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拆迁那些事(公号ID:chaiqianle)

拆迁补偿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我们也经常提到,拆迁方要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对于大部分家庭而言,“要房子”可能是更好的选择,但这其中就不免会遇到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的问题。

楹庭律师在接待咨询时经常会被问到的一个问题是,补偿比例是否为1:1?而从被拆迁人反映的情况来看,实践中有些地方的补偿比例是高于1:1的,而有些地方则意外的低于1:1。那么究竟怎样的比例才是公平合理的,而遇到不合理补偿比例时,老百姓又该怎么办?

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标准

国家对征地拆迁补偿比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基本上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但是要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因此,置换比例应当不低于1:1。同时还要注意,征收拆迁不仅不能使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还要在此基础上有所提升。

拆迁办会给你指定的几个评估公司对您的房子进行市场价评估,然后实地测量您家的房屋面积(如老的多层单位房测出的面积可能比房产证要大)用评估的单价测量的面积=拆迁赔偿款。当然我们一定要清楚,比例确定多少,也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体现。但房屋拆迁补偿比例不低于1:1,是被拆迁人一定要坚定的原则。

如何能高于1:1?1、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差价大

当被征收人拆迁安置方式选择产权置换时,因为没有原地回迁,而是通过其它区域进行产权置换,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安置地点周边房价存在很大的差异。根据对等原则基本是被拆迁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进行同等置换,就会出现大于1:1的情况。

比如说,被征收房屋在城里面,周边房屋的价格在3万左右,但是安置房的位置不在城里,而是在离城外较远的地方,房价为1万左右,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再按1:1的比例来补偿的话,对被征收人来说,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就出现了高于1:1的现象。

2、征收补偿本身就高

这种情况基本上取决于被征收区域的位置好,地价高,潜力大,或者是征收后用于干什么,拆迁补偿比例基本高于1:1。

例如城中的一块地,被征收方看中了要用于商业开发,此时征收方为了拿到这块地,就会开出很高的拆迁补偿,且安置房也往往是高于1:1的比例,达到上面所说的1:2或是1:3的比例。当然能够拿到高于1:1比例的安置房,这都是与开发商进行周旋之后得到的。

3、原房屋面积过小

比如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的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的第十六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二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低面积补偿,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 二十五条:按照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另外,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第 二十八条: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从各地补偿条例中可以看到,如果被征收房屋面积过小或是存在实际居住困难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纳入到住房屋保障体系范围内。在选择产权置换时,可能会获得相应的住房补助。

补偿比例不合理怎么办?

拒签和维权应是更好的选择。房屋拆迁补偿比例如果低于1:1原则上已经触犯了公平合理的补偿,自然,我们要对这种不合理的补偿首先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其次是紧急联系专门的拆迁律师,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拿到合理的补偿。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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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我们也经常提到,拆迁方要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对于大部分家庭而言,“要房子”可能是更好的选择,但这其中就不免会遇到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的问题。

楹庭律师在接待咨询时经常会被问到的一个问题是,补偿比例是否为1:1?而从被拆迁人反映的情况来看,实践中有些地方的补偿比例是高于1:1的,而有些地方则意外的低于1:1。那么究竟怎样的比例才是公平合理的,而遇到不合理补偿比例时,老百姓又该怎么办?

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标准

国家对征地拆迁补偿比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基本上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但是要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因此,置换比例应当不低于1:1。同时还要注意,征收拆迁不仅不能使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还要在此基础上有所提升。

拆迁办会给你指定的几个评估公司对您的房子进行市场价评估,然后实地测量您家的房屋面积(如老的多层单位房测出的面积可能比房产证要大)用评估的单价测量的面积=拆迁赔偿款。当然我们一定要清楚,比例确定多少,也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体现。但房屋拆迁补偿比例不低于1:1,是被拆迁人一定要坚定的原则。

如何能高于1:1?1、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差价大

当被征收人拆迁安置方式选择产权置换时,因为没有原地回迁,而是通过其它区域进行产权置换,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安置地点周边房价存在很大的差异。根据对等原则基本是被拆迁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进行同等置换,就会出现大于1:1的情况。

比如说,被征收房屋在城里面,周边房屋的价格在3万左右,但是安置房的位置不在城里,而是在离城外较远的地方,房价为1万左右,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再按1:1的比例来补偿的话,对被征收人来说,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就出现了高于1:1的现象。

2、征收补偿本身就高

这种情况基本上取决于被征收区域的位置好,地价高,潜力大,或者是征收后用于干什么,拆迁补偿比例基本高于1:1。

例如城中的一块地,被征收方看中了要用于商业开发,此时征收方为了拿到这块地,就会开出很高的拆迁补偿,且安置房也往往是高于1:1的比例,达到上面所说的1:2或是1:3的比例。当然能够拿到高于1:1比例的安置房,这都是与开发商进行周旋之后得到的。

3、原房屋面积过小

比如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的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的第十六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二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低面积补偿,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 二十五条:按照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另外,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第 二十八条: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从各地补偿条例中可以看到,如果被征收房屋面积过小或是存在实际居住困难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纳入到住房屋保障体系范围内。在选择产权置换时,可能会获得相应的住房补助。

补偿比例不合理怎么办?

拒签和维权应是更好的选择。房屋拆迁补偿比例如果低于1:1原则上已经触犯了公平合理的补偿,自然,我们要对这种不合理的补偿首先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其次是紧急联系专门的拆迁律师,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拿到合理的补偿。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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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我们也经常提到,拆迁方要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对于大部分家庭而言,“要房子”可能是更好的选择,但这其中就不免会遇到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的问题。

楹庭律师在接待咨询时经常会被问到的一个问题是,补偿比例是否为1:1?而从被拆迁人反映的情况来看,实践中有些地方的补偿比例是高于1:1的,而有些地方则意外的低于1:1。那么究竟怎样的比例才是公平合理的,而遇到不合理补偿比例时,老百姓又该怎么办?

