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应当如何维权?转让获得的土地能不能认定为闲置土地?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是否应当补偿?行政复议后如何通过行政诉讼维权?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通过案例来跟大家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
某实业公司诉江苏某市主管部门的案例,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2003年该公司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了某镇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19万平方米。
2008年11月县自然资源分局作出闲置土地的公告书,认为该土地企业取得之后一直没有建设,且超过了一定的期限,所以对企业进行闲置土地的认定。因自取得满两年未开工建设,形成了闲置土地,拟无偿收回。随后县国土分局又作出了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涉案的土地。
11月县主管部门作出注销土地证的决定,予以注销,还告知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作废。该公司不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处置决定书应当是以区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该公司向市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但是市主管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需要进一步调查,迟迟没有回复,一直到2011年10月,市主管部门向县相关部门作出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依法自行纠正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妥善做好当事人工作,避免发生新的争议。
2013年12月,市主管部门作出了恢复复议申请的通知并作出认定,县国土分局作出的闲置土地决定书违法,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撤销闲置土地决定书,撤销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可是,县主管部门就涉案土地向某村的两个组已经发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本案的大概情况是某开发商购买了土地一直没有使用,结果两年之后,就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复议后,拖了好几年,该公司把市主管部门诉到了法院,高院经审理后该企业获得了胜诉。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县国土分局作出的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是否合法?根据1999年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的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果两年不建应该如何处理,以及如果一年开工未达到条件都有明显的规定,但是本案市主管部门在复议过程中,该公司和县主管部门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公司取得的土地是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
《闲置土地处置》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那么该企业的土地是不是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呢?该公司取得国有土地证后,县主管部门2004年2月就同一块土地向两个村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导致该公司因行政部门的行为不能开发土地导致闲置,故县主管部门批准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明显的“一地二卖”,同时有集体土地的证又有国有土地在同一块土地,不可能出现这两种性质的土地,因此闲置土地的认定是没有问题的。一不是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的,另外导致不能开发的原因不是自身主观原因造成的,而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
如果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身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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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县自然资源分局作出闲置土地的公告书,认为该土地企业取得之后一直没有建设,且超过了一定的期限,所以对企业进行闲置土地的认定。因自取得满两年未开工建设,形成了闲置土地,拟无偿收回。随后县国土分局又作出了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涉案的土地。
11月县主管部门作出注销土地证的决定,予以注销,还告知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作废。该公司不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处置决定书应当是以区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该公司向市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但是市主管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需要进一步调查,迟迟没有回复,一直到2011年10月,市主管部门向县相关部门作出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依法自行纠正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妥善做好当事人工作,避免发生新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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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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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身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应当如何维权?转让获得的土地能不能认定为闲置土地?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是否应当补偿?行政复议后如何通过行政诉讼维权?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通过案例来跟大家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
某实业公司诉江苏某市主管部门的案例,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2003年该公司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了某镇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19万平方米。
2008年11月县自然资源分局作出闲置土地的公告书,认为该土地企业取得之后一直没有建设,且超过了一定的期限,所以对企业进行闲置土地的认定。因自取得满两年未开工建设,形成了闲置土地,拟无偿收回。随后县国土分局又作出了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涉案的土地。
11月县主管部门作出注销土地证的决定,予以注销,还告知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作废。该公司不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处置决定书应当是以区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该公司向市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但是市主管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需要进一步调查,迟迟没有回复,一直到2011年10月,市主管部门向县相关部门作出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依法自行纠正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妥善做好当事人工作,避免发生新的争议。
2013年12月,市主管部门作出了恢复复议申请的通知并作出认定,县国土分局作出的闲置土地决定书违法,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撤销闲置土地决定书,撤销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可是,县主管部门就涉案土地向某村的两个组已经发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本案的大概情况是某开发商购买了土地一直没有使用,结果两年之后,就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复议后,拖了好几年,该公司把市主管部门诉到了法院,高院经审理后该企业获得了胜诉。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县国土分局作出的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是否合法?根据1999年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的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果两年不建应该如何处理,以及如果一年开工未达到条件都有明显的规定,但是本案市主管部门在复议过程中,该公司和县主管部门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公司取得的土地是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
《闲置土地处置》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那么该企业的土地是不是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呢?该公司取得国有土地证后,县主管部门2004年2月就同一块土地向两个村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导致该公司因行政部门的行为不能开发土地导致闲置,故县主管部门批准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明显的“一地二卖”,同时有集体土地的证又有国有土地在同一块土地,不可能出现这两种性质的土地,因此闲置土地的认定是没有问题的。一不是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的,另外导致不能开发的原因不是自身主观原因造成的,而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
如果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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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实业公司诉江苏某市主管部门的案例,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2003年该公司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了某镇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19万平方米。
2008年11月县自然资源分局作出闲置土地的公告书,认为该土地企业取得之后一直没有建设,且超过了一定的期限,所以对企业进行闲置土地的认定。因自取得满两年未开工建设,形成了闲置土地,拟无偿收回。随后县国土分局又作出了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涉案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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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市主管部门作出了恢复复议申请的通知并作出认定,县国土分局作出的闲置土地决定书违法,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撤销闲置土地决定书,撤销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可是,县主管部门就涉案土地向某村的两个组已经发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本案的大概情况是某开发商购买了土地一直没有使用,结果两年之后,就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复议后,拖了好几年,该公司把市主管部门诉到了法院,高院经审理后该企业获得了胜诉。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县国土分局作出的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是否合法?根据1999年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的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果两年不建应该如何处理,以及如果一年开工未达到条件都有明显的规定,但是本案市主管部门在复议过程中,该公司和县主管部门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公司取得的土地是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
