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本就处于弱势地位,要是再碰上拆迁方使用非法手段,那么自身的权益就会得不到保障。以下列举几种拆迁方的常见套路,被拆迁人若是遇到这样的行为一定要谨慎应对。
1、空白协议、口头协议。
空白协议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但在实践中,拆迁方有时会作出吸引人的口头承诺,诱导被拆迁人签订空白协议,被拆迁人信以为真,签上了名字。拆迁方拿走协议后,填上与口头承诺大相径庭的内容,补偿款数额也减少许多,这时被拆迁方才恍然大悟。
2、利益诱骗、言语威胁,施加压力劝签、逼签。
拆迁方在前期动员拆迁的时候,最擅长的就是诱骗被拆迁人及早的配合拆迁。这时被拆迁人一定要稳住,因为如果在协议上签字了,说明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即使发觉给的补偿太少,以后也不能反悔了。
3、协议中没有违约责任的规定。
如果在拆迁方给的格式条款协议里,没有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被拆迁人千万不要签字。被拆迁人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审查协议内容,是否有不利于我方的条款,或者遗漏掉的重要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另外拟定补偿协议内容,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4、不给被拆迁人安置补偿协议原件。
拆迁补偿协议是一种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出于公平公正,每一方都要持有协议的原件。如果拆迁方以各种理由拿走所有原件,对于被拆迁人来讲,就面临着很大风险。例如拆迁方擅自修改协议内容,将补偿款数额减少等情况。
5、签协议的主体不合法。
签订拆迁协议时,对方必须具有法定主体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协议的风险。对于这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6、不出评估结果,不正式谈判,拖延时间。
有一些企业面临拆迁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从不正式坐下来谈判,也不说具体给多少补偿。更没有作出过评估报告。可是随着时间推移,企业被拆迁的日子在步步逼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可以通过发函,与双方评估人员、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谈判,而获得应得的补偿。
7、先关后拆,少给或不给停产停业补偿。
在实务中发现,有些部门找各种理由,先把被划入征地拆迁范围的企业关停,将来再实施征收拆迁行为。因为企业被关停后,再拆迁就可以少给一部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对于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少给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8、没有谈妥补偿条件,拖延到失去胜诉时效。
通常来说,强拆发生后,想要起诉政府强拆违法,需要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在强拆案件中,有时拆迁方实施强拆前不予书面通知,或是下达的文书中没有提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此时当事人在1年内均可提起诉讼。
如果你遇到了征拆方面的法律难题,需要律师协助,请点击文末的“了解更多”。
楹庭律所创作,转载需要授权。
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本就处于弱势地位,要是再碰上拆迁方使用非法手段,那么自身的权益就会得不到保障。以下列举几种拆迁方的常见套路,被拆迁人若是遇到这样的行为一定要谨慎应对。
1、空白协议、口头协议。
空白协议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但在实践中,拆迁方有时会作出吸引人的口头承诺,诱导被拆迁人签订空白协议,被拆迁人信以为真,签上了名字。拆迁方拿走协议后,填上与口头承诺大相径庭的内容,补偿款数额也减少许多,这时被拆迁方才恍然大悟。
2、利益诱骗、言语威胁,施加压力劝签、逼签。
拆迁方在前期动员拆迁的时候,最擅长的就是诱骗被拆迁人及早的配合拆迁。这时被拆迁人一定要稳住,因为如果在协议上签字了,说明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即使发觉给的补偿太少,以后也不能反悔了。
3、协议中没有违约责任的规定。
如果在拆迁方给的格式条款协议里,没有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被拆迁人千万不要签字。被拆迁人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审查协议内容,是否有不利于我方的条款,或者遗漏掉的重要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另外拟定补偿协议内容,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4、不给被拆迁人安置补偿协议原件。
拆迁补偿协议是一种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出于公平公正,每一方都要持有协议的原件。如果拆迁方以各种理由拿走所有原件,对于被拆迁人来讲,就面临着很大风险。例如拆迁方擅自修改协议内容,将补偿款数额减少等情况。
5、签协议的主体不合法。
签订拆迁协议时,对方必须具有法定主体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协议的风险。对于这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6、不出评估结果,不正式谈判,拖延时间。
有一些企业面临拆迁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从不正式坐下来谈判,也不说具体给多少补偿。更没有作出过评估报告。可是随着时间推移,企业被拆迁的日子在步步逼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可以通过发函,与双方评估人员、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谈判,而获得应得的补偿。
7、先关后拆,少给或不给停产停业补偿。
在实务中发现,有些部门找各种理由,先把被划入征地拆迁范围的企业关停,将来再实施征收拆迁行为。因为企业被关停后,再拆迁就可以少给一部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对于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少给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8、没有谈妥补偿条件,拖延到失去胜诉时效。
