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房产以最低的成本过户给子女或其他近亲属,这一直都是大家最为关心的房产话题之一。一般而言,过户方式通常是在买卖、赠与和继承之间三选一。那么,这三种方式到底哪种最省钱呢?这成了人们最关注的话题之一。
小编发现,近日多篇题为“国家新规:10月1日起,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文章一出即引发了广泛关注,很多对此“一知半解”的朋友纷纷转发然而,上述”新规”实际上早就有了,而且,已经被用了好多年啦!所谓“新规”早已不“新”。
网传的“新规”来自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税[2019] 74号) 。
1、“新规”时间不新上述公告于2018年6月25日就已发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而在该公告的第五条中明确写明: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并非网传10月1日。
2、“新规”肉容不新(1)引起广泛关注的所谓“新规”是指财税[2019]74号公告的第二条,其原文如下: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2)财税[2009] 78号的“旧规”也有类似规定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 78号)中,关于”将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在第一条中已经写明,原文如下: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由此,各位读者可以得知,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本就不是“新”闻,而是“旧”闻,更谈不上什么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了。
如果你遇到了征拆方面的法律难题,需要律师协助,请发私信给我们,或点文末的“了解更多”。
楹庭律所创作,转载需要授权。
如何将房产以最低的成本过户给子女或其他近亲属,这一直都是大家最为关心的房产话题之一。一般而言,过户方式通常是在买卖、赠与和继承之间三选一。那么,这三种方式到底哪种最省钱呢?这成了人们最关注的话题之一。
小编发现,近日多篇题为“国家新规:10月1日起,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文章一出即引发了广泛关注,很多对此“一知半解”的朋友纷纷转发然而,上述”新规”实际上早就有了,而且,已经被用了好多年啦!所谓“新规”早已不“新”。
网传的“新规”来自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税[2019] 74号) 。
1、“新规”时间不新上述公告于2018年6月25日就已发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而在该公告的第五条中明确写明: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并非网传10月1日。
2、“新规”肉容不新(1)引起广泛关注的所谓“新规”是指财税[2019]74号公告的第二条,其原文如下: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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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 78号)中,关于”将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在第一条中已经写明,原文如下: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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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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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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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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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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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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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税[2009] 78号的“旧规”也有类似规定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 78号)中,关于”将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在第一条中已经写明,原文如下: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由此,各位读者可以得知,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本就不是“新”闻,而是“旧”闻,更谈不上什么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了。
如果你遇到了征拆方面的法律难题,需要律师协助,请发私信给我们,或点文末的“了解更多”。
楹庭律所创作,转载需要授权。
如何将房产以最低的成本过户给子女或其他近亲属,这一直都是大家最为关心的房产话题之一。一般而言,过户方式通常是在买卖、赠与和继承之间三选一。那么,这三种方式到底哪种最省钱呢?这成了人们最关注的话题之一。
小编发现,近日多篇题为“国家新规:10月1日起,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文章一出即引发了广泛关注,很多对此“一知半解”的朋友纷纷转发然而,上述”新规”实际上早就有了,而且,已经被用了好多年啦!所谓“新规”早已不“新”。
网传的“新规”来自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税[2019] 74号) 。
1、“新规”时间不新上述公告于2018年6月25日就已发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而在该公告的第五条中明确写明: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并非网传10月1日。
2、“新规”肉容不新(1)引起广泛关注的所谓“新规”是指财税[2019]74号公告的第二条,其原文如下: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2)财税[2009] 78号的“旧规”也有类似规定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 78号)中,关于”将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在第一条中已经写明,原文如下: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由此,各位读者可以得知,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本就不是“新”闻,而是“旧”闻,更谈不上什么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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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房产以最低的成本过户给子女或其他近亲属,这一直都是大家最为关心的房产话题之一。一般而言,过户方式通常是在买卖、赠与和继承之间三选一。那么,这三种方式到底哪种最省钱呢?这成了人们最关注的话题之一。
小编发现,近日多篇题为“国家新规:10月1日起,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文章一出即引发了广泛关注,很多对此“一知半解”的朋友纷纷转发然而,上述”新规”实际上早就有了,而且,已经被用了好多年啦!所谓“新规”早已不“新”。
网传的“新规”来自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税[2019] 74号) 。
1、“新规”时间不新上述公告于2018年6月25日就已发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而在该公告的第五条中明确写明: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并非网传10月1日。
2、“新规”肉容不新(1)引起广泛关注的所谓“新规”是指财税[2019]74号公告的第二条,其原文如下: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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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由此,各位读者可以得知,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本就不是“新”闻,而是“旧”闻,更谈不上什么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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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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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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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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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由此,各位读者可以得知,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本就不是“新”闻,而是“旧”闻,更谈不上什么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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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规”肉容不新(1)引起广泛关注的所谓“新规”是指财税[2019]74号公告的第二条,其原文如下: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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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 