《闲置土地处置》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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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县自然资源分局作出闲置土地的公告书,认为该土地企业取得之后一直没有建设,且超过了一定的期限,所以对企业进行闲置土地的认定。因自取得满两年未开工建设,形成了闲置土地,拟无偿收回。随后县国土分局又作出了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涉案的土地。
11月县主管部门作出注销土地证的决定,予以注销,还告知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作废。该公司不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处置决定书应当是以区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该公司向市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但是市主管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需要进一步调查,迟迟没有回复,一直到2011年10月,市主管部门向县相关部门作出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依法自行纠正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妥善做好当事人工作,避免发生新的争议。
2013年12月,市主管部门作出了恢复复议申请的通知并作出认定,县国土分局作出的闲置土地决定书违法,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撤销闲置土地决定书,撤销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可是,县主管部门就涉案土地向某村的两个组已经发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本案的大概情况是某开发商购买了土地一直没有使用,结果两年之后,就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复议后,拖了好几年,该公司把市主管部门诉到了法院,高院经审理后该企业获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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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那么该企业的土地是不是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呢?该公司取得国有土地证后,县主管部门2004年2月就同一块土地向两个村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导致该公司因行政部门的行为不能开发土地导致闲置,故县主管部门批准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明显的“一地二卖”,同时有集体土地的证又有国有土地在同一块土地,不可能出现这两种性质的土地,因此闲置土地的认定是没有问题的。一不是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的,另外导致不能开发的原因不是自身主观原因造成的,而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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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县自然资源分局作出闲置土地的公告书,认为该土地企业取得之后一直没有建设,且超过了一定的期限,所以对企业进行闲置土地的认定。因自取得满两年未开工建设,形成了闲置土地,拟无偿收回。随后县国土分局又作出了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涉案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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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市主管部门作出了恢复复议申请的通知并作出认定,县国土分局作出的闲置土地决定书违法,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撤销闲置土地决定书,撤销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可是,县主管部门就涉案土地向某村的两个组已经发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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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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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该企业的土地是不是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呢?该公司取得国有土地证后,县主管部门2004年2月就同一块土地向两个村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导致该公司因行政部门的行为不能开发土地导致闲置,故县主管部门批准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明显的“一地二卖”,同时有集体土地的证又有国有土地在同一块土地,不可能出现这两种性质的土地,因此闲置土地的认定是没有问题的。一不是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的,另外导致不能开发的原因不是自身主观原因造成的,而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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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县自然资源分局作出闲置土地的公告书,认为该土地企业取得之后一直没有建设,且超过了一定的期限,所以对企业进行闲置土地的认定。因自取得满两年未开工建设,形成了闲置土地,拟无偿收回。随后县国土分局又作出了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涉案的土地。
11月县主管部门作出注销土地证的决定,予以注销,还告知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作废。该公司不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处置决定书应当是以区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该公司向市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但是市主管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需要进一步调查,迟迟没有回复,一直到2011年10月,市主管部门向县相关部门作出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依法自行纠正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妥善做好当事人工作,避免发生新的争议。
2013年12月,市主管部门作出了恢复复议申请的通知并作出认定,县国土分局作出的闲置土地决定书违法,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撤销闲置土地决定书,撤销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可是,县主管部门就涉案土地向某村的两个组已经发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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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县自然资源分局作出闲置土地的公告书,认为该土地企业取得之后一直没有建设,且超过了一定的期限,所以对企业进行闲置土地的认定。因自取得满两年未开工建设,形成了闲置土地,拟无偿收回。随后县国土分局又作出了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涉案的土地。
11月县主管部门作出注销土地证的决定,予以注销,还告知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作废。该公司不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处置决定书应当是以区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该公司向市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但是市主管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需要进一步调查,迟迟没有回复,一直到2011年10月,市主管部门向县相关部门作出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依法自行纠正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妥善做好当事人工作,避免发生新的争议。
2013年12月,市主管部门作出了恢复复议申请的通知并作出认定,县国土分局作出的闲置土地决定书违法,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撤销闲置土地决定书,撤销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可是,县主管部门就涉案土地向某村的两个组已经发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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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那么该企业的土地是不是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呢?该公司取得国有土地证后,县主管部门2004年2月就同一块土地向两个村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导致该公司因行政部门的行为不能开发土地导致闲置,故县主管部门批准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明显的“一地二卖”,同时有集体土地的证又有国有土地在同一块土地,不可能出现这两种性质的土地,因此闲置土地的认定是没有问题的。一不是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的,另外导致不能开发的原因不是自身主观原因造成的,而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
如果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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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实业公司诉江苏某市主管部门的案例,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2003年该公司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了某镇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19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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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那么该企业的土地是不是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呢?该公司取得国有土地证后,县主管部门2004年2月就同一块土地向两个村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导致该公司因行政部门的行为不能开发土地导致闲置,故县主管部门批准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明显的“一地二卖”,同时有集体土地的证又有国有土地在同一块土地,不可能出现这两种性质的土地,因此闲置土地的认定是没有问题的。一不是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的,另外导致不能开发的原因不是自身主观原因造成的,而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
如果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身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