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土地收回,应当怎么办,如何补偿?因规划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开发建设的,该如何处理?接下来要讲的案例分析,涉及的内容特别多,还涉及到其他的一些程序上的规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开发建设等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1993年,海南某公司与某县主管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210万的价格购得土地使用权,共800多亩的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93年该企业刚买完这块地,1994年就因海南的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该企业被完全的封闭起来。高速公路在建设的时候,正好把他这个土地全部封闭起来了,导致工程车辆无法到达,没法建设。
一晃10年过去了,2005年8月县主管部门突然就作出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因为没有召开听证程序就自行撤销了。2006年,县主管部门又重新作出了收回892亩土地的决定,该公司不服,进行了复议,复议撤销了,又予以撤销了两次。但是,这个复议决定,说应当给予,先给予公司一定的建设期限,如果不能按规定开发再收回。
县主管部门就按照决定进行了行使,2007年1月,县国土局又一次作出了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告知书,这次是无偿收回,收回892亩的使用权。2007年5月,县主管部门作出了无偿收费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省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决定,予以了维持,有了本案的诉讼。
还有一个事实是涉案的土地在2006年的时候,892亩土地当中的近800亩,已经在2006年的9月份,就已经出让给了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在2006年的10月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涉嫌“一地二卖”,因此,以上就是这个案子的一个基本事实。
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个维护。
高院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将土地全部封闭在内其中一个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及时开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虽然,该公司有修路的合同义务,修路的一个公司,一定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是,因为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该公司肯定也是修不成的,此为其中一个原因。
该公司不能及时开发建设的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本案当中的一个重点。本案当中涉案土地,虽然很早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了土地证,但是一直没有详细规划,争议土地的开发建设一定要得到规划职能部门的批准方能施工。该块土地,一直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划指标,该公司虽然多次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予答复。
因此,未能获得规划相关批复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没有控规,也是该公司不能开始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文件,因为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没有工程规划许可,更谈不上后边的开工许可,是不能进行建设和开发的,所以到这就已经非常清楚了。
本案当中,该房地产公司不能及时开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划条件和高速公路的封堵,不能开发建设,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也不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导致不能建设。因此,县主管部门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楹庭律师认为,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收回的,如果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未开发的,是不能收回的。但是,往往在这个过程当中,都是有关部门已经作出了收回的决定,就要核定它的原因,是不是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不是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土地被认定为闲置的,应当置换或者协商给予补偿或者评估,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这一点也很重要,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土地不能开发的不能开发,原因有也有很多。
比如说有的规划进行了调查,有的根本没有规划,就像本案,有的把住宅商业用地调整为绿地,有的是不符合其他的规划条件,等等原因导致的这种不能继续开发。但是上述所说的这些,只要是非自身的原因,是有关部门的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各方面原因导致的,一律不得按照无偿收回。
应当按照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商置换土地,进行协商的补偿和安置。有完善的程序,另外一个比较常见的,规划原因导致不能开发建设,刚才也简单提到了,另外一个是我们近几年也接触到比较多的情况,有关部门“一地二卖”应当如何处理?
在前一个问题还没有处理清楚之前,比如几个类似的案例,有关部门没有严格的依法的收回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将该土地卖给了他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这样的案子,因为这些年,一直都有类似的案例,这几年又多了起来,关于这种案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看看到底原因是出在哪儿,这不仅是影响到赔偿责任或者补偿责任的问题,有可能还会有一些人要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土地收回,应当怎么办,如何补偿?因规划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开发建设的,该如何处理?接下来要讲的案例分析,涉及的内容特别多,还涉及到其他的一些程序上的规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开发建设等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1993年,海南某公司与某县主管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210万的价格购得土地使用权,共800多亩的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93年该企业刚买完这块地,1994年就因海南的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该企业被完全的封闭起来。高速公路在建设的时候,正好把他这个土地全部封闭起来了,导致工程车辆无法到达,没法建设。
一晃10年过去了,2005年8月县主管部门突然就作出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因为没有召开听证程序就自行撤销了。2006年,县主管部门又重新作出了收回892亩土地的决定,该公司不服,进行了复议,复议撤销了,又予以撤销了两次。但是,这个复议决定,说应当给予,先给予公司一定的建设期限,如果不能按规定开发再收回。
县主管部门就按照决定进行了行使,2007年1月,县国土局又一次作出了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告知书,这次是无偿收回,收回892亩的使用权。2007年5月,县主管部门作出了无偿收费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省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决定,予以了维持,有了本案的诉讼。
还有一个事实是涉案的土地在2006年的时候,892亩土地当中的近800亩,已经在2006年的9月份,就已经出让给了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在2006年的10月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涉嫌“一地二卖”,因此,以上就是这个案子的一个基本事实。
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个维护。
高院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将土地全部封闭在内其中一个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及时开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虽然,该公司有修路的合同义务,修路的一个公司,一定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是,因为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该公司肯定也是修不成的,此为其中一个原因。
该公司不能及时开发建设的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本案当中的一个重点。本案当中涉案土地,虽然很早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了土地证,但是一直没有详细规划,争议土地的开发建设一定要得到规划职能部门的批准方能施工。该块土地,一直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划指标,该公司虽然多次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予答复。
因此,未能获得规划相关批复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没有控规,也是该公司不能开始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文件,因为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没有工程规划许可,更谈不上后边的开工许可,是不能进行建设和开发的,所以到这就已经非常清楚了。
本案当中,该房地产公司不能及时开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划条件和高速公路的封堵,不能开发建设,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也不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导致不能建设。因此,县主管部门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楹庭律师认为,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收回的,如果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未开发的,是不能收回的。但是,往往在这个过程当中,都是有关部门已经作出了收回的决定,就要核定它的原因,是不是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不是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土地被认定为闲置的,应当置换或者协商给予补偿或者评估,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这一点也很重要,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土地不能开发的不能开发,原因有也有很多。
比如说有的规划进行了调查,有的根本没有规划,就像本案,有的把住宅商业用地调整为绿地,有的是不符合其他的规划条件,等等原因导致的这种不能继续开发。但是上述所说的这些,只要是非自身的原因,是有关部门的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各方面原因导致的,一律不得按照无偿收回。
应当按照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商置换土地,进行协商的补偿和安置。有完善的程序,另外一个比较常见的,规划原因导致不能开发建设,刚才也简单提到了,另外一个是我们近几年也接触到比较多的情况,有关部门“一地二卖”应当如何处理?