通常来说,强拆发生后,想要起诉政府强拆违法,需要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在强拆案件中,有时拆迁方实施强拆前不予书面通知,或是下达的文书中没有提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此时当事人在1年内均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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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协议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但在实践中,拆迁方有时会作出吸引人的口头承诺,诱导被拆迁人签订空白协议,被拆迁人信以为真,签上了名字。拆迁方拿走协议后,填上与口头承诺大相径庭的内容,补偿款数额也减少许多,这时被拆迁方才恍然大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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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在前期动员拆迁的时候,最擅长的就是诱骗被拆迁人及早的配合拆迁。这时被拆迁人一定要稳住,因为如果在协议上签字了,说明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即使发觉给的补偿太少,以后也不能反悔了。
3、协议中没有违约责任的规定。
如果在拆迁方给的格式条款协议里,没有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被拆迁人千万不要签字。被拆迁人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审查协议内容,是否有不利于我方的条款,或者遗漏掉的重要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另外拟定补偿协议内容,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4、不给被拆迁人安置补偿协议原件。
拆迁补偿协议是一种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出于公平公正,每一方都要持有协议的原件。如果拆迁方以各种理由拿走所有原件,对于被拆迁人来讲,就面临着很大风险。例如拆迁方擅自修改协议内容,将补偿款数额减少等情况。
5、签协议的主体不合法。
签订拆迁协议时,对方必须具有法定主体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协议的风险。对于这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6、不出评估结果,不正式谈判,拖延时间。
有一些企业面临拆迁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从不正式坐下来谈判,也不说具体给多少补偿。更没有作出过评估报告。可是随着时间推移,企业被拆迁的日子在步步逼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可以通过发函,与双方评估人员、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谈判,而获得应得的补偿。
7、先关后拆,少给或不给停产停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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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没有谈妥补偿条件,拖延到失去胜诉时效。
通常来说,强拆发生后,想要起诉政府强拆违法,需要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在强拆案件中,有时拆迁方实施强拆前不予书面通知,或是下达的文书中没有提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此时当事人在1年内均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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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议中没有违约责任的规定。
如果在拆迁方给的格式条款协议里,没有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被拆迁人千万不要签字。被拆迁人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审查协议内容,是否有不利于我方的条款,或者遗漏掉的重要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另外拟定补偿协议内容,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4、不给被拆迁人安置补偿协议原件。
拆迁补偿协议是一种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出于公平公正,每一方都要持有协议的原件。如果拆迁方以各种理由拿走所有原件,对于被拆迁人来讲,就面临着很大风险。例如拆迁方擅自修改协议内容,将补偿款数额减少等情况。
5、签协议的主体不合法。
签订拆迁协议时,对方必须具有法定主体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协议的风险。对于这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6、不出评估结果,不正式谈判,拖延时间。
有一些企业面临拆迁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从不正式坐下来谈判,也不说具体给多少补偿。更没有作出过评估报告。可是随着时间推移,企业被拆迁的日子在步步逼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可以通过发函,与双方评估人员、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谈判,而获得应得的补偿。
7、先关后拆,少给或不给停产停业补偿。
在实务中发现,有些部门找各种理由,先把被划入征地拆迁范围的企业关停,将来再实施征收拆迁行为。因为企业被关停后,再拆迁就可以少给一部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对于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少给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8、没有谈妥补偿条件,拖延到失去胜诉时效。
通常来说,强拆发生后,想要起诉政府强拆违法,需要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在强拆案件中,有时拆迁方实施强拆前不予书面通知,或是下达的文书中没有提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此时当事人在1年内均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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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议中没有违约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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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给被拆迁人安置补偿协议原件。
拆迁补偿协议是一种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出于公平公正,每一方都要持有协议的原件。如果拆迁方以各种理由拿走所有原件,对于被拆迁人来讲,就面临着很大风险。例如拆迁方擅自修改协议内容,将补偿款数额减少等情况。
