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或股东是直接侵权损害赔偿;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赔偿;
对债权人来说,公司人格否认,连带赔偿,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滥用权利的主要变现形式有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方面混同补强的情况,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本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归另一方承担的;套现资金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况是一人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和公司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倒置,由公司股东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
诉讼当事人适用情形如果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是原告,股东是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如果同时告公司和股东时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如果直接告股东不告公司的,法院告知追加公司为被告,如果不追加则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对于本条适用是有限制情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个案适用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否认。
对公司或股东是直接侵权损害赔偿;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赔偿;
对债权人来说,公司人格否认,连带赔偿,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滥用权利的主要变现形式有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方面混同补强的情况,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本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归另一方承担的;套现资金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况是一人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和公司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倒置,由公司股东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
诉讼当事人适用情形如果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是原告,股东是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如果同时告公司和股东时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如果直接告股东不告公司的,法院告知追加公司为被告,如果不追加则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对于本条适用是有限制情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个案适用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否认。
对公司或股东是直接侵权损害赔偿;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赔偿;
对债权人来说,公司人格否认,连带赔偿,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滥用权利的主要变现形式有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方面混同补强的情况,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本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归另一方承担的;套现资金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况是一人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和公司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倒置,由公司股东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
诉讼当事人适用情形如果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是原告,股东是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如果同时告公司和股东时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如果直接告股东不告公司的,法院告知追加公司为被告,如果不追加则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对于本条适用是有限制情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个案适用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否认。
对公司或股东是直接侵权损害赔偿;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赔偿;
对债权人来说,公司人格否认,连带赔偿,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滥用权利的主要变现形式有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方面混同补强的情况,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本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归另一方承担的;套现资金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况是一人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和公司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倒置,由公司股东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
诉讼当事人适用情形如果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是原告,股东是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如果同时告公司和股东时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如果直接告股东不告公司的,法院告知追加公司为被告,如果不追加则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对于本条适用是有限制情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个案适用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否认。
对公司或股东是直接侵权损害赔偿;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赔偿;
对债权人来说,公司人格否认,连带赔偿,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滥用权利的主要变现形式有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方面混同补强的情况,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本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归另一方承担的;套现资金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况是一人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和公司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倒置,由公司股东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
诉讼当事人适用情形如果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是原告,股东是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如果同时告公司和股东时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如果直接告股东不告公司的,法院告知追加公司为被告,如果不追加则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对于本条适用是有限制情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个案适用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否认。
对公司或股东是直接侵权损害赔偿;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赔偿;
对债权人来说,公司人格否认,连带赔偿,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滥用权利的主要变现形式有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方面混同补强的情况,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本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归另一方承担的;套现资金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况是一人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和公司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倒置,由公司股东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
诉讼当事人适用情形如果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是原告,股东是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如果同时告公司和股东时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如果直接告股东不告公司的,法院告知追加公司为被告,如果不追加则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对于本条适用是有限制情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个案适用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否认。
对公司或股东是直接侵权损害赔偿;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赔偿;
对债权人来说,公司人格否认,连带赔偿,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滥用权利的主要变现形式有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方面混同补强的情况,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本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归另一方承担的;套现资金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况是一人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和公司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倒置,由公司股东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
诉讼当事人适用情形如果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是原告,股东是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如果同时告公司和股东时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如果直接告股东不告公司的,法院告知追加公司为被告,如果不追加则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对于本条适用是有限制情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个案适用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否认。
对公司或股东是直接侵权损害赔偿;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赔偿;
对债权人来说,公司人格否认,连带赔偿,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滥用权利的主要变现形式有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方面混同补强的情况,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本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归另一方承担的;套现资金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况是一人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和公司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倒置,由公司股东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
诉讼当事人适用情形如果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是原告,股东是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如果同时告公司和股东时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如果直接告股东不告公司的,法院告知追加公司为被告,如果不追加则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对于本条适用是有限制情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个案适用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否认。
对公司或股东是直接侵权损害赔偿;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赔偿;
对债权人来说,公司人格否认,连带赔偿,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滥用权利的主要变现形式有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方面混同补强的情况,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本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归另一方承担的;套现资金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况是一人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和公司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倒置,由公司股东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
诉讼当事人适用情形如果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是原告,股东是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如果同时告公司和股东时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如果直接告股东不告公司的,法院告知追加公司为被告,如果不追加则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对于本条适用是有限制情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个案适用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否认。
对公司或股东是直接侵权损害赔偿;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赔偿;
对债权人来说,公司人格否认,连带赔偿,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滥用权利的主要变现形式有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方面混同补强的情况,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本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归另一方承担的;套现资金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况是一人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和公司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倒置,由公司股东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