在前一个问题还没有处理清楚之前,比如几个类似的案例,有关部门没有严格的依法的收回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将该土地卖给了他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这样的案子,因为这些年,一直都有类似的案例,这几年又多了起来,关于这种案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看看到底原因是出在哪儿,这不仅是影响到赔偿责任或者补偿责任的问题,有可能还会有一些人要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土地收回,应当怎么办,如何补偿?因规划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开发建设的,该如何处理?接下来要讲的案例分析,涉及的内容特别多,还涉及到其他的一些程序上的规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开发建设等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1993年,海南某公司与某县主管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210万的价格购得土地使用权,共800多亩的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93年该企业刚买完这块地,1994年就因海南的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该企业被完全的封闭起来。高速公路在建设的时候,正好把他这个土地全部封闭起来了,导致工程车辆无法到达,没法建设。
一晃10年过去了,2005年8月县主管部门突然就作出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因为没有召开听证程序就自行撤销了。2006年,县主管部门又重新作出了收回892亩土地的决定,该公司不服,进行了复议,复议撤销了,又予以撤销了两次。但是,这个复议决定,说应当给予,先给予公司一定的建设期限,如果不能按规定开发再收回。
县主管部门就按照决定进行了行使,2007年1月,县国土局又一次作出了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告知书,这次是无偿收回,收回892亩的使用权。2007年5月,县主管部门作出了无偿收费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省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决定,予以了维持,有了本案的诉讼。
还有一个事实是涉案的土地在2006年的时候,892亩土地当中的近800亩,已经在2006年的9月份,就已经出让给了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在2006年的10月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涉嫌“一地二卖”,因此,以上就是这个案子的一个基本事实。
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个维护。
高院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将土地全部封闭在内其中一个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及时开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虽然,该公司有修路的合同义务,修路的一个公司,一定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是,因为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该公司肯定也是修不成的,此为其中一个原因。
该公司不能及时开发建设的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本案当中的一个重点。本案当中涉案土地,虽然很早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了土地证,但是一直没有详细规划,争议土地的开发建设一定要得到规划职能部门的批准方能施工。该块土地,一直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划指标,该公司虽然多次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予答复。
因此,未能获得规划相关批复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没有控规,也是该公司不能开始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文件,因为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没有工程规划许可,更谈不上后边的开工许可,是不能进行建设和开发的,所以到这就已经非常清楚了。
本案当中,该房地产公司不能及时开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划条件和高速公路的封堵,不能开发建设,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也不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导致不能建设。因此,县主管部门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楹庭律师认为,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收回的,如果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未开发的,是不能收回的。但是,往往在这个过程当中,都是有关部门已经作出了收回的决定,就要核定它的原因,是不是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不是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土地被认定为闲置的,应当置换或者协商给予补偿或者评估,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这一点也很重要,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土地不能开发的不能开发,原因有也有很多。
比如说有的规划进行了调查,有的根本没有规划,就像本案,有的把住宅商业用地调整为绿地,有的是不符合其他的规划条件,等等原因导致的这种不能继续开发。但是上述所说的这些,只要是非自身的原因,是有关部门的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各方面原因导致的,一律不得按照无偿收回。
应当按照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商置换土地,进行协商的补偿和安置。有完善的程序,另外一个比较常见的,规划原因导致不能开发建设,刚才也简单提到了,另外一个是我们近几年也接触到比较多的情况,有关部门“一地二卖”应当如何处理?
在前一个问题还没有处理清楚之前,比如几个类似的案例,有关部门没有严格的依法的收回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将该土地卖给了他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这样的案子,因为这些年,一直都有类似的案例,这几年又多了起来,关于这种案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看看到底原因是出在哪儿,这不仅是影响到赔偿责任或者补偿责任的问题,有可能还会有一些人要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土地收回,应当怎么办,如何补偿?因规划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开发建设的,该如何处理?接下来要讲的案例分析,涉及的内容特别多,还涉及到其他的一些程序上的规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开发建设等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1993年,海南某公司与某县主管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210万的价格购得土地使用权,共800多亩的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93年该企业刚买完这块地,1994年就因海南的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该企业被完全的封闭起来。高速公路在建设的时候,正好把他这个土地全部封闭起来了,导致工程车辆无法到达,没法建设。
一晃10年过去了,2005年8月县主管部门突然就作出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因为没有召开听证程序就自行撤销了。2006年,县主管部门又重新作出了收回892亩土地的决定,该公司不服,进行了复议,复议撤销了,又予以撤销了两次。但是,这个复议决定,说应当给予,先给予公司一定的建设期限,如果不能按规定开发再收回。
县主管部门就按照决定进行了行使,2007年1月,县国土局又一次作出了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告知书,这次是无偿收回,收回892亩的使用权。2007年5月,县主管部门作出了无偿收费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省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决定,予以了维持,有了本案的诉讼。
还有一个事实是涉案的土地在2006年的时候,892亩土地当中的近800亩,已经在2006年的9月份,就已经出让给了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在2006年的10月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涉嫌“一地二卖”,因此,以上就是这个案子的一个基本事实。
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个维护。
高院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将土地全部封闭在内其中一个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及时开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虽然,该公司有修路的合同义务,修路的一个公司,一定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是,因为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该公司肯定也是修不成的,此为其中一个原因。
该公司不能及时开发建设的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本案当中的一个重点。本案当中涉案土地,虽然很早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了土地证,但是一直没有详细规划,争议土地的开发建设一定要得到规划职能部门的批准方能施工。该块土地,一直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划指标,该公司虽然多次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予答复。
因此,未能获得规划相关批复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没有控规,也是该公司不能开始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文件,因为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没有工程规划许可,更谈不上后边的开工许可,是不能进行建设和开发的,所以到这就已经非常清楚了。
本案当中,该房地产公司不能及时开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划条件和高速公路的封堵,不能开发建设,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也不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导致不能建设。因此,县主管部门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楹庭律师认为,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收回的,如果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未开发的,是不能收回的。但是,往往在这个过程当中,都是有关部门已经作出了收回的决定,就要核定它的原因,是不是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不是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土地被认定为闲置的,应当置换或者协商给予补偿或者评估,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这一点也很重要,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土地不能开发的不能开发,原因有也有很多。
比如说有的规划进行了调查,有的根本没有规划,就像本案,有的把住宅商业用地调整为绿地,有的是不符合其他的规划条件,等等原因导致的这种不能继续开发。但是上述所说的这些,只要是非自身的原因,是有关部门的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各方面原因导致的,一律不得按照无偿收回。
应当按照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商置换土地,进行协商的补偿和安置。有完善的程序,另外一个比较常见的,规划原因导致不能开发建设,刚才也简单提到了,另外一个是我们近几年也接触到比较多的情况,有关部门“一地二卖”应当如何处理?
在前一个问题还没有处理清楚之前,比如几个类似的案例,有关部门没有严格的依法的收回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将该土地卖给了他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这样的案子,因为这些年,一直都有类似的案例,这几年又多了起来,关于这种案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看看到底原因是出在哪儿,这不仅是影响到赔偿责任或者补偿责任的问题,有可能还会有一些人要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土地收回,应当怎么办,如何补偿?因规划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开发建设的,该如何处理?接下来要讲的案例分析,涉及的内容特别多,还涉及到其他的一些程序上的规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开发建设等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1993年,海南某公司与某县主管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210万的价格购得土地使用权,共800多亩的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93年该企业刚买完这块地,1994年就因海南的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该企业被完全的封闭起来。高速公路在建设的时候,正好把他这个土地全部封闭起来了,导致工程车辆无法到达,没法建设。
一晃10年过去了,2005年8月县主管部门突然就作出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因为没有召开听证程序就自行撤销了。2006年,县主管部门又重新作出了收回892亩土地的决定,该公司不服,进行了复议,复议撤销了,又予以撤销了两次。但是,这个复议决定,说应当给予,先给予公司一定的建设期限,如果不能按规定开发再收回。
县主管部门就按照决定进行了行使,2007年1月,县国土局又一次作出了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告知书,这次是无偿收回,收回892亩的使用权。2007年5月,县主管部门作出了无偿收费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省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决定,予以了维持,有了本案的诉讼。
还有一个事实是涉案的土地在2006年的时候,892亩土地当中的近800亩,已经在2006年的9月份,就已经出让给了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在2006年的10月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涉嫌“一地二卖”,因此,以上就是这个案子的一个基本事实。
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个维护。
高院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将土地全部封闭在内其中一个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及时开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虽然,该公司有修路的合同义务,修路的一个公司,一定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是,因为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该公司肯定也是修不成的,此为其中一个原因。
该公司不能及时开发建设的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本案当中的一个重点。本案当中涉案土地,虽然很早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了土地证,但是一直没有详细规划,争议土地的开发建设一定要得到规划职能部门的批准方能施工。该块土地,一直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划指标,该公司虽然多次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予答复。
因此,未能获得规划相关批复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没有控规,也是该公司不能开始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文件,因为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没有工程规划许可,更谈不上后边的开工许可,是不能进行建设和开发的,所以到这就已经非常清楚了。
本案当中,该房地产公司不能及时开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划条件和高速公路的封堵,不能开发建设,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也不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导致不能建设。因此,县主管部门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楹庭律师认为,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收回的,如果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未开发的,是不能收回的。但是,往往在这个过程当中,都是有关部门已经作出了收回的决定,就要核定它的原因,是不是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不是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土地被认定为闲置的,应当置换或者协商给予补偿或者评估,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这一点也很重要,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土地不能开发的不能开发,原因有也有很多。
比如说有的规划进行了调查,有的根本没有规划,就像本案,有的把住宅商业用地调整为绿地,有的是不符合其他的规划条件,等等原因导致的这种不能继续开发。但是上述所说的这些,只要是非自身的原因,是有关部门的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各方面原因导致的,一律不得按照无偿收回。
应当按照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商置换土地,进行协商的补偿和安置。有完善的程序,另外一个比较常见的,规划原因导致不能开发建设,刚才也简单提到了,另外一个是我们近几年也接触到比较多的情况,有关部门“一地二卖”应当如何处理?
