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权保护的案例,可以参考最高院的指导案例,比如武汉某配件厂诉某区主管部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本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特别是涉及到很多工业企业,有些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的还是不错的,董国女律师就通过这个案例讲解下涉及到征收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作为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基本案情:2015年的5月,武汉某行政主体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部门为该区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某铁路配件厂厂房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土地的规划用途是工业配套。被征收人投票选定评估机构进行了相关的评估程序之后,在送达评估报告的过程中有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因为该配件厂与区征收办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经过征收办申请,区行政主体于2016年8月作出了补偿决定书。该补偿决定设定的产权调换的主要内容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位于某处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
厂房置换为住宅,这种厂房调换可不可以?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来看下法院的裁判结果,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评估所报告送达的违法性问题,构成了程序违法,但是现在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该补偿决定。对相关的当事方提起了二审,二审对程序违法的意见是跟一审是同样的,但是同时认为,该补偿决定虽然在形式上设定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的选择,也就是说从表面上来看有产权调换,企业可以随便选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吗?问题的实质在于该配件厂被征收的房屋是规划用途,工业配套的房屋,实际是用于生产的厂房,那提供住宅作为产权调换,该配件厂不能去住宅从事生产,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权调换。
最高院的判例就给出了答案,与该配件厂秉持的通过产权调换获得新厂房,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及需要严重不符。企业产权调换肯定是要继续生产经营,如果是给予住宅的产权交换,就与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不符了,侵犯了企业的继续生产经营权,实际上限制了该配件厂对于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而且,这种选择权并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客观上不能实现,相关部门也没有举证证明上述事项,这里所说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好比所生产的这个企业就是已经不符合当前的产业政策了,需要淘汰的落后的产业,那如果不如果有法律强制性规定肯定是要退出的,但是如果企业的技术是先进的,又符合当前的产业政策的话,就没有存在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相关的情形,相关部门应当尽量按照企业主自身的这种意愿调配符合其生产需要的厂址,进行房屋的重建以及生产经营的继续,这是该案件所体现的原则。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就是使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特别是经济效益尚可的企业,在遇到征收时,出于坚持生产事业按照员工等主客观方面的实际需要,往往抱有在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这种意愿是企业经营权及财产权的合理延伸,这种意愿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去保护这种企业的经营权,要求在征收补偿工作中适当的考虑被征收企业的意愿和被征收房屋的特定用途,在不突破法律规定征收补偿政策的框架,也不违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制定与之匹配的征收补偿方案,也就是怎样去与企业主的这种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相匹配。补偿方案如果是一个可以匹配的补偿方案,而且充分考虑了企业这种继续生产经营的需要,那方案是合法的。如果补偿方案没有去考虑企业的这种合法的合理的要求,那补偿方案或补偿决定有可能是违法的,就要被撤销。
企业的经营权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受到合法保护,厂房征收作为企业主可以要求产权调换,这解决了很多企业主的疑问。在征收过程中企业想要相关部门给安置一块土地,相关部门有没有去做这些工作,是怎样去做这些工作的,在相关的诉讼中要充分的举证证明,如果不能举证证明的,就没有充分的考虑企业主的这种合法的意愿。适用的法律规定就是590号令第21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
在征收过程中,企业经营权受到保护是企业主切实关心的问题,但是往往是被忽视的问题,如果企业主在企业厂房的征收过程中遇到类似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产权保护的案例,可以参考最高院的指导案例,比如武汉某配件厂诉某区主管部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本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特别是涉及到很多工业企业,有些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的还是不错的,董国女律师就通过这个案例讲解下涉及到征收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作为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基本案情:2015年的5月,武汉某行政主体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部门为该区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某铁路配件厂厂房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土地的规划用途是工业配套。被征收人投票选定评估机构进行了相关的评估程序之后,在送达评估报告的过程中有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因为该配件厂与区征收办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经过征收办申请,区行政主体于2016年8月作出了补偿决定书。该补偿决定设定的产权调换的主要内容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位于某处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
