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抵押登记产生纠纷应当如何维权?企业土地房产抵押登记后房屋土地进行转让的,应当如何处理?我们楹庭律师在近期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了好几起企业在登记的时候,有的是初始登记,有的是变更登记过程中出现了错误,而且有的企业涉及到面积达数百亩,所以对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下面路永强律师将通过相关案例,讲解企业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的相关法规。
基本案情天津某银行支行与王某以及浙江某市规划部门的案件。该案件还涉及到贷款人某置业公司,某化纤公司想贷款,其关联公司也就是该置业公司为其担保金额5000万。2012年2月,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了抵押申请。将其某地块的土地以及在建工程进行抵押,在某支行进行贷款,并提交了所有的资料,抵押金有5000万,期限是2012年2月到2013年1月。
2012年9月,自然资源部门接到了该置业公司和该支行的申请要求延期,随后办理了延期手续。2013年1月,该公司需要进行再贷款,再次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了抵押的申请,要求办理地块及在建工程的抵押手续,但是因为上一次的抵押登记还没有到期,他们就注销了前面的抵押登记,并于同日办理了新的抵押登记,自然资源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新的登记。
随后办理了抵押权证,抵押金额为5000万,期限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这些公司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停止销售,被抵押的在建工程并提交了相关楼盘的楼盘表,备注信息为在建工程包括6000多平米,已经售出4000多平米,要求停止销售,3万多平。
自然规划部门函告开发区房管所,要求停止办理预售登记,经对方反馈得知,已经售出4000多平米,卖给王某,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抵押登记,另外查明王某是买了13套商业房。
案件要点本案要审查的要点是自然规划部门为公司办理的抵押登记,新的抵押登记是否尽到了审查的职责,办理的抵押登记是不是合法,这是本案审理的一个焦点。根据原来已经查明的事实,涉案土地的面积是15000平米,地上建筑物是42000平米,都抵押给了该支行,并提交了相关的手续,2013年的1月,公司注销了原来的抵押登记,并重新办理了抵押登记。
同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办理了抵押证,抵押资金5000万,抵押的国有土地和在建工程面积与原来的相同,用途为商业用途,抵押期限进行了延长,但抵押过程中2012年8月至2013年的1月,该公司已经售出了13套房,合计4000多平,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到,关于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登记抵押登记机关须详细的核查抵押的部分,售出的部分,在建的部分一定要核实清楚。
在本案当中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登记的主管部门在其颁布新的抵押权证之前,未审核该公司已经售出13套房屋,也未进行现场的核查,违反了上述规定,被诉的抵押证一审第三人就是银行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应当撤销该抵押登记证,但是如果全部撤销面临着要重新制作抵押登记,可能对银行的利益损害更大。
所以,省高院就部分撤销了抵押登记,仅对王某的这13套房屋撤销抵押登记。这个显然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判决,纠正了错误,又不至于对第三人的合法的权益造成损害。案子获得了胜诉。
律师建议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当中,如果发现有错误的,特别是民营的银行、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发现相关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的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团队根据一些法律规定、地方政策,像本案当中,主要的也是地方的一个文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详细的分析,制定初步的方案。
在各位企业主了解了案件的一些背景和法律规定之后,再决策下一步如何处理,是撤销,确认违法重新登记,还是行政赔偿补偿等。切不可走错路,因为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以及接待各个企业主咨询过程当中,有诸多的案件是走错了路,有的还可以纠正,但是大部分案子是不能纠正的。行政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一定要准确的对案件进行定性,并且由专业律师制作可行的办案方案,更好的维护企业主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企业抵押登记产生纠纷应当如何维权?企业土地房产抵押登记后房屋土地进行转让的,应当如何处理?我们楹庭律师在近期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了好几起企业在登记的时候,有的是初始登记,有的是变更登记过程中出现了错误,而且有的企业涉及到面积达数百亩,所以对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下面路永强律师将通过相关案例,讲解企业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的相关法规。
基本案情天津某银行支行与王某以及浙江某市规划部门的案件。该案件还涉及到贷款人某置业公司,某化纤公司想贷款,其关联公司也就是该置业公司为其担保金额5000万。2012年2月,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了抵押申请。将其某地块的土地以及在建工程进行抵押,在某支行进行贷款,并提交了所有的资料,抵押金有5000万,期限是2012年2月到2013年1月。
2012年9月,自然资源部门接到了该置业公司和该支行的申请要求延期,随后办理了延期手续。2013年1月,该公司需要进行再贷款,再次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了抵押的申请,要求办理地块及在建工程的抵押手续,但是因为上一次的抵押登记还没有到期,他们就注销了前面的抵押登记,并于同日办理了新的抵押登记,自然资源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新的登记。
