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因强拆引发的诉讼案件,让很多人再次关注到征拆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流程和环节也非常多。
强拆的事情在过去也有发生,比如:2011年8月的一天,凌晨3时,正当人们在梦乡中沉睡的时候,西安市民胡老太家却闯进了一群彪形大汉,将还在睡梦中的她和老伴赶出了家门,随后用挖掘机将包括她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房屋损毁。
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在征收补偿时,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那么有时候民众的意愿是需要征集的,根据人们的诉求,听取老百姓是怎么想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对于后面的征收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征收之前一定要先告知。
程序上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时候征拆涉及的部门特别多,也有房屋评估机构,如何客观公正的处理,是非常繁杂的工作。但是出现非法征拆的事情,很多情况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好,存在相关法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那么发现哪里有问题就应该找对应的方法去解决。
关于结果公开的原则,就需要把相关的公告,程序流程,补偿方案等等,都公布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清楚明白,具体是怎么算面积的,以及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青苗补偿是如何计算的。需要房屋置换的,是换到哪里,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置换。
二、征拆的核心是补偿问题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拆的补偿问题,首先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规定房屋的评估机构是需要有纸质的。评估时是需要安装征收评估办法有章可循的。再就是如果对于评估有异议,老百姓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是复核还有异议,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评估过程也会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比如评估的时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三、关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的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对于非法强拆的规定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征拆过程中以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家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家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征拆单位在实施强制征拆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家,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家。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征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条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征拆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实施征拆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城市房屋征拆法律制度中关于非法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五、解决强拆之痛,不离开温情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的宣传到位,并做好讲解的工作。时刻想着老百姓的利益,多考虑下特殊家庭的情况,多为群众着想。相信应该有很多人都能理解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不会为难征收方。
避免采用非法强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多反思,问题都出在哪里,有没有相关法规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制度趋于完善。
解决强制征拆之痛,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历史经验表明,解决征拆补偿问题,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制定补偿新标准,不能死板采用既往做法。
解决征拆之痛,不离开温情。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时,可以多跟群众聊天,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考虑实际的困难或者忧虑之处。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听取建议,听听心声。如果说细节的工作做好了,那么征拆的时候,机会少很多的误会,减少矛盾的发生。
但是,要坚决杜绝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家,以及采取“株连式征拆”和“突击征拆”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拆。相关部门应尽快发布措施,严格追究参与强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策需要及时公开,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前期的工作做好,后面才能顺利的开展。对于老百姓关心的补偿标准,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环节,都给老百姓讲清楚。及时解决有问题的地方,公开透明的展开工作,接受监督。真心让老百姓感受到温暖。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前段时间因强拆引发的诉讼案件,让很多人再次关注到征拆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流程和环节也非常多。
强拆的事情在过去也有发生,比如:2011年8月的一天,凌晨3时,正当人们在梦乡中沉睡的时候,西安市民胡老太家却闯进了一群彪形大汉,将还在睡梦中的她和老伴赶出了家门,随后用挖掘机将包括她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房屋损毁。
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在征收补偿时,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那么有时候民众的意愿是需要征集的,根据人们的诉求,听取老百姓是怎么想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对于后面的征收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征收之前一定要先告知。
程序上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时候征拆涉及的部门特别多,也有房屋评估机构,如何客观公正的处理,是非常繁杂的工作。但是出现非法征拆的事情,很多情况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好,存在相关法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那么发现哪里有问题就应该找对应的方法去解决。
关于结果公开的原则,就需要把相关的公告,程序流程,补偿方案等等,都公布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清楚明白,具体是怎么算面积的,以及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青苗补偿是如何计算的。需要房屋置换的,是换到哪里,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置换。
二、征拆的核心是补偿问题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拆的补偿问题,首先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规定房屋的评估机构是需要有纸质的。评估时是需要安装征收评估办法有章可循的。再就是如果对于评估有异议,老百姓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是复核还有异议,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评估过程也会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比如评估的时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三、关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的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对于非法强拆的规定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征拆过程中以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家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家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征拆单位在实施强制征拆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家,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家。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征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条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征拆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实施征拆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城市房屋征拆法律制度中关于非法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五、解决强拆之痛,不离开温情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的宣传到位,并做好讲解的工作。时刻想着老百姓的利益,多考虑下特殊家庭的情况,多为群众着想。相信应该有很多人都能理解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不会为难征收方。
避免采用非法强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多反思,问题都出在哪里,有没有相关法规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制度趋于完善。
解决强制征拆之痛,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历史经验表明,解决征拆补偿问题,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制定补偿新标准,不能死板采用既往做法。
解决征拆之痛,不离开温情。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时,可以多跟群众聊天,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考虑实际的困难或者忧虑之处。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听取建议,听听心声。如果说细节的工作做好了,那么征拆的时候,机会少很多的误会,减少矛盾的发生。
但是,要坚决杜绝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家,以及采取“株连式征拆”和“突击征拆”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拆。相关部门应尽快发布措施,严格追究参与强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策需要及时公开,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前期的工作做好,后面才能顺利的开展。对于老百姓关心的补偿标准,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环节,都给老百姓讲清楚。及时解决有问题的地方,公开透明的展开工作,接受监督。真心让老百姓感受到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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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因强拆引发的诉讼案件,让很多人再次关注到征拆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流程和环节也非常多。
强拆的事情在过去也有发生,比如:2011年8月的一天,凌晨3时,正当人们在梦乡中沉睡的时候,西安市民胡老太家却闯进了一群彪形大汉,将还在睡梦中的她和老伴赶出了家门,随后用挖掘机将包括她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房屋损毁。
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在征收补偿时,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那么有时候民众的意愿是需要征集的,根据人们的诉求,听取老百姓是怎么想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对于后面的征收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征收之前一定要先告知。
程序上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时候征拆涉及的部门特别多,也有房屋评估机构,如何客观公正的处理,是非常繁杂的工作。但是出现非法征拆的事情,很多情况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好,存在相关法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那么发现哪里有问题就应该找对应的方法去解决。
关于结果公开的原则,就需要把相关的公告,程序流程,补偿方案等等,都公布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清楚明白,具体是怎么算面积的,以及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青苗补偿是如何计算的。需要房屋置换的,是换到哪里,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置换。
二、征拆的核心是补偿问题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拆的补偿问题,首先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规定房屋的评估机构是需要有纸质的。评估时是需要安装征收评估办法有章可循的。再就是如果对于评估有异议,老百姓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是复核还有异议,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评估过程也会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比如评估的时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三、关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的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对于非法强拆的规定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征拆过程中以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家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家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征拆单位在实施强制征拆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家,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家。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征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条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征拆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实施征拆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城市房屋征拆法律制度中关于非法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五、解决强拆之痛,不离开温情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的宣传到位,并做好讲解的工作。时刻想着老百姓的利益,多考虑下特殊家庭的情况,多为群众着想。相信应该有很多人都能理解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不会为难征收方。
避免采用非法强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多反思,问题都出在哪里,有没有相关法规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制度趋于完善。
解决强制征拆之痛,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历史经验表明,解决征拆补偿问题,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制定补偿新标准,不能死板采用既往做法。
解决征拆之痛,不离开温情。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时,可以多跟群众聊天,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考虑实际的困难或者忧虑之处。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听取建议,听听心声。如果说细节的工作做好了,那么征拆的时候,机会少很多的误会,减少矛盾的发生。
但是,要坚决杜绝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家,以及采取“株连式征拆”和“突击征拆”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拆。相关部门应尽快发布措施,严格追究参与强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策需要及时公开,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前期的工作做好,后面才能顺利的开展。对于老百姓关心的补偿标准,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环节,都给老百姓讲清楚。及时解决有问题的地方,公开透明的展开工作,接受监督。真心让老百姓感受到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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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因强拆引发的诉讼案件,让很多人再次关注到征拆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流程和环节也非常多。
强拆的事情在过去也有发生,比如:2011年8月的一天,凌晨3时,正当人们在梦乡中沉睡的时候,西安市民胡老太家却闯进了一群彪形大汉,将还在睡梦中的她和老伴赶出了家门,随后用挖掘机将包括她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房屋损毁。
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在征收补偿时,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那么有时候民众的意愿是需要征集的,根据人们的诉求,听取老百姓是怎么想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对于后面的征收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征收之前一定要先告知。
程序上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时候征拆涉及的部门特别多,也有房屋评估机构,如何客观公正的处理,是非常繁杂的工作。但是出现非法征拆的事情,很多情况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好,存在相关法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那么发现哪里有问题就应该找对应的方法去解决。
关于结果公开的原则,就需要把相关的公告,程序流程,补偿方案等等,都公布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清楚明白,具体是怎么算面积的,以及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青苗补偿是如何计算的。需要房屋置换的,是换到哪里,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置换。
二、征拆的核心是补偿问题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拆的补偿问题,首先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规定房屋的评估机构是需要有纸质的。评估时是需要安装征收评估办法有章可循的。再就是如果对于评估有异议,老百姓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是复核还有异议,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评估过程也会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比如评估的时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三、关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的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对于非法强拆的规定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征拆过程中以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家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家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征拆单位在实施强制征拆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家,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家。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征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条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征拆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实施征拆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城市房屋征拆法律制度中关于非法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五、解决强拆之痛,不离开温情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的宣传到位,并做好讲解的工作。时刻想着老百姓的利益,多考虑下特殊家庭的情况,多为群众着想。相信应该有很多人都能理解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不会为难征收方。