厂房置换为住宅,这种厂房调换可不可以?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来看下法院的裁判结果,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评估所报告送达的违法性问题,构成了程序违法,但是现在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该补偿决定。对相关的当事方提起了二审,二审对程序违法的意见是跟一审是同样的,但是同时认为,该补偿决定虽然在形式上设定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的选择,也就是说从表面上来看有产权调换,企业可以随便选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吗?问题的实质在于该配件厂被征收的房屋是规划用途,工业配套的房屋,实际是用于生产的厂房,那提供住宅作为产权调换,该配件厂不能去住宅从事生产,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权调换。
最高院的判例就给出了答案,与该配件厂秉持的通过产权调换获得新厂房,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及需要严重不符。企业产权调换肯定是要继续生产经营,如果是给予住宅的产权交换,就与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不符了,侵犯了企业的继续生产经营权,实际上限制了该配件厂对于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而且,这种选择权并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客观上不能实现,相关部门也没有举证证明上述事项,这里所说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好比所生产的这个企业就是已经不符合当前的产业政策了,需要淘汰的落后的产业,那如果不如果有法律强制性规定肯定是要退出的,但是如果企业的技术是先进的,又符合当前的产业政策的话,就没有存在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相关的情形,相关部门应当尽量按照企业主自身的这种意愿调配符合其生产需要的厂址,进行房屋的重建以及生产经营的继续,这是该案件所体现的原则。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就是使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特别是经济效益尚可的企业,在遇到征收时,出于坚持生产事业按照员工等主客观方面的实际需要,往往抱有在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这种意愿是企业经营权及财产权的合理延伸,这种意愿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去保护这种企业的经营权,要求在征收补偿工作中适当的考虑被征收企业的意愿和被征收房屋的特定用途,在不突破法律规定征收补偿政策的框架,也不违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制定与之匹配的征收补偿方案,也就是怎样去与企业主的这种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相匹配。补偿方案如果是一个可以匹配的补偿方案,而且充分考虑了企业这种继续生产经营的需要,那方案是合法的。如果补偿方案没有去考虑企业的这种合法的合理的要求,那补偿方案或补偿决定有可能是违法的,就要被撤销。
企业的经营权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受到合法保护,厂房征收作为企业主可以要求产权调换,这解决了很多企业主的疑问。在征收过程中企业想要相关部门给安置一块土地,相关部门有没有去做这些工作,是怎样去做这些工作的,在相关的诉讼中要充分的举证证明,如果不能举证证明的,就没有充分的考虑企业主的这种合法的意愿。适用的法律规定就是590号令第21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
在征收过程中,企业经营权受到保护是企业主切实关心的问题,但是往往是被忽视的问题,如果企业主在企业厂房的征收过程中遇到类似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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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5年的5月,武汉某行政主体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部门为该区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某铁路配件厂厂房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土地的规划用途是工业配套。被征收人投票选定评估机构进行了相关的评估程序之后,在送达评估报告的过程中有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因为该配件厂与区征收办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经过征收办申请,区行政主体于2016年8月作出了补偿决定书。该补偿决定设定的产权调换的主要内容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位于某处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
厂房置换为住宅,这种厂房调换可不可以?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来看下法院的裁判结果,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评估所报告送达的违法性问题,构成了程序违法,但是现在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该补偿决定。对相关的当事方提起了二审,二审对程序违法的意见是跟一审是同样的,但是同时认为,该补偿决定虽然在形式上设定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的选择,也就是说从表面上来看有产权调换,企业可以随便选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吗?问题的实质在于该配件厂被征收的房屋是规划用途,工业配套的房屋,实际是用于生产的厂房,那提供住宅作为产权调换,该配件厂不能去住宅从事生产,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权调换。
最高院的判例就给出了答案,与该配件厂秉持的通过产权调换获得新厂房,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及需要严重不符。企业产权调换肯定是要继续生产经营,如果是给予住宅的产权交换,就与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不符了,侵犯了企业的继续生产经营权,实际上限制了该配件厂对于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而且,这种选择权并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客观上不能实现,相关部门也没有举证证明上述事项,这里所说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好比所生产的这个企业就是已经不符合当前的产业政策了,需要淘汰的落后的产业,那如果不如果有法律强制性规定肯定是要退出的,但是如果企业的技术是先进的,又符合当前的产业政策的话,就没有存在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相关的情形,相关部门应当尽量按照企业主自身的这种意愿调配符合其生产需要的厂址,进行房屋的重建以及生产经营的继续,这是该案件所体现的原则。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就是使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特别是经济效益尚可的企业,在遇到征收时,出于坚持生产事业按照员工等主客观方面的实际需要,往往抱有在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这种意愿是企业经营权及财产权的合理延伸,这种意愿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去保护这种企业的经营权,要求在征收补偿工作中适当的考虑被征收企业的意愿和被征收房屋的特定用途,在不突破法律规定征收补偿政策的框架,也不违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制定与之匹配的征收补偿方案,也就是怎样去与企业主的这种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相匹配。补偿方案如果是一个可以匹配的补偿方案,而且充分考虑了企业这种继续生产经营的需要,那方案是合法的。如果补偿方案没有去考虑企业的这种合法的合理的要求,那补偿方案或补偿决定有可能是违法的,就要被撤销。
