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主管部门将宋某的房屋拆除之后,对于拆除房屋实际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宋某起诉当地县主管部门拆除房屋确认违法之后,依法提起了赔偿。针对这个案件,刘云律师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来跟大家简单分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责,造成个人、法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依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宋某的房屋被强拆之后,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房屋实际的价值损失是多少,那此时如何确定房屋的价值损失呢?
根据法律规定,对宋某房屋被强制拆除由此造成的房屋价值损失,以及过渡费损失等财产损失其实是客观存在的,所以法院是有必要通过委托、鉴定、询价、酌定等方式判断违法主体也就是行政机关应当赔偿的财产损失金额。
本案中,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均没有告知宋某委托鉴定以及询价等权利,也没有告知当事人如果不委托鉴定所面临的法律后果,那么,此时就属于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所以说在审理国家赔偿类似的案件过程中,法院是有职责去将委托、鉴定、询价、酌定等判断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是有委托鉴定的权利。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某县主管部门将宋某的房屋拆除之后,对于拆除房屋实际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宋某起诉当地县主管部门拆除房屋确认违法之后,依法提起了赔偿。针对这个案件,刘云律师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来跟大家简单分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责,造成个人、法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依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宋某的房屋被强拆之后,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房屋实际的价值损失是多少,那此时如何确定房屋的价值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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