随后办理了抵押权证,抵押金额为5000万,期限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这些公司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停止销售,被抵押的在建工程并提交了相关楼盘的楼盘表,备注信息为在建工程包括6000多平米,已经售出4000多平米,要求停止销售,3万多平。
自然规划部门函告开发区房管所,要求停止办理预售登记,经对方反馈得知,已经售出4000多平米,卖给王某,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抵押登记,另外查明王某是买了13套商业房。
案件要点本案要审查的要点是自然规划部门为公司办理的抵押登记,新的抵押登记是否尽到了审查的职责,办理的抵押登记是不是合法,这是本案审理的一个焦点。根据原来已经查明的事实,涉案土地的面积是15000平米,地上建筑物是42000平米,都抵押给了该支行,并提交了相关的手续,2013年的1月,公司注销了原来的抵押登记,并重新办理了抵押登记。
同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办理了抵押证,抵押资金5000万,抵押的国有土地和在建工程面积与原来的相同,用途为商业用途,抵押期限进行了延长,但抵押过程中2012年8月至2013年的1月,该公司已经售出了13套房,合计4000多平,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到,关于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登记抵押登记机关须详细的核查抵押的部分,售出的部分,在建的部分一定要核实清楚。
在本案当中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登记的主管部门在其颁布新的抵押权证之前,未审核该公司已经售出13套房屋,也未进行现场的核查,违反了上述规定,被诉的抵押证一审第三人就是银行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应当撤销该抵押登记证,但是如果全部撤销面临着要重新制作抵押登记,可能对银行的利益损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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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自然资源部门接到了该置业公司和该支行的申请要求延期,随后办理了延期手续。2013年1月,该公司需要进行再贷款,再次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了抵押的申请,要求办理地块及在建工程的抵押手续,但是因为上一次的抵押登记还没有到期,他们就注销了前面的抵押登记,并于同日办理了新的抵押登记,自然资源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新的登记。
随后办理了抵押权证,抵押金额为5000万,期限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这些公司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停止销售,被抵押的在建工程并提交了相关楼盘的楼盘表,备注信息为在建工程包括6000多平米,已经售出4000多平米,要求停止销售,3万多平。
自然规划部门函告开发区房管所,要求停止办理预售登记,经对方反馈得知,已经售出4000多平米,卖给王某,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抵押登记,另外查明王某是买了13套商业房。
案件要点本案要审查的要点是自然规划部门为公司办理的抵押登记,新的抵押登记是否尽到了审查的职责,办理的抵押登记是不是合法,这是本案审理的一个焦点。根据原来已经查明的事实,涉案土地的面积是15000平米,地上建筑物是42000平米,都抵押给了该支行,并提交了相关的手续,2013年的1月,公司注销了原来的抵押登记,并重新办理了抵押登记。
同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办理了抵押证,抵押资金5000万,抵押的国有土地和在建工程面积与原来的相同,用途为商业用途,抵押期限进行了延长,但抵押过程中2012年8月至2013年的1月,该公司已经售出了13套房,合计4000多平,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到,关于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登记抵押登记机关须详细的核查抵押的部分,售出的部分,在建的部分一定要核实清楚。
在本案当中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登记的主管部门在其颁布新的抵押权证之前,未审核该公司已经售出13套房屋,也未进行现场的核查,违反了上述规定,被诉的抵押证一审第三人就是银行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应当撤销该抵押登记证,但是如果全部撤销面临着要重新制作抵押登记,可能对银行的利益损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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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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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天津某银行支行与王某以及浙江某市规划部门的案件。该案件还涉及到贷款人某置业公司,某化纤公司想贷款,其关联公司也就是该置业公司为其担保金额5000万。2012年2月,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了抵押申请。将其某地块的土地以及在建工程进行抵押,在某支行进行贷款,并提交了所有的资料,抵押金有5000万,期限是2012年2月到2013年1月。
2012年9月,自然资源部门接到了该置业公司和该支行的申请要求延期,随后办理了延期手续。2013年1月,该公司需要进行再贷款,再次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了抵押的申请,要求办理地块及在建工程的抵押手续,但是因为上一次的抵押登记还没有到期,他们就注销了前面的抵押登记,并于同日办理了新的抵押登记,自然资源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新的登记。