企业的经营权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受到合法保护,厂房征收作为企业主可以要求产权调换,这解决了很多企业主的疑问。在征收过程中企业想要相关部门给安置一块土地,相关部门有没有去做这些工作,是怎样去做这些工作的,在相关的诉讼中要充分的举证证明,如果不能举证证明的,就没有充分的考虑企业主的这种合法的意愿。适用的法律规定就是590号令第21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
在征收过程中,企业经营权受到保护是企业主切实关心的问题,但是往往是被忽视的问题,如果企业主在企业厂房的征收过程中遇到类似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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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5年的5月,武汉某行政主体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部门为该区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某铁路配件厂厂房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土地的规划用途是工业配套。被征收人投票选定评估机构进行了相关的评估程序之后,在送达评估报告的过程中有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因为该配件厂与区征收办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经过征收办申请,区行政主体于2016年8月作出了补偿决定书。该补偿决定设定的产权调换的主要内容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位于某处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
厂房置换为住宅,这种厂房调换可不可以?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来看下法院的裁判结果,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评估所报告送达的违法性问题,构成了程序违法,但是现在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该补偿决定。对相关的当事方提起了二审,二审对程序违法的意见是跟一审是同样的,但是同时认为,该补偿决定虽然在形式上设定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的选择,也就是说从表面上来看有产权调换,企业可以随便选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吗?问题的实质在于该配件厂被征收的房屋是规划用途,工业配套的房屋,实际是用于生产的厂房,那提供住宅作为产权调换,该配件厂不能去住宅从事生产,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权调换。
最高院的判例就给出了答案,与该配件厂秉持的通过产权调换获得新厂房,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及需要严重不符。企业产权调换肯定是要继续生产经营,如果是给予住宅的产权交换,就与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不符了,侵犯了企业的继续生产经营权,实际上限制了该配件厂对于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而且,这种选择权并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客观上不能实现,相关部门也没有举证证明上述事项,这里所说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好比所生产的这个企业就是已经不符合当前的产业政策了,需要淘汰的落后的产业,那如果不如果有法律强制性规定肯定是要退出的,但是如果企业的技术是先进的,又符合当前的产业政策的话,就没有存在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相关的情形,相关部门应当尽量按照企业主自身的这种意愿调配符合其生产需要的厂址,进行房屋的重建以及生产经营的继续,这是该案件所体现的原则。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就是使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特别是经济效益尚可的企业,在遇到征收时,出于坚持生产事业按照员工等主客观方面的实际需要,往往抱有在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这种意愿是企业经营权及财产权的合理延伸,这种意愿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去保护这种企业的经营权,要求在征收补偿工作中适当的考虑被征收企业的意愿和被征收房屋的特定用途,在不突破法律规定征收补偿政策的框架,也不违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制定与之匹配的征收补偿方案,也就是怎样去与企业主的这种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相匹配。补偿方案如果是一个可以匹配的补偿方案,而且充分考虑了企业这种继续生产经营的需要,那方案是合法的。如果补偿方案没有去考虑企业的这种合法的合理的要求,那补偿方案或补偿决定有可能是违法的,就要被撤销。
企业的经营权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受到合法保护,厂房征收作为企业主可以要求产权调换,这解决了很多企业主的疑问。在征收过程中企业想要相关部门给安置一块土地,相关部门有没有去做这些工作,是怎样去做这些工作的,在相关的诉讼中要充分的举证证明,如果不能举证证明的,就没有充分的考虑企业主的这种合法的意愿。适用的法律规定就是590号令第21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
