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现阶段而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决定多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为载体作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其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一)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是否取得了省政府、国务院等有权机关的批准;

(二)市、县级政府和当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是否依照《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依法足额获取补偿安置。

农村的情况相较于城市而言更为复杂,且目前正处于新旧法规交替的过渡时期。在程序方面,被征收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 是否见到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土地征收公告;

2. 是否针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申请听证,并享有了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 是否落实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宅基地上房屋的价格评估、征地补偿登记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法定程序步骤。

而从实体层面,被征收人可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 补偿安置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 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无证面积、二层以上面积、翻建改建面积是否依法予以认定并给予补偿;

3. 适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是否及时更新调整,是否显著偏低;

4. 对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地上青苗的价值是否进行了公平合理的评估和计算;

5. 对“被安置人口”的确认政策是否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等法律的规定,是否剥夺了女性村民获取安置房面积的权利。

对上述牵涉补偿安置的内容或者涉案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政策中的其他任何规定有疑问的,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考虑是否采取复议、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

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补偿决定”类文件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采取行动的原则也早已为广大被征收人所认知。但究竟如何采取行动才能事半功倍,则是对经验积累与专业知识的全面考验,非被征收人“自学”所能成才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才是获取满意补偿安置的关键。

就现阶段而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决定多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为载体作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其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一)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是否取得了省政府、国务院等有权机关的批准;

(二)市、县级政府和当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是否依照《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依法足额获取补偿安置。

农村的情况相较于城市而言更为复杂,且目前正处于新旧法规交替的过渡时期。在程序方面,被征收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 是否见到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土地征收公告;

2. 是否针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申请听证,并享有了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 是否落实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宅基地上房屋的价格评估、征地补偿登记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法定程序步骤。

而从实体层面,被征收人可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 补偿安置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 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无证面积、二层以上面积、翻建改建面积是否依法予以认定并给予补偿;

3. 适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是否及时更新调整,是否显著偏低;

4. 对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地上青苗的价值是否进行了公平合理的评估和计算;

5. 对“被安置人口”的确认政策是否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等法律的规定,是否剥夺了女性村民获取安置房面积的权利。

对上述牵涉补偿安置的内容或者涉案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政策中的其他任何规定有疑问的,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考虑是否采取复议、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

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补偿决定”类文件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采取行动的原则也早已为广大被征收人所认知。但究竟如何采取行动才能事半功倍,则是对经验积累与专业知识的全面考验,非被征收人“自学”所能成才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才是获取满意补偿安置的关键。

就现阶段而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决定多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为载体作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其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一)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是否取得了省政府、国务院等有权机关的批准;

(二)市、县级政府和当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是否依照《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依法足额获取补偿安置。

农村的情况相较于城市而言更为复杂,且目前正处于新旧法规交替的过渡时期。在程序方面,被征收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 是否见到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土地征收公告;

2. 是否针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申请听证,并享有了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 是否落实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宅基地上房屋的价格评估、征地补偿登记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法定程序步骤。

而从实体层面,被征收人可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 补偿安置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 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无证面积、二层以上面积、翻建改建面积是否依法予以认定并给予补偿;

3. 适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是否及时更新调整,是否显著偏低;

4. 对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地上青苗的价值是否进行了公平合理的评估和计算;

5. 对“被安置人口”的确认政策是否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等法律的规定,是否剥夺了女性村民获取安置房面积的权利。

对上述牵涉补偿安置的内容或者涉案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政策中的其他任何规定有疑问的,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考虑是否采取复议、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

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补偿决定”类文件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采取行动的原则也早已为广大被征收人所认知。但究竟如何采取行动才能事半功倍,则是对经验积累与专业知识的全面考验,非被征收人“自学”所能成才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才是获取满意补偿安置的关键。

就现阶段而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决定多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为载体作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其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一)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是否取得了省政府、国务院等有权机关的批准;

(二)市、县级政府和当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是否依照《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依法足额获取补偿安置。

农村的情况相较于城市而言更为复杂,且目前正处于新旧法规交替的过渡时期。在程序方面,被征收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 是否见到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土地征收公告;

2. 是否针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申请听证,并享有了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 是否落实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宅基地上房屋的价格评估、征地补偿登记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法定程序步骤。

而从实体层面,被征收人可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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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无证面积、二层以上面积、翻建改建面积是否依法予以认定并给予补偿;