随后办理了抵押权证,抵押金额为5000万,期限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这些公司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停止销售,被抵押的在建工程并提交了相关楼盘的楼盘表,备注信息为在建工程包括6000多平米,已经售出4000多平米,要求停止销售,3万多平。
自然规划部门函告开发区房管所,要求停止办理预售登记,经对方反馈得知,已经售出4000多平米,卖给王某,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抵押登记,另外查明王某是买了13套商业房。
案件要点本案要审查的要点是自然规划部门为公司办理的抵押登记,新的抵押登记是否尽到了审查的职责,办理的抵押登记是不是合法,这是本案审理的一个焦点。根据原来已经查明的事实,涉案土地的面积是15000平米,地上建筑物是42000平米,都抵押给了该支行,并提交了相关的手续,2013年的1月,公司注销了原来的抵押登记,并重新办理了抵押登记。
同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办理了抵押证,抵押资金5000万,抵押的国有土地和在建工程面积与原来的相同,用途为商业用途,抵押期限进行了延长,但抵押过程中2012年8月至2013年的1月,该公司已经售出了13套房,合计4000多平,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到,关于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登记抵押登记机关须详细的核查抵押的部分,售出的部分,在建的部分一定要核实清楚。
在本案当中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登记的主管部门在其颁布新的抵押权证之前,未审核该公司已经售出13套房屋,也未进行现场的核查,违反了上述规定,被诉的抵押证一审第三人就是银行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应当撤销该抵押登记证,但是如果全部撤销面临着要重新制作抵押登记,可能对银行的利益损害更大。
所以,省高院就部分撤销了抵押登记,仅对王某的这13套房屋撤销抵押登记。这个显然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判决,纠正了错误,又不至于对第三人的合法的权益造成损害。案子获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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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位企业主了解了案件的一些背景和法律规定之后,再决策下一步如何处理,是撤销,确认违法重新登记,还是行政赔偿补偿等。切不可走错路,因为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以及接待各个企业主咨询过程当中,有诸多的案件是走错了路,有的还可以纠正,但是大部分案子是不能纠正的。行政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一定要准确的对案件进行定性,并且由专业律师制作可行的办案方案,更好的维护企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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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天津某银行支行与王某以及浙江某市规划部门的案件。该案件还涉及到贷款人某置业公司,某化纤公司想贷款,其关联公司也就是该置业公司为其担保金额5000万。2012年2月,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了抵押申请。将其某地块的土地以及在建工程进行抵押,在某支行进行贷款,并提交了所有的资料,抵押金有5000万,期限是2012年2月到2013年1月。
2012年9月,自然资源部门接到了该置业公司和该支行的申请要求延期,随后办理了延期手续。2013年1月,该公司需要进行再贷款,再次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了抵押的申请,要求办理地块及在建工程的抵押手续,但是因为上一次的抵押登记还没有到期,他们就注销了前面的抵押登记,并于同日办理了新的抵押登记,自然资源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新的登记。
随后办理了抵押权证,抵押金额为5000万,期限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这些公司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停止销售,被抵押的在建工程并提交了相关楼盘的楼盘表,备注信息为在建工程包括6000多平米,已经售出4000多平米,要求停止销售,3万多平。
自然规划部门函告开发区房管所,要求停止办理预售登记,经对方反馈得知,已经售出4000多平米,卖给王某,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抵押登记,另外查明王某是买了13套商业房。
案件要点本案要审查的要点是自然规划部门为公司办理的抵押登记,新的抵押登记是否尽到了审查的职责,办理的抵押登记是不是合法,这是本案审理的一个焦点。根据原来已经查明的事实,涉案土地的面积是15000平米,地上建筑物是42000平米,都抵押给了该支行,并提交了相关的手续,2013年的1月,公司注销了原来的抵押登记,并重新办理了抵押登记。
同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办理了抵押证,抵押资金5000万,抵押的国有土地和在建工程面积与原来的相同,用途为商业用途,抵押期限进行了延长,但抵押过程中2012年8月至2013年的1月,该公司已经售出了13套房,合计4000多平,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到,关于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登记抵押登记机关须详细的核查抵押的部分,售出的部分,在建的部分一定要核实清楚。
在本案当中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登记的主管部门在其颁布新的抵押权证之前,未审核该公司已经售出13套房屋,也未进行现场的核查,违反了上述规定,被诉的抵押证一审第三人就是银行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应当撤销该抵押登记证,但是如果全部撤销面临着要重新制作抵押登记,可能对银行的利益损害更大。