在前一个问题还没有处理清楚之前,比如几个类似的案例,有关部门没有严格的依法的收回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将该土地卖给了他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这样的案子,因为这些年,一直都有类似的案例,这几年又多了起来,关于这种案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看看到底原因是出在哪儿,这不仅是影响到赔偿责任或者补偿责任的问题,有可能还会有一些人要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土地收回,应当怎么办,如何补偿?因规划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开发建设的,该如何处理?接下来要讲的案例分析,涉及的内容特别多,还涉及到其他的一些程序上的规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开发建设等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1993年,海南某公司与某县主管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210万的价格购得土地使用权,共800多亩的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93年该企业刚买完这块地,1994年就因海南的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该企业被完全的封闭起来。高速公路在建设的时候,正好把他这个土地全部封闭起来了,导致工程车辆无法到达,没法建设。
一晃10年过去了,2005年8月县主管部门突然就作出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因为没有召开听证程序就自行撤销了。2006年,县主管部门又重新作出了收回892亩土地的决定,该公司不服,进行了复议,复议撤销了,又予以撤销了两次。但是,这个复议决定,说应当给予,先给予公司一定的建设期限,如果不能按规定开发再收回。
县主管部门就按照决定进行了行使,2007年1月,县国土局又一次作出了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告知书,这次是无偿收回,收回892亩的使用权。2007年5月,县主管部门作出了无偿收费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省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决定,予以了维持,有了本案的诉讼。
还有一个事实是涉案的土地在2006年的时候,892亩土地当中的近800亩,已经在2006年的9月份,就已经出让给了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在2006年的10月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涉嫌“一地二卖”,因此,以上就是这个案子的一个基本事实。
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个维护。
高院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将土地全部封闭在内其中一个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及时开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虽然,该公司有修路的合同义务,修路的一个公司,一定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是,因为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该公司肯定也是修不成的,此为其中一个原因。
该公司不能及时开发建设的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本案当中的一个重点。本案当中涉案土地,虽然很早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了土地证,但是一直没有详细规划,争议土地的开发建设一定要得到规划职能部门的批准方能施工。该块土地,一直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划指标,该公司虽然多次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予答复。
因此,未能获得规划相关批复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没有控规,也是该公司不能开始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文件,因为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没有工程规划许可,更谈不上后边的开工许可,是不能进行建设和开发的,所以到这就已经非常清楚了。
本案当中,该房地产公司不能及时开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划条件和高速公路的封堵,不能开发建设,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也不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导致不能建设。因此,县主管部门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楹庭律师认为,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收回的,如果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未开发的,是不能收回的。但是,往往在这个过程当中,都是有关部门已经作出了收回的决定,就要核定它的原因,是不是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不是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土地被认定为闲置的,应当置换或者协商给予补偿或者评估,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这一点也很重要,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土地不能开发的不能开发,原因有也有很多。
比如说有的规划进行了调查,有的根本没有规划,就像本案,有的把住宅商业用地调整为绿地,有的是不符合其他的规划条件,等等原因导致的这种不能继续开发。但是上述所说的这些,只要是非自身的原因,是有关部门的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各方面原因导致的,一律不得按照无偿收回。
应当按照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商置换土地,进行协商的补偿和安置。有完善的程序,另外一个比较常见的,规划原因导致不能开发建设,刚才也简单提到了,另外一个是我们近几年也接触到比较多的情况,有关部门“一地二卖”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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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这样的案子,因为这些年,一直都有类似的案例,这几年又多了起来,关于这种案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看看到底原因是出在哪儿,这不仅是影响到赔偿责任或者补偿责任的问题,有可能还会有一些人要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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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海南某公司与某县主管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210万的价格购得土地使用权,共800多亩的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93年该企业刚买完这块地,1994年就因海南的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该企业被完全的封闭起来。高速公路在建设的时候,正好把他这个土地全部封闭起来了,导致工程车辆无法到达,没法建设。
一晃10年过去了,2005年8月县主管部门突然就作出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因为没有召开听证程序就自行撤销了。2006年,县主管部门又重新作出了收回892亩土地的决定,该公司不服,进行了复议,复议撤销了,又予以撤销了两次。但是,这个复议决定,说应当给予,先给予公司一定的建设期限,如果不能按规定开发再收回。
县主管部门就按照决定进行了行使,2007年1月,县国土局又一次作出了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告知书,这次是无偿收回,收回892亩的使用权。2007年5月,县主管部门作出了无偿收费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省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决定,予以了维持,有了本案的诉讼。
还有一个事实是涉案的土地在2006年的时候,892亩土地当中的近800亩,已经在2006年的9月份,就已经出让给了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在2006年的10月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涉嫌“一地二卖”,因此,以上就是这个案子的一个基本事实。
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个维护。
高院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将土地全部封闭在内其中一个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及时开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虽然,该公司有修路的合同义务,修路的一个公司,一定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是,因为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该公司肯定也是修不成的,此为其中一个原因。
该公司不能及时开发建设的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本案当中的一个重点。本案当中涉案土地,虽然很早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了土地证,但是一直没有详细规划,争议土地的开发建设一定要得到规划职能部门的批准方能施工。该块土地,一直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划指标,该公司虽然多次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予答复。
因此,未能获得规划相关批复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没有控规,也是该公司不能开始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文件,因为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没有工程规划许可,更谈不上后边的开工许可,是不能进行建设和开发的,所以到这就已经非常清楚了。
本案当中,该房地产公司不能及时开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划条件和高速公路的封堵,不能开发建设,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也不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导致不能建设。因此,县主管部门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楹庭律师认为,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收回的,如果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未开发的,是不能收回的。但是,往往在这个过程当中,都是有关部门已经作出了收回的决定,就要核定它的原因,是不是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不是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土地被认定为闲置的,应当置换或者协商给予补偿或者评估,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这一点也很重要,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土地不能开发的不能开发,原因有也有很多。
比如说有的规划进行了调查,有的根本没有规划,就像本案,有的把住宅商业用地调整为绿地,有的是不符合其他的规划条件,等等原因导致的这种不能继续开发。但是上述所说的这些,只要是非自身的原因,是有关部门的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各方面原因导致的,一律不得按照无偿收回。
应当按照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商置换土地,进行协商的补偿和安置。有完善的程序,另外一个比较常见的,规划原因导致不能开发建设,刚才也简单提到了,另外一个是我们近几年也接触到比较多的情况,有关部门“一地二卖”应当如何处理?
