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在实践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划拨的,一般理解划拨是无偿给企业的,既然是无偿给的,如果要收回来就要无偿收回,不应该再给补偿,相关的拆迁部门的也容易做相应的理解。可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北京楹庭董国女律师跟大家探讨下这个问题。
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征收过程中涉及收回的时候,也有好多人就是跟楹庭律师咨询这个问题,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能不能获得补偿?答案是肯定的,就是能获得补偿。
一般企业主要问拆迁的机关或者拆迁办,或者相应的具体的负责拆迁的征收的工作部门告诉企业说,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相关部门是无偿给的,如果国家进行建设了,收回来以后是理所应当的,国家作为所有权人,收回免费给土地,还要补偿,岂不是很没有道理?
这个说法貌似还有一定的道理,很多企业主一听是这么回事,是不是应该给补偿?划拨土地给企业,要收回来了,还要补偿,是不是太没有道理了?实际上呢,这么想的情况下有些企业主就放弃了划拨使用权和对接受了这种说法,不应该给予补偿那就不要了,就主张其他部分的补偿。
实际上,在没有进一步地去向律师咨询确认的情况下,接受了这种说法,认可了这种说辞,然后做出相应的行为以后,企业的权益就已经在受到侵害了,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获得补偿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划拨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在没有达到净地的这个基础之上,土地使用者给原来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给予相应的补偿和安置后而取得该土地,通过划拨手续的形式划拨土地者使用。还有一种的是无偿取得是这两种取得。
在征收过程中,因为公共利益的收回行为,给企业增加了相应的损失,是应当予以补偿的。因为征收行为给企业造成了相应的损失,造成财产的相应的减损,肯定是由征收方来弥补进行补偿来这些损失。行政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从理论上来说,这部分应该是由相关的征收方来承担损失,具体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方面,划拨土地使用权应该进行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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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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