所以,省高院就部分撤销了抵押登记,仅对王某的这13套房屋撤销抵押登记。这个显然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判决,纠正了错误,又不至于对第三人的合法的权益造成损害。案子获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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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自然资源部门接到了该置业公司和该支行的申请要求延期,随后办理了延期手续。2013年1月,该公司需要进行再贷款,再次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了抵押的申请,要求办理地块及在建工程的抵押手续,但是因为上一次的抵押登记还没有到期,他们就注销了前面的抵押登记,并于同日办理了新的抵押登记,自然资源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新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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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办理了抵押证,抵押资金5000万,抵押的国有土地和在建工程面积与原来的相同,用途为商业用途,抵押期限进行了延长,但抵押过程中2012年8月至2013年的1月,该公司已经售出了13套房,合计4000多平,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到,关于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登记抵押登记机关须详细的核查抵押的部分,售出的部分,在建的部分一定要核实清楚。
在本案当中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登记的主管部门在其颁布新的抵押权证之前,未审核该公司已经售出13套房屋,也未进行现场的核查,违反了上述规定,被诉的抵押证一审第三人就是银行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应当撤销该抵押登记证,但是如果全部撤销面临着要重新制作抵押登记,可能对银行的利益损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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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点本案要审查的要点是自然规划部门为公司办理的抵押登记,新的抵押登记是否尽到了审查的职责,办理的抵押登记是不是合法,这是本案审理的一个焦点。根据原来已经查明的事实,涉案土地的面积是15000平米,地上建筑物是42000平米,都抵押给了该支行,并提交了相关的手续,2013年的1月,公司注销了原来的抵押登记,并重新办理了抵押登记。
同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办理了抵押证,抵押资金5000万,抵押的国有土地和在建工程面积与原来的相同,用途为商业用途,抵押期限进行了延长,但抵押过程中2012年8月至2013年的1月,该公司已经售出了13套房,合计4000多平,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到,关于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登记抵押登记机关须详细的核查抵押的部分,售出的部分,在建的部分一定要核实清楚。
在本案当中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登记的主管部门在其颁布新的抵押权证之前,未审核该公司已经售出13套房屋,也未进行现场的核查,违反了上述规定,被诉的抵押证一审第三人就是银行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应当撤销该抵押登记证,但是如果全部撤销面临着要重新制作抵押登记,可能对银行的利益损害更大。
所以,省高院就部分撤销了抵押登记,仅对王某的这13套房屋撤销抵押登记。这个显然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判决,纠正了错误,又不至于对第三人的合法的权益造成损害。案子获得了胜诉。
律师建议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当中,如果发现有错误的,特别是民营的银行、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发现相关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的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团队根据一些法律规定、地方政策,像本案当中,主要的也是地方的一个文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详细的分析,制定初步的方案。
在各位企业主了解了案件的一些背景和法律规定之后,再决策下一步如何处理,是撤销,确认违法重新登记,还是行政赔偿补偿等。切不可走错路,因为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以及接待各个企业主咨询过程当中,有诸多的案件是走错了路,有的还可以纠正,但是大部分案子是不能纠正的。行政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一定要准确的对案件进行定性,并且由专业律师制作可行的办案方案,更好的维护企业主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企业抵押登记产生纠纷应当如何维权?企业土地房产抵押登记后房屋土地进行转让的,应当如何处理?我们楹庭律师在近期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了好几起企业在登记的时候,有的是初始登记,有的是变更登记过程中出现了错误,而且有的企业涉及到面积达数百亩,所以对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下面路永强律师将通过相关案例,讲解企业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的相关法规。
基本案情天津某银行支行与王某以及浙江某市规划部门的案件。该案件还涉及到贷款人某置业公司,某化纤公司想贷款,其关联公司也就是该置业公司为其担保金额5000万。2012年2月,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了抵押申请。将其某地块的土地以及在建工程进行抵押,在某支行进行贷款,并提交了所有的资料,抵押金有5000万,期限是2012年2月到2013年1月。