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标准

国家对征地拆迁补偿比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基本上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但是要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因此,置换比例应当不低于1:1。同时还要注意,征收拆迁不仅不能使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还要在此基础上有所提升。

拆迁办会给你指定的几个评估公司对您的房子进行市场价评估,然后实地测量您家的房屋面积(如老的多层单位房测出的面积可能比房产证要大)用评估的单价测量的面积=拆迁赔偿款。当然我们一定要清楚,比例确定多少,也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体现。但房屋拆迁补偿比例不低于1:1,是被拆迁人一定要坚定的原则。

如何能高于1:1?1、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差价大

当被征收人拆迁安置方式选择产权置换时,因为没有原地回迁,而是通过其它区域进行产权置换,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安置地点周边房价存在很大的差异。根据对等原则基本是被拆迁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进行同等置换,就会出现大于1:1的情况。

比如说,被征收房屋在城里面,周边房屋的价格在3万左右,但是安置房的位置不在城里,而是在离城外较远的地方,房价为1万左右,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再按1:1的比例来补偿的话,对被征收人来说,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就出现了高于1:1的现象。

2、征收补偿本身就高

这种情况基本上取决于被征收区域的位置好,地价高,潜力大,或者是征收后用于干什么,拆迁补偿比例基本高于1:1。

例如城中的一块地,被征收方看中了要用于商业开发,此时征收方为了拿到这块地,就会开出很高的拆迁补偿,且安置房也往往是高于1:1的比例,达到上面所说的1:2或是1:3的比例。当然能够拿到高于1:1比例的安置房,这都是与开发商进行周旋之后得到的。

3、原房屋面积过小

比如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的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的第十六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二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低面积补偿,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 二十五条:按照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另外,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第 二十八条: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从各地补偿条例中可以看到,如果被征收房屋面积过小或是存在实际居住困难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纳入到住房屋保障体系范围内。在选择产权置换时,可能会获得相应的住房补助。

补偿比例不合理怎么办?

拒签和维权应是更好的选择。房屋拆迁补偿比例如果低于1:1原则上已经触犯了公平合理的补偿,自然,我们要对这种不合理的补偿首先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其次是紧急联系专门的拆迁律师,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拿到合理的补偿。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来源丨拆迁那些事(公号ID:chaiqianle)

拆迁补偿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我们也经常提到,拆迁方要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对于大部分家庭而言,“要房子”可能是更好的选择,但这其中就不免会遇到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的问题。

楹庭律师在接待咨询时经常会被问到的一个问题是,补偿比例是否为1:1?而从被拆迁人反映的情况来看,实践中有些地方的补偿比例是高于1:1的,而有些地方则意外的低于1:1。那么究竟怎样的比例才是公平合理的,而遇到不合理补偿比例时,老百姓又该怎么办?

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标准

国家对征地拆迁补偿比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基本上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但是要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因此,置换比例应当不低于1:1。同时还要注意,征收拆迁不仅不能使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还要在此基础上有所提升。

拆迁办会给你指定的几个评估公司对您的房子进行市场价评估,然后实地测量您家的房屋面积(如老的多层单位房测出的面积可能比房产证要大)用评估的单价测量的面积=拆迁赔偿款。当然我们一定要清楚,比例确定多少,也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体现。但房屋拆迁补偿比例不低于1:1,是被拆迁人一定要坚定的原则。

如何能高于1:1?1、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差价大

当被征收人拆迁安置方式选择产权置换时,因为没有原地回迁,而是通过其它区域进行产权置换,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安置地点周边房价存在很大的差异。根据对等原则基本是被拆迁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进行同等置换,就会出现大于1:1的情况。

比如说,被征收房屋在城里面,周边房屋的价格在3万左右,但是安置房的位置不在城里,而是在离城外较远的地方,房价为1万左右,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再按1:1的比例来补偿的话,对被征收人来说,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就出现了高于1:1的现象。

2、征收补偿本身就高

这种情况基本上取决于被征收区域的位置好,地价高,潜力大,或者是征收后用于干什么,拆迁补偿比例基本高于1:1。

例如城中的一块地,被征收方看中了要用于商业开发,此时征收方为了拿到这块地,就会开出很高的拆迁补偿,且安置房也往往是高于1:1的比例,达到上面所说的1:2或是1:3的比例。当然能够拿到高于1:1比例的安置房,这都是与开发商进行周旋之后得到的。

3、原房屋面积过小

比如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的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的第十六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二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低面积补偿,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 二十五条:按照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另外,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第 二十八条: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从各地补偿条例中可以看到,如果被征收房屋面积过小或是存在实际居住困难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纳入到住房屋保障体系范围内。在选择产权置换时,可能会获得相应的住房补助。

补偿比例不合理怎么办?

拒签和维权应是更好的选择。房屋拆迁补偿比例如果低于1:1原则上已经触犯了公平合理的补偿,自然,我们要对这种不合理的补偿首先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其次是紧急联系专门的拆迁律师,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拿到合理的补偿。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来源丨拆迁那些事(公号ID:chaiqianle)

拆迁补偿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我们也经常提到,拆迁方要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对于大部分家庭而言,“要房子”可能是更好的选择,但这其中就不免会遇到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的问题。

楹庭律师在接待咨询时经常会被问到的一个问题是,补偿比例是否为1:1?而从被拆迁人反映的情况来看,实践中有些地方的补偿比例是高于1:1的,而有些地方则意外的低于1:1。那么究竟怎样的比例才是公平合理的,而遇到不合理补偿比例时,老百姓又该怎么办?

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标准

国家对征地拆迁补偿比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基本上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但是要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因此,置换比例应当不低于1:1。同时还要注意,征收拆迁不仅不能使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还要在此基础上有所提升。

拆迁办会给你指定的几个评估公司对您的房子进行市场价评估,然后实地测量您家的房屋面积(如老的多层单位房测出的面积可能比房产证要大)用评估的单价测量的面积=拆迁赔偿款。当然我们一定要清楚,比例确定多少,也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体现。但房屋拆迁补偿比例不低于1:1,是被拆迁人一定要坚定的原则。

如何能高于1:1?1、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差价大

当被征收人拆迁安置方式选择产权置换时,因为没有原地回迁,而是通过其它区域进行产权置换,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安置地点周边房价存在很大的差异。根据对等原则基本是被拆迁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进行同等置换,就会出现大于1:1的情况。

比如说,被征收房屋在城里面,周边房屋的价格在3万左右,但是安置房的位置不在城里,而是在离城外较远的地方,房价为1万左右,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再按1:1的比例来补偿的话,对被征收人来说,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就出现了高于1:1的现象。

2、征收补偿本身就高

这种情况基本上取决于被征收区域的位置好,地价高,潜力大,或者是征收后用于干什么,拆迁补偿比例基本高于1:1。

例如城中的一块地,被征收方看中了要用于商业开发,此时征收方为了拿到这块地,就会开出很高的拆迁补偿,且安置房也往往是高于1:1的比例,达到上面所说的1:2或是1:3的比例。当然能够拿到高于1:1比例的安置房,这都是与开发商进行周旋之后得到的。

3、原房屋面积过小

比如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的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的第十六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二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低面积补偿,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 二十五条:按照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另外,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第 二十八条: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从各地补偿条例中可以看到,如果被征收房屋面积过小或是存在实际居住困难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纳入到住房屋保障体系范围内。在选择产权置换时,可能会获得相应的住房补助。

补偿比例不合理怎么办?