避免采用非法强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多反思,问题都出在哪里,有没有相关法规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制度趋于完善。
解决强制征拆之痛,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历史经验表明,解决征拆补偿问题,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制定补偿新标准,不能死板采用既往做法。
解决征拆之痛,不离开温情。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时,可以多跟群众聊天,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考虑实际的困难或者忧虑之处。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听取建议,听听心声。如果说细节的工作做好了,那么征拆的时候,机会少很多的误会,减少矛盾的发生。
但是,要坚决杜绝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家,以及采取“株连式征拆”和“突击征拆”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拆。相关部门应尽快发布措施,严格追究参与强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策需要及时公开,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前期的工作做好,后面才能顺利的开展。对于老百姓关心的补偿标准,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环节,都给老百姓讲清楚。及时解决有问题的地方,公开透明的展开工作,接受监督。真心让老百姓感受到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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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在征收补偿时,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那么有时候民众的意愿是需要征集的,根据人们的诉求,听取老百姓是怎么想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对于后面的征收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征收之前一定要先告知。
程序上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时候征拆涉及的部门特别多,也有房屋评估机构,如何客观公正的处理,是非常繁杂的工作。但是出现非法征拆的事情,很多情况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好,存在相关法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那么发现哪里有问题就应该找对应的方法去解决。
关于结果公开的原则,就需要把相关的公告,程序流程,补偿方案等等,都公布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清楚明白,具体是怎么算面积的,以及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青苗补偿是如何计算的。需要房屋置换的,是换到哪里,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置换。
二、征拆的核心是补偿问题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拆的补偿问题,首先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规定房屋的评估机构是需要有纸质的。评估时是需要安装征收评估办法有章可循的。再就是如果对于评估有异议,老百姓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是复核还有异议,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评估过程也会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比如评估的时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三、关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的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对于非法强拆的规定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征拆过程中以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家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家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征拆单位在实施强制征拆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家,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家。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征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条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征拆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实施征拆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城市房屋征拆法律制度中关于非法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五、解决强拆之痛,不离开温情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的宣传到位,并做好讲解的工作。时刻想着老百姓的利益,多考虑下特殊家庭的情况,多为群众着想。相信应该有很多人都能理解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不会为难征收方。
避免采用非法强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多反思,问题都出在哪里,有没有相关法规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制度趋于完善。
解决强制征拆之痛,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历史经验表明,解决征拆补偿问题,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制定补偿新标准,不能死板采用既往做法。
解决征拆之痛,不离开温情。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时,可以多跟群众聊天,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考虑实际的困难或者忧虑之处。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听取建议,听听心声。如果说细节的工作做好了,那么征拆的时候,机会少很多的误会,减少矛盾的发生。
但是,要坚决杜绝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家,以及采取“株连式征拆”和“突击征拆”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拆。相关部门应尽快发布措施,严格追究参与强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策需要及时公开,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前期的工作做好,后面才能顺利的开展。对于老百姓关心的补偿标准,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环节,都给老百姓讲清楚。及时解决有问题的地方,公开透明的展开工作,接受监督。真心让老百姓感受到温暖。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前段时间因强拆引发的诉讼案件,让很多人再次关注到征拆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流程和环节也非常多。
强拆的事情在过去也有发生,比如:2011年8月的一天,凌晨3时,正当人们在梦乡中沉睡的时候,西安市民胡老太家却闯进了一群彪形大汉,将还在睡梦中的她和老伴赶出了家门,随后用挖掘机将包括她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房屋损毁。
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在征收补偿时,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那么有时候民众的意愿是需要征集的,根据人们的诉求,听取老百姓是怎么想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对于后面的征收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征收之前一定要先告知。
程序上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时候征拆涉及的部门特别多,也有房屋评估机构,如何客观公正的处理,是非常繁杂的工作。但是出现非法征拆的事情,很多情况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好,存在相关法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那么发现哪里有问题就应该找对应的方法去解决。
关于结果公开的原则,就需要把相关的公告,程序流程,补偿方案等等,都公布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清楚明白,具体是怎么算面积的,以及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青苗补偿是如何计算的。需要房屋置换的,是换到哪里,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置换。
二、征拆的核心是补偿问题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拆的补偿问题,首先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规定房屋的评估机构是需要有纸质的。评估时是需要安装征收评估办法有章可循的。再就是如果对于评估有异议,老百姓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是复核还有异议,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评估过程也会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比如评估的时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三、关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的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对于非法强拆的规定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征拆过程中以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家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家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征拆单位在实施强制征拆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家,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家。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征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条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征拆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实施征拆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城市房屋征拆法律制度中关于非法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五、解决强拆之痛,不离开温情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的宣传到位,并做好讲解的工作。时刻想着老百姓的利益,多考虑下特殊家庭的情况,多为群众着想。相信应该有很多人都能理解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不会为难征收方。
避免采用非法强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多反思,问题都出在哪里,有没有相关法规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制度趋于完善。
解决强制征拆之痛,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历史经验表明,解决征拆补偿问题,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制定补偿新标准,不能死板采用既往做法。
解决征拆之痛,不离开温情。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时,可以多跟群众聊天,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考虑实际的困难或者忧虑之处。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听取建议,听听心声。如果说细节的工作做好了,那么征拆的时候,机会少很多的误会,减少矛盾的发生。
但是,要坚决杜绝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家,以及采取“株连式征拆”和“突击征拆”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拆。相关部门应尽快发布措施,严格追究参与强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策需要及时公开,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前期的工作做好,后面才能顺利的开展。对于老百姓关心的补偿标准,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环节,都给老百姓讲清楚。及时解决有问题的地方,公开透明的展开工作,接受监督。真心让老百姓感受到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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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因强拆引发的诉讼案件,让很多人再次关注到征拆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流程和环节也非常多。
强拆的事情在过去也有发生,比如:2011年8月的一天,凌晨3时,正当人们在梦乡中沉睡的时候,西安市民胡老太家却闯进了一群彪形大汉,将还在睡梦中的她和老伴赶出了家门,随后用挖掘机将包括她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房屋损毁。
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在征收补偿时,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那么有时候民众的意愿是需要征集的,根据人们的诉求,听取老百姓是怎么想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对于后面的征收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征收之前一定要先告知。
程序上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时候征拆涉及的部门特别多,也有房屋评估机构,如何客观公正的处理,是非常繁杂的工作。但是出现非法征拆的事情,很多情况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好,存在相关法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那么发现哪里有问题就应该找对应的方法去解决。
关于结果公开的原则,就需要把相关的公告,程序流程,补偿方案等等,都公布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清楚明白,具体是怎么算面积的,以及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青苗补偿是如何计算的。需要房屋置换的,是换到哪里,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置换。
二、征拆的核心是补偿问题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拆的补偿问题,首先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规定房屋的评估机构是需要有纸质的。评估时是需要安装征收评估办法有章可循的。再就是如果对于评估有异议,老百姓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是复核还有异议,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评估过程也会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比如评估的时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三、关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的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对于非法强拆的规定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征拆过程中以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家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家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征拆单位在实施强制征拆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家,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家。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征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条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征拆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实施征拆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城市房屋征拆法律制度中关于非法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五、解决强拆之痛,不离开温情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的宣传到位,并做好讲解的工作。时刻想着老百姓的利益,多考虑下特殊家庭的情况,多为群众着想。相信应该有很多人都能理解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不会为难征收方。
避免采用非法强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多反思,问题都出在哪里,有没有相关法规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制度趋于完善。
解决强制征拆之痛,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历史经验表明,解决征拆补偿问题,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制定补偿新标准,不能死板采用既往做法。
解决征拆之痛,不离开温情。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时,可以多跟群众聊天,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考虑实际的困难或者忧虑之处。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听取建议,听听心声。如果说细节的工作做好了,那么征拆的时候,机会少很多的误会,减少矛盾的发生。
但是,要坚决杜绝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家,以及采取“株连式征拆”和“突击征拆”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拆。相关部门应尽快发布措施,严格追究参与强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策需要及时公开,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前期的工作做好,后面才能顺利的开展。对于老百姓关心的补偿标准,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环节,都给老百姓讲清楚。及时解决有问题的地方,公开透明的展开工作,接受监督。真心让老百姓感受到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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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因强拆引发的诉讼案件,让很多人再次关注到征拆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流程和环节也非常多。
强拆的事情在过去也有发生,比如:2011年8月的一天,凌晨3时,正当人们在梦乡中沉睡的时候,西安市民胡老太家却闯进了一群彪形大汉,将还在睡梦中的她和老伴赶出了家门,随后用挖掘机将包括她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房屋损毁。
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在征收补偿时,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那么有时候民众的意愿是需要征集的,根据人们的诉求,听取老百姓是怎么想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对于后面的征收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征收之前一定要先告知。
程序上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时候征拆涉及的部门特别多,也有房屋评估机构,如何客观公正的处理,是非常繁杂的工作。但是出现非法征拆的事情,很多情况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好,存在相关法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那么发现哪里有问题就应该找对应的方法去解决。
关于结果公开的原则,就需要把相关的公告,程序流程,补偿方案等等,都公布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清楚明白,具体是怎么算面积的,以及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青苗补偿是如何计算的。需要房屋置换的,是换到哪里,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置换。