3. 适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是否及时更新调整,是否显著偏低;

4. 对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地上青苗的价值是否进行了公平合理的评估和计算;

5. 对“被安置人口”的确认政策是否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等法律的规定,是否剥夺了女性村民获取安置房面积的权利。

对上述牵涉补偿安置的内容或者涉案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政策中的其他任何规定有疑问的,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考虑是否采取复议、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

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补偿决定”类文件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采取行动的原则也早已为广大被征收人所认知。但究竟如何采取行动才能事半功倍,则是对经验积累与专业知识的全面考验,非被征收人“自学”所能成才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才是获取满意补偿安置的关键。

就现阶段而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决定多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为载体作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其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一)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是否取得了省政府、国务院等有权机关的批准;

(二)市、县级政府和当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是否依照《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依法足额获取补偿安置。

农村的情况相较于城市而言更为复杂,且目前正处于新旧法规交替的过渡时期。在程序方面,被征收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 是否见到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土地征收公告;

2. 是否针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申请听证,并享有了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 是否落实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宅基地上房屋的价格评估、征地补偿登记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法定程序步骤。

而从实体层面,被征收人可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 补偿安置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 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无证面积、二层以上面积、翻建改建面积是否依法予以认定并给予补偿;

3. 适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是否及时更新调整,是否显著偏低;

4. 对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地上青苗的价值是否进行了公平合理的评估和计算;

5. 对“被安置人口”的确认政策是否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等法律的规定,是否剥夺了女性村民获取安置房面积的权利。

对上述牵涉补偿安置的内容或者涉案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政策中的其他任何规定有疑问的,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考虑是否采取复议、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

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补偿决定”类文件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采取行动的原则也早已为广大被征收人所认知。但究竟如何采取行动才能事半功倍,则是对经验积累与专业知识的全面考验,非被征收人“自学”所能成才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才是获取满意补偿安置的关键。

就现阶段而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决定多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为载体作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其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一)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是否取得了省政府、国务院等有权机关的批准;

(二)市、县级政府和当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是否依照《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依法足额获取补偿安置。

农村的情况相较于城市而言更为复杂,且目前正处于新旧法规交替的过渡时期。在程序方面,被征收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 是否见到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土地征收公告;

2. 是否针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申请听证,并享有了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 是否落实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宅基地上房屋的价格评估、征地补偿登记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法定程序步骤。

而从实体层面,被征收人可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 补偿安置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 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无证面积、二层以上面积、翻建改建面积是否依法予以认定并给予补偿;

3. 适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是否及时更新调整,是否显著偏低;

4. 对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地上青苗的价值是否进行了公平合理的评估和计算;

5. 对“被安置人口”的确认政策是否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等法律的规定,是否剥夺了女性村民获取安置房面积的权利。

对上述牵涉补偿安置的内容或者涉案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政策中的其他任何规定有疑问的,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考虑是否采取复议、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

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补偿决定”类文件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采取行动的原则也早已为广大被征收人所认知。但究竟如何采取行动才能事半功倍,则是对经验积累与专业知识的全面考验,非被征收人“自学”所能成才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才是获取满意补偿安置的关键。

就现阶段而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决定多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为载体作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其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一)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是否取得了省政府、国务院等有权机关的批准;

(二)市、县级政府和当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是否依照《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依法足额获取补偿安置。

农村的情况相较于城市而言更为复杂,且目前正处于新旧法规交替的过渡时期。在程序方面,被征收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 是否见到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土地征收公告;

2. 是否针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申请听证,并享有了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 是否落实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宅基地上房屋的价格评估、征地补偿登记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法定程序步骤。

而从实体层面,被征收人可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 补偿安置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 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无证面积、二层以上面积、翻建改建面积是否依法予以认定并给予补偿;

3. 适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是否及时更新调整,是否显著偏低;

4. 对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地上青苗的价值是否进行了公平合理的评估和计算;

5. 对“被安置人口”的确认政策是否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等法律的规定,是否剥夺了女性村民获取安置房面积的权利。

对上述牵涉补偿安置的内容或者涉案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政策中的其他任何规定有疑问的,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考虑是否采取复议、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

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补偿决定”类文件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采取行动的原则也早已为广大被征收人所认知。但究竟如何采取行动才能事半功倍,则是对经验积累与专业知识的全面考验,非被征收人“自学”所能成才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才是获取满意补偿安置的关键。