拒签和维权应是更好的选择。房屋拆迁补偿比例如果低于1:1原则上已经触犯了公平合理的补偿,自然,我们要对这种不合理的补偿首先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其次是紧急联系专门的拆迁律师,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拿到合理的补偿。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来源丨拆迁那些事(公号ID:chaiqianle)

拆迁补偿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我们也经常提到,拆迁方要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对于大部分家庭而言,“要房子”可能是更好的选择,但这其中就不免会遇到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的问题。

楹庭律师在接待咨询时经常会被问到的一个问题是,补偿比例是否为1:1?而从被拆迁人反映的情况来看,实践中有些地方的补偿比例是高于1:1的,而有些地方则意外的低于1:1。那么究竟怎样的比例才是公平合理的,而遇到不合理补偿比例时,老百姓又该怎么办?

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标准

国家对征地拆迁补偿比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基本上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但是要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因此,置换比例应当不低于1:1。同时还要注意,征收拆迁不仅不能使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还要在此基础上有所提升。

拆迁办会给你指定的几个评估公司对您的房子进行市场价评估,然后实地测量您家的房屋面积(如老的多层单位房测出的面积可能比房产证要大)用评估的单价测量的面积=拆迁赔偿款。当然我们一定要清楚,比例确定多少,也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体现。但房屋拆迁补偿比例不低于1:1,是被拆迁人一定要坚定的原则。

如何能高于1:1?1、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差价大

当被征收人拆迁安置方式选择产权置换时,因为没有原地回迁,而是通过其它区域进行产权置换,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安置地点周边房价存在很大的差异。根据对等原则基本是被拆迁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进行同等置换,就会出现大于1:1的情况。

比如说,被征收房屋在城里面,周边房屋的价格在3万左右,但是安置房的位置不在城里,而是在离城外较远的地方,房价为1万左右,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再按1:1的比例来补偿的话,对被征收人来说,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就出现了高于1:1的现象。

2、征收补偿本身就高

这种情况基本上取决于被征收区域的位置好,地价高,潜力大,或者是征收后用于干什么,拆迁补偿比例基本高于1:1。

例如城中的一块地,被征收方看中了要用于商业开发,此时征收方为了拿到这块地,就会开出很高的拆迁补偿,且安置房也往往是高于1:1的比例,达到上面所说的1:2或是1:3的比例。当然能够拿到高于1:1比例的安置房,这都是与开发商进行周旋之后得到的。

3、原房屋面积过小

比如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的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的第十六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二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低面积补偿,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 二十五条:按照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另外,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第 二十八条: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从各地补偿条例中可以看到,如果被征收房屋面积过小或是存在实际居住困难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纳入到住房屋保障体系范围内。在选择产权置换时,可能会获得相应的住房补助。

补偿比例不合理怎么办?

拒签和维权应是更好的选择。房屋拆迁补偿比例如果低于1:1原则上已经触犯了公平合理的补偿,自然,我们要对这种不合理的补偿首先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其次是紧急联系专门的拆迁律师,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拿到合理的补偿。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来源丨拆迁那些事(公号ID:chaiqianle)

拆迁补偿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我们也经常提到,拆迁方要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对于大部分家庭而言,“要房子”可能是更好的选择,但这其中就不免会遇到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的问题。

楹庭律师在接待咨询时经常会被问到的一个问题是,补偿比例是否为1:1?而从被拆迁人反映的情况来看,实践中有些地方的补偿比例是高于1:1的,而有些地方则意外的低于1:1。那么究竟怎样的比例才是公平合理的,而遇到不合理补偿比例时,老百姓又该怎么办?

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标准

国家对征地拆迁补偿比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基本上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但是要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因此,置换比例应当不低于1:1。同时还要注意,征收拆迁不仅不能使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还要在此基础上有所提升。

拆迁办会给你指定的几个评估公司对您的房子进行市场价评估,然后实地测量您家的房屋面积(如老的多层单位房测出的面积可能比房产证要大)用评估的单价测量的面积=拆迁赔偿款。当然我们一定要清楚,比例确定多少,也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体现。但房屋拆迁补偿比例不低于1:1,是被拆迁人一定要坚定的原则。

如何能高于1:1?1、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差价大

当被征收人拆迁安置方式选择产权置换时,因为没有原地回迁,而是通过其它区域进行产权置换,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安置地点周边房价存在很大的差异。根据对等原则基本是被拆迁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进行同等置换,就会出现大于1:1的情况。

比如说,被征收房屋在城里面,周边房屋的价格在3万左右,但是安置房的位置不在城里,而是在离城外较远的地方,房价为1万左右,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再按1:1的比例来补偿的话,对被征收人来说,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就出现了高于1:1的现象。

2、征收补偿本身就高

这种情况基本上取决于被征收区域的位置好,地价高,潜力大,或者是征收后用于干什么,拆迁补偿比例基本高于1:1。

例如城中的一块地,被征收方看中了要用于商业开发,此时征收方为了拿到这块地,就会开出很高的拆迁补偿,且安置房也往往是高于1:1的比例,达到上面所说的1:2或是1:3的比例。当然能够拿到高于1:1比例的安置房,这都是与开发商进行周旋之后得到的。

3、原房屋面积过小

比如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的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的第十六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二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低面积补偿,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 二十五条:按照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另外,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第 二十八条: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从各地补偿条例中可以看到,如果被征收房屋面积过小或是存在实际居住困难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纳入到住房屋保障体系范围内。在选择产权置换时,可能会获得相应的住房补助。

补偿比例不合理怎么办?

拒签和维权应是更好的选择。房屋拆迁补偿比例如果低于1:1原则上已经触犯了公平合理的补偿,自然,我们要对这种不合理的补偿首先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其次是紧急联系专门的拆迁律师,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拿到合理的补偿。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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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我们也经常提到,拆迁方要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对于大部分家庭而言,“要房子”可能是更好的选择,但这其中就不免会遇到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的问题。

楹庭律师在接待咨询时经常会被问到的一个问题是,补偿比例是否为1:1?而从被拆迁人反映的情况来看,实践中有些地方的补偿比例是高于1:1的,而有些地方则意外的低于1:1。那么究竟怎样的比例才是公平合理的,而遇到不合理补偿比例时,老百姓又该怎么办?