5、签协议的主体不合法。
签订拆迁协议时,对方必须具有法定主体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协议的风险。对于这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6、不出评估结果,不正式谈判,拖延时间。
有一些企业面临拆迁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从不正式坐下来谈判,也不说具体给多少补偿。更没有作出过评估报告。可是随着时间推移,企业被拆迁的日子在步步逼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可以通过发函,与双方评估人员、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谈判,而获得应得的补偿。
7、先关后拆,少给或不给停产停业补偿。
在实务中发现,有些部门找各种理由,先把被划入征地拆迁范围的企业关停,将来再实施征收拆迁行为。因为企业被关停后,再拆迁就可以少给一部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对于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少给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8、没有谈妥补偿条件,拖延到失去胜诉时效。
通常来说,强拆发生后,想要起诉政府强拆违法,需要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在强拆案件中,有时拆迁方实施强拆前不予书面通知,或是下达的文书中没有提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此时当事人在1年内均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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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在前期动员拆迁的时候,最擅长的就是诱骗被拆迁人及早的配合拆迁。这时被拆迁人一定要稳住,因为如果在协议上签字了,说明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即使发觉给的补偿太少,以后也不能反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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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给被拆迁人安置补偿协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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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签协议的主体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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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出评估结果,不正式谈判,拖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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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先关后拆,少给或不给停产停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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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没有谈妥补偿条件,拖延到失去胜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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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在前期动员拆迁的时候,最擅长的就是诱骗被拆迁人及早的配合拆迁。这时被拆迁人一定要稳住,因为如果在协议上签字了,说明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即使发觉给的补偿太少,以后也不能反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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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给被拆迁人安置补偿协议原件。
拆迁补偿协议是一种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出于公平公正,每一方都要持有协议的原件。如果拆迁方以各种理由拿走所有原件,对于被拆迁人来讲,就面临着很大风险。例如拆迁方擅自修改协议内容,将补偿款数额减少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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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出评估结果,不正式谈判,拖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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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议中没有违约责任的规定。
如果在拆迁方给的格式条款协议里,没有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被拆迁人千万不要签字。被拆迁人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审查协议内容,是否有不利于我方的条款,或者遗漏掉的重要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另外拟定补偿协议内容,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4、不给被拆迁人安置补偿协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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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签协议的主体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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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强拆发生后,想要起诉政府强拆违法,需要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在强拆案件中,有时拆迁方实施强拆前不予书面通知,或是下达的文书中没有提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此时当事人在1年内均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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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在前期动员拆迁的时候,最擅长的就是诱骗被拆迁人及早的配合拆迁。