诉讼当事人适用情形如果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是原告,股东是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如果同时告公司和股东时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如果直接告股东不告公司的,法院告知追加公司为被告,如果不追加则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对于本条适用是有限制情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个案适用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否认。
对公司或股东是直接侵权损害赔偿;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赔偿;
对债权人来说,公司人格否认,连带赔偿,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滥用权利的主要变现形式有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方面混同补强的情况,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本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归另一方承担的;套现资金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况是一人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和公司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倒置,由公司股东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
诉讼当事人适用情形如果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是原告,股东是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如果同时告公司和股东时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如果直接告股东不告公司的,法院告知追加公司为被告,如果不追加则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对于本条适用是有限制情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个案适用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否认。
对公司或股东是直接侵权损害赔偿;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赔偿;
对债权人来说,公司人格否认,连带赔偿,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滥用权利的主要变现形式有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方面混同补强的情况,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本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归另一方承担的;套现资金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况是一人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和公司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倒置,由公司股东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
诉讼当事人适用情形如果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是原告,股东是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如果同时告公司和股东时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如果直接告股东不告公司的,法院告知追加公司为被告,如果不追加则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对于本条适用是有限制情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个案适用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否认。
对公司或股东是直接侵权损害赔偿;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赔偿;
对债权人来说,公司人格否认,连带赔偿,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滥用权利的主要变现形式有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方面混同补强的情况,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本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归另一方承担的;套现资金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况是一人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和公司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倒置,由公司股东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
诉讼当事人适用情形如果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是原告,股东是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如果同时告公司和股东时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如果直接告股东不告公司的,法院告知追加公司为被告,如果不追加则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对于本条适用是有限制情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个案适用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否认。
对公司或股东是直接侵权损害赔偿;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赔偿;
对债权人来说,公司人格否认,连带赔偿,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滥用权利的主要变现形式有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方面混同补强的情况,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本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归另一方承担的;套现资金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况是一人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和公司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倒置,由公司股东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
诉讼当事人适用情形如果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是原告,股东是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如果同时告公司和股东时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如果直接告股东不告公司的,法院告知追加公司为被告,如果不追加则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对于本条适用是有限制情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个案适用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否认。
对公司或股东是直接侵权损害赔偿;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赔偿;
对债权人来说,公司人格否认,连带赔偿,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滥用权利的主要变现形式有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方面混同补强的情况,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本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归另一方承担的;套现资金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况是一人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和公司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倒置,由公司股东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
诉讼当事人适用情形如果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是原告,股东是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如果同时告公司和股东时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如果直接告股东不告公司的,法院告知追加公司为被告,如果不追加则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对于本条适用是有限制情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个案适用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否认。
对公司或股东是直接侵权损害赔偿;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赔偿;
对债权人来说,公司人格否认,连带赔偿,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滥用权利的主要变现形式有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方面混同补强的情况,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本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归另一方承担的;套现资金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况是一人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和公司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倒置,由公司股东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
诉讼当事人适用情形如果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是原告,股东是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如果同时告公司和股东时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如果直接告股东不告公司的,法院告知追加公司为被告,如果不追加则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对于本条适用是有限制情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个案适用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否认。
对公司或股东是直接侵权损害赔偿;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赔偿;
对债权人来说,公司人格否认,连带赔偿,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滥用权利的主要变现形式有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方面混同补强的情况,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本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归另一方承担的;套现资金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况是一人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和公司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倒置,由公司股东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
诉讼当事人适用情形如果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是原告,股东是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如果同时告公司和股东时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如果直接告股东不告公司的,法院告知追加公司为被告,如果不追加则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对于本条适用是有限制情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个案适用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否认。
对公司或股东是直接侵权损害赔偿;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赔偿;
对债权人来说,公司人格否认,连带赔偿,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滥用权利的主要变现形式有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方面混同补强的情况,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本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归另一方承担的;套现资金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况是一人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和公司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倒置,由公司股东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
诉讼当事人适用情形如果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是原告,股东是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如果同时告公司和股东时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如果直接告股东不告公司的,法院告知追加公司为被告,如果不追加则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对于本条适用是有限制情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个案适用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否认。
对公司或股东是直接侵权损害赔偿;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赔偿;
对债权人来说,公司人格否认,连带赔偿,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滥用权利的主要变现形式有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方面混同补强的情况,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本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归另一方承担的;套现资金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况是一人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和公司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倒置,由公司股东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
诉讼当事人适用情形如果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是原告,股东是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如果同时告公司和股东时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如果直接告股东不告公司的,法院告知追加公司为被告,如果不追加则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对于本条适用是有限制情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个案适用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否认。
对公司或股东是直接侵权损害赔偿;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赔偿;
对债权人来说,公司人格否认,连带赔偿,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滥用权利的主要变现形式有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方面混同补强的情况,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本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归另一方承担的;套现资金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况是一人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和公司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倒置,由公司股东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