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标准

国家对征地拆迁补偿比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基本上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但是要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因此,置换比例应当不低于1:1。同时还要注意,征收拆迁不仅不能使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还要在此基础上有所提升。

拆迁办会给你指定的几个评估公司对您的房子进行市场价评估,然后实地测量您家的房屋面积(如老的多层单位房测出的面积可能比房产证要大)用评估的单价测量的面积=拆迁赔偿款。当然我们一定要清楚,比例确定多少,也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体现。但房屋拆迁补偿比例不低于1:1,是被拆迁人一定要坚定的原则。

如何能高于1:1?1、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差价大

当被征收人拆迁安置方式选择产权置换时,因为没有原地回迁,而是通过其它区域进行产权置换,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安置地点周边房价存在很大的差异。根据对等原则基本是被拆迁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进行同等置换,就会出现大于1:1的情况。

比如说,被征收房屋在城里面,周边房屋的价格在3万左右,但是安置房的位置不在城里,而是在离城外较远的地方,房价为1万左右,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再按1:1的比例来补偿的话,对被征收人来说,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就出现了高于1:1的现象。

2、征收补偿本身就高

这种情况基本上取决于被征收区域的位置好,地价高,潜力大,或者是征收后用于干什么,拆迁补偿比例基本高于1:1。

例如城中的一块地,被征收方看中了要用于商业开发,此时征收方为了拿到这块地,就会开出很高的拆迁补偿,且安置房也往往是高于1:1的比例,达到上面所说的1:2或是1:3的比例。当然能够拿到高于1:1比例的安置房,这都是与开发商进行周旋之后得到的。

3、原房屋面积过小

比如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的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的第十六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二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低面积补偿,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 二十五条:按照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另外,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第 二十八条: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从各地补偿条例中可以看到,如果被征收房屋面积过小或是存在实际居住困难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纳入到住房屋保障体系范围内。在选择产权置换时,可能会获得相应的住房补助。

补偿比例不合理怎么办?

拒签和维权应是更好的选择。房屋拆迁补偿比例如果低于1:1原则上已经触犯了公平合理的补偿,自然,我们要对这种不合理的补偿首先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其次是紧急联系专门的拆迁律师,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拿到合理的补偿。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来源丨拆迁那些事(公号ID:chaiqianle)

拆迁补偿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我们也经常提到,拆迁方要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对于大部分家庭而言,“要房子”可能是更好的选择,但这其中就不免会遇到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的问题。

楹庭律师在接待咨询时经常会被问到的一个问题是,补偿比例是否为1:1?而从被拆迁人反映的情况来看,实践中有些地方的补偿比例是高于1:1的,而有些地方则意外的低于1:1。那么究竟怎样的比例才是公平合理的,而遇到不合理补偿比例时,老百姓又该怎么办?

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标准

国家对征地拆迁补偿比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基本上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但是要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因此,置换比例应当不低于1:1。同时还要注意,征收拆迁不仅不能使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还要在此基础上有所提升。

拆迁办会给你指定的几个评估公司对您的房子进行市场价评估,然后实地测量您家的房屋面积(如老的多层单位房测出的面积可能比房产证要大)用评估的单价测量的面积=拆迁赔偿款。当然我们一定要清楚,比例确定多少,也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体现。但房屋拆迁补偿比例不低于1:1,是被拆迁人一定要坚定的原则。

如何能高于1:1?1、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差价大

当被征收人拆迁安置方式选择产权置换时,因为没有原地回迁,而是通过其它区域进行产权置换,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安置地点周边房价存在很大的差异。根据对等原则基本是被拆迁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进行同等置换,就会出现大于1:1的情况。

比如说,被征收房屋在城里面,周边房屋的价格在3万左右,但是安置房的位置不在城里,而是在离城外较远的地方,房价为1万左右,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再按1:1的比例来补偿的话,对被征收人来说,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就出现了高于1:1的现象。

2、征收补偿本身就高

这种情况基本上取决于被征收区域的位置好,地价高,潜力大,或者是征收后用于干什么,拆迁补偿比例基本高于1:1。

例如城中的一块地,被征收方看中了要用于商业开发,此时征收方为了拿到这块地,就会开出很高的拆迁补偿,且安置房也往往是高于1:1的比例,达到上面所说的1:2或是1:3的比例。当然能够拿到高于1:1比例的安置房,这都是与开发商进行周旋之后得到的。

3、原房屋面积过小

比如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的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的第十六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二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低面积补偿,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 二十五条:按照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另外,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第 二十八条: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从各地补偿条例中可以看到,如果被征收房屋面积过小或是存在实际居住困难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纳入到住房屋保障体系范围内。在选择产权置换时,可能会获得相应的住房补助。

补偿比例不合理怎么办?

拒签和维权应是更好的选择。房屋拆迁补偿比例如果低于1:1原则上已经触犯了公平合理的补偿,自然,我们要对这种不合理的补偿首先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其次是紧急联系专门的拆迁律师,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拿到合理的补偿。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来源丨拆迁那些事(公号ID:chaiqianle)

拆迁补偿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我们也经常提到,拆迁方要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对于大部分家庭而言,“要房子”可能是更好的选择,但这其中就不免会遇到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的问题。

楹庭律师在接待咨询时经常会被问到的一个问题是,补偿比例是否为1:1?而从被拆迁人反映的情况来看,实践中有些地方的补偿比例是高于1:1的,而有些地方则意外的低于1:1。那么究竟怎样的比例才是公平合理的,而遇到不合理补偿比例时,老百姓又该怎么办?

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标准

国家对征地拆迁补偿比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基本上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但是要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因此,置换比例应当不低于1:1。同时还要注意,征收拆迁不仅不能使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还要在此基础上有所提升。

拆迁办会给你指定的几个评估公司对您的房子进行市场价评估,然后实地测量您家的房屋面积(如老的多层单位房测出的面积可能比房产证要大)用评估的单价测量的面积=拆迁赔偿款。当然我们一定要清楚,比例确定多少,也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体现。但房屋拆迁补偿比例不低于1:1,是被拆迁人一定要坚定的原则。

如何能高于1:1?1、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差价大

当被征收人拆迁安置方式选择产权置换时,因为没有原地回迁,而是通过其它区域进行产权置换,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安置地点周边房价存在很大的差异。根据对等原则基本是被拆迁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进行同等置换,就会出现大于1:1的情况。

比如说,被征收房屋在城里面,周边房屋的价格在3万左右,但是安置房的位置不在城里,而是在离城外较远的地方,房价为1万左右,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再按1:1的比例来补偿的话,对被征收人来说,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就出现了高于1:1的现象。

2、征收补偿本身就高

这种情况基本上取决于被征收区域的位置好,地价高,潜力大,或者是征收后用于干什么,拆迁补偿比例基本高于1:1。

例如城中的一块地,被征收方看中了要用于商业开发,此时征收方为了拿到这块地,就会开出很高的拆迁补偿,且安置房也往往是高于1:1的比例,达到上面所说的1:2或是1:3的比例。当然能够拿到高于1:1比例的安置房,这都是与开发商进行周旋之后得到的。

3、原房屋面积过小

比如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的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的第十六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二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低面积补偿,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 二十五条:按照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另外,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第 二十八条: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从各地补偿条例中可以看到,如果被征收房屋面积过小或是存在实际居住困难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纳入到住房屋保障体系范围内。在选择产权置换时,可能会获得相应的住房补助。

补偿比例不合理怎么办?