就现阶段而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决定多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为载体作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其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一)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是否取得了省政府、国务院等有权机关的批准;

(二)市、县级政府和当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是否依照《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依法足额获取补偿安置。

农村的情况相较于城市而言更为复杂,且目前正处于新旧法规交替的过渡时期。在程序方面,被征收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 是否见到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土地征收公告;

2. 是否针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申请听证,并享有了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 是否落实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宅基地上房屋的价格评估、征地补偿登记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法定程序步骤。

而从实体层面,被征收人可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 补偿安置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 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无证面积、二层以上面积、翻建改建面积是否依法予以认定并给予补偿;

3. 适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是否及时更新调整,是否显著偏低;

4. 对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地上青苗的价值是否进行了公平合理的评估和计算;

5. 对“被安置人口”的确认政策是否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等法律的规定,是否剥夺了女性村民获取安置房面积的权利。

对上述牵涉补偿安置的内容或者涉案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政策中的其他任何规定有疑问的,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考虑是否采取复议、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

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补偿决定”类文件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采取行动的原则也早已为广大被征收人所认知。但究竟如何采取行动才能事半功倍,则是对经验积累与专业知识的全面考验,非被征收人“自学”所能成才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才是获取满意补偿安置的关键。

就现阶段而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决定多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为载体作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其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一)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是否取得了省政府、国务院等有权机关的批准;

(二)市、县级政府和当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是否依照《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依法足额获取补偿安置。

农村的情况相较于城市而言更为复杂,且目前正处于新旧法规交替的过渡时期。在程序方面,被征收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 是否见到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土地征收公告;

2. 是否针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申请听证,并享有了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 是否落实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宅基地上房屋的价格评估、征地补偿登记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法定程序步骤。

而从实体层面,被征收人可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 补偿安置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 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无证面积、二层以上面积、翻建改建面积是否依法予以认定并给予补偿;

3. 适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是否及时更新调整,是否显著偏低;

4. 对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地上青苗的价值是否进行了公平合理的评估和计算;

5. 对“被安置人口”的确认政策是否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等法律的规定,是否剥夺了女性村民获取安置房面积的权利。

对上述牵涉补偿安置的内容或者涉案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政策中的其他任何规定有疑问的,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考虑是否采取复议、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

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补偿决定”类文件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采取行动的原则也早已为广大被征收人所认知。但究竟如何采取行动才能事半功倍,则是对经验积累与专业知识的全面考验,非被征收人“自学”所能成才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才是获取满意补偿安置的关键。

就现阶段而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决定多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为载体作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其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一)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是否取得了省政府、国务院等有权机关的批准;

(二)市、县级政府和当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是否依照《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依法足额获取补偿安置。

农村的情况相较于城市而言更为复杂,且目前正处于新旧法规交替的过渡时期。在程序方面,被征收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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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是否针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申请听证,并享有了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 是否落实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宅基地上房屋的价格评估、征地补偿登记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法定程序步骤。

而从实体层面,被征收人可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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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无证面积、二层以上面积、翻建改建面积是否依法予以认定并给予补偿;

3. 适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是否及时更新调整,是否显著偏低;

4. 对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地上青苗的价值是否进行了公平合理的评估和计算;

5. 对“被安置人口”的确认政策是否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等法律的规定,是否剥夺了女性村民获取安置房面积的权利。

对上述牵涉补偿安置的内容或者涉案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政策中的其他任何规定有疑问的,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考虑是否采取复议、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

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补偿决定”类文件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采取行动的原则也早已为广大被征收人所认知。但究竟如何采取行动才能事半功倍,则是对经验积累与专业知识的全面考验,非被征收人“自学”所能成才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才是获取满意补偿安置的关键。

就现阶段而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决定多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为载体作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其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一)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是否取得了省政府、国务院等有权机关的批准;

(二)市、县级政府和当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是否依照《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依法足额获取补偿安置。

农村的情况相较于城市而言更为复杂,且目前正处于新旧法规交替的过渡时期。在程序方面,被征收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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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是否针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申请听证,并享有了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 是否落实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宅基地上房屋的价格评估、征地补偿登记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法定程序步骤。

而从实体层面,被征收人可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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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无证面积、二层以上面积、翻建改建面积是否依法予以认定并给予补偿;

