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决定书时间远超房屋征收决定期限是否存在公平合理的问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杨庆律师为大家讲解相关的拆迁法律知识。

国有土地房屋补偿决定书,作出决定的时间,远远超出征收决定的,征收期限是否存在公平合理的问题。

问题是这样的,楹庭律所代理的河南省余某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维权案例过程中,出现了区主管部门于2015年作出某旧城改造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公告,但是,一直没有组织实施征收。

当事人也一直正常居住在此,直到2018年某拆迁指挥部,发放安置补偿方案宣传册,并口头要求当事人限期签订补偿协议,逾期签订补偿协议,将会失去奖励机制,并且可能面临强制拆除等等一系列行为。

当事人认为,2015年的征收决定明显的不合法,2018年的安置补偿方案宣传手册所确定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条件也明显不合理。于是,就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主动找律师介入维权。

在律师维权过程中,区主管部门因为改造项目的进度问题,单方面做出来补偿认定书。该补偿认定书,只确认了数额补偿当事人,于是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补偿决定书。

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书,法院审理过程中,采用了是否违反公平基本原则的一个观点,该观点是这样阐述的,因为征收决定明确了征收期限,区主管部门作为征收部门,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实施征收,直到2018年,进行征收时,征收的补偿标准是否依然用2015年时的征收标准,这里明显存在一个不公平的问题,大家都知道三年的时间,房屋的价格和房屋的价值,明显有上升的趋势。

2018年的征收及补偿决定采用2015年的标准明显存在不合理,因此,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认为2018年作出的补偿决定明显违反了公平的基本原则。

所以,后来主管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也予以撤销。如果大家在维权过程中,主管部门做出的补偿决定的时间,要远远早于征收决定的时间,并且,所采纳的征收标准还是原来征收时间的补偿标准,那么明显是存在不公平的。大家可以采取法律维权的方式予以解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法律建议,如有同类问题请联系律师具体咨询!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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