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政企纠纷专家律师团队的首 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来到辽宁某中级法院,代理某出口型机械加工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主管部门违约的政企纠纷案件。
【案情概要】
2012年11月,某公司同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某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约定某公司以出让金628万元 购得位于某经济开发区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为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为50年,交付土地时间为2012年11月。2012年11月,某公司缴纳了除竞买保证金外的剩余合同价款308万元,至此某公司共计缴纳土地出让金628万元,除此之外,某公司向某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254340元。某公司签订合同后,开始对涉案土地进行投入,但主管部门没有将全部土地交付给某公司,导致某公司无法进行正常开工建设。后经某公司多次催促仍未能交付,给委托人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某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风采】
本案诉讼代理律师为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董国女律师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路永强律师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的高 级合伙律师,两位律师均为楹庭拆迁律师团的首 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在拆迁补偿方面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路永强律师在行政诉讼方面也有近10年的执业经验。本案过程中,为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在进行认真、完整的调查取证后,梳理案件思路,明确办案方向,向法庭提交了主要的10份有力证据,加上庭审中法理与情理结合的陈述,使本案在一审法院都获得了部分胜诉判决。由于一审法院对涉案相关的重要事实没有审查认定,导致我方对赔偿数额不满意,因此二审期间两位律师强调一审法院没有审查的证据,有效促进二审法院法官清晰总结出二审争议焦点,从而获得胜诉。此次中院开庭,是即高院胜诉判决后的乘胜追击,两位首 席律师在庭前已经做好充分的准备,庭审会更加精彩!
【法律分析】
某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与被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政府违约,被告不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等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土地出让金并赔偿损失。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2020年8月20日,政企纠纷专家律师团队的首 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来到辽宁某中级法院,代理某出口型机械加工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主管部门违约的政企纠纷案件。
【案情概要】
2012年11月,某公司同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某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约定某公司以出让金628万元 购得位于某经济开发区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为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为50年,交付土地时间为2012年11月。2012年11月,某公司缴纳了除竞买保证金外的剩余合同价款308万元,至此某公司共计缴纳土地出让金628万元,除此之外,某公司向某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254340元。某公司签订合同后,开始对涉案土地进行投入,但主管部门没有将全部土地交付给某公司,导致某公司无法进行正常开工建设。后经某公司多次催促仍未能交付,给委托人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某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风采】
本案诉讼代理律师为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董国女律师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路永强律师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的高 级合伙律师,两位律师均为楹庭拆迁律师团的首 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在拆迁补偿方面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路永强律师在行政诉讼方面也有近10年的执业经验。本案过程中,为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在进行认真、完整的调查取证后,梳理案件思路,明确办案方向,向法庭提交了主要的10份有力证据,加上庭审中法理与情理结合的陈述,使本案在一审法院都获得了部分胜诉判决。由于一审法院对涉案相关的重要事实没有审查认定,导致我方对赔偿数额不满意,因此二审期间两位律师强调一审法院没有审查的证据,有效促进二审法院法官清晰总结出二审争议焦点,从而获得胜诉。此次中院开庭,是即高院胜诉判决后的乘胜追击,两位首 席律师在庭前已经做好充分的准备,庭审会更加精彩!