在征收过程中,企业经营权受到保护是企业主切实关心的问题,但是往往是被忽视的问题,如果企业主在企业厂房的征收过程中遇到类似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产权保护的案例,可以参考最高院的指导案例,比如武汉某配件厂诉某区主管部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本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特别是涉及到很多工业企业,有些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的还是不错的,董国女律师就通过这个案例讲解下涉及到征收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作为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基本案情:2015年的5月,武汉某行政主体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部门为该区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某铁路配件厂厂房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土地的规划用途是工业配套。被征收人投票选定评估机构进行了相关的评估程序之后,在送达评估报告的过程中有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因为该配件厂与区征收办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经过征收办申请,区行政主体于2016年8月作出了补偿决定书。该补偿决定设定的产权调换的主要内容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位于某处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
厂房置换为住宅,这种厂房调换可不可以?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来看下法院的裁判结果,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评估所报告送达的违法性问题,构成了程序违法,但是现在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该补偿决定。对相关的当事方提起了二审,二审对程序违法的意见是跟一审是同样的,但是同时认为,该补偿决定虽然在形式上设定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的选择,也就是说从表面上来看有产权调换,企业可以随便选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吗?问题的实质在于该配件厂被征收的房屋是规划用途,工业配套的房屋,实际是用于生产的厂房,那提供住宅作为产权调换,该配件厂不能去住宅从事生产,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权调换。
最高院的判例就给出了答案,与该配件厂秉持的通过产权调换获得新厂房,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及需要严重不符。企业产权调换肯定是要继续生产经营,如果是给予住宅的产权交换,就与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不符了,侵犯了企业的继续生产经营权,实际上限制了该配件厂对于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而且,这种选择权并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客观上不能实现,相关部门也没有举证证明上述事项,这里所说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好比所生产的这个企业就是已经不符合当前的产业政策了,需要淘汰的落后的产业,那如果不如果有法律强制性规定肯定是要退出的,但是如果企业的技术是先进的,又符合当前的产业政策的话,就没有存在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相关的情形,相关部门应当尽量按照企业主自身的这种意愿调配符合其生产需要的厂址,进行房屋的重建以及生产经营的继续,这是该案件所体现的原则。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就是使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特别是经济效益尚可的企业,在遇到征收时,出于坚持生产事业按照员工等主客观方面的实际需要,往往抱有在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这种意愿是企业经营权及财产权的合理延伸,这种意愿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去保护这种企业的经营权,要求在征收补偿工作中适当的考虑被征收企业的意愿和被征收房屋的特定用途,在不突破法律规定征收补偿政策的框架,也不违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制定与之匹配的征收补偿方案,也就是怎样去与企业主的这种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相匹配。补偿方案如果是一个可以匹配的补偿方案,而且充分考虑了企业这种继续生产经营的需要,那方案是合法的。如果补偿方案没有去考虑企业的这种合法的合理的要求,那补偿方案或补偿决定有可能是违法的,就要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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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过程中,企业经营权受到保护是企业主切实关心的问题,但是往往是被忽视的问题,如果企业主在企业厂房的征收过程中遇到类似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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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5年的5月,武汉某行政主体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部门为该区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某铁路配件厂厂房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土地的规划用途是工业配套。被征收人投票选定评估机构进行了相关的评估程序之后,在送达评估报告的过程中有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因为该配件厂与区征收办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经过征收办申请,区行政主体于2016年8月作出了补偿决定书。该补偿决定设定的产权调换的主要内容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位于某处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
厂房置换为住宅,这种厂房调换可不可以?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来看下法院的裁判结果,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评估所报告送达的违法性问题,构成了程序违法,但是现在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该补偿决定。对相关的当事方提起了二审,二审对程序违法的意见是跟一审是同样的,但是同时认为,该补偿决定虽然在形式上设定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的选择,也就是说从表面上来看有产权调换,企业可以随便选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吗?问题的实质在于该配件厂被征收的房屋是规划用途,工业配套的房屋,实际是用于生产的厂房,那提供住宅作为产权调换,该配件厂不能去住宅从事生产,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权调换。