3. 适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是否及时更新调整,是否显著偏低;

4. 对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地上青苗的价值是否进行了公平合理的评估和计算;

5. 对“被安置人口”的确认政策是否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等法律的规定,是否剥夺了女性村民获取安置房面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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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现阶段而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决定多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为载体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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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是否取得了省政府、国务院等有权机关的批准;

(二)市、县级政府和当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是否依照《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依法足额获取补偿安置。

农村的情况相较于城市而言更为复杂,且目前正处于新旧法规交替的过渡时期。在程序方面,被征收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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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是否针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申请听证,并享有了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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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实体层面,被征收人可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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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无证面积、二层以上面积、翻建改建面积是否依法予以认定并给予补偿;

3. 适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是否及时更新调整,是否显著偏低;

4. 对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地上青苗的价值是否进行了公平合理的评估和计算;

5. 对“被安置人口”的确认政策是否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等法律的规定,是否剥夺了女性村民获取安置房面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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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补偿决定”类文件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采取行动的原则也早已为广大被征收人所认知。但究竟如何采取行动才能事半功倍,则是对经验积累与专业知识的全面考验,非被征收人“自学”所能成才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才是获取满意补偿安置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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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其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一)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是否取得了省政府、国务院等有权机关的批准;

(二)市、县级政府和当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是否依照《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依法足额获取补偿安置。

农村的情况相较于城市而言更为复杂,且目前正处于新旧法规交替的过渡时期。在程序方面,被征收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 是否见到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土地征收公告;

2. 是否针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申请听证,并享有了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 是否落实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宅基地上房屋的价格评估、征地补偿登记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法定程序步骤。

而从实体层面,被征收人可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 补偿安置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 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无证面积、二层以上面积、翻建改建面积是否依法予以认定并给予补偿;

3. 适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是否及时更新调整,是否显著偏低;

4. 对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地上青苗的价值是否进行了公平合理的评估和计算;

5. 对“被安置人口”的确认政策是否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等法律的规定,是否剥夺了女性村民获取安置房面积的权利。

对上述牵涉补偿安置的内容或者涉案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政策中的其他任何规定有疑问的,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考虑是否采取复议、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

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补偿决定”类文件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采取行动的原则也早已为广大被征收人所认知。但究竟如何采取行动才能事半功倍,则是对经验积累与专业知识的全面考验,非被征收人“自学”所能成才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才是获取满意补偿安置的关键。

就现阶段而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决定多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为载体作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其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一)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是否取得了省政府、国务院等有权机关的批准;

(二)市、县级政府和当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是否依照《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依法足额获取补偿安置。

农村的情况相较于城市而言更为复杂,且目前正处于新旧法规交替的过渡时期。在程序方面,被征收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 是否见到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土地征收公告;

2. 是否针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申请听证,并享有了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 是否落实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宅基地上房屋的价格评估、征地补偿登记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法定程序步骤。

而从实体层面,被征收人可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 补偿安置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 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无证面积、二层以上面积、翻建改建面积是否依法予以认定并给予补偿;

3. 适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是否及时更新调整,是否显著偏低;

4. 对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地上青苗的价值是否进行了公平合理的评估和计算;

5. 对“被安置人口”的确认政策是否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等法律的规定,是否剥夺了女性村民获取安置房面积的权利。

对上述牵涉补偿安置的内容或者涉案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政策中的其他任何规定有疑问的,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考虑是否采取复议、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

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补偿决定”类文件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采取行动的原则也早已为广大被征收人所认知。但究竟如何采取行动才能事半功倍,则是对经验积累与专业知识的全面考验,非被征收人“自学”所能成才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才是获取满意补偿安置的关键。

就现阶段而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决定多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为载体作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其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一)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是否取得了省政府、国务院等有权机关的批准;

(二)市、县级政府和当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是否依照《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依法足额获取补偿安置。

农村的情况相较于城市而言更为复杂,且目前正处于新旧法规交替的过渡时期。在程序方面,被征收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 是否见到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土地征收公告;

2. 是否针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申请听证,并享有了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 是否落实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宅基地上房屋的价格评估、征地补偿登记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法定程序步骤。

而从实体层面,被征收人可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 补偿安置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 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无证面积、二层以上面积、翻建改建面积是否依法予以认定并给予补偿;

3. 适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是否及时更新调整,是否显著偏低;