二、征拆的核心是补偿问题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拆的补偿问题,首先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规定房屋的评估机构是需要有纸质的。评估时是需要安装征收评估办法有章可循的。再就是如果对于评估有异议,老百姓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是复核还有异议,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评估过程也会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比如评估的时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三、关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的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对于非法强拆的规定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征拆过程中以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家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家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征拆单位在实施强制征拆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家,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家。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征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条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征拆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实施征拆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城市房屋征拆法律制度中关于非法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五、解决强拆之痛,不离开温情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的宣传到位,并做好讲解的工作。时刻想着老百姓的利益,多考虑下特殊家庭的情况,多为群众着想。相信应该有很多人都能理解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不会为难征收方。
避免采用非法强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多反思,问题都出在哪里,有没有相关法规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制度趋于完善。
解决强制征拆之痛,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历史经验表明,解决征拆补偿问题,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制定补偿新标准,不能死板采用既往做法。
解决征拆之痛,不离开温情。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时,可以多跟群众聊天,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考虑实际的困难或者忧虑之处。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听取建议,听听心声。如果说细节的工作做好了,那么征拆的时候,机会少很多的误会,减少矛盾的发生。
但是,要坚决杜绝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家,以及采取“株连式征拆”和“突击征拆”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拆。相关部门应尽快发布措施,严格追究参与强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策需要及时公开,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前期的工作做好,后面才能顺利的开展。对于老百姓关心的补偿标准,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环节,都给老百姓讲清楚。及时解决有问题的地方,公开透明的展开工作,接受监督。真心让老百姓感受到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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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的事情在过去也有发生,比如:2011年8月的一天,凌晨3时,正当人们在梦乡中沉睡的时候,西安市民胡老太家却闯进了一群彪形大汉,将还在睡梦中的她和老伴赶出了家门,随后用挖掘机将包括她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房屋损毁。
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在征收补偿时,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那么有时候民众的意愿是需要征集的,根据人们的诉求,听取老百姓是怎么想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对于后面的征收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征收之前一定要先告知。
程序上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时候征拆涉及的部门特别多,也有房屋评估机构,如何客观公正的处理,是非常繁杂的工作。但是出现非法征拆的事情,很多情况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好,存在相关法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那么发现哪里有问题就应该找对应的方法去解决。
关于结果公开的原则,就需要把相关的公告,程序流程,补偿方案等等,都公布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清楚明白,具体是怎么算面积的,以及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青苗补偿是如何计算的。需要房屋置换的,是换到哪里,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置换。
二、征拆的核心是补偿问题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拆的补偿问题,首先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规定房屋的评估机构是需要有纸质的。评估时是需要安装征收评估办法有章可循的。再就是如果对于评估有异议,老百姓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是复核还有异议,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评估过程也会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比如评估的时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三、关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的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对于非法强拆的规定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征拆过程中以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家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家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征拆单位在实施强制征拆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家,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家。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征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条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征拆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实施征拆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城市房屋征拆法律制度中关于非法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五、解决强拆之痛,不离开温情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的宣传到位,并做好讲解的工作。时刻想着老百姓的利益,多考虑下特殊家庭的情况,多为群众着想。相信应该有很多人都能理解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不会为难征收方。
避免采用非法强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多反思,问题都出在哪里,有没有相关法规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制度趋于完善。
解决强制征拆之痛,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历史经验表明,解决征拆补偿问题,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制定补偿新标准,不能死板采用既往做法。
解决征拆之痛,不离开温情。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时,可以多跟群众聊天,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考虑实际的困难或者忧虑之处。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听取建议,听听心声。如果说细节的工作做好了,那么征拆的时候,机会少很多的误会,减少矛盾的发生。
但是,要坚决杜绝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家,以及采取“株连式征拆”和“突击征拆”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拆。相关部门应尽快发布措施,严格追究参与强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策需要及时公开,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前期的工作做好,后面才能顺利的开展。对于老百姓关心的补偿标准,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环节,都给老百姓讲清楚。及时解决有问题的地方,公开透明的展开工作,接受监督。真心让老百姓感受到温暖。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前段时间因强拆引发的诉讼案件,让很多人再次关注到征拆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流程和环节也非常多。
强拆的事情在过去也有发生,比如:2011年8月的一天,凌晨3时,正当人们在梦乡中沉睡的时候,西安市民胡老太家却闯进了一群彪形大汉,将还在睡梦中的她和老伴赶出了家门,随后用挖掘机将包括她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房屋损毁。
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在征收补偿时,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那么有时候民众的意愿是需要征集的,根据人们的诉求,听取老百姓是怎么想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对于后面的征收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征收之前一定要先告知。
程序上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时候征拆涉及的部门特别多,也有房屋评估机构,如何客观公正的处理,是非常繁杂的工作。但是出现非法征拆的事情,很多情况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好,存在相关法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那么发现哪里有问题就应该找对应的方法去解决。
关于结果公开的原则,就需要把相关的公告,程序流程,补偿方案等等,都公布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清楚明白,具体是怎么算面积的,以及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青苗补偿是如何计算的。需要房屋置换的,是换到哪里,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置换。
二、征拆的核心是补偿问题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拆的补偿问题,首先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规定房屋的评估机构是需要有纸质的。评估时是需要安装征收评估办法有章可循的。再就是如果对于评估有异议,老百姓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是复核还有异议,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评估过程也会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比如评估的时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三、关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的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对于非法强拆的规定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征拆过程中以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家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家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征拆单位在实施强制征拆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家,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家。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征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条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征拆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实施征拆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城市房屋征拆法律制度中关于非法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五、解决强拆之痛,不离开温情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的宣传到位,并做好讲解的工作。时刻想着老百姓的利益,多考虑下特殊家庭的情况,多为群众着想。相信应该有很多人都能理解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不会为难征收方。
避免采用非法强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多反思,问题都出在哪里,有没有相关法规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制度趋于完善。
解决强制征拆之痛,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历史经验表明,解决征拆补偿问题,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制定补偿新标准,不能死板采用既往做法。
解决征拆之痛,不离开温情。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时,可以多跟群众聊天,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考虑实际的困难或者忧虑之处。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听取建议,听听心声。如果说细节的工作做好了,那么征拆的时候,机会少很多的误会,减少矛盾的发生。
但是,要坚决杜绝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家,以及采取“株连式征拆”和“突击征拆”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拆。相关部门应尽快发布措施,严格追究参与强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策需要及时公开,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前期的工作做好,后面才能顺利的开展。对于老百姓关心的补偿标准,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环节,都给老百姓讲清楚。及时解决有问题的地方,公开透明的展开工作,接受监督。真心让老百姓感受到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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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因强拆引发的诉讼案件,让很多人再次关注到征拆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流程和环节也非常多。
强拆的事情在过去也有发生,比如:2011年8月的一天,凌晨3时,正当人们在梦乡中沉睡的时候,西安市民胡老太家却闯进了一群彪形大汉,将还在睡梦中的她和老伴赶出了家门,随后用挖掘机将包括她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房屋损毁。
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在征收补偿时,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那么有时候民众的意愿是需要征集的,根据人们的诉求,听取老百姓是怎么想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对于后面的征收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征收之前一定要先告知。
程序上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时候征拆涉及的部门特别多,也有房屋评估机构,如何客观公正的处理,是非常繁杂的工作。但是出现非法征拆的事情,很多情况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好,存在相关法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那么发现哪里有问题就应该找对应的方法去解决。
关于结果公开的原则,就需要把相关的公告,程序流程,补偿方案等等,都公布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清楚明白,具体是怎么算面积的,以及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青苗补偿是如何计算的。需要房屋置换的,是换到哪里,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置换。
二、征拆的核心是补偿问题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拆的补偿问题,首先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规定房屋的评估机构是需要有纸质的。评估时是需要安装征收评估办法有章可循的。再就是如果对于评估有异议,老百姓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是复核还有异议,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评估过程也会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比如评估的时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三、关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的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对于非法强拆的规定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征拆过程中以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家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家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征拆单位在实施强制征拆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家,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家。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征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条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征拆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实施征拆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城市房屋征拆法律制度中关于非法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五、解决强拆之痛,不离开温情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的宣传到位,并做好讲解的工作。时刻想着老百姓的利益,多考虑下特殊家庭的情况,多为群众着想。相信应该有很多人都能理解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不会为难征收方。
避免采用非法强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多反思,问题都出在哪里,有没有相关法规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制度趋于完善。
解决强制征拆之痛,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历史经验表明,解决征拆补偿问题,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制定补偿新标准,不能死板采用既往做法。
解决征拆之痛,不离开温情。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时,可以多跟群众聊天,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考虑实际的困难或者忧虑之处。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听取建议,听听心声。如果说细节的工作做好了,那么征拆的时候,机会少很多的误会,减少矛盾的发生。
但是,要坚决杜绝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家,以及采取“株连式征拆”和“突击征拆”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拆。相关部门应尽快发布措施,严格追究参与强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策需要及时公开,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前期的工作做好,后面才能顺利的开展。对于老百姓关心的补偿标准,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环节,都给老百姓讲清楚。及时解决有问题的地方,公开透明的展开工作,接受监督。真心让老百姓感受到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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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因强拆引发的诉讼案件,让很多人再次关注到征拆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流程和环节也非常多。
强拆的事情在过去也有发生,比如:2011年8月的一天,凌晨3时,正当人们在梦乡中沉睡的时候,西安市民胡老太家却闯进了一群彪形大汉,将还在睡梦中的她和老伴赶出了家门,随后用挖掘机将包括她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房屋损毁。
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在征收补偿时,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那么有时候民众的意愿是需要征集的,根据人们的诉求,听取老百姓是怎么想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对于后面的征收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征收之前一定要先告知。