最高院的判例就给出了答案,与该配件厂秉持的通过产权调换获得新厂房,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及需要严重不符。企业产权调换肯定是要继续生产经营,如果是给予住宅的产权交换,就与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不符了,侵犯了企业的继续生产经营权,实际上限制了该配件厂对于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而且,这种选择权并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客观上不能实现,相关部门也没有举证证明上述事项,这里所说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好比所生产的这个企业就是已经不符合当前的产业政策了,需要淘汰的落后的产业,那如果不如果有法律强制性规定肯定是要退出的,但是如果企业的技术是先进的,又符合当前的产业政策的话,就没有存在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相关的情形,相关部门应当尽量按照企业主自身的这种意愿调配符合其生产需要的厂址,进行房屋的重建以及生产经营的继续,这是该案件所体现的原则。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就是使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特别是经济效益尚可的企业,在遇到征收时,出于坚持生产事业按照员工等主客观方面的实际需要,往往抱有在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这种意愿是企业经营权及财产权的合理延伸,这种意愿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去保护这种企业的经营权,要求在征收补偿工作中适当的考虑被征收企业的意愿和被征收房屋的特定用途,在不突破法律规定征收补偿政策的框架,也不违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制定与之匹配的征收补偿方案,也就是怎样去与企业主的这种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相匹配。补偿方案如果是一个可以匹配的补偿方案,而且充分考虑了企业这种继续生产经营的需要,那方案是合法的。如果补偿方案没有去考虑企业的这种合法的合理的要求,那补偿方案或补偿决定有可能是违法的,就要被撤销。
企业的经营权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受到合法保护,厂房征收作为企业主可以要求产权调换,这解决了很多企业主的疑问。在征收过程中企业想要相关部门给安置一块土地,相关部门有没有去做这些工作,是怎样去做这些工作的,在相关的诉讼中要充分的举证证明,如果不能举证证明的,就没有充分的考虑企业主的这种合法的意愿。适用的法律规定就是590号令第21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
在征收过程中,企业经营权受到保护是企业主切实关心的问题,但是往往是被忽视的问题,如果企业主在企业厂房的征收过程中遇到类似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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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5年的5月,武汉某行政主体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部门为该区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某铁路配件厂厂房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土地的规划用途是工业配套。被征收人投票选定评估机构进行了相关的评估程序之后,在送达评估报告的过程中有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因为该配件厂与区征收办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经过征收办申请,区行政主体于2016年8月作出了补偿决定书。该补偿决定设定的产权调换的主要内容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位于某处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
厂房置换为住宅,这种厂房调换可不可以?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来看下法院的裁判结果,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评估所报告送达的违法性问题,构成了程序违法,但是现在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该补偿决定。对相关的当事方提起了二审,二审对程序违法的意见是跟一审是同样的,但是同时认为,该补偿决定虽然在形式上设定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的选择,也就是说从表面上来看有产权调换,企业可以随便选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吗?问题的实质在于该配件厂被征收的房屋是规划用途,工业配套的房屋,实际是用于生产的厂房,那提供住宅作为产权调换,该配件厂不能去住宅从事生产,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权调换。
最高院的判例就给出了答案,与该配件厂秉持的通过产权调换获得新厂房,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及需要严重不符。企业产权调换肯定是要继续生产经营,如果是给予住宅的产权交换,就与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不符了,侵犯了企业的继续生产经营权,实际上限制了该配件厂对于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而且,这种选择权并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客观上不能实现,相关部门也没有举证证明上述事项,这里所说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好比所生产的这个企业就是已经不符合当前的产业政策了,需要淘汰的落后的产业,那如果不如果有法律强制性规定肯定是要退出的,但是如果企业的技术是先进的,又符合当前的产业政策的话,就没有存在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相关的情形,相关部门应当尽量按照企业主自身的这种意愿调配符合其生产需要的厂址,进行房屋的重建以及生产经营的继续,这是该案件所体现的原则。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就是使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特别是经济效益尚可的企业,在遇到征收时,出于坚持生产事业按照员工等主客观方面的实际需要,往往抱有在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这种意愿是企业经营权及财产权的合理延伸,这种意愿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去保护这种企业的经营权,要求在征收补偿工作中适当的考虑被征收企业的意愿和被征收房屋的特定用途,在不突破法律规定征收补偿政策的框架,也不违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制定与之匹配的征收补偿方案,也就是怎样去与企业主的这种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相匹配。补偿方案如果是一个可以匹配的补偿方案,而且充分考虑了企业这种继续生产经营的需要,那方案是合法的。如果补偿方案没有去考虑企业的这种合法的合理的要求,那补偿方案或补偿决定有可能是违法的,就要被撤销。
企业的经营权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受到合法保护,厂房征收作为企业主可以要求产权调换,这解决了很多企业主的疑问。在征收过程中企业想要相关部门给安置一块土地,相关部门有没有去做这些工作,是怎样去做这些工作的,在相关的诉讼中要充分的举证证明,如果不能举证证明的,就没有充分的考虑企业主的这种合法的意愿。适用的法律规定就是590号令第21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