在前一个问题还没有处理清楚之前,比如几个类似的案例,有关部门没有严格的依法的收回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将该土地卖给了他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这样的案子,因为这些年,一直都有类似的案例,这几年又多了起来,关于这种案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看看到底原因是出在哪儿,这不仅是影响到赔偿责任或者补偿责任的问题,有可能还会有一些人要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土地收回,应当怎么办,如何补偿?因规划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开发建设的,该如何处理?接下来要讲的案例分析,涉及的内容特别多,还涉及到其他的一些程序上的规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开发建设等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1993年,海南某公司与某县主管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210万的价格购得土地使用权,共800多亩的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93年该企业刚买完这块地,1994年就因海南的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该企业被完全的封闭起来。高速公路在建设的时候,正好把他这个土地全部封闭起来了,导致工程车辆无法到达,没法建设。
一晃10年过去了,2005年8月县主管部门突然就作出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因为没有召开听证程序就自行撤销了。2006年,县主管部门又重新作出了收回892亩土地的决定,该公司不服,进行了复议,复议撤销了,又予以撤销了两次。但是,这个复议决定,说应当给予,先给予公司一定的建设期限,如果不能按规定开发再收回。
县主管部门就按照决定进行了行使,2007年1月,县国土局又一次作出了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告知书,这次是无偿收回,收回892亩的使用权。2007年5月,县主管部门作出了无偿收费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省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决定,予以了维持,有了本案的诉讼。
还有一个事实是涉案的土地在2006年的时候,892亩土地当中的近800亩,已经在2006年的9月份,就已经出让给了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在2006年的10月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涉嫌“一地二卖”,因此,以上就是这个案子的一个基本事实。
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个维护。
高院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将土地全部封闭在内其中一个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及时开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虽然,该公司有修路的合同义务,修路的一个公司,一定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是,因为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该公司肯定也是修不成的,此为其中一个原因。
该公司不能及时开发建设的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本案当中的一个重点。本案当中涉案土地,虽然很早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了土地证,但是一直没有详细规划,争议土地的开发建设一定要得到规划职能部门的批准方能施工。该块土地,一直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划指标,该公司虽然多次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予答复。
因此,未能获得规划相关批复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没有控规,也是该公司不能开始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文件,因为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没有工程规划许可,更谈不上后边的开工许可,是不能进行建设和开发的,所以到这就已经非常清楚了。
本案当中,该房地产公司不能及时开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划条件和高速公路的封堵,不能开发建设,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也不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导致不能建设。因此,县主管部门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楹庭律师认为,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收回的,如果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未开发的,是不能收回的。但是,往往在这个过程当中,都是有关部门已经作出了收回的决定,就要核定它的原因,是不是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不是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土地被认定为闲置的,应当置换或者协商给予补偿或者评估,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这一点也很重要,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土地不能开发的不能开发,原因有也有很多。
比如说有的规划进行了调查,有的根本没有规划,就像本案,有的把住宅商业用地调整为绿地,有的是不符合其他的规划条件,等等原因导致的这种不能继续开发。但是上述所说的这些,只要是非自身的原因,是有关部门的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各方面原因导致的,一律不得按照无偿收回。
应当按照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商置换土地,进行协商的补偿和安置。有完善的程序,另外一个比较常见的,规划原因导致不能开发建设,刚才也简单提到了,另外一个是我们近几年也接触到比较多的情况,有关部门“一地二卖”应当如何处理?
在前一个问题还没有处理清楚之前,比如几个类似的案例,有关部门没有严格的依法的收回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将该土地卖给了他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这样的案子,因为这些年,一直都有类似的案例,这几年又多了起来,关于这种案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看看到底原因是出在哪儿,这不仅是影响到赔偿责任或者补偿责任的问题,有可能还会有一些人要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土地收回,应当怎么办,如何补偿?因规划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开发建设的,该如何处理?接下来要讲的案例分析,涉及的内容特别多,还涉及到其他的一些程序上的规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开发建设等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1993年,海南某公司与某县主管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210万的价格购得土地使用权,共800多亩的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93年该企业刚买完这块地,1994年就因海南的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该企业被完全的封闭起来。高速公路在建设的时候,正好把他这个土地全部封闭起来了,导致工程车辆无法到达,没法建设。
一晃10年过去了,2005年8月县主管部门突然就作出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因为没有召开听证程序就自行撤销了。2006年,县主管部门又重新作出了收回892亩土地的决定,该公司不服,进行了复议,复议撤销了,又予以撤销了两次。但是,这个复议决定,说应当给予,先给予公司一定的建设期限,如果不能按规定开发再收回。
县主管部门就按照决定进行了行使,2007年1月,县国土局又一次作出了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告知书,这次是无偿收回,收回892亩的使用权。2007年5月,县主管部门作出了无偿收费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省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决定,予以了维持,有了本案的诉讼。
还有一个事实是涉案的土地在2006年的时候,892亩土地当中的近800亩,已经在2006年的9月份,就已经出让给了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在2006年的10月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涉嫌“一地二卖”,因此,以上就是这个案子的一个基本事实。
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个维护。
高院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将土地全部封闭在内其中一个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及时开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虽然,该公司有修路的合同义务,修路的一个公司,一定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是,因为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该公司肯定也是修不成的,此为其中一个原因。
该公司不能及时开发建设的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本案当中的一个重点。本案当中涉案土地,虽然很早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了土地证,但是一直没有详细规划,争议土地的开发建设一定要得到规划职能部门的批准方能施工。该块土地,一直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划指标,该公司虽然多次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予答复。
因此,未能获得规划相关批复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没有控规,也是该公司不能开始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文件,因为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没有工程规划许可,更谈不上后边的开工许可,是不能进行建设和开发的,所以到这就已经非常清楚了。
本案当中,该房地产公司不能及时开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划条件和高速公路的封堵,不能开发建设,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也不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导致不能建设。因此,县主管部门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楹庭律师认为,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收回的,如果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未开发的,是不能收回的。但是,往往在这个过程当中,都是有关部门已经作出了收回的决定,就要核定它的原因,是不是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不是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土地被认定为闲置的,应当置换或者协商给予补偿或者评估,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这一点也很重要,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土地不能开发的不能开发,原因有也有很多。
比如说有的规划进行了调查,有的根本没有规划,就像本案,有的把住宅商业用地调整为绿地,有的是不符合其他的规划条件,等等原因导致的这种不能继续开发。但是上述所说的这些,只要是非自身的原因,是有关部门的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各方面原因导致的,一律不得按照无偿收回。
应当按照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商置换土地,进行协商的补偿和安置。有完善的程序,另外一个比较常见的,规划原因导致不能开发建设,刚才也简单提到了,另外一个是我们近几年也接触到比较多的情况,有关部门“一地二卖”应当如何处理?