4. 对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地上青苗的价值是否进行了公平合理的评估和计算;

5. 对“被安置人口”的确认政策是否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等法律的规定,是否剥夺了女性村民获取安置房面积的权利。

对上述牵涉补偿安置的内容或者涉案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政策中的其他任何规定有疑问的,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考虑是否采取复议、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

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补偿决定”类文件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采取行动的原则也早已为广大被征收人所认知。但究竟如何采取行动才能事半功倍,则是对经验积累与专业知识的全面考验,非被征收人“自学”所能成才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才是获取满意补偿安置的关键。

就现阶段而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决定多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为载体作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其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一)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是否取得了省政府、国务院等有权机关的批准;

(二)市、县级政府和当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是否依照《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依法足额获取补偿安置。

农村的情况相较于城市而言更为复杂,且目前正处于新旧法规交替的过渡时期。在程序方面,被征收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 是否见到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土地征收公告;

2. 是否针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申请听证,并享有了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 是否落实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宅基地上房屋的价格评估、征地补偿登记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法定程序步骤。

而从实体层面,被征收人可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 补偿安置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 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无证面积、二层以上面积、翻建改建面积是否依法予以认定并给予补偿;

3. 适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是否及时更新调整,是否显著偏低;

4. 对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地上青苗的价值是否进行了公平合理的评估和计算;

5. 对“被安置人口”的确认政策是否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等法律的规定,是否剥夺了女性村民获取安置房面积的权利。

对上述牵涉补偿安置的内容或者涉案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政策中的其他任何规定有疑问的,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考虑是否采取复议、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

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补偿决定”类文件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采取行动的原则也早已为广大被征收人所认知。但究竟如何采取行动才能事半功倍,则是对经验积累与专业知识的全面考验,非被征收人“自学”所能成才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才是获取满意补偿安置的关键。

就现阶段而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决定多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为载体作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其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一)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是否取得了省政府、国务院等有权机关的批准;

(二)市、县级政府和当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是否依照《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依法足额获取补偿安置。

农村的情况相较于城市而言更为复杂,且目前正处于新旧法规交替的过渡时期。在程序方面,被征收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 是否见到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土地征收公告;

2. 是否针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申请听证,并享有了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 是否落实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宅基地上房屋的价格评估、征地补偿登记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法定程序步骤。

而从实体层面,被征收人可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 补偿安置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 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无证面积、二层以上面积、翻建改建面积是否依法予以认定并给予补偿;

3. 适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是否及时更新调整,是否显著偏低;

4. 对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地上青苗的价值是否进行了公平合理的评估和计算;

5. 对“被安置人口”的确认政策是否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等法律的规定,是否剥夺了女性村民获取安置房面积的权利。

对上述牵涉补偿安置的内容或者涉案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政策中的其他任何规定有疑问的,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考虑是否采取复议、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

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补偿决定”类文件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采取行动的原则也早已为广大被征收人所认知。但究竟如何采取行动才能事半功倍,则是对经验积累与专业知识的全面考验,非被征收人“自学”所能成才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才是获取满意补偿安置的关键。

就现阶段而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决定多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为载体作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其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一)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是否取得了省政府、国务院等有权机关的批准;

(二)市、县级政府和当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是否依照《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依法足额获取补偿安置。

农村的情况相较于城市而言更为复杂,且目前正处于新旧法规交替的过渡时期。在程序方面,被征收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 是否见到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土地征收公告;

2. 是否针对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申请听证,并享有了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 是否落实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宅基地上房屋的价格评估、征地补偿登记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法定程序步骤。

而从实体层面,被征收人可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 补偿安置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 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无证面积、二层以上面积、翻建改建面积是否依法予以认定并给予补偿;

3. 适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是否及时更新调整,是否显著偏低;

4. 对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和地上青苗的价值是否进行了公平合理的评估和计算;

5. 对“被安置人口”的确认政策是否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等法律的规定,是否剥夺了女性村民获取安置房面积的权利。

对上述牵涉补偿安置的内容或者涉案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政策中的其他任何规定有疑问的,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考虑是否采取复议、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

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补偿决定”类文件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采取行动的原则也早已为广大被征收人所认知。但究竟如何采取行动才能事半功倍,则是对经验积累与专业知识的全面考验,非被征收人“自学”所能成才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才是获取满意补偿安置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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