程序上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时候征拆涉及的部门特别多,也有房屋评估机构,如何客观公正的处理,是非常繁杂的工作。但是出现非法征拆的事情,很多情况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好,存在相关法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那么发现哪里有问题就应该找对应的方法去解决。
关于结果公开的原则,就需要把相关的公告,程序流程,补偿方案等等,都公布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清楚明白,具体是怎么算面积的,以及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青苗补偿是如何计算的。需要房屋置换的,是换到哪里,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置换。
二、征拆的核心是补偿问题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拆的补偿问题,首先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规定房屋的评估机构是需要有纸质的。评估时是需要安装征收评估办法有章可循的。再就是如果对于评估有异议,老百姓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是复核还有异议,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评估过程也会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比如评估的时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三、关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的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对于非法强拆的规定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征拆过程中以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家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家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征拆单位在实施强制征拆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家,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家。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征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条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征拆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实施征拆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城市房屋征拆法律制度中关于非法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五、解决强拆之痛,不离开温情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的宣传到位,并做好讲解的工作。时刻想着老百姓的利益,多考虑下特殊家庭的情况,多为群众着想。相信应该有很多人都能理解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不会为难征收方。
避免采用非法强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多反思,问题都出在哪里,有没有相关法规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制度趋于完善。
解决强制征拆之痛,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历史经验表明,解决征拆补偿问题,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制定补偿新标准,不能死板采用既往做法。
解决征拆之痛,不离开温情。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时,可以多跟群众聊天,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考虑实际的困难或者忧虑之处。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听取建议,听听心声。如果说细节的工作做好了,那么征拆的时候,机会少很多的误会,减少矛盾的发生。
但是,要坚决杜绝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家,以及采取“株连式征拆”和“突击征拆”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拆。相关部门应尽快发布措施,严格追究参与强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策需要及时公开,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前期的工作做好,后面才能顺利的开展。对于老百姓关心的补偿标准,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环节,都给老百姓讲清楚。及时解决有问题的地方,公开透明的展开工作,接受监督。真心让老百姓感受到温暖。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前段时间因强拆引发的诉讼案件,让很多人再次关注到征拆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流程和环节也非常多。
强拆的事情在过去也有发生,比如:2011年8月的一天,凌晨3时,正当人们在梦乡中沉睡的时候,西安市民胡老太家却闯进了一群彪形大汉,将还在睡梦中的她和老伴赶出了家门,随后用挖掘机将包括她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房屋损毁。
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在征收补偿时,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那么有时候民众的意愿是需要征集的,根据人们的诉求,听取老百姓是怎么想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对于后面的征收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征收之前一定要先告知。
程序上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时候征拆涉及的部门特别多,也有房屋评估机构,如何客观公正的处理,是非常繁杂的工作。但是出现非法征拆的事情,很多情况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好,存在相关法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那么发现哪里有问题就应该找对应的方法去解决。
关于结果公开的原则,就需要把相关的公告,程序流程,补偿方案等等,都公布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清楚明白,具体是怎么算面积的,以及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青苗补偿是如何计算的。需要房屋置换的,是换到哪里,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置换。
二、征拆的核心是补偿问题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拆的补偿问题,首先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规定房屋的评估机构是需要有纸质的。评估时是需要安装征收评估办法有章可循的。再就是如果对于评估有异议,老百姓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是复核还有异议,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评估过程也会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比如评估的时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三、关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的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对于非法强拆的规定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征拆过程中以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家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家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征拆单位在实施强制征拆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家,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家。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征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条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征拆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实施征拆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城市房屋征拆法律制度中关于非法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五、解决强拆之痛,不离开温情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的宣传到位,并做好讲解的工作。时刻想着老百姓的利益,多考虑下特殊家庭的情况,多为群众着想。相信应该有很多人都能理解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不会为难征收方。
避免采用非法强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多反思,问题都出在哪里,有没有相关法规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制度趋于完善。
解决强制征拆之痛,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历史经验表明,解决征拆补偿问题,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制定补偿新标准,不能死板采用既往做法。
解决征拆之痛,不离开温情。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时,可以多跟群众聊天,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考虑实际的困难或者忧虑之处。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听取建议,听听心声。如果说细节的工作做好了,那么征拆的时候,机会少很多的误会,减少矛盾的发生。
但是,要坚决杜绝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家,以及采取“株连式征拆”和“突击征拆”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拆。相关部门应尽快发布措施,严格追究参与强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策需要及时公开,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前期的工作做好,后面才能顺利的开展。对于老百姓关心的补偿标准,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环节,都给老百姓讲清楚。及时解决有问题的地方,公开透明的展开工作,接受监督。真心让老百姓感受到温暖。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前段时间因强拆引发的诉讼案件,让很多人再次关注到征拆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流程和环节也非常多。
强拆的事情在过去也有发生,比如:2011年8月的一天,凌晨3时,正当人们在梦乡中沉睡的时候,西安市民胡老太家却闯进了一群彪形大汉,将还在睡梦中的她和老伴赶出了家门,随后用挖掘机将包括她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房屋损毁。
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在征收补偿时,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那么有时候民众的意愿是需要征集的,根据人们的诉求,听取老百姓是怎么想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对于后面的征收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征收之前一定要先告知。
程序上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时候征拆涉及的部门特别多,也有房屋评估机构,如何客观公正的处理,是非常繁杂的工作。但是出现非法征拆的事情,很多情况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好,存在相关法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那么发现哪里有问题就应该找对应的方法去解决。
关于结果公开的原则,就需要把相关的公告,程序流程,补偿方案等等,都公布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清楚明白,具体是怎么算面积的,以及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青苗补偿是如何计算的。需要房屋置换的,是换到哪里,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置换。
二、征拆的核心是补偿问题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拆的补偿问题,首先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规定房屋的评估机构是需要有纸质的。评估时是需要安装征收评估办法有章可循的。再就是如果对于评估有异议,老百姓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是复核还有异议,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评估过程也会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比如评估的时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三、关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的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对于非法强拆的规定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征拆过程中以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家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家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征拆单位在实施强制征拆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家,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家。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征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条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征拆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实施征拆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城市房屋征拆法律制度中关于非法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五、解决强拆之痛,不离开温情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的宣传到位,并做好讲解的工作。时刻想着老百姓的利益,多考虑下特殊家庭的情况,多为群众着想。相信应该有很多人都能理解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不会为难征收方。
避免采用非法强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多反思,问题都出在哪里,有没有相关法规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制度趋于完善。
解决强制征拆之痛,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历史经验表明,解决征拆补偿问题,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制定补偿新标准,不能死板采用既往做法。
解决征拆之痛,不离开温情。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时,可以多跟群众聊天,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考虑实际的困难或者忧虑之处。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听取建议,听听心声。如果说细节的工作做好了,那么征拆的时候,机会少很多的误会,减少矛盾的发生。
但是,要坚决杜绝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家,以及采取“株连式征拆”和“突击征拆”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拆。相关部门应尽快发布措施,严格追究参与强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策需要及时公开,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前期的工作做好,后面才能顺利的开展。对于老百姓关心的补偿标准,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环节,都给老百姓讲清楚。及时解决有问题的地方,公开透明的展开工作,接受监督。真心让老百姓感受到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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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因强拆引发的诉讼案件,让很多人再次关注到征拆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流程和环节也非常多。
强拆的事情在过去也有发生,比如:2011年8月的一天,凌晨3时,正当人们在梦乡中沉睡的时候,西安市民胡老太家却闯进了一群彪形大汉,将还在睡梦中的她和老伴赶出了家门,随后用挖掘机将包括她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房屋损毁。
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在征收补偿时,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那么有时候民众的意愿是需要征集的,根据人们的诉求,听取老百姓是怎么想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对于后面的征收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征收之前一定要先告知。
程序上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时候征拆涉及的部门特别多,也有房屋评估机构,如何客观公正的处理,是非常繁杂的工作。但是出现非法征拆的事情,很多情况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好,存在相关法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那么发现哪里有问题就应该找对应的方法去解决。
关于结果公开的原则,就需要把相关的公告,程序流程,补偿方案等等,都公布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清楚明白,具体是怎么算面积的,以及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青苗补偿是如何计算的。需要房屋置换的,是换到哪里,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置换。
二、征拆的核心是补偿问题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拆的补偿问题,首先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规定房屋的评估机构是需要有纸质的。评估时是需要安装征收评估办法有章可循的。再就是如果对于评估有异议,老百姓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是复核还有异议,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评估过程也会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比如评估的时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三、关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的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对于非法强拆的规定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征拆过程中以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家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家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征拆单位在实施强制征拆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家,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家。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征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条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征拆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实施征拆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城市房屋征拆法律制度中关于非法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五、解决强拆之痛,不离开温情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的宣传到位,并做好讲解的工作。时刻想着老百姓的利益,多考虑下特殊家庭的情况,多为群众着想。相信应该有很多人都能理解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不会为难征收方。
避免采用非法强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多反思,问题都出在哪里,有没有相关法规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制度趋于完善。
解决强制征拆之痛,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历史经验表明,解决征拆补偿问题,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制定补偿新标准,不能死板采用既往做法。
解决征拆之痛,不离开温情。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时,可以多跟群众聊天,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考虑实际的困难或者忧虑之处。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听取建议,听听心声。如果说细节的工作做好了,那么征拆的时候,机会少很多的误会,减少矛盾的发生。