在征收过程中,企业经营权受到保护是企业主切实关心的问题,但是往往是被忽视的问题,如果企业主在企业厂房的征收过程中遇到类似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产权保护的案例,可以参考最高院的指导案例,比如武汉某配件厂诉某区主管部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本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特别是涉及到很多工业企业,有些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的还是不错的,董国女律师就通过这个案例讲解下涉及到征收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作为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基本案情:2015年的5月,武汉某行政主体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部门为该区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某铁路配件厂厂房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土地的规划用途是工业配套。被征收人投票选定评估机构进行了相关的评估程序之后,在送达评估报告的过程中有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因为该配件厂与区征收办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经过征收办申请,区行政主体于2016年8月作出了补偿决定书。该补偿决定设定的产权调换的主要内容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位于某处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
厂房置换为住宅,这种厂房调换可不可以?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来看下法院的裁判结果,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评估所报告送达的违法性问题,构成了程序违法,但是现在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该补偿决定。对相关的当事方提起了二审,二审对程序违法的意见是跟一审是同样的,但是同时认为,该补偿决定虽然在形式上设定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的选择,也就是说从表面上来看有产权调换,企业可以随便选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吗?问题的实质在于该配件厂被征收的房屋是规划用途,工业配套的房屋,实际是用于生产的厂房,那提供住宅作为产权调换,该配件厂不能去住宅从事生产,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权调换。
最高院的判例就给出了答案,与该配件厂秉持的通过产权调换获得新厂房,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及需要严重不符。企业产权调换肯定是要继续生产经营,如果是给予住宅的产权交换,就与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不符了,侵犯了企业的继续生产经营权,实际上限制了该配件厂对于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而且,这种选择权并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客观上不能实现,相关部门也没有举证证明上述事项,这里所说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好比所生产的这个企业就是已经不符合当前的产业政策了,需要淘汰的落后的产业,那如果不如果有法律强制性规定肯定是要退出的,但是如果企业的技术是先进的,又符合当前的产业政策的话,就没有存在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相关的情形,相关部门应当尽量按照企业主自身的这种意愿调配符合其生产需要的厂址,进行房屋的重建以及生产经营的继续,这是该案件所体现的原则。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就是使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特别是经济效益尚可的企业,在遇到征收时,出于坚持生产事业按照员工等主客观方面的实际需要,往往抱有在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这种意愿是企业经营权及财产权的合理延伸,这种意愿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去保护这种企业的经营权,要求在征收补偿工作中适当的考虑被征收企业的意愿和被征收房屋的特定用途,在不突破法律规定征收补偿政策的框架,也不违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制定与之匹配的征收补偿方案,也就是怎样去与企业主的这种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相匹配。补偿方案如果是一个可以匹配的补偿方案,而且充分考虑了企业这种继续生产经营的需要,那方案是合法的。如果补偿方案没有去考虑企业的这种合法的合理的要求,那补偿方案或补偿决定有可能是违法的,就要被撤销。
企业的经营权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受到合法保护,厂房征收作为企业主可以要求产权调换,这解决了很多企业主的疑问。在征收过程中企业想要相关部门给安置一块土地,相关部门有没有去做这些工作,是怎样去做这些工作的,在相关的诉讼中要充分的举证证明,如果不能举证证明的,就没有充分的考虑企业主的这种合法的意愿。适用的法律规定就是590号令第21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
在征收过程中,企业经营权受到保护是企业主切实关心的问题,但是往往是被忽视的问题,如果企业主在企业厂房的征收过程中遇到类似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产权保护的案例,可以参考最高院的指导案例,比如武汉某配件厂诉某区主管部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本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特别是涉及到很多工业企业,有些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的还是不错的,董国女律师就通过这个案例讲解下涉及到征收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作为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基本案情:2015年的5月,武汉某行政主体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部门为该区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某铁路配件厂厂房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土地的规划用途是工业配套。被征收人投票选定评估机构进行了相关的评估程序之后,在送达评估报告的过程中有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因为该配件厂与区征收办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经过征收办申请,区行政主体于2016年8月作出了补偿决定书。该补偿决定设定的产权调换的主要内容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位于某处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
