呢?

一、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同时为了更全面地保护拆迁户的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补充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采取断水、断电、短路等方式进行暴力逼迁。”

二、民主参与、程序公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就征收补偿方案而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方案充分论证,并及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第11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听取意见和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特殊情况下还要组织听证会。这实际上是赋予了拆迁户知情权和建议权,保障民主参与和程序公开。”

三、补偿方式、标准侧重于保护拆迁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并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为拆迁户争取更多的利益。”第19条规定:“房屋的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作出之日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

实践中经常出现《征补方案》作出后一段时间才作出《征收公告》,而房价早已上涨,如果按照先前时间进行判决,拆迁户获得的补偿可能无法再购买相同条件的房屋,因此,法律规定了补偿方式、标准等侧重于保护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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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同时为了更全面地保护拆迁户的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补充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采取断水、断电、短路等方式进行暴力逼迁。”

二、民主参与、程序公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就征收补偿方案而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方案充分论证,并及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第11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听取意见和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特殊情况下还要组织听证会。这实际上是赋予了拆迁户知情权和建议权,保障民主参与和程序公开。”

三、补偿方式、标准侧重于保护拆迁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并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为拆迁户争取更多的利益。”第19条规定:“房屋的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作出之日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

实践中经常出现《征补方案》作出后一段时间才作出《征收公告》,而房价早已上涨,如果按照先前时间进行判决,拆迁户获得的补偿可能无法再购买相同条件的房屋,因此,法律规定了补偿方式、标准等侧重于保护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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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同时为了更全面地保护拆迁户的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补充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采取断水、断电、短路等方式进行暴力逼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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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就征收补偿方案而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方案充分论证,并及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第11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听取意见和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特殊情况下还要组织听证会。这实际上是赋予了拆迁户知情权和建议权,保障民主参与和程序公开。”

三、补偿方式、标准侧重于保护拆迁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并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为拆迁户争取更多的利益。”第19条规定:“房屋的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作出之日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

实践中经常出现《征补方案》作出后一段时间才作出《征收公告》,而房价早已上涨,如果按照先前时间进行判决,拆迁户获得的补偿可能无法再购买相同条件的房屋,因此,法律规定了补偿方式、标准等侧重于保护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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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方相对于政府来讲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国家在制定法律时对被征收方进行了特殊保护。例如《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那么,征收过程中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有哪些表现形式呢?

一、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同时为了更全面地保护拆迁户的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补充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采取断水、断电、短路等方式进行暴力逼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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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就征收补偿方案而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方案充分论证,并及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第11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听取意见和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特殊情况下还要组织听证会。这实际上是赋予了拆迁户知情权和建议权,保障民主参与和程序公开。”

三、补偿方式、标准侧重于保护拆迁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并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为拆迁户争取更多的利益。”第19条规定:“房屋的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作出之日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

实践中经常出现《征补方案》作出后一段时间才作出《征收公告》,而房价早已上涨,如果按照先前时间进行判决,拆迁户获得的补偿可能无法再购买相同条件的房屋,因此,法律规定了补偿方式、标准等侧重于保护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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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方相对于政府来讲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国家在制定法律时对被征收方进行了特殊保护。例如《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那么,征收过程中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有哪些表现形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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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同时为了更全面地保护拆迁户的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补充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采取断水、断电、短路等方式进行暴力逼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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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就征收补偿方案而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方案充分论证,并及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第11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听取意见和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特殊情况下还要组织听证会。这实际上是赋予了拆迁户知情权和建议权,保障民主参与和程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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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并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为拆迁户争取更多的利益。”第19条规定:“房屋的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作出之日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

实践中经常出现《征补方案》作出后一段时间才作出《征收公告》,而房价早已上涨,如果按照先前时间进行判决,拆迁户获得的补偿可能无法再购买相同条件的房屋,因此,法律规定了补偿方式、标准等侧重于保护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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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同时为了更全面地保护拆迁户的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补充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采取断水、断电、短路等方式进行暴力逼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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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就征收补偿方案而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方案充分论证,并及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第11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听取意见和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特殊情况下还要组织听证会。这实际上是赋予了拆迁户知情权和建议权,保障民主参与和程序公开。”

三、补偿方式、标准侧重于保护拆迁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并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为拆迁户争取更多的利益。”第19条规定:“房屋的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作出之日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

实践中经常出现《征补方案》作出后一段时间才作出《征收公告》,而房价早已上涨,如果按照先前时间进行判决,拆迁户获得的补偿可能无法再购买相同条件的房屋,因此,法律规定了补偿方式、标准等侧重于保护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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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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