但是,要坚决杜绝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家,以及采取“株连式征拆”和“突击征拆”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拆。相关部门应尽快发布措施,严格追究参与强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策需要及时公开,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前期的工作做好,后面才能顺利的开展。对于老百姓关心的补偿标准,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环节,都给老百姓讲清楚。及时解决有问题的地方,公开透明的展开工作,接受监督。真心让老百姓感受到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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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因强拆引发的诉讼案件,让很多人再次关注到征拆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流程和环节也非常多。
强拆的事情在过去也有发生,比如:2011年8月的一天,凌晨3时,正当人们在梦乡中沉睡的时候,西安市民胡老太家却闯进了一群彪形大汉,将还在睡梦中的她和老伴赶出了家门,随后用挖掘机将包括她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房屋损毁。
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在征收补偿时,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那么有时候民众的意愿是需要征集的,根据人们的诉求,听取老百姓是怎么想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对于后面的征收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征收之前一定要先告知。
程序上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时候征拆涉及的部门特别多,也有房屋评估机构,如何客观公正的处理,是非常繁杂的工作。但是出现非法征拆的事情,很多情况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好,存在相关法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那么发现哪里有问题就应该找对应的方法去解决。
关于结果公开的原则,就需要把相关的公告,程序流程,补偿方案等等,都公布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清楚明白,具体是怎么算面积的,以及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青苗补偿是如何计算的。需要房屋置换的,是换到哪里,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置换。
二、征拆的核心是补偿问题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拆的补偿问题,首先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规定房屋的评估机构是需要有纸质的。评估时是需要安装征收评估办法有章可循的。再就是如果对于评估有异议,老百姓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是复核还有异议,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评估过程也会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比如评估的时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三、关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的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对于非法强拆的规定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征拆过程中以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家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家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征拆单位在实施强制征拆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家,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家。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征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条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征拆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实施征拆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城市房屋征拆法律制度中关于非法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五、解决强拆之痛,不离开温情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的宣传到位,并做好讲解的工作。时刻想着老百姓的利益,多考虑下特殊家庭的情况,多为群众着想。相信应该有很多人都能理解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不会为难征收方。
避免采用非法强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多反思,问题都出在哪里,有没有相关法规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制度趋于完善。
解决强制征拆之痛,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历史经验表明,解决征拆补偿问题,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制定补偿新标准,不能死板采用既往做法。
解决征拆之痛,不离开温情。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时,可以多跟群众聊天,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考虑实际的困难或者忧虑之处。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听取建议,听听心声。如果说细节的工作做好了,那么征拆的时候,机会少很多的误会,减少矛盾的发生。
但是,要坚决杜绝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家,以及采取“株连式征拆”和“突击征拆”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拆。相关部门应尽快发布措施,严格追究参与强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策需要及时公开,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前期的工作做好,后面才能顺利的开展。对于老百姓关心的补偿标准,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环节,都给老百姓讲清楚。及时解决有问题的地方,公开透明的展开工作,接受监督。真心让老百姓感受到温暖。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前段时间因强拆引发的诉讼案件,让很多人再次关注到征拆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流程和环节也非常多。
强拆的事情在过去也有发生,比如:2011年8月的一天,凌晨3时,正当人们在梦乡中沉睡的时候,西安市民胡老太家却闯进了一群彪形大汉,将还在睡梦中的她和老伴赶出了家门,随后用挖掘机将包括她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房屋损毁。
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在征收补偿时,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那么有时候民众的意愿是需要征集的,根据人们的诉求,听取老百姓是怎么想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对于后面的征收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征收之前一定要先告知。
程序上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时候征拆涉及的部门特别多,也有房屋评估机构,如何客观公正的处理,是非常繁杂的工作。但是出现非法征拆的事情,很多情况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好,存在相关法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那么发现哪里有问题就应该找对应的方法去解决。
关于结果公开的原则,就需要把相关的公告,程序流程,补偿方案等等,都公布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清楚明白,具体是怎么算面积的,以及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青苗补偿是如何计算的。需要房屋置换的,是换到哪里,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置换。
二、征拆的核心是补偿问题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拆的补偿问题,首先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规定房屋的评估机构是需要有纸质的。评估时是需要安装征收评估办法有章可循的。再就是如果对于评估有异议,老百姓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是复核还有异议,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评估过程也会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比如评估的时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三、关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的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对于非法强拆的规定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征拆过程中以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家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家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征拆单位在实施强制征拆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家,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家。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征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条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征拆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实施征拆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城市房屋征拆法律制度中关于非法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五、解决强拆之痛,不离开温情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的宣传到位,并做好讲解的工作。时刻想着老百姓的利益,多考虑下特殊家庭的情况,多为群众着想。相信应该有很多人都能理解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不会为难征收方。
避免采用非法强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多反思,问题都出在哪里,有没有相关法规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制度趋于完善。
解决强制征拆之痛,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历史经验表明,解决征拆补偿问题,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制定补偿新标准,不能死板采用既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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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要坚决杜绝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家,以及采取“株连式征拆”和“突击征拆”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拆。相关部门应尽快发布措施,严格追究参与强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策需要及时公开,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前期的工作做好,后面才能顺利的开展。对于老百姓关心的补偿标准,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环节,都给老百姓讲清楚。及时解决有问题的地方,公开透明的展开工作,接受监督。真心让老百姓感受到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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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的事情在过去也有发生,比如:2011年8月的一天,凌晨3时,正当人们在梦乡中沉睡的时候,西安市民胡老太家却闯进了一群彪形大汉,将还在睡梦中的她和老伴赶出了家门,随后用挖掘机将包括她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房屋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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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在征收补偿时,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那么有时候民众的意愿是需要征集的,根据人们的诉求,听取老百姓是怎么想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对于后面的征收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征收之前一定要先告知。
程序上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时候征拆涉及的部门特别多,也有房屋评估机构,如何客观公正的处理,是非常繁杂的工作。但是出现非法征拆的事情,很多情况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好,存在相关法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那么发现哪里有问题就应该找对应的方法去解决。
关于结果公开的原则,就需要把相关的公告,程序流程,补偿方案等等,都公布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清楚明白,具体是怎么算面积的,以及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青苗补偿是如何计算的。需要房屋置换的,是换到哪里,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置换。
二、征拆的核心是补偿问题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拆的补偿问题,首先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规定房屋的评估机构是需要有纸质的。评估时是需要安装征收评估办法有章可循的。再就是如果对于评估有异议,老百姓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是复核还有异议,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评估过程也会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比如评估的时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三、关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的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对于非法强拆的规定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征拆过程中以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家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家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征拆单位在实施强制征拆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家,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家。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征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条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征拆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实施征拆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城市房屋征拆法律制度中关于非法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五、解决强拆之痛,不离开温情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的宣传到位,并做好讲解的工作。时刻想着老百姓的利益,多考虑下特殊家庭的情况,多为群众着想。相信应该有很多人都能理解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不会为难征收方。
避免采用非法强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多反思,问题都出在哪里,有没有相关法规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制度趋于完善。
解决强制征拆之痛,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历史经验表明,解决征拆补偿问题,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制定补偿新标准,不能死板采用既往做法。
解决征拆之痛,不离开温情。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时,可以多跟群众聊天,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考虑实际的困难或者忧虑之处。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听取建议,听听心声。如果说细节的工作做好了,那么征拆的时候,机会少很多的误会,减少矛盾的发生。
但是,要坚决杜绝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家,以及采取“株连式征拆”和“突击征拆”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拆。相关部门应尽快发布措施,严格追究参与强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策需要及时公开,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前期的工作做好,后面才能顺利的开展。对于老百姓关心的补偿标准,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环节,都给老百姓讲清楚。及时解决有问题的地方,公开透明的展开工作,接受监督。真心让老百姓感受到温暖。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前段时间因强拆引发的诉讼案件,让很多人再次关注到征拆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流程和环节也非常多。
强拆的事情在过去也有发生,比如:2011年8月的一天,凌晨3时,正当人们在梦乡中沉睡的时候,西安市民胡老太家却闯进了一群彪形大汉,将还在睡梦中的她和老伴赶出了家门,随后用挖掘机将包括她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房屋损毁。
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在征收补偿时,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那么有时候民众的意愿是需要征集的,根据人们的诉求,听取老百姓是怎么想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对于后面的征收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征收之前一定要先告知。
程序上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时候征拆涉及的部门特别多,也有房屋评估机构,如何客观公正的处理,是非常繁杂的工作。但是出现非法征拆的事情,很多情况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好,存在相关法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那么发现哪里有问题就应该找对应的方法去解决。
关于结果公开的原则,就需要把相关的公告,程序流程,补偿方案等等,都公布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清楚明白,具体是怎么算面积的,以及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青苗补偿是如何计算的。需要房屋置换的,是换到哪里,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置换。
二、征拆的核心是补偿问题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拆的补偿问题,首先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规定房屋的评估机构是需要有纸质的。评估时是需要安装征收评估办法有章可循的。再就是如果对于评估有异议,老百姓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是复核还有异议,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评估过程也会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比如评估的时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三、关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的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对于非法强拆的规定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征拆过程中以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家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家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征拆单位在实施强制征拆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家,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家。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征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条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征拆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实施征拆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城市房屋征拆法律制度中关于非法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五、解决强拆之痛,不离开温情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的宣传到位,并做好讲解的工作。时刻想着老百姓的利益,多考虑下特殊家庭的情况,多为群众着想。相信应该有很多人都能理解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不会为难征收方。