拒签和维权应是更好的选择。房屋拆迁补偿比例如果低于1:1原则上已经触犯了公平合理的补偿,自然,我们要对这种不合理的补偿首先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其次是紧急联系专门的拆迁律师,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拿到合理的补偿。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来源丨拆迁那些事(公号ID:chaiqianle)

拆迁补偿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我们也经常提到,拆迁方要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对于大部分家庭而言,“要房子”可能是更好的选择,但这其中就不免会遇到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的问题。

楹庭律师在接待咨询时经常会被问到的一个问题是,补偿比例是否为1:1?而从被拆迁人反映的情况来看,实践中有些地方的补偿比例是高于1:1的,而有些地方则意外的低于1:1。那么究竟怎样的比例才是公平合理的,而遇到不合理补偿比例时,老百姓又该怎么办?

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标准

国家对征地拆迁补偿比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基本上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但是要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因此,置换比例应当不低于1:1。同时还要注意,征收拆迁不仅不能使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还要在此基础上有所提升。

拆迁办会给你指定的几个评估公司对您的房子进行市场价评估,然后实地测量您家的房屋面积(如老的多层单位房测出的面积可能比房产证要大)用评估的单价测量的面积=拆迁赔偿款。当然我们一定要清楚,比例确定多少,也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体现。但房屋拆迁补偿比例不低于1:1,是被拆迁人一定要坚定的原则。

如何能高于1:1?1、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差价大

当被征收人拆迁安置方式选择产权置换时,因为没有原地回迁,而是通过其它区域进行产权置换,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安置地点周边房价存在很大的差异。根据对等原则基本是被拆迁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进行同等置换,就会出现大于1:1的情况。

比如说,被征收房屋在城里面,周边房屋的价格在3万左右,但是安置房的位置不在城里,而是在离城外较远的地方,房价为1万左右,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再按1:1的比例来补偿的话,对被征收人来说,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就出现了高于1:1的现象。

2、征收补偿本身就高

这种情况基本上取决于被征收区域的位置好,地价高,潜力大,或者是征收后用于干什么,拆迁补偿比例基本高于1:1。

例如城中的一块地,被征收方看中了要用于商业开发,此时征收方为了拿到这块地,就会开出很高的拆迁补偿,且安置房也往往是高于1:1的比例,达到上面所说的1:2或是1:3的比例。当然能够拿到高于1:1比例的安置房,这都是与开发商进行周旋之后得到的。

3、原房屋面积过小

比如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的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的第十六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二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低面积补偿,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 二十五条:按照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另外,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第 二十八条: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从各地补偿条例中可以看到,如果被征收房屋面积过小或是存在实际居住困难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纳入到住房屋保障体系范围内。在选择产权置换时,可能会获得相应的住房补助。

补偿比例不合理怎么办?

拒签和维权应是更好的选择。房屋拆迁补偿比例如果低于1:1原则上已经触犯了公平合理的补偿,自然,我们要对这种不合理的补偿首先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其次是紧急联系专门的拆迁律师,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拿到合理的补偿。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来源丨拆迁那些事(公号ID:chaiqianle)

拆迁补偿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我们也经常提到,拆迁方要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对于大部分家庭而言,“要房子”可能是更好的选择,但这其中就不免会遇到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的问题。

楹庭律师在接待咨询时经常会被问到的一个问题是,补偿比例是否为1:1?而从被拆迁人反映的情况来看,实践中有些地方的补偿比例是高于1:1的,而有些地方则意外的低于1:1。那么究竟怎样的比例才是公平合理的,而遇到不合理补偿比例时,老百姓又该怎么办?

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标准

国家对征地拆迁补偿比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基本上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但是要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因此,置换比例应当不低于1:1。同时还要注意,征收拆迁不仅不能使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还要在此基础上有所提升。

拆迁办会给你指定的几个评估公司对您的房子进行市场价评估,然后实地测量您家的房屋面积(如老的多层单位房测出的面积可能比房产证要大)用评估的单价测量的面积=拆迁赔偿款。当然我们一定要清楚,比例确定多少,也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体现。但房屋拆迁补偿比例不低于1:1,是被拆迁人一定要坚定的原则。

如何能高于1:1?1、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差价大

当被征收人拆迁安置方式选择产权置换时,因为没有原地回迁,而是通过其它区域进行产权置换,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安置地点周边房价存在很大的差异。根据对等原则基本是被拆迁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进行同等置换,就会出现大于1:1的情况。

比如说,被征收房屋在城里面,周边房屋的价格在3万左右,但是安置房的位置不在城里,而是在离城外较远的地方,房价为1万左右,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再按1:1的比例来补偿的话,对被征收人来说,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就出现了高于1:1的现象。

2、征收补偿本身就高

这种情况基本上取决于被征收区域的位置好,地价高,潜力大,或者是征收后用于干什么,拆迁补偿比例基本高于1:1。

例如城中的一块地,被征收方看中了要用于商业开发,此时征收方为了拿到这块地,就会开出很高的拆迁补偿,且安置房也往往是高于1:1的比例,达到上面所说的1:2或是1:3的比例。当然能够拿到高于1:1比例的安置房,这都是与开发商进行周旋之后得到的。

3、原房屋面积过小

比如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的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的第十六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二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低面积补偿,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 二十五条:按照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另外,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第 二十八条: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从各地补偿条例中可以看到,如果被征收房屋面积过小或是存在实际居住困难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纳入到住房屋保障体系范围内。在选择产权置换时,可能会获得相应的住房补助。

补偿比例不合理怎么办?

拒签和维权应是更好的选择。房屋拆迁补偿比例如果低于1:1原则上已经触犯了公平合理的补偿,自然,我们要对这种不合理的补偿首先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其次是紧急联系专门的拆迁律师,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拿到合理的补偿。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来源丨拆迁那些事(公号ID:chaiqianle)

拆迁补偿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我们也经常提到,拆迁方要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对于大部分家庭而言,“要房子”可能是更好的选择,但这其中就不免会遇到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的问题。

楹庭律师在接待咨询时经常会被问到的一个问题是,补偿比例是否为1:1?而从被拆迁人反映的情况来看,实践中有些地方的补偿比例是高于1:1的,而有些地方则意外的低于1:1。那么究竟怎样的比例才是公平合理的,而遇到不合理补偿比例时,老百姓又该怎么办?