2012年9月,自然资源部门接到了该置业公司和该支行的申请要求延期,随后办理了延期手续。2013年1月,该公司需要进行再贷款,再次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了抵押的申请,要求办理地块及在建工程的抵押手续,但是因为上一次的抵押登记还没有到期,他们就注销了前面的抵押登记,并于同日办理了新的抵押登记,自然资源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新的登记。
随后办理了抵押权证,抵押金额为5000万,期限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这些公司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停止销售,被抵押的在建工程并提交了相关楼盘的楼盘表,备注信息为在建工程包括6000多平米,已经售出4000多平米,要求停止销售,3万多平。
自然规划部门函告开发区房管所,要求停止办理预售登记,经对方反馈得知,已经售出4000多平米,卖给王某,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抵押登记,另外查明王某是买了13套商业房。
案件要点本案要审查的要点是自然规划部门为公司办理的抵押登记,新的抵押登记是否尽到了审查的职责,办理的抵押登记是不是合法,这是本案审理的一个焦点。根据原来已经查明的事实,涉案土地的面积是15000平米,地上建筑物是42000平米,都抵押给了该支行,并提交了相关的手续,2013年的1月,公司注销了原来的抵押登记,并重新办理了抵押登记。
同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办理了抵押证,抵押资金5000万,抵押的国有土地和在建工程面积与原来的相同,用途为商业用途,抵押期限进行了延长,但抵押过程中2012年8月至2013年的1月,该公司已经售出了13套房,合计4000多平,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到,关于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登记抵押登记机关须详细的核查抵押的部分,售出的部分,在建的部分一定要核实清楚。
在本案当中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登记的主管部门在其颁布新的抵押权证之前,未审核该公司已经售出13套房屋,也未进行现场的核查,违反了上述规定,被诉的抵押证一审第三人就是银行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应当撤销该抵押登记证,但是如果全部撤销面临着要重新制作抵押登记,可能对银行的利益损害更大。
所以,省高院就部分撤销了抵押登记,仅对王某的这13套房屋撤销抵押登记。这个显然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判决,纠正了错误,又不至于对第三人的合法的权益造成损害。案子获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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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位企业主了解了案件的一些背景和法律规定之后,再决策下一步如何处理,是撤销,确认违法重新登记,还是行政赔偿补偿等。切不可走错路,因为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以及接待各个企业主咨询过程当中,有诸多的案件是走错了路,有的还可以纠正,但是大部分案子是不能纠正的。行政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一定要准确的对案件进行定性,并且由专业律师制作可行的办案方案,更好的维护企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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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天津某银行支行与王某以及浙江某市规划部门的案件。该案件还涉及到贷款人某置业公司,某化纤公司想贷款,其关联公司也就是该置业公司为其担保金额5000万。2012年2月,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了抵押申请。将其某地块的土地以及在建工程进行抵押,在某支行进行贷款,并提交了所有的资料,抵押金有5000万,期限是2012年2月到2013年1月。
2012年9月,自然资源部门接到了该置业公司和该支行的申请要求延期,随后办理了延期手续。2013年1月,该公司需要进行再贷款,再次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了抵押的申请,要求办理地块及在建工程的抵押手续,但是因为上一次的抵押登记还没有到期,他们就注销了前面的抵押登记,并于同日办理了新的抵押登记,自然资源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新的登记。
随后办理了抵押权证,抵押金额为5000万,期限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这些公司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停止销售,被抵押的在建工程并提交了相关楼盘的楼盘表,备注信息为在建工程包括6000多平米,已经售出4000多平米,要求停止销售,3万多平。
自然规划部门函告开发区房管所,要求停止办理预售登记,经对方反馈得知,已经售出4000多平米,卖给王某,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抵押登记,另外查明王某是买了13套商业房。
案件要点本案要审查的要点是自然规划部门为公司办理的抵押登记,新的抵押登记是否尽到了审查的职责,办理的抵押登记是不是合法,这是本案审理的一个焦点。根据原来已经查明的事实,涉案土地的面积是15000平米,地上建筑物是42000平米,都抵押给了该支行,并提交了相关的手续,2013年的1月,公司注销了原来的抵押登记,并重新办理了抵押登记。
同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办理了抵押证,抵押资金5000万,抵押的国有土地和在建工程面积与原来的相同,用途为商业用途,抵押期限进行了延长,但抵押过程中2012年8月至2013年的1月,该公司已经售出了13套房,合计4000多平,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到,关于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登记抵押登记机关须详细的核查抵押的部分,售出的部分,在建的部分一定要核实清楚。
