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制度是独立于司法救济的行政救济制度,本质是行政机关上下级的内部监督关系,但根据现代行政法的理念和要求,为进一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复议制度实施要有限司法化。行政相对人对于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题2 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是否可诉?

鉴于此问题的争议性,很多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均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给当事人的维权带来很多障碍。

我们得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有条件可诉”的结论,并不是否认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的救济权利。《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上级机关对该驳回行为加以审查。因此,针对“可诉”和“不可诉”的驳回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均可以提起行政救济,提请上一级机关对复议机关的驳回决定进行审查。针对“可诉”的驳回行政复议决定,除了上述行政救济手段之外,申请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机关的驳回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题3 针对立项核准批复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属法院受案范围?

本案中当事人的房屋被拆迁,实际上正是该建设项目被核准批复之后,为了项目建设而实施的征地或拆迁行为。可以说立项核准批复是因,征地拆迁是果,两者之间具备直接的因果联系。然而遗憾的是,现实中,法院往往以原告不具备利害关系为由裁定此类案件不予受理,阻塞了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通道。

题4 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吗?

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行为可诉,当然也可提起复议程序。办案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加以斟酌适用行政复议。

以上提到了行政案件存在立案难的问题。这就对举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遇到违法强拆问题,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可以是强拆现场、强拆人员、强拆车辆的录音、录像资料,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确认强拆主体。同时,在这一环节中,必须注意保证人身安全。

题5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提起复议、诉讼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针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律师建议此类案件被征收人应当首先提起复议程序为佳,而不要直接提起诉讼。原因如下:

首先经过复议机关的审理,相当于被征收人除了诉讼程序之外多了一次维权救济的机会;其次先复议后诉讼,可以延长维权过程的期间,为自身留下充足的准备维权时间;最后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征收人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在诉讼过程中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被征收人而言无疑是有利的。

如果你遇到了征拆方面的法律难题,需要律师协助,请点击文末的“了解更多”。

楹庭律所创作,转载需要授权。

复议制度是独立于司法救济的行政救济制度,本质是行政机关上下级的内部监督关系,但根据现代行政法的理念和要求,为进一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复议制度实施要有限司法化。行政相对人对于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题2 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是否可诉?

鉴于此问题的争议性,很多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均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给当事人的维权带来很多障碍。

我们得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有条件可诉”的结论,并不是否认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的救济权利。《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上级机关对该驳回行为加以审查。因此,针对“可诉”和“不可诉”的驳回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均可以提起行政救济,提请上一级机关对复议机关的驳回决定进行审查。针对“可诉”的驳回行政复议决定,除了上述行政救济手段之外,申请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机关的驳回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题3 针对立项核准批复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属法院受案范围?

本案中当事人的房屋被拆迁,实际上正是该建设项目被核准批复之后,为了项目建设而实施的征地或拆迁行为。可以说立项核准批复是因,征地拆迁是果,两者之间具备直接的因果联系。然而遗憾的是,现实中,法院往往以原告不具备利害关系为由裁定此类案件不予受理,阻塞了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通道。

题4 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吗?

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行为可诉,当然也可提起复议程序。办案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加以斟酌适用行政复议。

以上提到了行政案件存在立案难的问题。这就对举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遇到违法强拆问题,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可以是强拆现场、强拆人员、强拆车辆的录音、录像资料,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确认强拆主体。同时,在这一环节中,必须注意保证人身安全。

题5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提起复议、诉讼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针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律师建议此类案件被征收人应当首先提起复议程序为佳,而不要直接提起诉讼。原因如下:

首先经过复议机关的审理,相当于被征收人除了诉讼程序之外多了一次维权救济的机会;其次先复议后诉讼,可以延长维权过程的期间,为自身留下充足的准备维权时间;最后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征收人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在诉讼过程中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被征收人而言无疑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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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2 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是否可诉?

鉴于此问题的争议性,很多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均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给当事人的维权带来很多障碍。

我们得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有条件可诉”的结论,并不是否认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的救济权利。《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上级机关对该驳回行为加以审查。因此,针对“可诉”和“不可诉”的驳回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均可以提起行政救济,提请上一级机关对复议机关的驳回决定进行审查。针对“可诉”的驳回行政复议决定,除了上述行政救济手段之外,申请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机关的驳回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题3 针对立项核准批复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属法院受案范围?