78号)中,关于”将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在第一条中已经写明,原文如下: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由此,各位读者可以得知,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本就不是“新”闻,而是“旧”闻,更谈不上什么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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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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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税[2009] 78号的“旧规”也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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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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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2)财税[2009] 78号的“旧规”也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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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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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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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发现,近日多篇题为“国家新规:10月1日起,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文章一出即引发了广泛关注,很多对此“一知半解”的朋友纷纷转发然而,上述”新规”实际上早就有了,而且,已经被用了好多年啦!所谓“新规”早已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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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规”时间不新上述公告于2018年6月25日就已发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而在该公告的第五条中明确写明: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并非网传10月1日。
2、“新规”肉容不新(1)引起广泛关注的所谓“新规”是指财税[2019]74号公告的第二条,其原文如下: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2)财税[2009] 78号的“旧规”也有类似规定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 78号)中,关于”将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在第一条中已经写明,原文如下: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由此,各位读者可以得知,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本就不是“新”闻,而是“旧”闻,更谈不上什么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了。
如果你遇到了征拆方面的法律难题,需要律师协助,请发私信给我们,或点文末的“了解更多”。
楹庭律所创作,转载需要授权。
如何将房产以最低的成本过户给子女或其他近亲属,这一直都是大家最为关心的房产话题之一。一般而言,过户方式通常是在买卖、赠与和继承之间三选一。那么,这三种方式到底哪种最省钱呢?这成了人们最关注的话题之一。
小编发现,近日多篇题为“国家新规:10月1日起,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文章一出即引发了广泛关注,很多对此“一知半解”的朋友纷纷转发然而,上述”新规”实际上早就有了,而且,已经被用了好多年啦!所谓“新规”早已不“新”。
网传的“新规”来自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税[2019] 74号) 。
1、“新规”时间不新上述公告于2018年6月25日就已发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而在该公告的第五条中明确写明: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并非网传10月1日。
2、“新规”肉容不新(1)引起广泛关注的所谓“新规”是指财税[2019]74号公告的第二条,其原文如下: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2)财税[2009] 78号的“旧规”也有类似规定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 78号)中,关于”将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在第一条中已经写明,原文如下: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由此,各位读者可以得知,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本就不是“新”闻,而是“旧”闻,更谈不上什么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了。
如果你遇到了征拆方面的法律难题,需要律师协助,请发私信给我们,或点文末的“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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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房产以最低的成本过户给子女或其他近亲属,这一直都是大家最为关心的房产话题之一。一般而言,过户方式通常是在买卖、赠与和继承之间三选一。那么,这三种方式到底哪种最省钱呢?这成了人们最关注的话题之一。
小编发现,近日多篇题为“国家新规:10月1日起,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文章一出即引发了广泛关注,很多对此“一知半解”的朋友纷纷转发然而,上述”新规”实际上早就有了,而且,已经被用了好多年啦!所谓“新规”早已不“新”。
网传的“新规”来自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税[2019] 74号) 。
1、“新规”时间不新上述公告于2018年6月25日就已发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而在该公告的第五条中明确写明: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并非网传10月1日。
2、“新规”肉容不新(1)引起广泛关注的所谓“新规”是指财税[2019]74号公告的第二条,其原文如下: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2)财税[2009] 78号的“旧规”也有类似规定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 78号)中,关于”将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在第一条中已经写明,原文如下: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由此,各位读者可以得知,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本就不是“新”闻,而是“旧”闻,更谈不上什么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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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房产以最低的成本过户给子女或其他近亲属,这一直都是大家最为关心的房产话题之一。一般而言,过户方式通常是在买卖、赠与和继承之间三选一。那么,这三种方式到底哪种最省钱呢?这成了人们最关注的话题之一。
小编发现,近日多篇题为“国家新规:10月1日起,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文章一出即引发了广泛关注,很多对此“一知半解”的朋友纷纷转发然而,上述”新规”实际上早就有了,而且,已经被用了好多年啦!所谓“新规”早已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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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规”肉容不新(1)引起广泛关注的所谓“新规”是指财税[2019]74号公告的第二条,其原文如下: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2)财税[2009] 78号的“旧规”也有类似规定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 78号)中,关于”将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在第一条中已经写明,原文如下: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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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发现,近日多篇题为“国家新规:10月1日起,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文章一出即引发了广泛关注,很多对此“一知半解”的朋友纷纷转发然而,上述”新规”实际上早就有了,而且,已经被用了好多年啦!所谓“新规”早已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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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规”时间不新上述公告于2018年6月25日就已发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而在该公告的第五条中明确写明: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并非网传10月1日。
2、“新规”肉容不新(1)引起广泛关注的所谓“新规”是指财税[2019]74号公告的第二条,其原文如下: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2)财税[2009] 78号的“旧规”也有类似规定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 78号)中,关于”将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在第一条中已经写明,原文如下: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由此,各位读者可以得知,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本就不是“新”闻,而是“旧”闻,更谈不上什么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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