在本案当中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登记的主管部门在其颁布新的抵押权证之前,未审核该公司已经售出13套房屋,也未进行现场的核查,违反了上述规定,被诉的抵押证一审第三人就是银行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应当撤销该抵押登记证,但是如果全部撤销面临着要重新制作抵押登记,可能对银行的利益损害更大。
所以,省高院就部分撤销了抵押登记,仅对王某的这13套房屋撤销抵押登记。这个显然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判决,纠正了错误,又不至于对第三人的合法的权益造成损害。案子获得了胜诉。
律师建议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当中,如果发现有错误的,特别是民营的银行、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发现相关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的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团队根据一些法律规定、地方政策,像本案当中,主要的也是地方的一个文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详细的分析,制定初步的方案。
在各位企业主了解了案件的一些背景和法律规定之后,再决策下一步如何处理,是撤销,确认违法重新登记,还是行政赔偿补偿等。切不可走错路,因为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以及接待各个企业主咨询过程当中,有诸多的案件是走错了路,有的还可以纠正,但是大部分案子是不能纠正的。行政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一定要准确的对案件进行定性,并且由专业律师制作可行的办案方案,更好的维护企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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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天津某银行支行与王某以及浙江某市规划部门的案件。该案件还涉及到贷款人某置业公司,某化纤公司想贷款,其关联公司也就是该置业公司为其担保金额5000万。2012年2月,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了抵押申请。将其某地块的土地以及在建工程进行抵押,在某支行进行贷款,并提交了所有的资料,抵押金有5000万,期限是2012年2月到2013年1月。
2012年9月,自然资源部门接到了该置业公司和该支行的申请要求延期,随后办理了延期手续。2013年1月,该公司需要进行再贷款,再次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了抵押的申请,要求办理地块及在建工程的抵押手续,但是因为上一次的抵押登记还没有到期,他们就注销了前面的抵押登记,并于同日办理了新的抵押登记,自然资源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新的登记。
随后办理了抵押权证,抵押金额为5000万,期限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这些公司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停止销售,被抵押的在建工程并提交了相关楼盘的楼盘表,备注信息为在建工程包括6000多平米,已经售出4000多平米,要求停止销售,3万多平。
自然规划部门函告开发区房管所,要求停止办理预售登记,经对方反馈得知,已经售出4000多平米,卖给王某,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抵押登记,另外查明王某是买了13套商业房。
案件要点本案要审查的要点是自然规划部门为公司办理的抵押登记,新的抵押登记是否尽到了审查的职责,办理的抵押登记是不是合法,这是本案审理的一个焦点。根据原来已经查明的事实,涉案土地的面积是15000平米,地上建筑物是42000平米,都抵押给了该支行,并提交了相关的手续,2013年的1月,公司注销了原来的抵押登记,并重新办理了抵押登记。
同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办理了抵押证,抵押资金5000万,抵押的国有土地和在建工程面积与原来的相同,用途为商业用途,抵押期限进行了延长,但抵押过程中2012年8月至2013年的1月,该公司已经售出了13套房,合计4000多平,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到,关于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登记抵押登记机关须详细的核查抵押的部分,售出的部分,在建的部分一定要核实清楚。
在本案当中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登记的主管部门在其颁布新的抵押权证之前,未审核该公司已经售出13套房屋,也未进行现场的核查,违反了上述规定,被诉的抵押证一审第三人就是银行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应当撤销该抵押登记证,但是如果全部撤销面临着要重新制作抵押登记,可能对银行的利益损害更大。
所以,省高院就部分撤销了抵押登记,仅对王某的这13套房屋撤销抵押登记。这个显然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判决,纠正了错误,又不至于对第三人的合法的权益造成损害。案子获得了胜诉。
律师建议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当中,如果发现有错误的,特别是民营的银行、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发现相关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的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团队根据一些法律规定、地方政策,像本案当中,主要的也是地方的一个文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详细的分析,制定初步的方案。
