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估过程中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评估主要基于房屋价值的评估和停产停业损失的一些评估,对于评估应当注意哪些?首先是评估公司的选定,评估公司的选定对于一个企业的评估额可能会有一些影响。

在我们实际办案过程当中,曾经有过案例评估额差距达到十几倍、几十倍的都有。主要是基于评估机构的一些专业知识的不足,或者说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评估标准的不同等等,总的来说,还是评估机构的选定造成了差距。那么,法律法规对于评估公司是如何选定的呢?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为大家解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少数服从多数、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的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来制定。

法律规定了房屋的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先由被征收人来协商选定,只有说大家不选了或者选定不成的,才会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才会适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决定。但是往往在企业拆迁过程中,我们接到的一些案例是征收的实施部门或者拆迁的实施部门直接给出5家或者3家,有的可能就一家,让企业主从中选择,这就不是选定,就变成指定了。

如果评估机构只有两三家的,这其实是变相规定,变相地去执行,依然属于指定,不属于选定。选定不附带条件,只要符合资质的,被征收企业可以去其他地方,比如其他省市来选定自己认为可以的评估机构。那么,有的地方特别是很多区县级部门会作出一些政策性规定,比如不允许去外地找,只能在当地几家里面找,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可能在地方政策有这样的规定,在法律上显然是违法的,只要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都可以。只有协商不成的,比如说有三家企业,这三家企业每个都说一家,这家说选择北京的,另一家说选择上海的,还有说选择广州的,这样众口难调。这时才会有协商不成的,通过少数服从多数、随机选定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主管部门来决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现实中要多注意看下评估机构有没有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

评估规定的时间,每个地方做法不一样,有的地方是限10天。但是有的地方只限一天,如果企业想找评估机构,太难了。包括要选定要了解,了解评估机构的资质,进行沟通,然后签订合同,对评估机构资质进行了解考察,一天两天,三天,应该很难完成。

应该是一个合理的时间,我们接触到很多的企业拆迁没有给予企业选择的机会,直接就予以指定的评估机构,或者直接给出两家让企业从里面选择,这个肯定是不对的。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通过组织少数服从多数、投票、摇号等抽签决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来确定。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在评估过程中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评估主要基于房屋价值的评估和停产停业损失的一些评估,对于评估应当注意哪些?首先是评估公司的选定,评估公司的选定对于一个企业的评估额可能会有一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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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少数服从多数、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的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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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评估机构只有两三家的,这其实是变相规定,变相地去执行,依然属于指定,不属于选定。选定不附带条件,只要符合资质的,被征收企业可以去其他地方,比如其他省市来选定自己认为可以的评估机构。那么,有的地方特别是很多区县级部门会作出一些政策性规定,比如不允许去外地找,只能在当地几家里面找,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可能在地方政策有这样的规定,在法律上显然是违法的,只要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都可以。只有协商不成的,比如说有三家企业,这三家企业每个都说一家,这家说选择北京的,另一家说选择上海的,还有说选择广州的,这样众口难调。这时才会有协商不成的,通过少数服从多数、随机选定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主管部门来决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现实中要多注意看下评估机构有没有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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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估过程中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评估主要基于房屋价值的评估和停产停业损失的一些评估,对于评估应当注意哪些?首先是评估公司的选定,评估公司的选定对于一个企业的评估额可能会有一些影响。

在我们实际办案过程当中,曾经有过案例评估额差距达到十几倍、几十倍的都有。主要是基于评估机构的一些专业知识的不足,或者说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评估标准的不同等等,总的来说,还是评估机构的选定造成了差距。那么,法律法规对于评估公司是如何选定的呢?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为大家解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少数服从多数、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的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来制定。

法律规定了房屋的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先由被征收人来协商选定,只有说大家不选了或者选定不成的,才会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才会适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决定。但是往往在企业拆迁过程中,我们接到的一些案例是征收的实施部门或者拆迁的实施部门直接给出5家或者3家,有的可能就一家,让企业主从中选择,这就不是选定,就变成指定了。

如果评估机构只有两三家的,这其实是变相规定,变相地去执行,依然属于指定,不属于选定。选定不附带条件,只要符合资质的,被征收企业可以去其他地方,比如其他省市来选定自己认为可以的评估机构。那么,有的地方特别是很多区县级部门会作出一些政策性规定,比如不允许去外地找,只能在当地几家里面找,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可能在地方政策有这样的规定,在法律上显然是违法的,只要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都可以。只有协商不成的,比如说有三家企业,这三家企业每个都说一家,这家说选择北京的,另一家说选择上海的,还有说选择广州的,这样众口难调。这时才会有协商不成的,通过少数服从多数、随机选定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主管部门来决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现实中要多注意看下评估机构有没有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

评估规定的时间,每个地方做法不一样,有的地方是限10天。但是有的地方只限一天,如果企业想找评估机构,太难了。包括要选定要了解,了解评估机构的资质,进行沟通,然后签订合同,对评估机构资质进行了解考察,一天两天,三天,应该很难完成。

应该是一个合理的时间,我们接触到很多的企业拆迁没有给予企业选择的机会,直接就予以指定的评估机构,或者直接给出两家让企业从里面选择,这个肯定是不对的。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通过组织少数服从多数、投票、摇号等抽签决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来确定。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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