这时被拆迁人一定要稳住,因为如果在协议上签字了,说明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即使发觉给的补偿太少,以后也不能反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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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协议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但在实践中,拆迁方有时会作出吸引人的口头承诺,诱导被拆迁人签订空白协议,被拆迁人信以为真,签上了名字。拆迁方拿走协议后,填上与口头承诺大相径庭的内容,补偿款数额也减少许多,这时被拆迁方才恍然大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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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在前期动员拆迁的时候,最擅长的就是诱骗被拆迁人及早的配合拆迁。这时被拆迁人一定要稳住,因为如果在协议上签字了,说明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即使发觉给的补偿太少,以后也不能反悔了。
3、协议中没有违约责任的规定。
如果在拆迁方给的格式条款协议里,没有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被拆迁人千万不要签字。被拆迁人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审查协议内容,是否有不利于我方的条款,或者遗漏掉的重要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另外拟定补偿协议内容,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4、不给被拆迁人安置补偿协议原件。
拆迁补偿协议是一种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出于公平公正,每一方都要持有协议的原件。如果拆迁方以各种理由拿走所有原件,对于被拆迁人来讲,就面临着很大风险。例如拆迁方擅自修改协议内容,将补偿款数额减少等情况。
5、签协议的主体不合法。
签订拆迁协议时,对方必须具有法定主体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协议的风险。对于这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6、不出评估结果,不正式谈判,拖延时间。
有一些企业面临拆迁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从不正式坐下来谈判,也不说具体给多少补偿。更没有作出过评估报告。可是随着时间推移,企业被拆迁的日子在步步逼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可以通过发函,与双方评估人员、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谈判,而获得应得的补偿。
7、先关后拆,少给或不给停产停业补偿。
在实务中发现,有些部门找各种理由,先把被划入征地拆迁范围的企业关停,将来再实施征收拆迁行为。因为企业被关停后,再拆迁就可以少给一部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对于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少给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8、没有谈妥补偿条件,拖延到失去胜诉时效。
通常来说,强拆发生后,想要起诉政府强拆违法,需要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在强拆案件中,有时拆迁方实施强拆前不予书面通知,或是下达的文书中没有提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此时当事人在1年内均可提起诉讼。
如果你遇到了征拆方面的法律难题,需要律师协助,请点击文末的“了解更多”。
楹庭律所创作,转载需要授权。
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本就处于弱势地位,要是再碰上拆迁方使用非法手段,那么自身的权益就会得不到保障。以下列举几种拆迁方的常见套路,被拆迁人若是遇到这样的行为一定要谨慎应对。
1、空白协议、口头协议。
空白协议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但在实践中,拆迁方有时会作出吸引人的口头承诺,诱导被拆迁人签订空白协议,被拆迁人信以为真,签上了名字。拆迁方拿走协议后,填上与口头承诺大相径庭的内容,补偿款数额也减少许多,这时被拆迁方才恍然大悟。
2、利益诱骗、言语威胁,施加压力劝签、逼签。
拆迁方在前期动员拆迁的时候,最擅长的就是诱骗被拆迁人及早的配合拆迁。这时被拆迁人一定要稳住,因为如果在协议上签字了,说明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即使发觉给的补偿太少,以后也不能反悔了。
3、协议中没有违约责任的规定。
如果在拆迁方给的格式条款协议里,没有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被拆迁人千万不要签字。被拆迁人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审查协议内容,是否有不利于我方的条款,或者遗漏掉的重要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另外拟定补偿协议内容,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4、不给被拆迁人安置补偿协议原件。
拆迁补偿协议是一种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出于公平公正,每一方都要持有协议的原件。如果拆迁方以各种理由拿走所有原件,对于被拆迁人来讲,就面临着很大风险。例如拆迁方擅自修改协议内容,将补偿款数额减少等情况。
5、签协议的主体不合法。
签订拆迁协议时,对方必须具有法定主体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协议的风险。对于这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6、不出评估结果,不正式谈判,拖延时间。
有一些企业面临拆迁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从不正式坐下来谈判,也不说具体给多少补偿。更没有作出过评估报告。可是随着时间推移,企业被拆迁的日子在步步逼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可以通过发函,与双方评估人员、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谈判,而获得应得的补偿。