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标准

国家对征地拆迁补偿比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基本上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但是要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因此,置换比例应当不低于1:1。同时还要注意,征收拆迁不仅不能使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还要在此基础上有所提升。

拆迁办会给你指定的几个评估公司对您的房子进行市场价评估,然后实地测量您家的房屋面积(如老的多层单位房测出的面积可能比房产证要大)用评估的单价测量的面积=拆迁赔偿款。当然我们一定要清楚,比例确定多少,也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体现。但房屋拆迁补偿比例不低于1:1,是被拆迁人一定要坚定的原则。

如何能高于1:1?1、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差价大

当被征收人拆迁安置方式选择产权置换时,因为没有原地回迁,而是通过其它区域进行产权置换,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安置地点周边房价存在很大的差异。根据对等原则基本是被拆迁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进行同等置换,就会出现大于1:1的情况。

比如说,被征收房屋在城里面,周边房屋的价格在3万左右,但是安置房的位置不在城里,而是在离城外较远的地方,房价为1万左右,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再按1:1的比例来补偿的话,对被征收人来说,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就出现了高于1:1的现象。

2、征收补偿本身就高

这种情况基本上取决于被征收区域的位置好,地价高,潜力大,或者是征收后用于干什么,拆迁补偿比例基本高于1:1。

例如城中的一块地,被征收方看中了要用于商业开发,此时征收方为了拿到这块地,就会开出很高的拆迁补偿,且安置房也往往是高于1:1的比例,达到上面所说的1:2或是1:3的比例。当然能够拿到高于1:1比例的安置房,这都是与开发商进行周旋之后得到的。

3、原房屋面积过小

比如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的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的第十六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二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低面积补偿,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 二十五条:按照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另外,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第 二十八条: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从各地补偿条例中可以看到,如果被征收房屋面积过小或是存在实际居住困难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纳入到住房屋保障体系范围内。在选择产权置换时,可能会获得相应的住房补助。

补偿比例不合理怎么办?

拒签和维权应是更好的选择。房屋拆迁补偿比例如果低于1:1原则上已经触犯了公平合理的补偿,自然,我们要对这种不合理的补偿首先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其次是紧急联系专门的拆迁律师,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拿到合理的补偿。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来源丨拆迁那些事(公号ID:chaiqianle)

拆迁补偿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我们也经常提到,拆迁方要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对于大部分家庭而言,“要房子”可能是更好的选择,但这其中就不免会遇到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的问题。

楹庭律师在接待咨询时经常会被问到的一个问题是,补偿比例是否为1:1?而从被拆迁人反映的情况来看,实践中有些地方的补偿比例是高于1:1的,而有些地方则意外的低于1:1。那么究竟怎样的比例才是公平合理的,而遇到不合理补偿比例时,老百姓又该怎么办?

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标准

国家对征地拆迁补偿比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基本上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但是要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因此,置换比例应当不低于1:1。同时还要注意,征收拆迁不仅不能使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还要在此基础上有所提升。

拆迁办会给你指定的几个评估公司对您的房子进行市场价评估,然后实地测量您家的房屋面积(如老的多层单位房测出的面积可能比房产证要大)用评估的单价测量的面积=拆迁赔偿款。当然我们一定要清楚,比例确定多少,也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体现。但房屋拆迁补偿比例不低于1:1,是被拆迁人一定要坚定的原则。

如何能高于1:1?1、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差价大

当被征收人拆迁安置方式选择产权置换时,因为没有原地回迁,而是通过其它区域进行产权置换,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安置地点周边房价存在很大的差异。根据对等原则基本是被拆迁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进行同等置换,就会出现大于1:1的情况。

比如说,被征收房屋在城里面,周边房屋的价格在3万左右,但是安置房的位置不在城里,而是在离城外较远的地方,房价为1万左右,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再按1:1的比例来补偿的话,对被征收人来说,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就出现了高于1:1的现象。

2、征收补偿本身就高

这种情况基本上取决于被征收区域的位置好,地价高,潜力大,或者是征收后用于干什么,拆迁补偿比例基本高于1:1。

例如城中的一块地,被征收方看中了要用于商业开发,此时征收方为了拿到这块地,就会开出很高的拆迁补偿,且安置房也往往是高于1:1的比例,达到上面所说的1:2或是1:3的比例。当然能够拿到高于1:1比例的安置房,这都是与开发商进行周旋之后得到的。

3、原房屋面积过小

比如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的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的第十六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二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低面积补偿,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 二十五条:按照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另外,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第 二十八条: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从各地补偿条例中可以看到,如果被征收房屋面积过小或是存在实际居住困难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纳入到住房屋保障体系范围内。在选择产权置换时,可能会获得相应的住房补助。

补偿比例不合理怎么办?

拒签和维权应是更好的选择。房屋拆迁补偿比例如果低于1:1原则上已经触犯了公平合理的补偿,自然,我们要对这种不合理的补偿首先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其次是紧急联系专门的拆迁律师,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拿到合理的补偿。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来源丨拆迁那些事(公号ID:chaiqianle)

拆迁补偿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我们也经常提到,拆迁方要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对于大部分家庭而言,“要房子”可能是更好的选择,但这其中就不免会遇到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的问题。

楹庭律师在接待咨询时经常会被问到的一个问题是,补偿比例是否为1:1?而从被拆迁人反映的情况来看,实践中有些地方的补偿比例是高于1:1的,而有些地方则意外的低于1:1。那么究竟怎样的比例才是公平合理的,而遇到不合理补偿比例时,老百姓又该怎么办?

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标准

国家对征地拆迁补偿比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基本上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但是要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因此,置换比例应当不低于1:1。同时还要注意,征收拆迁不仅不能使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还要在此基础上有所提升。

拆迁办会给你指定的几个评估公司对您的房子进行市场价评估,然后实地测量您家的房屋面积(如老的多层单位房测出的面积可能比房产证要大)用评估的单价测量的面积=拆迁赔偿款。当然我们一定要清楚,比例确定多少,也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体现。但房屋拆迁补偿比例不低于1:1,是被拆迁人一定要坚定的原则。

如何能高于1:1?1、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差价大

当被征收人拆迁安置方式选择产权置换时,因为没有原地回迁,而是通过其它区域进行产权置换,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安置地点周边房价存在很大的差异。根据对等原则基本是被拆迁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进行同等置换,就会出现大于1:1的情况。

比如说,被征收房屋在城里面,周边房屋的价格在3万左右,但是安置房的位置不在城里,而是在离城外较远的地方,房价为1万左右,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再按1:1的比例来补偿的话,对被征收人来说,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就出现了高于1:1的现象。

2、征收补偿本身就高

这种情况基本上取决于被征收区域的位置好,地价高,潜力大,或者是征收后用于干什么,拆迁补偿比例基本高于1:1。

例如城中的一块地,被征收方看中了要用于商业开发,此时征收方为了拿到这块地,就会开出很高的拆迁补偿,且安置房也往往是高于1:1的比例,达到上面所说的1:2或是1:3的比例。当然能够拿到高于1:1比例的安置房,这都是与开发商进行周旋之后得到的。

3、原房屋面积过小

比如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的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的第十六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二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低面积补偿,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 二十五条:按照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另外,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第 二十八条: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从各地补偿条例中可以看到,如果被征收房屋面积过小或是存在实际居住困难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纳入到住房屋保障体系范围内。在选择产权置换时,可能会获得相应的住房补助。

补偿比例不合理怎么办?