在各位企业主了解了案件的一些背景和法律规定之后,再决策下一步如何处理,是撤销,确认违法重新登记,还是行政赔偿补偿等。切不可走错路,因为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以及接待各个企业主咨询过程当中,有诸多的案件是走错了路,有的还可以纠正,但是大部分案子是不能纠正的。行政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一定要准确的对案件进行定性,并且由专业律师制作可行的办案方案,更好的维护企业主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企业抵押登记产生纠纷应当如何维权?企业土地房产抵押登记后房屋土地进行转让的,应当如何处理?我们楹庭律师在近期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了好几起企业在登记的时候,有的是初始登记,有的是变更登记过程中出现了错误,而且有的企业涉及到面积达数百亩,所以对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下面路永强律师将通过相关案例,讲解企业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的相关法规。
基本案情天津某银行支行与王某以及浙江某市规划部门的案件。该案件还涉及到贷款人某置业公司,某化纤公司想贷款,其关联公司也就是该置业公司为其担保金额5000万。2012年2月,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了抵押申请。将其某地块的土地以及在建工程进行抵押,在某支行进行贷款,并提交了所有的资料,抵押金有5000万,期限是2012年2月到2013年1月。
2012年9月,自然资源部门接到了该置业公司和该支行的申请要求延期,随后办理了延期手续。2013年1月,该公司需要进行再贷款,再次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了抵押的申请,要求办理地块及在建工程的抵押手续,但是因为上一次的抵押登记还没有到期,他们就注销了前面的抵押登记,并于同日办理了新的抵押登记,自然资源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新的登记。
随后办理了抵押权证,抵押金额为5000万,期限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这些公司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停止销售,被抵押的在建工程并提交了相关楼盘的楼盘表,备注信息为在建工程包括6000多平米,已经售出4000多平米,要求停止销售,3万多平。
自然规划部门函告开发区房管所,要求停止办理预售登记,经对方反馈得知,已经售出4000多平米,卖给王某,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抵押登记,另外查明王某是买了13套商业房。
案件要点本案要审查的要点是自然规划部门为公司办理的抵押登记,新的抵押登记是否尽到了审查的职责,办理的抵押登记是不是合法,这是本案审理的一个焦点。根据原来已经查明的事实,涉案土地的面积是15000平米,地上建筑物是42000平米,都抵押给了该支行,并提交了相关的手续,2013年的1月,公司注销了原来的抵押登记,并重新办理了抵押登记。
同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办理了抵押证,抵押资金5000万,抵押的国有土地和在建工程面积与原来的相同,用途为商业用途,抵押期限进行了延长,但抵押过程中2012年8月至2013年的1月,该公司已经售出了13套房,合计4000多平,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到,关于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登记抵押登记机关须详细的核查抵押的部分,售出的部分,在建的部分一定要核实清楚。
在本案当中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登记的主管部门在其颁布新的抵押权证之前,未审核该公司已经售出13套房屋,也未进行现场的核查,违反了上述规定,被诉的抵押证一审第三人就是银行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应当撤销该抵押登记证,但是如果全部撤销面临着要重新制作抵押登记,可能对银行的利益损害更大。
所以,省高院就部分撤销了抵押登记,仅对王某的这13套房屋撤销抵押登记。这个显然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判决,纠正了错误,又不至于对第三人的合法的权益造成损害。案子获得了胜诉。
律师建议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当中,如果发现有错误的,特别是民营的银行、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发现相关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的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团队根据一些法律规定、地方政策,像本案当中,主要的也是地方的一个文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详细的分析,制定初步的方案。
在各位企业主了解了案件的一些背景和法律规定之后,再决策下一步如何处理,是撤销,确认违法重新登记,还是行政赔偿补偿等。切不可走错路,因为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以及接待各个企业主咨询过程当中,有诸多的案件是走错了路,有的还可以纠正,但是大部分案子是不能纠正的。行政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一定要准确的对案件进行定性,并且由专业律师制作可行的办案方案,更好的维护企业主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企业抵押登记产生纠纷应当如何维权?企业土地房产抵押登记后房屋土地进行转让的,应当如何处理?我们楹庭律师在近期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了好几起企业在登记的时候,有的是初始登记,有的是变更登记过程中出现了错误,而且有的企业涉及到面积达数百亩,所以对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下面路永强律师将通过相关案例,讲解企业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的相关法规。
基本案情天津某银行支行与王某以及浙江某市规划部门的案件。该案件还涉及到贷款人某置业公司,某化纤公司想贷款,其关联公司也就是该置业公司为其担保金额5000万。2012年2月,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了抵押申请。将其某地块的土地以及在建工程进行抵押,在某支行进行贷款,并提交了所有的资料,抵押金有5000万,期限是2012年2月到2013年1月。