在前一个问题还没有处理清楚之前,比如几个类似的案例,有关部门没有严格的依法的收回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将该土地卖给了他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这样的案子,因为这些年,一直都有类似的案例,这几年又多了起来,关于这种案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看看到底原因是出在哪儿,这不仅是影响到赔偿责任或者补偿责任的问题,有可能还会有一些人要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土地收回,应当怎么办,如何补偿?因规划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开发建设的,该如何处理?接下来要讲的案例分析,涉及的内容特别多,还涉及到其他的一些程序上的规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开发建设等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1993年,海南某公司与某县主管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210万的价格购得土地使用权,共800多亩的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93年该企业刚买完这块地,1994年就因海南的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该企业被完全的封闭起来。高速公路在建设的时候,正好把他这个土地全部封闭起来了,导致工程车辆无法到达,没法建设。
一晃10年过去了,2005年8月县主管部门突然就作出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因为没有召开听证程序就自行撤销了。2006年,县主管部门又重新作出了收回892亩土地的决定,该公司不服,进行了复议,复议撤销了,又予以撤销了两次。但是,这个复议决定,说应当给予,先给予公司一定的建设期限,如果不能按规定开发再收回。
县主管部门就按照决定进行了行使,2007年1月,县国土局又一次作出了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告知书,这次是无偿收回,收回892亩的使用权。2007年5月,县主管部门作出了无偿收费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省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决定,予以了维持,有了本案的诉讼。
还有一个事实是涉案的土地在2006年的时候,892亩土地当中的近800亩,已经在2006年的9月份,就已经出让给了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在2006年的10月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涉嫌“一地二卖”,因此,以上就是这个案子的一个基本事实。
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个维护。
高院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将土地全部封闭在内其中一个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及时开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虽然,该公司有修路的合同义务,修路的一个公司,一定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是,因为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该公司肯定也是修不成的,此为其中一个原因。
该公司不能及时开发建设的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本案当中的一个重点。本案当中涉案土地,虽然很早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了土地证,但是一直没有详细规划,争议土地的开发建设一定要得到规划职能部门的批准方能施工。该块土地,一直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划指标,该公司虽然多次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予答复。
因此,未能获得规划相关批复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没有控规,也是该公司不能开始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文件,因为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没有工程规划许可,更谈不上后边的开工许可,是不能进行建设和开发的,所以到这就已经非常清楚了。
本案当中,该房地产公司不能及时开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划条件和高速公路的封堵,不能开发建设,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也不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导致不能建设。因此,县主管部门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楹庭律师认为,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收回的,如果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未开发的,是不能收回的。但是,往往在这个过程当中,都是有关部门已经作出了收回的决定,就要核定它的原因,是不是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不是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土地被认定为闲置的,应当置换或者协商给予补偿或者评估,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这一点也很重要,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土地不能开发的不能开发,原因有也有很多。
比如说有的规划进行了调查,有的根本没有规划,就像本案,有的把住宅商业用地调整为绿地,有的是不符合其他的规划条件,等等原因导致的这种不能继续开发。但是上述所说的这些,只要是非自身的原因,是有关部门的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各方面原因导致的,一律不得按照无偿收回。
应当按照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商置换土地,进行协商的补偿和安置。有完善的程序,另外一个比较常见的,规划原因导致不能开发建设,刚才也简单提到了,另外一个是我们近几年也接触到比较多的情况,有关部门“一地二卖”应当如何处理?
在前一个问题还没有处理清楚之前,比如几个类似的案例,有关部门没有严格的依法的收回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将该土地卖给了他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这样的案子,因为这些年,一直都有类似的案例,这几年又多了起来,关于这种案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看看到底原因是出在哪儿,这不仅是影响到赔偿责任或者补偿责任的问题,有可能还会有一些人要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土地收回,应当怎么办,如何补偿?因规划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开发建设的,该如何处理?接下来要讲的案例分析,涉及的内容特别多,还涉及到其他的一些程序上的规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开发建设等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1993年,海南某公司与某县主管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210万的价格购得土地使用权,共800多亩的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93年该企业刚买完这块地,1994年就因海南的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该企业被完全的封闭起来。高速公路在建设的时候,正好把他这个土地全部封闭起来了,导致工程车辆无法到达,没法建设。
一晃10年过去了,2005年8月县主管部门突然就作出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因为没有召开听证程序就自行撤销了。2006年,县主管部门又重新作出了收回892亩土地的决定,该公司不服,进行了复议,复议撤销了,又予以撤销了两次。但是,这个复议决定,说应当给予,先给予公司一定的建设期限,如果不能按规定开发再收回。
县主管部门就按照决定进行了行使,2007年1月,县国土局又一次作出了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告知书,这次是无偿收回,收回892亩的使用权。2007年5月,县主管部门作出了无偿收费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省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决定,予以了维持,有了本案的诉讼。
还有一个事实是涉案的土地在2006年的时候,892亩土地当中的近800亩,已经在2006年的9月份,就已经出让给了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在2006年的10月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涉嫌“一地二卖”,因此,以上就是这个案子的一个基本事实。
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个维护。
高院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将土地全部封闭在内其中一个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及时开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虽然,该公司有修路的合同义务,修路的一个公司,一定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是,因为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该公司肯定也是修不成的,此为其中一个原因。
该公司不能及时开发建设的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本案当中的一个重点。本案当中涉案土地,虽然很早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了土地证,但是一直没有详细规划,争议土地的开发建设一定要得到规划职能部门的批准方能施工。该块土地,一直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划指标,该公司虽然多次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予答复。
因此,未能获得规划相关批复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没有控规,也是该公司不能开始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文件,因为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没有工程规划许可,更谈不上后边的开工许可,是不能进行建设和开发的,所以到这就已经非常清楚了。
本案当中,该房地产公司不能及时开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划条件和高速公路的封堵,不能开发建设,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也不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导致不能建设。因此,县主管部门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楹庭律师认为,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收回的,如果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未开发的,是不能收回的。但是,往往在这个过程当中,都是有关部门已经作出了收回的决定,就要核定它的原因,是不是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不是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土地被认定为闲置的,应当置换或者协商给予补偿或者评估,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这一点也很重要,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土地不能开发的不能开发,原因有也有很多。
比如说有的规划进行了调查,有的根本没有规划,就像本案,有的把住宅商业用地调整为绿地,有的是不符合其他的规划条件,等等原因导致的这种不能继续开发。但是上述所说的这些,只要是非自身的原因,是有关部门的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各方面原因导致的,一律不得按照无偿收回。
应当按照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商置换土地,进行协商的补偿和安置。有完善的程序,另外一个比较常见的,规划原因导致不能开发建设,刚才也简单提到了,另外一个是我们近几年也接触到比较多的情况,有关部门“一地二卖”应当如何处理?