7、先关后拆,少给或不给停产停业补偿。
在实务中发现,有些部门找各种理由,先把被划入征地拆迁范围的企业关停,将来再实施征收拆迁行为。因为企业被关停后,再拆迁就可以少给一部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对于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少给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8、没有谈妥补偿条件,拖延到失去胜诉时效。
通常来说,强拆发生后,想要起诉政府强拆违法,需要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在强拆案件中,有时拆迁方实施强拆前不予书面通知,或是下达的文书中没有提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此时当事人在1年内均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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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本就处于弱势地位,要是再碰上拆迁方使用非法手段,那么自身的权益就会得不到保障。以下列举几种拆迁方的常见套路,被拆迁人若是遇到这样的行为一定要谨慎应对。
1、空白协议、口头协议。
空白协议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但在实践中,拆迁方有时会作出吸引人的口头承诺,诱导被拆迁人签订空白协议,被拆迁人信以为真,签上了名字。拆迁方拿走协议后,填上与口头承诺大相径庭的内容,补偿款数额也减少许多,这时被拆迁方才恍然大悟。
2、利益诱骗、言语威胁,施加压力劝签、逼签。
拆迁方在前期动员拆迁的时候,最擅长的就是诱骗被拆迁人及早的配合拆迁。这时被拆迁人一定要稳住,因为如果在协议上签字了,说明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即使发觉给的补偿太少,以后也不能反悔了。
3、协议中没有违约责任的规定。
如果在拆迁方给的格式条款协议里,没有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被拆迁人千万不要签字。被拆迁人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审查协议内容,是否有不利于我方的条款,或者遗漏掉的重要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另外拟定补偿协议内容,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4、不给被拆迁人安置补偿协议原件。
拆迁补偿协议是一种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出于公平公正,每一方都要持有协议的原件。如果拆迁方以各种理由拿走所有原件,对于被拆迁人来讲,就面临着很大风险。例如拆迁方擅自修改协议内容,将补偿款数额减少等情况。
5、签协议的主体不合法。
签订拆迁协议时,对方必须具有法定主体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协议的风险。对于这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6、不出评估结果,不正式谈判,拖延时间。
有一些企业面临拆迁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从不正式坐下来谈判,也不说具体给多少补偿。更没有作出过评估报告。可是随着时间推移,企业被拆迁的日子在步步逼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可以通过发函,与双方评估人员、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谈判,而获得应得的补偿。
7、先关后拆,少给或不给停产停业补偿。
在实务中发现,有些部门找各种理由,先把被划入征地拆迁范围的企业关停,将来再实施征收拆迁行为。因为企业被关停后,再拆迁就可以少给一部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对于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少给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8、没有谈妥补偿条件,拖延到失去胜诉时效。
通常来说,强拆发生后,想要起诉政府强拆违法,需要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在强拆案件中,有时拆迁方实施强拆前不予书面通知,或是下达的文书中没有提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此时当事人在1年内均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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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协议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但在实践中,拆迁方有时会作出吸引人的口头承诺,诱导被拆迁人签订空白协议,被拆迁人信以为真,签上了名字。拆迁方拿走协议后,填上与口头承诺大相径庭的内容,补偿款数额也减少许多,这时被拆迁方才恍然大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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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在前期动员拆迁的时候,最擅长的就是诱骗被拆迁人及早的配合拆迁。这时被拆迁人一定要稳住,因为如果在协议上签字了,说明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即使发觉给的补偿太少,以后也不能反悔了。
3、协议中没有违约责任的规定。
如果在拆迁方给的格式条款协议里,没有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被拆迁人千万不要签字。被拆迁人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审查协议内容,是否有不利于我方的条款,或者遗漏掉的重要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另外拟定补偿协议内容,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4、不给被拆迁人安置补偿协议原件。
拆迁补偿协议是一种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出于公平公正,每一方都要持有协议的原件。如果拆迁方以各种理由拿走所有原件,对于被拆迁人来讲,就面临着很大风险。例如拆迁方擅自修改协议内容,将补偿款数额减少等情况。
5、签协议的主体不合法。
签订拆迁协议时,对方必须具有法定主体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协议的风险。对于这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6、不出评估结果,不正式谈判,拖延时间。