厂房置换为住宅,这种厂房调换可不可以?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来看下法院的裁判结果,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评估所报告送达的违法性问题,构成了程序违法,但是现在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该补偿决定。对相关的当事方提起了二审,二审对程序违法的意见是跟一审是同样的,但是同时认为,该补偿决定虽然在形式上设定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的选择,也就是说从表面上来看有产权调换,企业可以随便选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吗?问题的实质在于该配件厂被征收的房屋是规划用途,工业配套的房屋,实际是用于生产的厂房,那提供住宅作为产权调换,该配件厂不能去住宅从事生产,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权调换。
最高院的判例就给出了答案,与该配件厂秉持的通过产权调换获得新厂房,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及需要严重不符。企业产权调换肯定是要继续生产经营,如果是给予住宅的产权交换,就与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不符了,侵犯了企业的继续生产经营权,实际上限制了该配件厂对于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而且,这种选择权并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客观上不能实现,相关部门也没有举证证明上述事项,这里所说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好比所生产的这个企业就是已经不符合当前的产业政策了,需要淘汰的落后的产业,那如果不如果有法律强制性规定肯定是要退出的,但是如果企业的技术是先进的,又符合当前的产业政策的话,就没有存在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相关的情形,相关部门应当尽量按照企业主自身的这种意愿调配符合其生产需要的厂址,进行房屋的重建以及生产经营的继续,这是该案件所体现的原则。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就是使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特别是经济效益尚可的企业,在遇到征收时,出于坚持生产事业按照员工等主客观方面的实际需要,往往抱有在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这种意愿是企业经营权及财产权的合理延伸,这种意愿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去保护这种企业的经营权,要求在征收补偿工作中适当的考虑被征收企业的意愿和被征收房屋的特定用途,在不突破法律规定征收补偿政策的框架,也不违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制定与之匹配的征收补偿方案,也就是怎样去与企业主的这种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相匹配。补偿方案如果是一个可以匹配的补偿方案,而且充分考虑了企业这种继续生产经营的需要,那方案是合法的。如果补偿方案没有去考虑企业的这种合法的合理的要求,那补偿方案或补偿决定有可能是违法的,就要被撤销。
企业的经营权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受到合法保护,厂房征收作为企业主可以要求产权调换,这解决了很多企业主的疑问。在征收过程中企业想要相关部门给安置一块土地,相关部门有没有去做这些工作,是怎样去做这些工作的,在相关的诉讼中要充分的举证证明,如果不能举证证明的,就没有充分的考虑企业主的这种合法的意愿。适用的法律规定就是590号令第21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
在征收过程中,企业经营权受到保护是企业主切实关心的问题,但是往往是被忽视的问题,如果企业主在企业厂房的征收过程中遇到类似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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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5年的5月,武汉某行政主体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部门为该区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某铁路配件厂厂房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土地的规划用途是工业配套。被征收人投票选定评估机构进行了相关的评估程序之后,在送达评估报告的过程中有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因为该配件厂与区征收办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经过征收办申请,区行政主体于2016年8月作出了补偿决定书。该补偿决定设定的产权调换的主要内容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位于某处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
厂房置换为住宅,这种厂房调换可不可以?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来看下法院的裁判结果,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评估所报告送达的违法性问题,构成了程序违法,但是现在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该补偿决定。对相关的当事方提起了二审,二审对程序违法的意见是跟一审是同样的,但是同时认为,该补偿决定虽然在形式上设定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的选择,也就是说从表面上来看有产权调换,企业可以随便选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吗?问题的实质在于该配件厂被征收的房屋是规划用途,工业配套的房屋,实际是用于生产的厂房,那提供住宅作为产权调换,该配件厂不能去住宅从事生产,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权调换。
最高院的判例就给出了答案,与该配件厂秉持的通过产权调换获得新厂房,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及需要严重不符。企业产权调换肯定是要继续生产经营,如果是给予住宅的产权交换,就与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不符了,侵犯了企业的继续生产经营权,实际上限制了该配件厂对于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而且,这种选择权并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客观上不能实现,相关部门也没有举证证明上述事项,这里所说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好比所生产的这个企业就是已经不符合当前的产业政策了,需要淘汰的落后的产业,那如果不如果有法律强制性规定肯定是要退出的,但是如果企业的技术是先进的,又符合当前的产业政策的话,就没有存在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相关的情形,相关部门应当尽量按照企业主自身的这种意愿调配符合其生产需要的厂址,进行房屋的重建以及生产经营的继续,这是该案件所体现的原则。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就是使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特别是经济效益尚可的企业,在遇到征收时,出于坚持生产事业按照员工等主客观方面的实际需要,往往抱有在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这种意愿是企业经营权及财产权的合理延伸,这种意愿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去保护这种企业的经营权,要求在征收补偿工作中适当的考虑被征收企业的意愿和被征收房屋的特定用途,在不突破法律规定征收补偿政策的框架,也不违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制定与之匹配的征收补偿方案,也就是怎样去与企业主的这种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相匹配。补偿方案如果是一个可以匹配的补偿方案,而且充分考虑了企业这种继续生产经营的需要,那方案是合法的。如果补偿方案没有去考虑企业的这种合法的合理的要求,那补偿方案或补偿决定有可能是违法的,就要被撤销。