避免采用非法强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多反思,问题都出在哪里,有没有相关法规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制度趋于完善。
解决强制征拆之痛,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历史经验表明,解决征拆补偿问题,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制定补偿新标准,不能死板采用既往做法。
解决征拆之痛,不离开温情。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时,可以多跟群众聊天,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考虑实际的困难或者忧虑之处。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听取建议,听听心声。如果说细节的工作做好了,那么征拆的时候,机会少很多的误会,减少矛盾的发生。
但是,要坚决杜绝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家,以及采取“株连式征拆”和“突击征拆”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拆。相关部门应尽快发布措施,严格追究参与强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策需要及时公开,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前期的工作做好,后面才能顺利的开展。对于老百姓关心的补偿标准,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环节,都给老百姓讲清楚。及时解决有问题的地方,公开透明的展开工作,接受监督。真心让老百姓感受到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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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因强拆引发的诉讼案件,让很多人再次关注到征拆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流程和环节也非常多。
强拆的事情在过去也有发生,比如:2011年8月的一天,凌晨3时,正当人们在梦乡中沉睡的时候,西安市民胡老太家却闯进了一群彪形大汉,将还在睡梦中的她和老伴赶出了家门,随后用挖掘机将包括她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房屋损毁。
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在征收补偿时,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那么有时候民众的意愿是需要征集的,根据人们的诉求,听取老百姓是怎么想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对于后面的征收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征收之前一定要先告知。
程序上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时候征拆涉及的部门特别多,也有房屋评估机构,如何客观公正的处理,是非常繁杂的工作。但是出现非法征拆的事情,很多情况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好,存在相关法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那么发现哪里有问题就应该找对应的方法去解决。
关于结果公开的原则,就需要把相关的公告,程序流程,补偿方案等等,都公布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清楚明白,具体是怎么算面积的,以及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青苗补偿是如何计算的。需要房屋置换的,是换到哪里,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置换。
二、征拆的核心是补偿问题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拆的补偿问题,首先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规定房屋的评估机构是需要有纸质的。评估时是需要安装征收评估办法有章可循的。再就是如果对于评估有异议,老百姓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是复核还有异议,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评估过程也会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比如评估的时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三、关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的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对于非法强拆的规定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征拆过程中以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家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家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征拆单位在实施强制征拆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家,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家。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征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条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征拆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实施征拆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城市房屋征拆法律制度中关于非法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五、解决强拆之痛,不离开温情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的宣传到位,并做好讲解的工作。时刻想着老百姓的利益,多考虑下特殊家庭的情况,多为群众着想。相信应该有很多人都能理解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不会为难征收方。
避免采用非法强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多反思,问题都出在哪里,有没有相关法规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制度趋于完善。
解决强制征拆之痛,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历史经验表明,解决征拆补偿问题,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制定补偿新标准,不能死板采用既往做法。
解决征拆之痛,不离开温情。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时,可以多跟群众聊天,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考虑实际的困难或者忧虑之处。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听取建议,听听心声。如果说细节的工作做好了,那么征拆的时候,机会少很多的误会,减少矛盾的发生。
但是,要坚决杜绝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家,以及采取“株连式征拆”和“突击征拆”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拆。相关部门应尽快发布措施,严格追究参与强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策需要及时公开,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前期的工作做好,后面才能顺利的开展。对于老百姓关心的补偿标准,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环节,都给老百姓讲清楚。及时解决有问题的地方,公开透明的展开工作,接受监督。真心让老百姓感受到温暖。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前段时间因强拆引发的诉讼案件,让很多人再次关注到征拆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流程和环节也非常多。
强拆的事情在过去也有发生,比如:2011年8月的一天,凌晨3时,正当人们在梦乡中沉睡的时候,西安市民胡老太家却闯进了一群彪形大汉,将还在睡梦中的她和老伴赶出了家门,随后用挖掘机将包括她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房屋损毁。
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在征收补偿时,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那么有时候民众的意愿是需要征集的,根据人们的诉求,听取老百姓是怎么想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对于后面的征收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征收之前一定要先告知。
程序上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时候征拆涉及的部门特别多,也有房屋评估机构,如何客观公正的处理,是非常繁杂的工作。但是出现非法征拆的事情,很多情况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好,存在相关法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那么发现哪里有问题就应该找对应的方法去解决。
关于结果公开的原则,就需要把相关的公告,程序流程,补偿方案等等,都公布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清楚明白,具体是怎么算面积的,以及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青苗补偿是如何计算的。需要房屋置换的,是换到哪里,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置换。
二、征拆的核心是补偿问题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拆的补偿问题,首先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规定房屋的评估机构是需要有纸质的。评估时是需要安装征收评估办法有章可循的。再就是如果对于评估有异议,老百姓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是复核还有异议,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评估过程也会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比如评估的时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三、关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的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对于非法强拆的规定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征拆过程中以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家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家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征拆单位在实施强制征拆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家,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家。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征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条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征拆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实施征拆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城市房屋征拆法律制度中关于非法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五、解决强拆之痛,不离开温情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的宣传到位,并做好讲解的工作。时刻想着老百姓的利益,多考虑下特殊家庭的情况,多为群众着想。相信应该有很多人都能理解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不会为难征收方。
避免采用非法强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多反思,问题都出在哪里,有没有相关法规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制度趋于完善。
解决强制征拆之痛,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历史经验表明,解决征拆补偿问题,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制定补偿新标准,不能死板采用既往做法。
解决征拆之痛,不离开温情。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时,可以多跟群众聊天,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考虑实际的困难或者忧虑之处。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听取建议,听听心声。如果说细节的工作做好了,那么征拆的时候,机会少很多的误会,减少矛盾的发生。
但是,要坚决杜绝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家,以及采取“株连式征拆”和“突击征拆”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拆。相关部门应尽快发布措施,严格追究参与强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策需要及时公开,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前期的工作做好,后面才能顺利的开展。对于老百姓关心的补偿标准,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环节,都给老百姓讲清楚。及时解决有问题的地方,公开透明的展开工作,接受监督。真心让老百姓感受到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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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的事情在过去也有发生,比如:2011年8月的一天,凌晨3时,正当人们在梦乡中沉睡的时候,西安市民胡老太家却闯进了一群彪形大汉,将还在睡梦中的她和老伴赶出了家门,随后用挖掘机将包括她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房屋损毁。
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在征收补偿时,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那么有时候民众的意愿是需要征集的,根据人们的诉求,听取老百姓是怎么想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对于后面的征收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征收之前一定要先告知。
程序上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时候征拆涉及的部门特别多,也有房屋评估机构,如何客观公正的处理,是非常繁杂的工作。但是出现非法征拆的事情,很多情况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好,存在相关法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那么发现哪里有问题就应该找对应的方法去解决。
关于结果公开的原则,就需要把相关的公告,程序流程,补偿方案等等,都公布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清楚明白,具体是怎么算面积的,以及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青苗补偿是如何计算的。需要房屋置换的,是换到哪里,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置换。
二、征拆的核心是补偿问题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拆的补偿问题,首先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规定房屋的评估机构是需要有纸质的。评估时是需要安装征收评估办法有章可循的。再就是如果对于评估有异议,老百姓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是复核还有异议,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评估过程也会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比如评估的时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三、关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的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对于非法强拆的规定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征拆过程中以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家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家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征拆单位在实施强制征拆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家,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家。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征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条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征拆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实施征拆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城市房屋征拆法律制度中关于非法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五、解决强拆之痛,不离开温情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的宣传到位,并做好讲解的工作。时刻想着老百姓的利益,多考虑下特殊家庭的情况,多为群众着想。相信应该有很多人都能理解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不会为难征收方。
避免采用非法强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多反思,问题都出在哪里,有没有相关法规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制度趋于完善。
解决强制征拆之痛,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历史经验表明,解决征拆补偿问题,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制定补偿新标准,不能死板采用既往做法。
解决征拆之痛,不离开温情。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时,可以多跟群众聊天,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考虑实际的困难或者忧虑之处。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听取建议,听听心声。如果说细节的工作做好了,那么征拆的时候,机会少很多的误会,减少矛盾的发生。
但是,要坚决杜绝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家,以及采取“株连式征拆”和“突击征拆”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拆。相关部门应尽快发布措施,严格追究参与强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策需要及时公开,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前期的工作做好,后面才能顺利的开展。对于老百姓关心的补偿标准,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环节,都给老百姓讲清楚。及时解决有问题的地方,公开透明的展开工作,接受监督。真心让老百姓感受到温暖。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前段时间因强拆引发的诉讼案件,让很多人再次关注到征拆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流程和环节也非常多。
强拆的事情在过去也有发生,比如:2011年8月的一天,凌晨3时,正当人们在梦乡中沉睡的时候,西安市民胡老太家却闯进了一群彪形大汉,将还在睡梦中的她和老伴赶出了家门,随后用挖掘机将包括她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房屋损毁。
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在征收补偿时,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那么有时候民众的意愿是需要征集的,根据人们的诉求,听取老百姓是怎么想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对于后面的征收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征收之前一定要先告知。
程序上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时候征拆涉及的部门特别多,也有房屋评估机构,如何客观公正的处理,是非常繁杂的工作。但是出现非法征拆的事情,很多情况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好,存在相关法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那么发现哪里有问题就应该找对应的方法去解决。
关于结果公开的原则,就需要把相关的公告,程序流程,补偿方案等等,都公布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清楚明白,具体是怎么算面积的,以及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青苗补偿是如何计算的。需要房屋置换的,是换到哪里,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置换。