2012年9月,自然资源部门接到了该置业公司和该支行的申请要求延期,随后办理了延期手续。2013年1月,该公司需要进行再贷款,再次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了抵押的申请,要求办理地块及在建工程的抵押手续,但是因为上一次的抵押登记还没有到期,他们就注销了前面的抵押登记,并于同日办理了新的抵押登记,自然资源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新的登记。
随后办理了抵押权证,抵押金额为5000万,期限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这些公司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停止销售,被抵押的在建工程并提交了相关楼盘的楼盘表,备注信息为在建工程包括6000多平米,已经售出4000多平米,要求停止销售,3万多平。
自然规划部门函告开发区房管所,要求停止办理预售登记,经对方反馈得知,已经售出4000多平米,卖给王某,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抵押登记,另外查明王某是买了13套商业房。
案件要点本案要审查的要点是自然规划部门为公司办理的抵押登记,新的抵押登记是否尽到了审查的职责,办理的抵押登记是不是合法,这是本案审理的一个焦点。根据原来已经查明的事实,涉案土地的面积是15000平米,地上建筑物是42000平米,都抵押给了该支行,并提交了相关的手续,2013年的1月,公司注销了原来的抵押登记,并重新办理了抵押登记。
同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办理了抵押证,抵押资金5000万,抵押的国有土地和在建工程面积与原来的相同,用途为商业用途,抵押期限进行了延长,但抵押过程中2012年8月至2013年的1月,该公司已经售出了13套房,合计4000多平,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到,关于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登记抵押登记机关须详细的核查抵押的部分,售出的部分,在建的部分一定要核实清楚。
在本案当中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登记的主管部门在其颁布新的抵押权证之前,未审核该公司已经售出13套房屋,也未进行现场的核查,违反了上述规定,被诉的抵押证一审第三人就是银行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应当撤销该抵押登记证,但是如果全部撤销面临着要重新制作抵押登记,可能对银行的利益损害更大。
所以,省高院就部分撤销了抵押登记,仅对王某的这13套房屋撤销抵押登记。这个显然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判决,纠正了错误,又不至于对第三人的合法的权益造成损害。案子获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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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天津某银行支行与王某以及浙江某市规划部门的案件。该案件还涉及到贷款人某置业公司,某化纤公司想贷款,其关联公司也就是该置业公司为其担保金额5000万。2012年2月,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了抵押申请。将其某地块的土地以及在建工程进行抵押,在某支行进行贷款,并提交了所有的资料,抵押金有5000万,期限是2012年2月到2013年1月。
2012年9月,自然资源部门接到了该置业公司和该支行的申请要求延期,随后办理了延期手续。2013年1月,该公司需要进行再贷款,再次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了抵押的申请,要求办理地块及在建工程的抵押手续,但是因为上一次的抵押登记还没有到期,他们就注销了前面的抵押登记,并于同日办理了新的抵押登记,自然资源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新的登记。
随后办理了抵押权证,抵押金额为5000万,期限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这些公司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停止销售,被抵押的在建工程并提交了相关楼盘的楼盘表,备注信息为在建工程包括6000多平米,已经售出4000多平米,要求停止销售,3万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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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办理了抵押证,抵押资金5000万,抵押的国有土地和在建工程面积与原来的相同,用途为商业用途,抵押期限进行了延长,但抵押过程中2012年8月至2013年的1月,该公司已经售出了13套房,合计4000多平,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到,关于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登记抵押登记机关须详细的核查抵押的部分,售出的部分,在建的部分一定要核实清楚。
在本案当中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登记的主管部门在其颁布新的抵押权证之前,未审核该公司已经售出13套房屋,也未进行现场的核查,违反了上述规定,被诉的抵押证一审第三人就是银行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应当撤销该抵押登记证,但是如果全部撤销面临着要重新制作抵押登记,可能对银行的利益损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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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位企业主了解了案件的一些背景和法律规定之后,再决策下一步如何处理,是撤销,确认违法重新登记,还是行政赔偿补偿等。切不可走错路,因为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以及接待各个企业主咨询过程当中,有诸多的案件是走错了路,有的还可以纠正,但是大部分案子是不能纠正的。行政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一定要准确的对案件进行定性,并且由专业律师制作可行的办案方案,更好的维护企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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