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般群众的理解,房屋拆迁与查处违建完全是两回事,“拆迁”和“拆违”虽一字之差但究其行为性质和内容却相去甚远。然而在实践中,“以拆违替代征收”的现实状况却将二者紧紧地绑在了一起,甚至令征收片区的居民闻拆违一词色变。那么,房屋拆迁与违建处置到底是怎么联系上的?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环节真的那么关键吗?

如前所述,拆迁和拆违本来完全不是一个概念。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的规定将其紧密联系在了一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这一款规定可被简单解读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却不宜被误读成“无证房屋不予补偿”,因为它中间插入了一个关键的“认定”环节。

理解这一条款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认定”环节并非只有在征收项目启动后才能进行,而是政府应常态化开展的工作。

其二,“认定”步骤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完成,而非“边拆迁边认定”。

其三,认定主体必须合法,拆迁办不能直接拍板。

其四,“认定”环节需出具明确的法律文书,不得口头认定。

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对“认定”环节的重视还提示着我们另一个要点,即“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定要趁早”,至少要早到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而不是看到征收决定公告了才去关心自己的权益。房屋征收范围公告、选定评估机构、入户调查登记等环节都发生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被征收人要充分把握这大把的时间来收集相关信息,明确自身房屋状况,咨询专业律师。遇事不慌的前提是早做准备,“认定”是如此,其他步骤同样如此。

如果你遇到了征拆方面的法律难题,需要律师协助,请发私信给我们,或点文末的“了解更多”。

按一般群众的理解,房屋拆迁与查处违建完全是两回事,“拆迁”和“拆违”虽一字之差但究其行为性质和内容却相去甚远。然而在实践中,“以拆违替代征收”的现实状况却将二者紧紧地绑在了一起,甚至令征收片区的居民闻拆违一词色变。那么,房屋拆迁与违建处置到底是怎么联系上的?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环节真的那么关键吗?

如前所述,拆迁和拆违本来完全不是一个概念。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的规定将其紧密联系在了一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这一款规定可被简单解读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却不宜被误读成“无证房屋不予补偿”,因为它中间插入了一个关键的“认定”环节。

理解这一条款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认定”环节并非只有在征收项目启动后才能进行,而是政府应常态化开展的工作。

其二,“认定”步骤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完成,而非“边拆迁边认定”。

其三,认定主体必须合法,拆迁办不能直接拍板。

其四,“认定”环节需出具明确的法律文书,不得口头认定。

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对“认定”环节的重视还提示着我们另一个要点,即“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定要趁早”,至少要早到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而不是看到征收决定公告了才去关心自己的权益。房屋征收范围公告、选定评估机构、入户调查登记等环节都发生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被征收人要充分把握这大把的时间来收集相关信息,明确自身房屋状况,咨询专业律师。遇事不慌的前提是早做准备,“认定”是如此,其他步骤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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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这一款规定可被简单解读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却不宜被误读成“无证房屋不予补偿”,因为它中间插入了一个关键的“认定”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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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认定”环节并非只有在征收项目启动后才能进行,而是政府应常态化开展的工作。

其二,“认定”步骤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完成,而非“边拆迁边认定”。

其三,认定主体必须合法,拆迁办不能直接拍板。

其四,“认定”环节需出具明确的法律文书,不得口头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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