企业的经营权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受到合法保护,厂房征收作为企业主可以要求产权调换,这解决了很多企业主的疑问。在征收过程中企业想要相关部门给安置一块土地,相关部门有没有去做这些工作,是怎样去做这些工作的,在相关的诉讼中要充分的举证证明,如果不能举证证明的,就没有充分的考虑企业主的这种合法的意愿。适用的法律规定就是590号令第21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
在征收过程中,企业经营权受到保护是企业主切实关心的问题,但是往往是被忽视的问题,如果企业主在企业厂房的征收过程中遇到类似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关于产权保护的案例,可以参考最高院的指导案例,比如武汉某配件厂诉某区主管部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本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特别是涉及到很多工业企业,有些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的还是不错的,董国女律师就通过这个案例讲解下涉及到征收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作为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基本案情:2015年的5月,武汉某行政主体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某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部门为该区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某铁路配件厂厂房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土地的规划用途是工业配套。被征收人投票选定评估机构进行了相关的评估程序之后,在送达评估报告的过程中有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因为该配件厂与区征收办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经过征收办申请,区行政主体于2016年8月作出了补偿决定书。该补偿决定设定的产权调换的主要内容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位于某处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
厂房置换为住宅,这种厂房调换可不可以?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来看下法院的裁判结果,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评估所报告送达的违法性问题,构成了程序违法,但是现在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该补偿决定。对相关的当事方提起了二审,二审对程序违法的意见是跟一审是同样的,但是同时认为,该补偿决定虽然在形式上设定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的选择,也就是说从表面上来看有产权调换,企业可以随便选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吗?问题的实质在于该配件厂被征收的房屋是规划用途,工业配套的房屋,实际是用于生产的厂房,那提供住宅作为产权调换,该配件厂不能去住宅从事生产,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权调换。
最高院的判例就给出了答案,与该配件厂秉持的通过产权调换获得新厂房,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及需要严重不符。企业产权调换肯定是要继续生产经营,如果是给予住宅的产权交换,就与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不符了,侵犯了企业的继续生产经营权,实际上限制了该配件厂对于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而且,这种选择权并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客观上不能实现,相关部门也没有举证证明上述事项,这里所说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好比所生产的这个企业就是已经不符合当前的产业政策了,需要淘汰的落后的产业,那如果不如果有法律强制性规定肯定是要退出的,但是如果企业的技术是先进的,又符合当前的产业政策的话,就没有存在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相关的情形,相关部门应当尽量按照企业主自身的这种意愿调配符合其生产需要的厂址,进行房屋的重建以及生产经营的继续,这是该案件所体现的原则。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就是使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特别是经济效益尚可的企业,在遇到征收时,出于坚持生产事业按照员工等主客观方面的实际需要,往往抱有在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这种意愿是企业经营权及财产权的合理延伸,这种意愿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去保护这种企业的经营权,要求在征收补偿工作中适当的考虑被征收企业的意愿和被征收房屋的特定用途,在不突破法律规定征收补偿政策的框架,也不违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制定与之匹配的征收补偿方案,也就是怎样去与企业主的这种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相匹配。补偿方案如果是一个可以匹配的补偿方案,而且充分考虑了企业这种继续生产经营的需要,那方案是合法的。如果补偿方案没有去考虑企业的这种合法的合理的要求,那补偿方案或补偿决定有可能是违法的,就要被撤销。
企业的经营权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受到合法保护,厂房征收作为企业主可以要求产权调换,这解决了很多企业主的疑问。在征收过程中企业想要相关部门给安置一块土地,相关部门有没有去做这些工作,是怎样去做这些工作的,在相关的诉讼中要充分的举证证明,如果不能举证证明的,就没有充分的考虑企业主的这种合法的意愿。适用的法律规定就是590号令第21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
在征收过程中,企业经营权受到保护是企业主切实关心的问题,但是往往是被忽视的问题,如果企业主在企业厂房的征收过程中遇到类似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