有一些企业面临拆迁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从不正式坐下来谈判,也不说具体给多少补偿。更没有作出过评估报告。可是随着时间推移,企业被拆迁的日子在步步逼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可以通过发函,与双方评估人员、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谈判,而获得应得的补偿。
7、先关后拆,少给或不给停产停业补偿。
在实务中发现,有些部门找各种理由,先把被划入征地拆迁范围的企业关停,将来再实施征收拆迁行为。因为企业被关停后,再拆迁就可以少给一部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对于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少给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8、没有谈妥补偿条件,拖延到失去胜诉时效。
通常来说,强拆发生后,想要起诉政府强拆违法,需要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在强拆案件中,有时拆迁方实施强拆前不予书面通知,或是下达的文书中没有提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此时当事人在1年内均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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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本就处于弱势地位,要是再碰上拆迁方使用非法手段,那么自身的权益就会得不到保障。以下列举几种拆迁方的常见套路,被拆迁人若是遇到这样的行为一定要谨慎应对。
1、空白协议、口头协议。
空白协议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但在实践中,拆迁方有时会作出吸引人的口头承诺,诱导被拆迁人签订空白协议,被拆迁人信以为真,签上了名字。拆迁方拿走协议后,填上与口头承诺大相径庭的内容,补偿款数额也减少许多,这时被拆迁方才恍然大悟。
2、利益诱骗、言语威胁,施加压力劝签、逼签。
拆迁方在前期动员拆迁的时候,最擅长的就是诱骗被拆迁人及早的配合拆迁。这时被拆迁人一定要稳住,因为如果在协议上签字了,说明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即使发觉给的补偿太少,以后也不能反悔了。
3、协议中没有违约责任的规定。
如果在拆迁方给的格式条款协议里,没有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被拆迁人千万不要签字。被拆迁人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审查协议内容,是否有不利于我方的条款,或者遗漏掉的重要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另外拟定补偿协议内容,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4、不给被拆迁人安置补偿协议原件。
拆迁补偿协议是一种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出于公平公正,每一方都要持有协议的原件。如果拆迁方以各种理由拿走所有原件,对于被拆迁人来讲,就面临着很大风险。例如拆迁方擅自修改协议内容,将补偿款数额减少等情况。
5、签协议的主体不合法。
签订拆迁协议时,对方必须具有法定主体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协议的风险。对于这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6、不出评估结果,不正式谈判,拖延时间。
有一些企业面临拆迁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从不正式坐下来谈判,也不说具体给多少补偿。更没有作出过评估报告。可是随着时间推移,企业被拆迁的日子在步步逼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可以通过发函,与双方评估人员、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谈判,而获得应得的补偿。
7、先关后拆,少给或不给停产停业补偿。
在实务中发现,有些部门找各种理由,先把被划入征地拆迁范围的企业关停,将来再实施征收拆迁行为。因为企业被关停后,再拆迁就可以少给一部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对于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少给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8、没有谈妥补偿条件,拖延到失去胜诉时效。
通常来说,强拆发生后,想要起诉政府强拆违法,需要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在强拆案件中,有时拆迁方实施强拆前不予书面通知,或是下达的文书中没有提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此时当事人在1年内均可提起诉讼。
如果你遇到了征拆方面的法律难题,需要律师协助,请点击文末的“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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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本就处于弱势地位,要是再碰上拆迁方使用非法手段,那么自身的权益就会得不到保障。以下列举几种拆迁方的常见套路,被拆迁人若是遇到这样的行为一定要谨慎应对。
1、空白协议、口头协议。
空白协议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但在实践中,拆迁方有时会作出吸引人的口头承诺,诱导被拆迁人签订空白协议,被拆迁人信以为真,签上了名字。拆迁方拿走协议后,填上与口头承诺大相径庭的内容,补偿款数额也减少许多,这时被拆迁方才恍然大悟。
2、利益诱骗、言语威胁,施加压力劝签、逼签。
拆迁方在前期动员拆迁的时候,最擅长的就是诱骗被拆迁人及早的配合拆迁。这时被拆迁人一定要稳住,因为如果在协议上签字了,说明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即使发觉给的补偿太少,以后也不能反悔了。
3、协议中没有违约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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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给被拆迁人安置补偿协议原件。
拆迁补偿协议是一种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出于公平公正,每一方都要持有协议的原件。如果拆迁方以各种理由拿走所有原件,对于被拆迁人来讲,就面临着很大风险。例如拆迁方擅自修改协议内容,将补偿款数额减少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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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出评估结果,不正式谈判,拖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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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发现,有些部门找各种理由,先把被划入征地拆迁范围的企业关停,将来再实施征收拆迁行为。因为企业被关停后,再拆迁就可以少给一部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对于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少给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8、没有谈妥补偿条件,拖延到失去胜诉时效。
