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近期接待了一位来自上海的某企业当事人。该企业是上海的一家老企业,企业主在2004年的时候,通过法院拍卖的形式获得了一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也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在2008年的时候,因为相关的土地收储的任务,市主管部门将涉案土地予以了征收。

可是,征收完之后一直没有对地上房屋进行补偿和拆迁,一直到2019年,主管部门才打算对这块土地进行实际的实施拆迁和补偿。主管部门给出的意见是按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企业认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所以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补偿意见。随后,该企业就打算诉诸法律,想聘请专业的企业拆迁的律师来介入。

根据《物权法》28条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和裁定以及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各级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关决定,设立变更不动产产权的,以该文件生效时,权属变更登记。因此,该案件在2004年企业在拍卖的时候就已经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从这个拍卖,法院的裁定生效的时候,企业就自然而然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即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也是认定为依照《物权法》相关的规定,也是认定为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遇到类似的问题,企业主要询问专业的律师团队,因为在咱们国内处理相关案件的律师比较少,但是这类情况涉及的法律规定很多,比如说2005年高院给重庆市高院的一份回复中提到,集体土地征收以后,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未进行补偿的,若干年后如果要进行补偿,该地块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进行补偿。

2012年的时候,高院作出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上也明确规定了类似的案件,集体土地征收时,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没有进行补偿的,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所以,法律规定是比较清晰的。

路永强律师认为,遇到该类案件之后,企业主不要自己去揣测或者也不要单方面的听取拆迁工作人员的说法,一定要寻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近期接待了一位来自上海的某企业当事人。该企业是上海的一家老企业,企业主在2004年的时候,通过法院拍卖的形式获得了一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也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在2008年的时候,因为相关的土地收储的任务,市主管部门将涉案土地予以了征收。

可是,征收完之后一直没有对地上房屋进行补偿和拆迁,一直到2019年,主管部门才打算对这块土地进行实际的实施拆迁和补偿。主管部门给出的意见是按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企业认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所以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补偿意见。随后,该企业就打算诉诸法律,想聘请专业的企业拆迁的律师来介入。

根据《物权法》28条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和裁定以及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各级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关决定,设立变更不动产产权的,以该文件生效时,权属变更登记。因此,该案件在2004年企业在拍卖的时候就已经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从这个拍卖,法院的裁定生效的时候,企业就自然而然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即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也是认定为依照《物权法》相关的规定,也是认定为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遇到类似的问题,企业主要询问专业的律师团队,因为在咱们国内处理相关案件的律师比较少,但是这类情况涉及的法律规定很多,比如说2005年高院给重庆市高院的一份回复中提到,集体土地征收以后,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未进行补偿的,若干年后如果要进行补偿,该地块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进行补偿。

2012年的时候,高院作出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上也明确规定了类似的案件,集体土地征收时,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没有进行补偿的,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所以,法律规定是比较清晰的。

路永强律师认为,遇到该类案件之后,企业主不要自己去揣测或者也不要单方面的听取拆迁工作人员的说法,一定要寻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近期接待了一位来自上海的某企业当事人。该企业是上海的一家老企业,企业主在2004年的时候,通过法院拍卖的形式获得了一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也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在2008年的时候,因为相关的土地收储的任务,市主管部门将涉案土地予以了征收。

可是,征收完之后一直没有对地上房屋进行补偿和拆迁,一直到2019年,主管部门才打算对这块土地进行实际的实施拆迁和补偿。主管部门给出的意见是按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企业认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所以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补偿意见。随后,该企业就打算诉诸法律,想聘请专业的企业拆迁的律师来介入。

根据《物权法》28条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和裁定以及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各级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关决定,设立变更不动产产权的,以该文件生效时,权属变更登记。因此,该案件在2004年企业在拍卖的时候就已经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从这个拍卖,法院的裁定生效的时候,企业就自然而然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即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也是认定为依照《物权法》相关的规定,也是认定为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遇到类似的问题,企业主要询问专业的律师团队,因为在咱们国内处理相关案件的律师比较少,但是这类情况涉及的法律规定很多,比如说2005年高院给重庆市高院的一份回复中提到,集体土地征收以后,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未进行补偿的,若干年后如果要进行补偿,该地块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进行补偿。