在前一个问题还没有处理清楚之前,比如几个类似的案例,有关部门没有严格的依法的收回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将该土地卖给了他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这样的案子,因为这些年,一直都有类似的案例,这几年又多了起来,关于这种案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看看到底原因是出在哪儿,这不仅是影响到赔偿责任或者补偿责任的问题,有可能还会有一些人要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土地收回,应当怎么办,如何补偿?因规划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开发建设的,该如何处理?接下来要讲的案例分析,涉及的内容特别多,还涉及到其他的一些程序上的规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开发建设等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1993年,海南某公司与某县主管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210万的价格购得土地使用权,共800多亩的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93年该企业刚买完这块地,1994年就因海南的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该企业被完全的封闭起来。高速公路在建设的时候,正好把他这个土地全部封闭起来了,导致工程车辆无法到达,没法建设。
一晃10年过去了,2005年8月县主管部门突然就作出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因为没有召开听证程序就自行撤销了。2006年,县主管部门又重新作出了收回892亩土地的决定,该公司不服,进行了复议,复议撤销了,又予以撤销了两次。但是,这个复议决定,说应当给予,先给予公司一定的建设期限,如果不能按规定开发再收回。
县主管部门就按照决定进行了行使,2007年1月,县国土局又一次作出了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告知书,这次是无偿收回,收回892亩的使用权。2007年5月,县主管部门作出了无偿收费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省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决定,予以了维持,有了本案的诉讼。
还有一个事实是涉案的土地在2006年的时候,892亩土地当中的近800亩,已经在2006年的9月份,就已经出让给了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在2006年的10月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涉嫌“一地二卖”,因此,以上就是这个案子的一个基本事实。
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个维护。
高院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将土地全部封闭在内其中一个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及时开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虽然,该公司有修路的合同义务,修路的一个公司,一定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是,因为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该公司肯定也是修不成的,此为其中一个原因。
该公司不能及时开发建设的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本案当中的一个重点。本案当中涉案土地,虽然很早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了土地证,但是一直没有详细规划,争议土地的开发建设一定要得到规划职能部门的批准方能施工。该块土地,一直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划指标,该公司虽然多次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予答复。
因此,未能获得规划相关批复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没有控规,也是该公司不能开始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文件,因为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没有工程规划许可,更谈不上后边的开工许可,是不能进行建设和开发的,所以到这就已经非常清楚了。
本案当中,该房地产公司不能及时开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划条件和高速公路的封堵,不能开发建设,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也不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导致不能建设。因此,县主管部门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楹庭律师认为,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收回的,如果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未开发的,是不能收回的。但是,往往在这个过程当中,都是有关部门已经作出了收回的决定,就要核定它的原因,是不是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不是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土地被认定为闲置的,应当置换或者协商给予补偿或者评估,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这一点也很重要,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土地不能开发的不能开发,原因有也有很多。
比如说有的规划进行了调查,有的根本没有规划,就像本案,有的把住宅商业用地调整为绿地,有的是不符合其他的规划条件,等等原因导致的这种不能继续开发。但是上述所说的这些,只要是非自身的原因,是有关部门的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各方面原因导致的,一律不得按照无偿收回。
应当按照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商置换土地,进行协商的补偿和安置。有完善的程序,另外一个比较常见的,规划原因导致不能开发建设,刚才也简单提到了,另外一个是我们近几年也接触到比较多的情况,有关部门“一地二卖”应当如何处理?
在前一个问题还没有处理清楚之前,比如几个类似的案例,有关部门没有严格的依法的收回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将该土地卖给了他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这样的案子,因为这些年,一直都有类似的案例,这几年又多了起来,关于这种案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看看到底原因是出在哪儿,这不仅是影响到赔偿责任或者补偿责任的问题,有可能还会有一些人要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土地收回,应当怎么办,如何补偿?因规划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开发建设的,该如何处理?接下来要讲的案例分析,涉及的内容特别多,还涉及到其他的一些程序上的规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开发建设等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1993年,海南某公司与某县主管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210万的价格购得土地使用权,共800多亩的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93年该企业刚买完这块地,1994年就因海南的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该企业被完全的封闭起来。高速公路在建设的时候,正好把他这个土地全部封闭起来了,导致工程车辆无法到达,没法建设。
一晃10年过去了,2005年8月县主管部门突然就作出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因为没有召开听证程序就自行撤销了。2006年,县主管部门又重新作出了收回892亩土地的决定,该公司不服,进行了复议,复议撤销了,又予以撤销了两次。但是,这个复议决定,说应当给予,先给予公司一定的建设期限,如果不能按规定开发再收回。
县主管部门就按照决定进行了行使,2007年1月,县国土局又一次作出了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告知书,这次是无偿收回,收回892亩的使用权。2007年5月,县主管部门作出了无偿收费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省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决定,予以了维持,有了本案的诉讼。
还有一个事实是涉案的土地在2006年的时候,892亩土地当中的近800亩,已经在2006年的9月份,就已经出让给了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在2006年的10月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涉嫌“一地二卖”,因此,以上就是这个案子的一个基本事实。
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个维护。
高院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将土地全部封闭在内其中一个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及时开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虽然,该公司有修路的合同义务,修路的一个公司,一定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是,因为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该公司肯定也是修不成的,此为其中一个原因。
该公司不能及时开发建设的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本案当中的一个重点。本案当中涉案土地,虽然很早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了土地证,但是一直没有详细规划,争议土地的开发建设一定要得到规划职能部门的批准方能施工。该块土地,一直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划指标,该公司虽然多次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予答复。
因此,未能获得规划相关批复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没有控规,也是该公司不能开始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文件,因为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没有工程规划许可,更谈不上后边的开工许可,是不能进行建设和开发的,所以到这就已经非常清楚了。
本案当中,该房地产公司不能及时开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划条件和高速公路的封堵,不能开发建设,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也不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导致不能建设。因此,县主管部门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楹庭律师认为,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收回的,如果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未开发的,是不能收回的。但是,往往在这个过程当中,都是有关部门已经作出了收回的决定,就要核定它的原因,是不是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不是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土地被认定为闲置的,应当置换或者协商给予补偿或者评估,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这一点也很重要,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土地不能开发的不能开发,原因有也有很多。
比如说有的规划进行了调查,有的根本没有规划,就像本案,有的把住宅商业用地调整为绿地,有的是不符合其他的规划条件,等等原因导致的这种不能继续开发。但是上述所说的这些,只要是非自身的原因,是有关部门的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各方面原因导致的,一律不得按照无偿收回。
应当按照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商置换土地,进行协商的补偿和安置。有完善的程序,另外一个比较常见的,规划原因导致不能开发建设,刚才也简单提到了,另外一个是我们近几年也接触到比较多的情况,有关部门“一地二卖”应当如何处理?
在前一个问题还没有处理清楚之前,比如几个类似的案例,有关部门没有严格的依法的收回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将该土地卖给了他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这样的案子,因为这些年,一直都有类似的案例,这几年又多了起来,关于这种案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看看到底原因是出在哪儿,这不仅是影响到赔偿责任或者补偿责任的问题,有可能还会有一些人要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土地收回,应当怎么办,如何补偿?因规划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开发建设的,该如何处理?接下来要讲的案例分析,涉及的内容特别多,还涉及到其他的一些程序上的规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开发建设等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1993年,海南某公司与某县主管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210万的价格购得土地使用权,共800多亩的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93年该企业刚买完这块地,1994年就因海南的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该企业被完全的封闭起来。高速公路在建设的时候,正好把他这个土地全部封闭起来了,导致工程车辆无法到达,没法建设。
一晃10年过去了,2005年8月县主管部门突然就作出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因为没有召开听证程序就自行撤销了。2006年,县主管部门又重新作出了收回892亩土地的决定,该公司不服,进行了复议,复议撤销了,又予以撤销了两次。但是,这个复议决定,说应当给予,先给予公司一定的建设期限,如果不能按规定开发再收回。
县主管部门就按照决定进行了行使,2007年1月,县国土局又一次作出了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告知书,这次是无偿收回,收回892亩的使用权。2007年5月,县主管部门作出了无偿收费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省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决定,予以了维持,有了本案的诉讼。
还有一个事实是涉案的土地在2006年的时候,892亩土地当中的近800亩,已经在2006年的9月份,就已经出让给了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在2006年的10月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涉嫌“一地二卖”,因此,以上就是这个案子的一个基本事实。
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个维护。
高院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将土地全部封闭在内其中一个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及时开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虽然,该公司有修路的合同义务,修路的一个公司,一定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是,因为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该公司肯定也是修不成的,此为其中一个原因。
该公司不能及时开发建设的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本案当中的一个重点。本案当中涉案土地,虽然很早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了土地证,但是一直没有详细规划,争议土地的开发建设一定要得到规划职能部门的批准方能施工。该块土地,一直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划指标,该公司虽然多次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予答复。
因此,未能获得规划相关批复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没有控规,也是该公司不能开始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文件,因为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没有工程规划许可,更谈不上后边的开工许可,是不能进行建设和开发的,所以到这就已经非常清楚了。
本案当中,该房地产公司不能及时开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划条件和高速公路的封堵,不能开发建设,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也不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导致不能建设。因此,县主管部门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楹庭律师认为,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收回的,如果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未开发的,是不能收回的。但是,往往在这个过程当中,都是有关部门已经作出了收回的决定,就要核定它的原因,是不是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不是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土地被认定为闲置的,应当置换或者协商给予补偿或者评估,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这一点也很重要,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土地不能开发的不能开发,原因有也有很多。
比如说有的规划进行了调查,有的根本没有规划,就像本案,有的把住宅商业用地调整为绿地,有的是不符合其他的规划条件,等等原因导致的这种不能继续开发。但是上述所说的这些,只要是非自身的原因,是有关部门的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各方面原因导致的,一律不得按照无偿收回。
应当按照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商置换土地,进行协商的补偿和安置。有完善的程序,另外一个比较常见的,规划原因导致不能开发建设,刚才也简单提到了,另外一个是我们近几年也接触到比较多的情况,有关部门“一地二卖”应当如何处理?