拒签和维权应是更好的选择。房屋拆迁补偿比例如果低于1:1原则上已经触犯了公平合理的补偿,自然,我们要对这种不合理的补偿首先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其次是紧急联系专门的拆迁律师,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拿到合理的补偿。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来源丨拆迁那些事(公号ID:chaiqianle)

拆迁补偿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我们也经常提到,拆迁方要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对于大部分家庭而言,“要房子”可能是更好的选择,但这其中就不免会遇到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的问题。

楹庭律师在接待咨询时经常会被问到的一个问题是,补偿比例是否为1:1?而从被拆迁人反映的情况来看,实践中有些地方的补偿比例是高于1:1的,而有些地方则意外的低于1:1。那么究竟怎样的比例才是公平合理的,而遇到不合理补偿比例时,老百姓又该怎么办?

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标准

国家对征地拆迁补偿比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基本上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但是要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因此,置换比例应当不低于1:1。同时还要注意,征收拆迁不仅不能使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还要在此基础上有所提升。

拆迁办会给你指定的几个评估公司对您的房子进行市场价评估,然后实地测量您家的房屋面积(如老的多层单位房测出的面积可能比房产证要大)用评估的单价测量的面积=拆迁赔偿款。当然我们一定要清楚,比例确定多少,也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体现。但房屋拆迁补偿比例不低于1:1,是被拆迁人一定要坚定的原则。

如何能高于1:1?1、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差价大

当被征收人拆迁安置方式选择产权置换时,因为没有原地回迁,而是通过其它区域进行产权置换,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安置地点周边房价存在很大的差异。根据对等原则基本是被拆迁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进行同等置换,就会出现大于1:1的情况。

比如说,被征收房屋在城里面,周边房屋的价格在3万左右,但是安置房的位置不在城里,而是在离城外较远的地方,房价为1万左右,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再按1:1的比例来补偿的话,对被征收人来说,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就出现了高于1:1的现象。

2、征收补偿本身就高

这种情况基本上取决于被征收区域的位置好,地价高,潜力大,或者是征收后用于干什么,拆迁补偿比例基本高于1:1。

例如城中的一块地,被征收方看中了要用于商业开发,此时征收方为了拿到这块地,就会开出很高的拆迁补偿,且安置房也往往是高于1:1的比例,达到上面所说的1:2或是1:3的比例。当然能够拿到高于1:1比例的安置房,这都是与开发商进行周旋之后得到的。

3、原房屋面积过小

比如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的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的第十六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二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低面积补偿,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 二十五条:按照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另外,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第 二十八条: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从各地补偿条例中可以看到,如果被征收房屋面积过小或是存在实际居住困难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纳入到住房屋保障体系范围内。在选择产权置换时,可能会获得相应的住房补助。

补偿比例不合理怎么办?

拒签和维权应是更好的选择。房屋拆迁补偿比例如果低于1:1原则上已经触犯了公平合理的补偿,自然,我们要对这种不合理的补偿首先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其次是紧急联系专门的拆迁律师,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拿到合理的补偿。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来源丨拆迁那些事(公号ID:chaiqianle)

拆迁补偿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我们也经常提到,拆迁方要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对于大部分家庭而言,“要房子”可能是更好的选择,但这其中就不免会遇到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的问题。

楹庭律师在接待咨询时经常会被问到的一个问题是,补偿比例是否为1:1?而从被拆迁人反映的情况来看,实践中有些地方的补偿比例是高于1:1的,而有些地方则意外的低于1:1。那么究竟怎样的比例才是公平合理的,而遇到不合理补偿比例时,老百姓又该怎么办?

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标准

国家对征地拆迁补偿比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基本上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但是要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因此,置换比例应当不低于1:1。同时还要注意,征收拆迁不仅不能使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还要在此基础上有所提升。

拆迁办会给你指定的几个评估公司对您的房子进行市场价评估,然后实地测量您家的房屋面积(如老的多层单位房测出的面积可能比房产证要大)用评估的单价测量的面积=拆迁赔偿款。当然我们一定要清楚,比例确定多少,也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体现。但房屋拆迁补偿比例不低于1:1,是被拆迁人一定要坚定的原则。

如何能高于1:1?1、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差价大

当被征收人拆迁安置方式选择产权置换时,因为没有原地回迁,而是通过其它区域进行产权置换,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安置地点周边房价存在很大的差异。根据对等原则基本是被拆迁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进行同等置换,就会出现大于1:1的情况。

比如说,被征收房屋在城里面,周边房屋的价格在3万左右,但是安置房的位置不在城里,而是在离城外较远的地方,房价为1万左右,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再按1:1的比例来补偿的话,对被征收人来说,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就出现了高于1:1的现象。

2、征收补偿本身就高

这种情况基本上取决于被征收区域的位置好,地价高,潜力大,或者是征收后用于干什么,拆迁补偿比例基本高于1:1。

例如城中的一块地,被征收方看中了要用于商业开发,此时征收方为了拿到这块地,就会开出很高的拆迁补偿,且安置房也往往是高于1:1的比例,达到上面所说的1:2或是1:3的比例。当然能够拿到高于1:1比例的安置房,这都是与开发商进行周旋之后得到的。

3、原房屋面积过小

比如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的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的第十六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二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低面积补偿,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 二十五条:按照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另外,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第 二十八条: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从各地补偿条例中可以看到,如果被征收房屋面积过小或是存在实际居住困难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纳入到住房屋保障体系范围内。在选择产权置换时,可能会获得相应的住房补助。

补偿比例不合理怎么办?

拒签和维权应是更好的选择。房屋拆迁补偿比例如果低于1:1原则上已经触犯了公平合理的补偿,自然,我们要对这种不合理的补偿首先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其次是紧急联系专门的拆迁律师,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拿到合理的补偿。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来源丨拆迁那些事(公号ID:chaiqianle)

拆迁补偿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我们也经常提到,拆迁方要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对于大部分家庭而言,“要房子”可能是更好的选择,但这其中就不免会遇到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的问题。

楹庭律师在接待咨询时经常会被问到的一个问题是,补偿比例是否为1:1?而从被拆迁人反映的情况来看,实践中有些地方的补偿比例是高于1:1的,而有些地方则意外的低于1:1。那么究竟怎样的比例才是公平合理的,而遇到不合理补偿比例时,老百姓又该怎么办?