2012年的时候,高院作出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上也明确规定了类似的案件,集体土地征收时,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没有进行补偿的,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所以,法律规定是比较清晰的。

路永强律师认为,遇到该类案件之后,企业主不要自己去揣测或者也不要单方面的听取拆迁工作人员的说法,一定要寻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近期接待了一位来自上海的某企业当事人。该企业是上海的一家老企业,企业主在2004年的时候,通过法院拍卖的形式获得了一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也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在2008年的时候,因为相关的土地收储的任务,市主管部门将涉案土地予以了征收。

可是,征收完之后一直没有对地上房屋进行补偿和拆迁,一直到2019年,主管部门才打算对这块土地进行实际的实施拆迁和补偿。主管部门给出的意见是按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企业认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所以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补偿意见。随后,该企业就打算诉诸法律,想聘请专业的企业拆迁的律师来介入。

根据《物权法》28条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和裁定以及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各级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关决定,设立变更不动产产权的,以该文件生效时,权属变更登记。因此,该案件在2004年企业在拍卖的时候就已经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从这个拍卖,法院的裁定生效的时候,企业就自然而然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即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也是认定为依照《物权法》相关的规定,也是认定为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遇到类似的问题,企业主要询问专业的律师团队,因为在咱们国内处理相关案件的律师比较少,但是这类情况涉及的法律规定很多,比如说2005年高院给重庆市高院的一份回复中提到,集体土地征收以后,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未进行补偿的,若干年后如果要进行补偿,该地块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进行补偿。

2012年的时候,高院作出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上也明确规定了类似的案件,集体土地征收时,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没有进行补偿的,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所以,法律规定是比较清晰的。

路永强律师认为,遇到该类案件之后,企业主不要自己去揣测或者也不要单方面的听取拆迁工作人员的说法,一定要寻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近期接待了一位来自上海的某企业当事人。该企业是上海的一家老企业,企业主在2004年的时候,通过法院拍卖的形式获得了一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也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在2008年的时候,因为相关的土地收储的任务,市主管部门将涉案土地予以了征收。

可是,征收完之后一直没有对地上房屋进行补偿和拆迁,一直到2019年,主管部门才打算对这块土地进行实际的实施拆迁和补偿。主管部门给出的意见是按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企业认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所以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补偿意见。随后,该企业就打算诉诸法律,想聘请专业的企业拆迁的律师来介入。

根据《物权法》28条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和裁定以及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各级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关决定,设立变更不动产产权的,以该文件生效时,权属变更登记。因此,该案件在2004年企业在拍卖的时候就已经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从这个拍卖,法院的裁定生效的时候,企业就自然而然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即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也是认定为依照《物权法》相关的规定,也是认定为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遇到类似的问题,企业主要询问专业的律师团队,因为在咱们国内处理相关案件的律师比较少,但是这类情况涉及的法律规定很多,比如说2005年高院给重庆市高院的一份回复中提到,集体土地征收以后,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未进行补偿的,若干年后如果要进行补偿,该地块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进行补偿。

2012年的时候,高院作出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上也明确规定了类似的案件,集体土地征收时,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没有进行补偿的,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所以,法律规定是比较清晰的。

路永强律师认为,遇到该类案件之后,企业主不要自己去揣测或者也不要单方面的听取拆迁工作人员的说法,一定要寻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近期接待了一位来自上海的某企业当事人。该企业是上海的一家老企业,企业主在2004年的时候,通过法院拍卖的形式获得了一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也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在2008年的时候,因为相关的土地收储的任务,市主管部门将涉案土地予以了征收。

可是,征收完之后一直没有对地上房屋进行补偿和拆迁,一直到2019年,主管部门才打算对这块土地进行实际的实施拆迁和补偿。主管部门给出的意见是按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企业认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所以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补偿意见。随后,该企业就打算诉诸法律,想聘请专业的企业拆迁的律师来介入。