【法律分析】
某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与被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政府违约,被告不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等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土地出让金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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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政企纠纷专家律师团队的首 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来到辽宁某中级法院,代理某出口型机械加工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主管部门违约的政企纠纷案件。
【案情概要】
2012年11月,某公司同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某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约定某公司以出让金628万元 购得位于某经济开发区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为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为50年,交付土地时间为2012年11月。2012年11月,某公司缴纳了除竞买保证金外的剩余合同价款308万元,至此某公司共计缴纳土地出让金628万元,除此之外,某公司向某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254340元。某公司签订合同后,开始对涉案土地进行投入,但主管部门没有将全部土地交付给某公司,导致某公司无法进行正常开工建设。后经某公司多次催促仍未能交付,给委托人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某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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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诉讼代理律师为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董国女律师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路永强律师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的高 级合伙律师,两位律师均为楹庭拆迁律师团的首 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在拆迁补偿方面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路永强律师在行政诉讼方面也有近10年的执业经验。本案过程中,为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在进行认真、完整的调查取证后,梳理案件思路,明确办案方向,向法庭提交了主要的10份有力证据,加上庭审中法理与情理结合的陈述,使本案在一审法院都获得了部分胜诉判决。由于一审法院对涉案相关的重要事实没有审查认定,导致我方对赔偿数额不满意,因此二审期间两位律师强调一审法院没有审查的证据,有效促进二审法院法官清晰总结出二审争议焦点,从而获得胜诉。此次中院开庭,是即高院胜诉判决后的乘胜追击,两位首 席律师在庭前已经做好充分的准备,庭审会更加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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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与被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政府违约,被告不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等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土地出让金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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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政企纠纷专家律师团队的首 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来到辽宁某中级法院,代理某出口型机械加工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主管部门违约的政企纠纷案件。
【案情概要】
2012年11月,某公司同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某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约定某公司以出让金628万元 购得位于某经济开发区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为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为50年,交付土地时间为2012年11月。2012年11月,某公司缴纳了除竞买保证金外的剩余合同价款308万元,至此某公司共计缴纳土地出让金628万元,除此之外,某公司向某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254340元。某公司签订合同后,开始对涉案土地进行投入,但主管部门没有将全部土地交付给某公司,导致某公司无法进行正常开工建设。后经某公司多次催促仍未能交付,给委托人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某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风采】
本案诉讼代理律师为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董国女律师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路永强律师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的高 级合伙律师,两位律师均为楹庭拆迁律师团的首 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在拆迁补偿方面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路永强律师在行政诉讼方面也有近10年的执业经验。本案过程中,为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在进行认真、完整的调查取证后,梳理案件思路,明确办案方向,向法庭提交了主要的10份有力证据,加上庭审中法理与情理结合的陈述,使本案在一审法院都获得了部分胜诉判决。由于一审法院对涉案相关的重要事实没有审查认定,导致我方对赔偿数额不满意,因此二审期间两位律师强调一审法院没有审查的证据,有效促进二审法院法官清晰总结出二审争议焦点,从而获得胜诉。此次中院开庭,是即高院胜诉判决后的乘胜追击,两位首 席律师在庭前已经做好充分的准备,庭审会更加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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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与被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政府违约,被告不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等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土地出让金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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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政企纠纷专家律师团队的首 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来到辽宁某中级法院,代理某出口型机械加工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主管部门违约的政企纠纷案件。
【案情概要】
2012年11月,某公司同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某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约定某公司以出让金628万元 购得位于某经济开发区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为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为50年,交付土地时间为2012年11月。2012年11月,某公司缴纳了除竞买保证金外的剩余合同价款308万元,至此某公司共计缴纳土地出让金628万元,除此之外,某公司向某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254340元。某公司签订合同后,开始对涉案土地进行投入,但主管部门没有将全部土地交付给某公司,导致某公司无法进行正常开工建设。后经某公司多次催促仍未能交付,给委托人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某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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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诉讼代理律师为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董国女律师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路永强律师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的高 级合伙律师,两位律师均为楹庭拆迁律师团的首 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在拆迁补偿方面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路永强律师在行政诉讼方面也有近10年的执业经验。本案过程中,为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在进行认真、完整的调查取证后,梳理案件思路,明确办案方向,向法庭提交了主要的10份有力证据,加上庭审中法理与情理结合的陈述,使本案在一审法院都获得了部分胜诉判决。由于一审法院对涉案相关的重要事实没有审查认定,导致我方对赔偿数额不满意,因此二审期间两位律师强调一审法院没有审查的证据,有效促进二审法院法官清晰总结出二审争议焦点,从而获得胜诉。此次中院开庭,是即高院胜诉判决后的乘胜追击,两位首 席律师在庭前已经做好充分的准备,庭审会更加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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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与被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政府违约,被告不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等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土地出让金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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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政企纠纷专家律师团队的首 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来到辽宁某中级法院,代理某出口型机械加工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主管部门违约的政企纠纷案件。
【案情概要】
2012年11月,某公司同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某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约定某公司以出让金628万元 购得位于某经济开发区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为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为50年,交付土地时间为2012年11月。2012年11月,某公司缴纳了除竞买保证金外的剩余合同价款308万元,至此某公司共计缴纳土地出让金628万元,除此之外,某公司向某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254340元。某公司签订合同后,开始对涉案土地进行投入,但主管部门没有将全部土地交付给某公司,导致某公司无法进行正常开工建设。后经某公司多次催促仍未能交付,给委托人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某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风采】
本案诉讼代理律师为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董国女律师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路永强律师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的高 级合伙律师,两位律师均为楹庭拆迁律师团的首 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在拆迁补偿方面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路永强律师在行政诉讼方面也有近10年的执业经验。本案过程中,为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在进行认真、完整的调查取证后,梳理案件思路,明确办案方向,向法庭提交了主要的10份有力证据,加上庭审中法理与情理结合的陈述,使本案在一审法院都获得了部分胜诉判决。由于一审法院对涉案相关的重要事实没有审查认定,导致我方对赔偿数额不满意,因此二审期间两位律师强调一审法院没有审查的证据,有效促进二审法院法官清晰总结出二审争议焦点,从而获得胜诉。此次中院开庭,是即高院胜诉判决后的乘胜追击,两位首 席律师在庭前已经做好充分的准备,庭审会更加精彩!