通常来说,强拆发生后,想要起诉政府强拆违法,需要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在强拆案件中,有时拆迁方实施强拆前不予书面通知,或是下达的文书中没有提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此时当事人在1年内均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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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在前期动员拆迁的时候,最擅长的就是诱骗被拆迁人及早的配合拆迁。这时被拆迁人一定要稳住,因为如果在协议上签字了,说明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即使发觉给的补偿太少,以后也不能反悔了。
3、协议中没有违约责任的规定。
如果在拆迁方给的格式条款协议里,没有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被拆迁人千万不要签字。被拆迁人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审查协议内容,是否有不利于我方的条款,或者遗漏掉的重要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另外拟定补偿协议内容,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4、不给被拆迁人安置补偿协议原件。
拆迁补偿协议是一种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出于公平公正,每一方都要持有协议的原件。如果拆迁方以各种理由拿走所有原件,对于被拆迁人来讲,就面临着很大风险。例如拆迁方擅自修改协议内容,将补偿款数额减少等情况。
5、签协议的主体不合法。
签订拆迁协议时,对方必须具有法定主体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协议的风险。对于这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6、不出评估结果,不正式谈判,拖延时间。
有一些企业面临拆迁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从不正式坐下来谈判,也不说具体给多少补偿。更没有作出过评估报告。可是随着时间推移,企业被拆迁的日子在步步逼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可以通过发函,与双方评估人员、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谈判,而获得应得的补偿。
7、先关后拆,少给或不给停产停业补偿。
在实务中发现,有些部门找各种理由,先把被划入征地拆迁范围的企业关停,将来再实施征收拆迁行为。因为企业被关停后,再拆迁就可以少给一部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对于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少给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8、没有谈妥补偿条件,拖延到失去胜诉时效。
通常来说,强拆发生后,想要起诉政府强拆违法,需要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在强拆案件中,有时拆迁方实施强拆前不予书面通知,或是下达的文书中没有提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此时当事人在1年内均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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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协议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但在实践中,拆迁方有时会作出吸引人的口头承诺,诱导被拆迁人签订空白协议,被拆迁人信以为真,签上了名字。拆迁方拿走协议后,填上与口头承诺大相径庭的内容,补偿款数额也减少许多,这时被拆迁方才恍然大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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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在前期动员拆迁的时候,最擅长的就是诱骗被拆迁人及早的配合拆迁。这时被拆迁人一定要稳住,因为如果在协议上签字了,说明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即使发觉给的补偿太少,以后也不能反悔了。
3、协议中没有违约责任的规定。
如果在拆迁方给的格式条款协议里,没有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被拆迁人千万不要签字。被拆迁人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审查协议内容,是否有不利于我方的条款,或者遗漏掉的重要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另外拟定补偿协议内容,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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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签协议的主体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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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发现,有些部门找各种理由,先把被划入征地拆迁范围的企业关停,将来再实施征收拆迁行为。因为企业被关停后,再拆迁就可以少给一部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对于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少给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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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给被拆迁人安置补偿协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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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签协议的主体不合法。
