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过程中综合用地如何认定?遇到类似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土地证载明用途是综合遇到征收时,应该如何来确定工业用地和住宅用地的具体比例?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了解一下。
2003年6月,安徽某市林业部门和某竹叶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把属于市林业局下属的一块土地房屋资产以160万的价格卖给了该竹叶公司,土地性质是工业,住宅属于综合用地。同年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2003年9月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土地证上载明的土地面积是4万平米,用途是综合。
2018年市主管部门作出了棚户区改造规划,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竹叶公司的地块在征收范围内,因此,要对该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但是,在土地性质认定过程中,市国土局对现状进行勘察,并结合相关资料作出了一个请示,报市相关部门。该请示中载明了土地总面积4万平米,住宅用地9000平米,工业用地3万多平米。
竹叶公司对相关的认定是不予认可。对补偿评估报告包括补偿的数额都不予认可,经过一审二审,诉讼到了安徽省高院,高院经过庭审和质证,结合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认为,市国土局和竹叶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了该土地的用途为综合,合同中并未进一步划分具体工业用地和住宅用地的具体比例是多少。竹叶公司依据该出让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登记发证,由于双方约定不明,因此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
但是在征收过程当中,关于土地性质的认定的职权是国土局,市国土局作出的作为土地管理职能部门对案件的土地用途和相应面积的认定处理有法定的职权,但其作出的相关认定处理决定应当依法送达竹叶公司,并保障竹叶公司对认定处理的决定有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虽然,国土部门有认定的职权,但是一定要给被认定的公司程序上要予以全力的保障,不能直接认定完,以此作为依据进行补偿,这是不对的。
本案当中,市国土局作出的请示属于上下级内部关系,并未直接送达该公司,因此该请示不应当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一个依据。因此,被上诉人市有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依法撤销,后来,高院对市主管部门的决定予以了撤销。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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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市主管部门作出了棚户区改造规划,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竹叶公司的地块在征收范围内,因此,要对该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但是,在土地性质认定过程中,市国土局对现状进行勘察,并结合相关资料作出了一个请示,报市相关部门。该请示中载明了土地总面积4万平米,住宅用地9000平米,工业用地3万多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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