诉讼当事人适用情形如果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是原告,股东是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如果同时告公司和股东时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如果直接告股东不告公司的,法院告知追加公司为被告,如果不追加则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对于本条适用是有限制情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个案适用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否认。
对公司或股东是直接侵权损害赔偿;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赔偿;
对债权人来说,公司人格否认,连带赔偿,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滥用权利的主要变现形式有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方面混同补强的情况,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本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归另一方承担的;套现资金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况是一人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和公司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倒置,由公司股东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
诉讼当事人适用情形如果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是原告,股东是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如果同时告公司和股东时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如果直接告股东不告公司的,法院告知追加公司为被告,如果不追加则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对于本条适用是有限制情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个案适用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否认。
对公司或股东是直接侵权损害赔偿;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赔偿;
对债权人来说,公司人格否认,连带赔偿,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滥用权利的主要变现形式有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方面混同补强的情况,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本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归另一方承担的;套现资金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况是一人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和公司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倒置,由公司股东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
诉讼当事人适用情形如果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是原告,股东是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如果同时告公司和股东时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如果直接告股东不告公司的,法院告知追加公司为被告,如果不追加则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对于本条适用是有限制情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个案适用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否认。
对公司或股东是直接侵权损害赔偿;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赔偿;
对债权人来说,公司人格否认,连带赔偿,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滥用权利的主要变现形式有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方面混同补强的情况,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本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归另一方承担的;套现资金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况是一人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和公司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倒置,由公司股东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
诉讼当事人适用情形如果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是原告,股东是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如果同时告公司和股东时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如果直接告股东不告公司的,法院告知追加公司为被告,如果不追加则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对于本条适用是有限制情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个案适用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否认。
对公司或股东是直接侵权损害赔偿;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赔偿;
对债权人来说,公司人格否认,连带赔偿,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滥用权利的主要变现形式有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方面混同补强的情况,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本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归另一方承担的;套现资金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况是一人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和公司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倒置,由公司股东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
诉讼当事人适用情形如果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是原告,股东是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如果同时告公司和股东时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如果直接告股东不告公司的,法院告知追加公司为被告,如果不追加则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对于本条适用是有限制情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个案适用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否认。
对公司或股东是直接侵权损害赔偿;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赔偿;
对债权人来说,公司人格否认,连带赔偿,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滥用权利的主要变现形式有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方面混同补强的情况,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本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归另一方承担的;套现资金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况是一人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和公司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倒置,由公司股东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
诉讼当事人适用情形如果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是原告,股东是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如果同时告公司和股东时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如果直接告股东不告公司的,法院告知追加公司为被告,如果不追加则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对于本条适用是有限制情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个案适用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否认。
对公司或股东是直接侵权损害赔偿;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赔偿;
对债权人来说,公司人格否认,连带赔偿,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滥用权利的主要变现形式有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方面混同补强的情况,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本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归另一方承担的;套现资金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况是一人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和公司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倒置,由公司股东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
诉讼当事人适用情形如果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是原告,股东是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如果同时告公司和股东时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如果直接告股东不告公司的,法院告知追加公司为被告,如果不追加则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对于本条适用是有限制情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个案适用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否认。
对公司或股东是直接侵权损害赔偿;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赔偿;
对债权人来说,公司人格否认,连带赔偿,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滥用权利的主要变现形式有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方面混同补强的情况,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本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归另一方承担的;套现资金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况是一人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和公司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倒置,由公司股东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
诉讼当事人适用情形如果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是原告,股东是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如果同时告公司和股东时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如果直接告股东不告公司的,法院告知追加公司为被告,如果不追加则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对于本条适用是有限制情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个案适用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否认。
对公司或股东是直接侵权损害赔偿;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赔偿;
对债权人来说,公司人格否认,连带赔偿,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滥用权利的主要变现形式有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方面混同补强的情况,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本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归另一方承担的;套现资金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况是一人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和公司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倒置,由公司股东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
诉讼当事人适用情形如果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是原告,股东是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如果同时告公司和股东时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如果直接告股东不告公司的,法院告知追加公司为被告,如果不追加则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对于本条适用是有限制情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个案适用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否认。
对公司或股东是直接侵权损害赔偿;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应当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赔偿;
对债权人来说,公司人格否认,连带赔偿,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与公司一起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和补充。
滥用权利的主要变现形式有
1、人格混同:以财务混同为主,其他方面混同补强的情况,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本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归另一方承担的;套现资金的;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举证责任及诉讼当事人
举证责任的原则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况是一人公司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和公司财务混同,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倒置,由公司股东承当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
诉讼当事人适用情形如果先告公司已得胜诉判决后,告股东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是原告,股东是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如果同时告公司和股东时 ,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如果直接告股东不告公司的,法院告知追加公司为被告,如果不追加则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对于本条适用是有限制情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补充,不是一概地否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适用该原则时遵循个案适用的原则,对公司人格在某时某事上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