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标准

国家对征地拆迁补偿比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基本上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但是要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因此,置换比例应当不低于1:1。同时还要注意,征收拆迁不仅不能使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还要在此基础上有所提升。

拆迁办会给你指定的几个评估公司对您的房子进行市场价评估,然后实地测量您家的房屋面积(如老的多层单位房测出的面积可能比房产证要大)用评估的单价测量的面积=拆迁赔偿款。当然我们一定要清楚,比例确定多少,也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体现。但房屋拆迁补偿比例不低于1:1,是被拆迁人一定要坚定的原则。

如何能高于1:1?1、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差价大

当被征收人拆迁安置方式选择产权置换时,因为没有原地回迁,而是通过其它区域进行产权置换,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安置地点周边房价存在很大的差异。根据对等原则基本是被拆迁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进行同等置换,就会出现大于1:1的情况。

比如说,被征收房屋在城里面,周边房屋的价格在3万左右,但是安置房的位置不在城里,而是在离城外较远的地方,房价为1万左右,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再按1:1的比例来补偿的话,对被征收人来说,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就出现了高于1:1的现象。

2、征收补偿本身就高

这种情况基本上取决于被征收区域的位置好,地价高,潜力大,或者是征收后用于干什么,拆迁补偿比例基本高于1:1。

例如城中的一块地,被征收方看中了要用于商业开发,此时征收方为了拿到这块地,就会开出很高的拆迁补偿,且安置房也往往是高于1:1的比例,达到上面所说的1:2或是1:3的比例。当然能够拿到高于1:1比例的安置房,这都是与开发商进行周旋之后得到的。

3、原房屋面积过小

比如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的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的第十六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二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低面积补偿,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 二十五条:按照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另外,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第 二十八条: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从各地补偿条例中可以看到,如果被征收房屋面积过小或是存在实际居住困难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纳入到住房屋保障体系范围内。在选择产权置换时,可能会获得相应的住房补助。

补偿比例不合理怎么办?

拒签和维权应是更好的选择。房屋拆迁补偿比例如果低于1:1原则上已经触犯了公平合理的补偿,自然,我们要对这种不合理的补偿首先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其次是紧急联系专门的拆迁律师,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拿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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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我们也经常提到,拆迁方要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对于大部分家庭而言,“要房子”可能是更好的选择,但这其中就不免会遇到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的问题。

楹庭律师在接待咨询时经常会被问到的一个问题是,补偿比例是否为1:1?而从被拆迁人反映的情况来看,实践中有些地方的补偿比例是高于1:1的,而有些地方则意外的低于1:1。那么究竟怎样的比例才是公平合理的,而遇到不合理补偿比例时,老百姓又该怎么办?

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标准

国家对征地拆迁补偿比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基本上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但是要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因此,置换比例应当不低于1:1。同时还要注意,征收拆迁不仅不能使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还要在此基础上有所提升。

拆迁办会给你指定的几个评估公司对您的房子进行市场价评估,然后实地测量您家的房屋面积(如老的多层单位房测出的面积可能比房产证要大)用评估的单价测量的面积=拆迁赔偿款。当然我们一定要清楚,比例确定多少,也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体现。但房屋拆迁补偿比例不低于1:1,是被拆迁人一定要坚定的原则。

如何能高于1:1?1、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差价大

当被征收人拆迁安置方式选择产权置换时,因为没有原地回迁,而是通过其它区域进行产权置换,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安置地点周边房价存在很大的差异。根据对等原则基本是被拆迁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进行同等置换,就会出现大于1:1的情况。

比如说,被征收房屋在城里面,周边房屋的价格在3万左右,但是安置房的位置不在城里,而是在离城外较远的地方,房价为1万左右,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再按1:1的比例来补偿的话,对被征收人来说,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就出现了高于1:1的现象。

2、征收补偿本身就高

这种情况基本上取决于被征收区域的位置好,地价高,潜力大,或者是征收后用于干什么,拆迁补偿比例基本高于1:1。

例如城中的一块地,被征收方看中了要用于商业开发,此时征收方为了拿到这块地,就会开出很高的拆迁补偿,且安置房也往往是高于1:1的比例,达到上面所说的1:2或是1:3的比例。当然能够拿到高于1:1比例的安置房,这都是与开发商进行周旋之后得到的。

3、原房屋面积过小

比如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的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的第十六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二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低面积补偿,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 二十五条:按照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另外,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第 二十八条: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从各地补偿条例中可以看到,如果被征收房屋面积过小或是存在实际居住困难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纳入到住房屋保障体系范围内。在选择产权置换时,可能会获得相应的住房补助。

补偿比例不合理怎么办?

拒签和维权应是更好的选择。房屋拆迁补偿比例如果低于1:1原则上已经触犯了公平合理的补偿,自然,我们要对这种不合理的补偿首先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其次是紧急联系专门的拆迁律师,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拿到合理的补偿。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来源丨拆迁那些事(公号ID:chaiqianle)

拆迁补偿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热点。我们也经常提到,拆迁方要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对于大部分家庭而言,“要房子”可能是更好的选择,但这其中就不免会遇到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的问题。

楹庭律师在接待咨询时经常会被问到的一个问题是,补偿比例是否为1:1?而从被拆迁人反映的情况来看,实践中有些地方的补偿比例是高于1:1的,而有些地方则意外的低于1:1。那么究竟怎样的比例才是公平合理的,而遇到不合理补偿比例时,老百姓又该怎么办?

拆迁产权置换补偿比例标准

国家对征地拆迁补偿比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基本上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但是要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因此,置换比例应当不低于1:1。同时还要注意,征收拆迁不仅不能使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还要在此基础上有所提升。

拆迁办会给你指定的几个评估公司对您的房子进行市场价评估,然后实地测量您家的房屋面积(如老的多层单位房测出的面积可能比房产证要大)用评估的单价测量的面积=拆迁赔偿款。当然我们一定要清楚,比例确定多少,也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体现。但房屋拆迁补偿比例不低于1:1,是被拆迁人一定要坚定的原则。

如何能高于1:1?1、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差价大

当被征收人拆迁安置方式选择产权置换时,因为没有原地回迁,而是通过其它区域进行产权置换,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安置地点周边房价存在很大的差异。根据对等原则基本是被拆迁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进行同等置换,就会出现大于1:1的情况。

比如说,被征收房屋在城里面,周边房屋的价格在3万左右,但是安置房的位置不在城里,而是在离城外较远的地方,房价为1万左右,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再按1:1的比例来补偿的话,对被征收人来说,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就出现了高于1:1的现象。

2、征收补偿本身就高

这种情况基本上取决于被征收区域的位置好,地价高,潜力大,或者是征收后用于干什么,拆迁补偿比例基本高于1:1。

例如城中的一块地,被征收方看中了要用于商业开发,此时征收方为了拿到这块地,就会开出很高的拆迁补偿,且安置房也往往是高于1:1的比例,达到上面所说的1:2或是1:3的比例。当然能够拿到高于1:1比例的安置房,这都是与开发商进行周旋之后得到的。

3、原房屋面积过小

比如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的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的第十六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二十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低面积补偿,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 二十五条:按照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另外,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第 二十八条: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从各地补偿条例中可以看到,如果被征收房屋面积过小或是存在实际居住困难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纳入到住房屋保障体系范围内。在选择产权置换时,可能会获得相应的住房补助。

补偿比例不合理怎么办?

拒签和维权应是更好的选择。房屋拆迁补偿比例如果低于1:1原则上已经触犯了公平合理的补偿,自然,我们要对这种不合理的补偿首先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其次是紧急联系专门的拆迁律师,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拿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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