在前一个问题还没有处理清楚之前,比如几个类似的案例,有关部门没有严格的依法的收回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将该土地卖给了他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这样的案子,因为这些年,一直都有类似的案例,这几年又多了起来,关于这种案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看看到底原因是出在哪儿,这不仅是影响到赔偿责任或者补偿责任的问题,有可能还会有一些人要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土地收回,应当怎么办,如何补偿?因规划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开发建设的,该如何处理?接下来要讲的案例分析,涉及的内容特别多,还涉及到其他的一些程序上的规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开发建设等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1993年,海南某公司与某县主管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210万的价格购得土地使用权,共800多亩的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93年该企业刚买完这块地,1994年就因海南的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该企业被完全的封闭起来。高速公路在建设的时候,正好把他这个土地全部封闭起来了,导致工程车辆无法到达,没法建设。
一晃10年过去了,2005年8月县主管部门突然就作出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因为没有召开听证程序就自行撤销了。2006年,县主管部门又重新作出了收回892亩土地的决定,该公司不服,进行了复议,复议撤销了,又予以撤销了两次。但是,这个复议决定,说应当给予,先给予公司一定的建设期限,如果不能按规定开发再收回。
县主管部门就按照决定进行了行使,2007年1月,县国土局又一次作出了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告知书,这次是无偿收回,收回892亩的使用权。2007年5月,县主管部门作出了无偿收费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省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决定,予以了维持,有了本案的诉讼。
还有一个事实是涉案的土地在2006年的时候,892亩土地当中的近800亩,已经在2006年的9月份,就已经出让给了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在2006年的10月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涉嫌“一地二卖”,因此,以上就是这个案子的一个基本事实。
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个维护。
高院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将土地全部封闭在内其中一个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及时开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虽然,该公司有修路的合同义务,修路的一个公司,一定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是,因为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该公司肯定也是修不成的,此为其中一个原因。
该公司不能及时开发建设的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本案当中的一个重点。本案当中涉案土地,虽然很早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了土地证,但是一直没有详细规划,争议土地的开发建设一定要得到规划职能部门的批准方能施工。该块土地,一直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划指标,该公司虽然多次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予答复。
因此,未能获得规划相关批复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没有控规,也是该公司不能开始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文件,因为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没有工程规划许可,更谈不上后边的开工许可,是不能进行建设和开发的,所以到这就已经非常清楚了。
本案当中,该房地产公司不能及时开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划条件和高速公路的封堵,不能开发建设,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也不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导致不能建设。因此,县主管部门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楹庭律师认为,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收回的,如果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未开发的,是不能收回的。但是,往往在这个过程当中,都是有关部门已经作出了收回的决定,就要核定它的原因,是不是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不是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土地被认定为闲置的,应当置换或者协商给予补偿或者评估,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这一点也很重要,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土地不能开发的不能开发,原因有也有很多。
比如说有的规划进行了调查,有的根本没有规划,就像本案,有的把住宅商业用地调整为绿地,有的是不符合其他的规划条件,等等原因导致的这种不能继续开发。但是上述所说的这些,只要是非自身的原因,是有关部门的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各方面原因导致的,一律不得按照无偿收回。
应当按照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商置换土地,进行协商的补偿和安置。有完善的程序,另外一个比较常见的,规划原因导致不能开发建设,刚才也简单提到了,另外一个是我们近几年也接触到比较多的情况,有关部门“一地二卖”应当如何处理?
在前一个问题还没有处理清楚之前,比如几个类似的案例,有关部门没有严格的依法的收回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将该土地卖给了他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这样的案子,因为这些年,一直都有类似的案例,这几年又多了起来,关于这种案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看看到底原因是出在哪儿,这不仅是影响到赔偿责任或者补偿责任的问题,有可能还会有一些人要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土地收回,应当怎么办,如何补偿?因规划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开发建设的,该如何处理?接下来要讲的案例分析,涉及的内容特别多,还涉及到其他的一些程序上的规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开发建设等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1993年,海南某公司与某县主管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210万的价格购得土地使用权,共800多亩的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93年该企业刚买完这块地,1994年就因海南的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该企业被完全的封闭起来。高速公路在建设的时候,正好把他这个土地全部封闭起来了,导致工程车辆无法到达,没法建设。
一晃10年过去了,2005年8月县主管部门突然就作出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因为没有召开听证程序就自行撤销了。2006年,县主管部门又重新作出了收回892亩土地的决定,该公司不服,进行了复议,复议撤销了,又予以撤销了两次。但是,这个复议决定,说应当给予,先给予公司一定的建设期限,如果不能按规定开发再收回。
县主管部门就按照决定进行了行使,2007年1月,县国土局又一次作出了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告知书,这次是无偿收回,收回892亩的使用权。2007年5月,县主管部门作出了无偿收费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省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决定,予以了维持,有了本案的诉讼。
还有一个事实是涉案的土地在2006年的时候,892亩土地当中的近800亩,已经在2006年的9月份,就已经出让给了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在2006年的10月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涉嫌“一地二卖”,因此,以上就是这个案子的一个基本事实。
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个维护。
高院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将土地全部封闭在内其中一个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及时开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虽然,该公司有修路的合同义务,修路的一个公司,一定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是,因为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该公司肯定也是修不成的,此为其中一个原因。
该公司不能及时开发建设的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本案当中的一个重点。本案当中涉案土地,虽然很早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了土地证,但是一直没有详细规划,争议土地的开发建设一定要得到规划职能部门的批准方能施工。该块土地,一直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划指标,该公司虽然多次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予答复。
因此,未能获得规划相关批复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没有控规,也是该公司不能开始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文件,因为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没有工程规划许可,更谈不上后边的开工许可,是不能进行建设和开发的,所以到这就已经非常清楚了。
本案当中,该房地产公司不能及时开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划条件和高速公路的封堵,不能开发建设,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也不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导致不能建设。因此,县主管部门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楹庭律师认为,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收回的,如果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未开发的,是不能收回的。但是,往往在这个过程当中,都是有关部门已经作出了收回的决定,就要核定它的原因,是不是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不是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土地被认定为闲置的,应当置换或者协商给予补偿或者评估,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这一点也很重要,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土地不能开发的不能开发,原因有也有很多。
比如说有的规划进行了调查,有的根本没有规划,就像本案,有的把住宅商业用地调整为绿地,有的是不符合其他的规划条件,等等原因导致的这种不能继续开发。但是上述所说的这些,只要是非自身的原因,是有关部门的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各方面原因导致的,一律不得按照无偿收回。
应当按照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商置换土地,进行协商的补偿和安置。有完善的程序,另外一个比较常见的,规划原因导致不能开发建设,刚才也简单提到了,另外一个是我们近几年也接触到比较多的情况,有关部门“一地二卖”应当如何处理?