根据《物权法》28条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和裁定以及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各级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关决定,设立变更不动产产权的,以该文件生效时,权属变更登记。因此,该案件在2004年企业在拍卖的时候就已经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从这个拍卖,法院的裁定生效的时候,企业就自然而然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即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也是认定为依照《物权法》相关的规定,也是认定为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遇到类似的问题,企业主要询问专业的律师团队,因为在咱们国内处理相关案件的律师比较少,但是这类情况涉及的法律规定很多,比如说2005年高院给重庆市高院的一份回复中提到,集体土地征收以后,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未进行补偿的,若干年后如果要进行补偿,该地块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进行补偿。

2012年的时候,高院作出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上也明确规定了类似的案件,集体土地征收时,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没有进行补偿的,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所以,法律规定是比较清晰的。

路永强律师认为,遇到该类案件之后,企业主不要自己去揣测或者也不要单方面的听取拆迁工作人员的说法,一定要寻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近期接待了一位来自上海的某企业当事人。该企业是上海的一家老企业,企业主在2004年的时候,通过法院拍卖的形式获得了一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也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在2008年的时候,因为相关的土地收储的任务,市主管部门将涉案土地予以了征收。

可是,征收完之后一直没有对地上房屋进行补偿和拆迁,一直到2019年,主管部门才打算对这块土地进行实际的实施拆迁和补偿。主管部门给出的意见是按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企业认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所以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补偿意见。随后,该企业就打算诉诸法律,想聘请专业的企业拆迁的律师来介入。

根据《物权法》28条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和裁定以及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各级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关决定,设立变更不动产产权的,以该文件生效时,权属变更登记。因此,该案件在2004年企业在拍卖的时候就已经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从这个拍卖,法院的裁定生效的时候,企业就自然而然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即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也是认定为依照《物权法》相关的规定,也是认定为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遇到类似的问题,企业主要询问专业的律师团队,因为在咱们国内处理相关案件的律师比较少,但是这类情况涉及的法律规定很多,比如说2005年高院给重庆市高院的一份回复中提到,集体土地征收以后,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未进行补偿的,若干年后如果要进行补偿,该地块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进行补偿。

2012年的时候,高院作出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上也明确规定了类似的案件,集体土地征收时,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没有进行补偿的,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所以,法律规定是比较清晰的。

路永强律师认为,遇到该类案件之后,企业主不要自己去揣测或者也不要单方面的听取拆迁工作人员的说法,一定要寻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近期接待了一位来自上海的某企业当事人。该企业是上海的一家老企业,企业主在2004年的时候,通过法院拍卖的形式获得了一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也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在2008年的时候,因为相关的土地收储的任务,市主管部门将涉案土地予以了征收。

可是,征收完之后一直没有对地上房屋进行补偿和拆迁,一直到2019年,主管部门才打算对这块土地进行实际的实施拆迁和补偿。主管部门给出的意见是按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企业认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所以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补偿意见。随后,该企业就打算诉诸法律,想聘请专业的企业拆迁的律师来介入。

根据《物权法》28条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和裁定以及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各级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关决定,设立变更不动产产权的,以该文件生效时,权属变更登记。因此,该案件在2004年企业在拍卖的时候就已经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从这个拍卖,法院的裁定生效的时候,企业就自然而然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即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也是认定为依照《物权法》相关的规定,也是认定为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遇到类似的问题,企业主要询问专业的律师团队,因为在咱们国内处理相关案件的律师比较少,但是这类情况涉及的法律规定很多,比如说2005年高院给重庆市高院的一份回复中提到,集体土地征收以后,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未进行补偿的,若干年后如果要进行补偿,该地块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进行补偿。

2012年的时候,高院作出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上也明确规定了类似的案件,集体土地征收时,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没有进行补偿的,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所以,法律规定是比较清晰的。

路永强律师认为,遇到该类案件之后,企业主不要自己去揣测或者也不要单方面的听取拆迁工作人员的说法,一定要寻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