【法律分析】
某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与被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政府违约,被告不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等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土地出让金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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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政企纠纷专家律师团队的首 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来到辽宁某中级法院,代理某出口型机械加工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主管部门违约的政企纠纷案件。
【案情概要】
2012年11月,某公司同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某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约定某公司以出让金628万元 购得位于某经济开发区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为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为50年,交付土地时间为2012年11月。2012年11月,某公司缴纳了除竞买保证金外的剩余合同价款308万元,至此某公司共计缴纳土地出让金628万元,除此之外,某公司向某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254340元。某公司签订合同后,开始对涉案土地进行投入,但主管部门没有将全部土地交付给某公司,导致某公司无法进行正常开工建设。后经某公司多次催促仍未能交付,给委托人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某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风采】
本案诉讼代理律师为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董国女律师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路永强律师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的高 级合伙律师,两位律师均为楹庭拆迁律师团的首 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在拆迁补偿方面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路永强律师在行政诉讼方面也有近10年的执业经验。本案过程中,为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在进行认真、完整的调查取证后,梳理案件思路,明确办案方向,向法庭提交了主要的10份有力证据,加上庭审中法理与情理结合的陈述,使本案在一审法院都获得了部分胜诉判决。由于一审法院对涉案相关的重要事实没有审查认定,导致我方对赔偿数额不满意,因此二审期间两位律师强调一审法院没有审查的证据,有效促进二审法院法官清晰总结出二审争议焦点,从而获得胜诉。此次中院开庭,是即高院胜诉判决后的乘胜追击,两位首 席律师在庭前已经做好充分的准备,庭审会更加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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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与被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政府违约,被告不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等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土地出让金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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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12年11月,某公司同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某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约定某公司以出让金628万元 购得位于某经济开发区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为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为50年,交付土地时间为2012年11月。2012年11月,某公司缴纳了除竞买保证金外的剩余合同价款308万元,至此某公司共计缴纳土地出让金628万元,除此之外,某公司向某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254340元。某公司签订合同后,开始对涉案土地进行投入,但主管部门没有将全部土地交付给某公司,导致某公司无法进行正常开工建设。后经某公司多次催促仍未能交付,给委托人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某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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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诉讼代理律师为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董国女律师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路永强律师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的高 级合伙律师,两位律师均为楹庭拆迁律师团的首 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在拆迁补偿方面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路永强律师在行政诉讼方面也有近10年的执业经验。本案过程中,为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在进行认真、完整的调查取证后,梳理案件思路,明确办案方向,向法庭提交了主要的10份有力证据,加上庭审中法理与情理结合的陈述,使本案在一审法院都获得了部分胜诉判决。由于一审法院对涉案相关的重要事实没有审查认定,导致我方对赔偿数额不满意,因此二审期间两位律师强调一审法院没有审查的证据,有效促进二审法院法官清晰总结出二审争议焦点,从而获得胜诉。此次中院开庭,是即高院胜诉判决后的乘胜追击,两位首 席律师在庭前已经做好充分的准备,庭审会更加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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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与被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政府违约,被告不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等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土地出让金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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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政企纠纷专家律师团队的首 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来到辽宁某中级法院,代理某出口型机械加工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主管部门违约的政企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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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某公司同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内设机构某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约定某公司以出让金628万元 购得位于某经济开发区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为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为50年,交付土地时间为2012年11月。2012年11月,某公司缴纳了除竞买保证金外的剩余合同价款308万元,至此某公司共计缴纳土地出让金628万元,除此之外,某公司向某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254340元。某公司签订合同后,开始对涉案土地进行投入,但主管部门没有将全部土地交付给某公司,导致某公司无法进行正常开工建设。后经某公司多次催促仍未能交付,给委托人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某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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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与被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政府违约,被告不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等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土地出让金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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