在前一个问题还没有处理清楚之前,比如几个类似的案例,有关部门没有严格的依法的收回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将该土地卖给了他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这样的案子,因为这些年,一直都有类似的案例,这几年又多了起来,关于这种案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看看到底原因是出在哪儿,这不仅是影响到赔偿责任或者补偿责任的问题,有可能还会有一些人要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土地收回,应当怎么办,如何补偿?因规划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开发建设的,该如何处理?接下来要讲的案例分析,涉及的内容特别多,还涉及到其他的一些程序上的规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开发建设等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1993年,海南某公司与某县主管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210万的价格购得土地使用权,共800多亩的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93年该企业刚买完这块地,1994年就因海南的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该企业被完全的封闭起来。高速公路在建设的时候,正好把他这个土地全部封闭起来了,导致工程车辆无法到达,没法建设。
一晃10年过去了,2005年8月县主管部门突然就作出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因为没有召开听证程序就自行撤销了。2006年,县主管部门又重新作出了收回892亩土地的决定,该公司不服,进行了复议,复议撤销了,又予以撤销了两次。但是,这个复议决定,说应当给予,先给予公司一定的建设期限,如果不能按规定开发再收回。
县主管部门就按照决定进行了行使,2007年1月,县国土局又一次作出了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告知书,这次是无偿收回,收回892亩的使用权。2007年5月,县主管部门作出了无偿收费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省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决定,予以了维持,有了本案的诉讼。
还有一个事实是涉案的土地在2006年的时候,892亩土地当中的近800亩,已经在2006年的9月份,就已经出让给了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在2006年的10月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涉嫌“一地二卖”,因此,以上就是这个案子的一个基本事实。
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个维护。
高院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将土地全部封闭在内其中一个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及时开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虽然,该公司有修路的合同义务,修路的一个公司,一定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是,因为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该公司肯定也是修不成的,此为其中一个原因。
该公司不能及时开发建设的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本案当中的一个重点。本案当中涉案土地,虽然很早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了土地证,但是一直没有详细规划,争议土地的开发建设一定要得到规划职能部门的批准方能施工。该块土地,一直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划指标,该公司虽然多次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予答复。
因此,未能获得规划相关批复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没有控规,也是该公司不能开始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文件,因为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没有工程规划许可,更谈不上后边的开工许可,是不能进行建设和开发的,所以到这就已经非常清楚了。
本案当中,该房地产公司不能及时开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划条件和高速公路的封堵,不能开发建设,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也不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导致不能建设。因此,县主管部门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楹庭律师认为,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收回的,如果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未开发的,是不能收回的。但是,往往在这个过程当中,都是有关部门已经作出了收回的决定,就要核定它的原因,是不是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不是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土地被认定为闲置的,应当置换或者协商给予补偿或者评估,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这一点也很重要,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土地不能开发的不能开发,原因有也有很多。
比如说有的规划进行了调查,有的根本没有规划,就像本案,有的把住宅商业用地调整为绿地,有的是不符合其他的规划条件,等等原因导致的这种不能继续开发。但是上述所说的这些,只要是非自身的原因,是有关部门的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各方面原因导致的,一律不得按照无偿收回。
应当按照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商置换土地,进行协商的补偿和安置。有完善的程序,另外一个比较常见的,规划原因导致不能开发建设,刚才也简单提到了,另外一个是我们近几年也接触到比较多的情况,有关部门“一地二卖”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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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这样的案子,因为这些年,一直都有类似的案例,这几年又多了起来,关于这种案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看看到底原因是出在哪儿,这不仅是影响到赔偿责任或者补偿责任的问题,有可能还会有一些人要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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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海南某公司与某县主管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210万的价格购得土地使用权,共800多亩的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93年该企业刚买完这块地,1994年就因海南的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该企业被完全的封闭起来。高速公路在建设的时候,正好把他这个土地全部封闭起来了,导致工程车辆无法到达,没法建设。
一晃10年过去了,2005年8月县主管部门突然就作出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因为没有召开听证程序就自行撤销了。2006年,县主管部门又重新作出了收回892亩土地的决定,该公司不服,进行了复议,复议撤销了,又予以撤销了两次。但是,这个复议决定,说应当给予,先给予公司一定的建设期限,如果不能按规定开发再收回。
县主管部门就按照决定进行了行使,2007年1月,县国土局又一次作出了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告知书,这次是无偿收回,收回892亩的使用权。2007年5月,县主管部门作出了无偿收费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省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决定,予以了维持,有了本案的诉讼。
还有一个事实是涉案的土地在2006年的时候,892亩土地当中的近800亩,已经在2006年的9月份,就已经出让给了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在2006年的10月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涉嫌“一地二卖”,因此,以上就是这个案子的一个基本事实。
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个维护。
高院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将土地全部封闭在内其中一个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及时开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虽然,该公司有修路的合同义务,修路的一个公司,一定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是,因为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该公司肯定也是修不成的,此为其中一个原因。
该公司不能及时开发建设的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本案当中的一个重点。本案当中涉案土地,虽然很早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了土地证,但是一直没有详细规划,争议土地的开发建设一定要得到规划职能部门的批准方能施工。该块土地,一直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划指标,该公司虽然多次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予答复。
因此,未能获得规划相关批复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没有控规,也是该公司不能开始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文件,因为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没有工程规划许可,更谈不上后边的开工许可,是不能进行建设和开发的,所以到这就已经非常清楚了。
本案当中,该房地产公司不能及时开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划条件和高速公路的封堵,不能开发建设,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也不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导致不能建设。因此,县主管部门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楹庭律师认为,国有土地未开发导致收回的,如果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未开发的,是不能收回的。但是,往往在这个过程当中,都是有关部门已经作出了收回的决定,就要核定它的原因,是不是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不是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土地被认定为闲置的,应当置换或者协商给予补偿或者评估,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这一点也很重要,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土地不能开发的不能开发,原因有也有很多。
比如说有的规划进行了调查,有的根本没有规划,就像本案,有的把住宅商业用地调整为绿地,有的是不符合其他的规划条件,等等原因导致的这种不能继续开发。但是上述所说的这些,只要是非自身的原因,是有关部门的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各方面原因导致的,一律不得按照无偿收回。
应当按照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商置换土地,进行协商的补偿和安置。有完善的程序,另外一个比较常见的,规划原因导致不能开发建设,刚才也简单提到了,另外一个是我们近几年也接触到比较多的情况,有关部门“一地二卖”应当如何处理?
在前一个问题还没有处理清楚之前,比如几个类似的案例,有关部门没有严格的依法的收回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将该土地卖给了他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这样的案子,因为这些年,一直都有类似的案例,这几年又多了起来,关于这种案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看看到底原因是出在哪儿,这不仅是影响到赔偿责任或者补偿责任的问题,有可能还会有一些人要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