签订拆迁协议时,对方必须具有法定主体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协议的风险。对于这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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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发现,有些部门找各种理由,先把被划入征地拆迁范围的企业关停,将来再实施征收拆迁行为。因为企业被关停后,再拆迁就可以少给一部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对于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少给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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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给被拆迁人安置补偿协议原件。
拆迁补偿协议是一种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出于公平公正,每一方都要持有协议的原件。如果拆迁方以各种理由拿走所有原件,对于被拆迁人来讲,就面临着很大风险。例如拆迁方擅自修改协议内容,将补偿款数额减少等情况。
5、签协议的主体不合法。
签订拆迁协议时,对方必须具有法定主体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协议的风险。对于这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6、不出评估结果,不正式谈判,拖延时间。
有一些企业面临拆迁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从不正式坐下来谈判,也不说具体给多少补偿。更没有作出过评估报告。可是随着时间推移,企业被拆迁的日子在步步逼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可以通过发函,与双方评估人员、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谈判,而获得应得的补偿。
7、先关后拆,少给或不给停产停业补偿。
在实务中发现,有些部门找各种理由,先把被划入征地拆迁范围的企业关停,将来再实施征收拆迁行为。因为企业被关停后,再拆迁就可以少给一部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对于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少给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8、没有谈妥补偿条件,拖延到失去胜诉时效。
通常来说,强拆发生后,想要起诉政府强拆违法,需要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在强拆案件中,有时拆迁方实施强拆前不予书面通知,或是下达的文书中没有提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此时当事人在1年内均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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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本就处于弱势地位,要是再碰上拆迁方使用非法手段,那么自身的权益就会得不到保障。以下列举几种拆迁方的常见套路,被拆迁人若是遇到这样的行为一定要谨慎应对。
1、空白协议、口头协议。
空白协议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但在实践中,拆迁方有时会作出吸引人的口头承诺,诱导被拆迁人签订空白协议,被拆迁人信以为真,签上了名字。拆迁方拿走协议后,填上与口头承诺大相径庭的内容,补偿款数额也减少许多,这时被拆迁方才恍然大悟。
2、利益诱骗、言语威胁,施加压力劝签、逼签。
拆迁方在前期动员拆迁的时候,最擅长的就是诱骗被拆迁人及早的配合拆迁。这时被拆迁人一定要稳住,因为如果在协议上签字了,说明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即使发觉给的补偿太少,以后也不能反悔了。
3、协议中没有违约责任的规定。
如果在拆迁方给的格式条款协议里,没有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被拆迁人千万不要签字。被拆迁人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审查协议内容,是否有不利于我方的条款,或者遗漏掉的重要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另外拟定补偿协议内容,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4、不给被拆迁人安置补偿协议原件。
拆迁补偿协议是一种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出于公平公正,每一方都要持有协议的原件。如果拆迁方以各种理由拿走所有原件,对于被拆迁人来讲,就面临着很大风险。例如拆迁方擅自修改协议内容,将补偿款数额减少等情况。
5、签协议的主体不合法。
签订拆迁协议时,对方必须具有法定主体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协议的风险。对于这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6、不出评估结果,不正式谈判,拖延时间。
有一些企业面临拆迁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从不正式坐下来谈判,也不说具体给多少补偿。更没有作出过评估报告。可是随着时间推移,企业被拆迁的日子在步步逼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可以通过发函,与双方评估人员、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谈判,而获得应得的补偿。
7、先关后拆,少给或不给停产停业补偿。
在实务中发现,有些部门找各种理由,先把被划入征地拆迁范围的企业关停,将来再实施征收拆迁行为。因为企业被关停后,再拆迁就可以少给一部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对于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少给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8、没有谈妥补偿条件,拖延到失去胜诉时效。
通常来说,强拆发生后,想要起诉政府强拆违法,需要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在强拆案件中,有时拆迁方实施强拆前不予书面通知,或是下达的文书中没有提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此时当事人在1年内均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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