二、征拆的核心是补偿问题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拆的补偿问题,首先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规定房屋的评估机构是需要有纸质的。评估时是需要安装征收评估办法有章可循的。再就是如果对于评估有异议,老百姓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是复核还有异议,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评估过程也会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比如评估的时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三、关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的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对于非法强拆的规定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征拆过程中以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家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家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征拆单位在实施强制征拆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家,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家。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征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条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征拆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实施征拆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城市房屋征拆法律制度中关于非法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五、解决强拆之痛,不离开温情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的宣传到位,并做好讲解的工作。时刻想着老百姓的利益,多考虑下特殊家庭的情况,多为群众着想。相信应该有很多人都能理解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不会为难征收方。
避免采用非法强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多反思,问题都出在哪里,有没有相关法规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制度趋于完善。
解决强制征拆之痛,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历史经验表明,解决征拆补偿问题,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制定补偿新标准,不能死板采用既往做法。
解决征拆之痛,不离开温情。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时,可以多跟群众聊天,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考虑实际的困难或者忧虑之处。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听取建议,听听心声。如果说细节的工作做好了,那么征拆的时候,机会少很多的误会,减少矛盾的发生。
但是,要坚决杜绝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家,以及采取“株连式征拆”和“突击征拆”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拆。相关部门应尽快发布措施,严格追究参与强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策需要及时公开,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前期的工作做好,后面才能顺利的开展。对于老百姓关心的补偿标准,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环节,都给老百姓讲清楚。及时解决有问题的地方,公开透明的展开工作,接受监督。真心让老百姓感受到温暖。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前段时间因强拆引发的诉讼案件,让很多人再次关注到征拆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流程和环节也非常多。
强拆的事情在过去也有发生,比如:2011年8月的一天,凌晨3时,正当人们在梦乡中沉睡的时候,西安市民胡老太家却闯进了一群彪形大汉,将还在睡梦中的她和老伴赶出了家门,随后用挖掘机将包括她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房屋损毁。
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在征收补偿时,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那么有时候民众的意愿是需要征集的,根据人们的诉求,听取老百姓是怎么想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对于后面的征收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征收之前一定要先告知。
程序上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时候征拆涉及的部门特别多,也有房屋评估机构,如何客观公正的处理,是非常繁杂的工作。但是出现非法征拆的事情,很多情况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好,存在相关法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那么发现哪里有问题就应该找对应的方法去解决。
关于结果公开的原则,就需要把相关的公告,程序流程,补偿方案等等,都公布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清楚明白,具体是怎么算面积的,以及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青苗补偿是如何计算的。需要房屋置换的,是换到哪里,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置换。
二、征拆的核心是补偿问题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拆的补偿问题,首先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规定房屋的评估机构是需要有纸质的。评估时是需要安装征收评估办法有章可循的。再就是如果对于评估有异议,老百姓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是复核还有异议,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评估过程也会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比如评估的时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三、关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的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对于非法强拆的规定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征拆过程中以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家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家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征拆单位在实施强制征拆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家,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家。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征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条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征拆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实施征拆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城市房屋征拆法律制度中关于非法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五、解决强拆之痛,不离开温情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的宣传到位,并做好讲解的工作。时刻想着老百姓的利益,多考虑下特殊家庭的情况,多为群众着想。相信应该有很多人都能理解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不会为难征收方。
避免采用非法强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多反思,问题都出在哪里,有没有相关法规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制度趋于完善。
解决强制征拆之痛,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历史经验表明,解决征拆补偿问题,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制定补偿新标准,不能死板采用既往做法。
解决征拆之痛,不离开温情。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时,可以多跟群众聊天,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考虑实际的困难或者忧虑之处。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听取建议,听听心声。如果说细节的工作做好了,那么征拆的时候,机会少很多的误会,减少矛盾的发生。
但是,要坚决杜绝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家,以及采取“株连式征拆”和“突击征拆”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拆。相关部门应尽快发布措施,严格追究参与强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策需要及时公开,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前期的工作做好,后面才能顺利的开展。对于老百姓关心的补偿标准,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环节,都给老百姓讲清楚。及时解决有问题的地方,公开透明的展开工作,接受监督。真心让老百姓感受到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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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因强拆引发的诉讼案件,让很多人再次关注到征拆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流程和环节也非常多。
强拆的事情在过去也有发生,比如:2011年8月的一天,凌晨3时,正当人们在梦乡中沉睡的时候,西安市民胡老太家却闯进了一群彪形大汉,将还在睡梦中的她和老伴赶出了家门,随后用挖掘机将包括她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房屋损毁。
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在征收补偿时,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那么有时候民众的意愿是需要征集的,根据人们的诉求,听取老百姓是怎么想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对于后面的征收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征收之前一定要先告知。
程序上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时候征拆涉及的部门特别多,也有房屋评估机构,如何客观公正的处理,是非常繁杂的工作。但是出现非法征拆的事情,很多情况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好,存在相关法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那么发现哪里有问题就应该找对应的方法去解决。
关于结果公开的原则,就需要把相关的公告,程序流程,补偿方案等等,都公布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清楚明白,具体是怎么算面积的,以及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青苗补偿是如何计算的。需要房屋置换的,是换到哪里,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置换。
二、征拆的核心是补偿问题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拆的补偿问题,首先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规定房屋的评估机构是需要有纸质的。评估时是需要安装征收评估办法有章可循的。再就是如果对于评估有异议,老百姓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是复核还有异议,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评估过程也会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比如评估的时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三、关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的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对于非法强拆的规定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征拆过程中以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家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家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征拆单位在实施强制征拆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家,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家。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征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条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征拆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实施征拆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城市房屋征拆法律制度中关于非法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五、解决强拆之痛,不离开温情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的宣传到位,并做好讲解的工作。时刻想着老百姓的利益,多考虑下特殊家庭的情况,多为群众着想。相信应该有很多人都能理解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不会为难征收方。
避免采用非法强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多反思,问题都出在哪里,有没有相关法规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制度趋于完善。
解决强制征拆之痛,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历史经验表明,解决征拆补偿问题,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制定补偿新标准,不能死板采用既往做法。
解决征拆之痛,不离开温情。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时,可以多跟群众聊天,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考虑实际的困难或者忧虑之处。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听取建议,听听心声。如果说细节的工作做好了,那么征拆的时候,机会少很多的误会,减少矛盾的发生。
但是,要坚决杜绝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家,以及采取“株连式征拆”和“突击征拆”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拆。相关部门应尽快发布措施,严格追究参与强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策需要及时公开,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前期的工作做好,后面才能顺利的开展。对于老百姓关心的补偿标准,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环节,都给老百姓讲清楚。及时解决有问题的地方,公开透明的展开工作,接受监督。真心让老百姓感受到温暖。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前段时间因强拆引发的诉讼案件,让很多人再次关注到征拆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流程和环节也非常多。
强拆的事情在过去也有发生,比如:2011年8月的一天,凌晨3时,正当人们在梦乡中沉睡的时候,西安市民胡老太家却闯进了一群彪形大汉,将还在睡梦中的她和老伴赶出了家门,随后用挖掘机将包括她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房屋损毁。
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在征收补偿时,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那么有时候民众的意愿是需要征集的,根据人们的诉求,听取老百姓是怎么想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对于后面的征收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征收之前一定要先告知。
程序上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时候征拆涉及的部门特别多,也有房屋评估机构,如何客观公正的处理,是非常繁杂的工作。但是出现非法征拆的事情,很多情况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好,存在相关法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那么发现哪里有问题就应该找对应的方法去解决。
关于结果公开的原则,就需要把相关的公告,程序流程,补偿方案等等,都公布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清楚明白,具体是怎么算面积的,以及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青苗补偿是如何计算的。需要房屋置换的,是换到哪里,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置换。
二、征拆的核心是补偿问题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拆的补偿问题,首先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规定房屋的评估机构是需要有纸质的。评估时是需要安装征收评估办法有章可循的。再就是如果对于评估有异议,老百姓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是复核还有异议,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评估过程也会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比如评估的时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三、关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的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对于非法强拆的规定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征拆过程中以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家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家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征拆单位在实施强制征拆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家,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家。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征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条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征拆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实施征拆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城市房屋征拆法律制度中关于非法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五、解决强拆之痛,不离开温情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的宣传到位,并做好讲解的工作。时刻想着老百姓的利益,多考虑下特殊家庭的情况,多为群众着想。相信应该有很多人都能理解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不会为难征收方。
避免采用非法强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多反思,问题都出在哪里,有没有相关法规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制度趋于完善。
解决强制征拆之痛,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历史经验表明,解决征拆补偿问题,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制定补偿新标准,不能死板采用既往做法。
解决征拆之痛,不离开温情。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时,可以多跟群众聊天,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考虑实际的困难或者忧虑之处。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听取建议,听听心声。如果说细节的工作做好了,那么征拆的时候,机会少很多的误会,减少矛盾的发生。
但是,要坚决杜绝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家,以及采取“株连式征拆”和“突击征拆”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拆。相关部门应尽快发布措施,严格追究参与强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策需要及时公开,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前期的工作做好,后面才能顺利的开展。对于老百姓关心的补偿标准,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环节,都给老百姓讲清楚。及时解决有问题的地方,公开透明的展开工作,接受监督。真心让老百姓感受到温暖。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前段时间因强拆引发的诉讼案件,让很多人再次关注到征拆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流程和环节也非常多。
强拆的事情在过去也有发生,比如:2011年8月的一天,凌晨3时,正当人们在梦乡中沉睡的时候,西安市民胡老太家却闯进了一群彪形大汉,将还在睡梦中的她和老伴赶出了家门,随后用挖掘机将包括她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房屋损毁。
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在征收补偿时,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那么有时候民众的意愿是需要征集的,根据人们的诉求,听取老百姓是怎么想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对于后面的征收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征收之前一定要先告知。
程序上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时候征拆涉及的部门特别多,也有房屋评估机构,如何客观公正的处理,是非常繁杂的工作。但是出现非法征拆的事情,很多情况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好,存在相关法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那么发现哪里有问题就应该找对应的方法去解决。
关于结果公开的原则,就需要把相关的公告,程序流程,补偿方案等等,都公布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清楚明白,具体是怎么算面积的,以及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青苗补偿是如何计算的。需要房屋置换的,是换到哪里,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置换。
二、征拆的核心是补偿问题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拆的补偿问题,首先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规定房屋的评估机构是需要有纸质的。评估时是需要安装征收评估办法有章可循的。再就是如果对于评估有异议,老百姓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是复核还有异议,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评估过程也会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比如评估的时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三、关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的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对于非法强拆的规定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征拆过程中以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家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家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征拆单位在实施强制征拆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家,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家。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征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条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征拆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实施征拆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城市房屋征拆法律制度中关于非法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五、解决强拆之痛,不离开温情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的宣传到位,并做好讲解的工作。时刻想着老百姓的利益,多考虑下特殊家庭的情况,多为群众着想。相信应该有很多人都能理解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不会为难征收方。
避免采用非法强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多反思,问题都出在哪里,有没有相关法规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制度趋于完善。
解决强制征拆之痛,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历史经验表明,解决征拆补偿问题,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制定补偿新标准,不能死板采用既往做法。
解决征拆之痛,不离开温情。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时,可以多跟群众聊天,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考虑实际的困难或者忧虑之处。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听取建议,听听心声。如果说细节的工作做好了,那么征拆的时候,机会少很多的误会,减少矛盾的发生。
但是,要坚决杜绝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家,以及采取“株连式征拆”和“突击征拆”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拆。相关部门应尽快发布措施,严格追究参与强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策需要及时公开,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前期的工作做好,后面才能顺利的开展。对于老百姓关心的补偿标准,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环节,都给老百姓讲清楚。及时解决有问题的地方,公开透明的展开工作,接受监督。真心让老百姓感受到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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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因强拆引发的诉讼案件,让很多人再次关注到征拆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流程和环节也非常多。
强拆的事情在过去也有发生,比如:2011年8月的一天,凌晨3时,正当人们在梦乡中沉睡的时候,西安市民胡老太家却闯进了一群彪形大汉,将还在睡梦中的她和老伴赶出了家门,随后用挖掘机将包括她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房屋损毁。
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在征收补偿时,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那么有时候民众的意愿是需要征集的,根据人们的诉求,听取老百姓是怎么想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对于后面的征收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征收之前一定要先告知。
程序上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时候征拆涉及的部门特别多,也有房屋评估机构,如何客观公正的处理,是非常繁杂的工作。但是出现非法征拆的事情,很多情况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好,存在相关法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那么发现哪里有问题就应该找对应的方法去解决。
关于结果公开的原则,就需要把相关的公告,程序流程,补偿方案等等,都公布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清楚明白,具体是怎么算面积的,以及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青苗补偿是如何计算的。需要房屋置换的,是换到哪里,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置换。
二、征拆的核心是补偿问题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拆的补偿问题,首先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规定房屋的评估机构是需要有纸质的。评估时是需要安装征收评估办法有章可循的。再就是如果对于评估有异议,老百姓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是复核还有异议,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评估过程也会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比如评估的时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三、关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的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对于非法强拆的规定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征拆过程中以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家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家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征拆单位在实施强制征拆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家,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家。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征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条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征拆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实施征拆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城市房屋征拆法律制度中关于非法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五、解决强拆之痛,不离开温情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的宣传到位,并做好讲解的工作。时刻想着老百姓的利益,多考虑下特殊家庭的情况,多为群众着想。相信应该有很多人都能理解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不会为难征收方。
避免采用非法强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多反思,问题都出在哪里,有没有相关法规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制度趋于完善。
解决强制征拆之痛,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历史经验表明,解决征拆补偿问题,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制定补偿新标准,不能死板采用既往做法。
解决征拆之痛,不离开温情。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时,可以多跟群众聊天,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考虑实际的困难或者忧虑之处。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听取建议,听听心声。如果说细节的工作做好了,那么征拆的时候,机会少很多的误会,减少矛盾的发生。
但是,要坚决杜绝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家,以及采取“株连式征拆”和“突击征拆”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拆。相关部门应尽快发布措施,严格追究参与强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策需要及时公开,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前期的工作做好,后面才能顺利的开展。对于老百姓关心的补偿标准,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环节,都给老百姓讲清楚。及时解决有问题的地方,公开透明的展开工作,接受监督。真心让老百姓感受到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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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因强拆引发的诉讼案件,让很多人再次关注到征拆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流程和环节也非常多。
强拆的事情在过去也有发生,比如:2011年8月的一天,凌晨3时,正当人们在梦乡中沉睡的时候,西安市民胡老太家却闯进了一群彪形大汉,将还在睡梦中的她和老伴赶出了家门,随后用挖掘机将包括她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房屋损毁。
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在征收补偿时,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那么有时候民众的意愿是需要征集的,根据人们的诉求,听取老百姓是怎么想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对于后面的征收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征收之前一定要先告知。
程序上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时候征拆涉及的部门特别多,也有房屋评估机构,如何客观公正的处理,是非常繁杂的工作。但是出现非法征拆的事情,很多情况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好,存在相关法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那么发现哪里有问题就应该找对应的方法去解决。
关于结果公开的原则,就需要把相关的公告,程序流程,补偿方案等等,都公布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清楚明白,具体是怎么算面积的,以及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青苗补偿是如何计算的。需要房屋置换的,是换到哪里,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置换。
二、征拆的核心是补偿问题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拆的补偿问题,首先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规定房屋的评估机构是需要有纸质的。评估时是需要安装征收评估办法有章可循的。再就是如果对于评估有异议,老百姓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是复核还有异议,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评估过程也会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比如评估的时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三、关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的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对于非法强拆的规定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征拆过程中以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家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家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征拆单位在实施强制征拆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家,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家。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征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条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征拆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实施征拆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城市房屋征拆法律制度中关于非法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五、解决强拆之痛,不离开温情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的宣传到位,并做好讲解的工作。时刻想着老百姓的利益,多考虑下特殊家庭的情况,多为群众着想。相信应该有很多人都能理解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不会为难征收方。
避免采用非法强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多反思,问题都出在哪里,有没有相关法规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制度趋于完善。
解决强制征拆之痛,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历史经验表明,解决征拆补偿问题,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制定补偿新标准,不能死板采用既往做法。
解决征拆之痛,不离开温情。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时,可以多跟群众聊天,设身处地的为老百姓考虑实际的困难或者忧虑之处。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听取建议,听听心声。如果说细节的工作做好了,那么征拆的时候,机会少很多的误会,减少矛盾的发生。
但是,要坚决杜绝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家,以及采取“株连式征拆”和“突击征拆”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拆。相关部门应尽快发布措施,严格追究参与强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策需要及时公开,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前期的工作做好,后面才能顺利的开展。对于老百姓关心的补偿标准,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环节,都给老百姓讲清楚。及时解决有问题的地方,公开透明的展开工作,接受监督。真心让老百姓感受到温暖。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前段时间因强拆引发的诉讼案件,让很多人再次关注到征拆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流程和环节也非常多。
强拆的事情在过去也有发生,比如:2011年8月的一天,凌晨3时,正当人们在梦乡中沉睡的时候,西安市民胡老太家却闯进了一群彪形大汉,将还在睡梦中的她和老伴赶出了家门,随后用挖掘机将包括她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房屋损毁。
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在征收补偿时,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那么有时候民众的意愿是需要征集的,根据人们的诉求,听取老百姓是怎么想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对于后面的征收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征收之前一定要先告知。
程序上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时候征拆涉及的部门特别多,也有房屋评估机构,如何客观公正的处理,是非常繁杂的工作。但是出现非法征拆的事情,很多情况是有些工作没有做好,存在相关法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那么发现哪里有问题就应该找对应的方法去解决。
关于结果公开的原则,就需要把相关的公告,程序流程,补偿方案等等,都公布给老百姓,让老百姓清楚明白,具体是怎么算面积的,以及补偿款是如何分配的,青苗补偿是如何计算的。需要房屋置换的,是换到哪里,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置换。
二、征拆的核心是补偿问题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拆的补偿问题,首先是要对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规定房屋的评估机构是需要有纸质的。评估时是需要安装征收评估办法有章可循的。再就是如果对于评估有异议,老百姓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如果是复核还有异议,还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评估过程也会有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比如评估的时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三、关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的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对于非法强拆的规定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征拆过程中以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家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家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征拆单位在实施强制征拆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家,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家。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征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法律条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征拆单位采用非法手段实施征拆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城市房屋征拆法律制度中关于非法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五、解决强拆之痛,不离开温情如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在土地征收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的宣传到位,并做好讲解的工作。时刻想着老百姓的利益,多考虑下特殊家庭的情况,多为群众着想。相信应该有很多人都能理解主管部门的工作,也不会为难征收方。
避免采用非法强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关的部门也应该多反思,问题都出在哪里,有没有相关法规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让制度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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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要坚决杜绝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家,以及采取“株连式征拆”和“突击征拆”等方式违法强制征拆。相关部门应尽快发布措施,严格追究参与强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政策需要及时公开,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前期的工作做好,后面才能顺利的开展。对于老百姓关心的补偿标准,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环节,都给老百姓讲清楚。及时解决有问题的地方,公开透明的展开工作,接受监督。真心让老百姓感受到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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