本案中当事人的房屋被拆迁,实际上正是该建设项目被核准批复之后,为了项目建设而实施的征地或拆迁行为。可以说立项核准批复是因,征地拆迁是果,两者之间具备直接的因果联系。然而遗憾的是,现实中,法院往往以原告不具备利害关系为由裁定此类案件不予受理,阻塞了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通道。

题4 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吗?

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行为可诉,当然也可提起复议程序。办案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加以斟酌适用行政复议。

以上提到了行政案件存在立案难的问题。这就对举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遇到违法强拆问题,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可以是强拆现场、强拆人员、强拆车辆的录音、录像资料,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确认强拆主体。同时,在这一环节中,必须注意保证人身安全。

题5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提起复议、诉讼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针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律师建议此类案件被征收人应当首先提起复议程序为佳,而不要直接提起诉讼。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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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问题的争议性,很多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均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给当事人的维权带来很多障碍。

我们得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有条件可诉”的结论,并不是否认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的救济权利。《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上级机关对该驳回行为加以审查。因此,针对“可诉”和“不可诉”的驳回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均可以提起行政救济,提请上一级机关对复议机关的驳回决定进行审查。针对“可诉”的驳回行政复议决定,除了上述行政救济手段之外,申请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机关的驳回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题3 针对立项核准批复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属法院受案范围?

本案中当事人的房屋被拆迁,实际上正是该建设项目被核准批复之后,为了项目建设而实施的征地或拆迁行为。可以说立项核准批复是因,征地拆迁是果,两者之间具备直接的因果联系。然而遗憾的是,现实中,法院往往以原告不具备利害关系为由裁定此类案件不予受理,阻塞了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通道。

题4 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吗?

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行为可诉,当然也可提起复议程序。办案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加以斟酌适用行政复议。

以上提到了行政案件存在立案难的问题。这就对举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遇到违法强拆问题,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可以是强拆现场、强拆人员、强拆车辆的录音、录像资料,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确认强拆主体。同时,在这一环节中,必须注意保证人身安全。

题5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提起复议、诉讼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针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律师建议此类案件被征收人应当首先提起复议程序为佳,而不要直接提起诉讼。原因如下:

首先经过复议机关的审理,相当于被征收人除了诉讼程序之外多了一次维权救济的机会;其次先复议后诉讼,可以延长维权过程的期间,为自身留下充足的准备维权时间;最后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征收人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在诉讼过程中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被征收人而言无疑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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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2 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是否可诉?

鉴于此问题的争议性,很多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均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给当事人的维权带来很多障碍。

我们得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有条件可诉”的结论,并不是否认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的救济权利。《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上级机关对该驳回行为加以审查。因此,针对“可诉”和“不可诉”的驳回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均可以提起行政救济,提请上一级机关对复议机关的驳回决定进行审查。针对“可诉”的驳回行政复议决定,除了上述行政救济手段之外,申请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机关的驳回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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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当事人的房屋被拆迁,实际上正是该建设项目被核准批复之后,为了项目建设而实施的征地或拆迁行为。可以说立项核准批复是因,征地拆迁是果,两者之间具备直接的因果联系。然而遗憾的是,现实中,法院往往以原告不具备利害关系为由裁定此类案件不予受理,阻塞了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通道。

题4 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吗?

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行为可诉,当然也可提起复议程序。办案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加以斟酌适用行政复议。

以上提到了行政案件存在立案难的问题。这就对举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遇到违法强拆问题,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可以是强拆现场、强拆人员、强拆车辆的录音、录像资料,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确认强拆主体。同时,在这一环节中,必须注意保证人身安全。

题5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提起复议、诉讼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针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律师建议此类案件被征收人应当首先提起复议程序为佳,而不要直接提起诉讼。原因如下:

首先经过复议机关的审理,相当于被征收人除了诉讼程序之外多了一次维权救济的机会;其次先复议后诉讼,可以延长维权过程的期间,为自身留下充足的准备维权时间;最后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征收人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在诉讼过程中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被征收人而言无疑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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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问题的争议性,很多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均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给当事人的维权带来很多障碍。

我们得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有条件可诉”的结论,并不是否认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的救济权利。《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上级机关对该驳回行为加以审查。因此,针对“可诉”和“不可诉”的驳回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均可以提起行政救济,提请上一级机关对复议机关的驳回决定进行审查。针对“可诉”的驳回行政复议决定,除了上述行政救济手段之外,申请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机关的驳回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题3 针对立项核准批复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属法院受案范围?

本案中当事人的房屋被拆迁,实际上正是该建设项目被核准批复之后,为了项目建设而实施的征地或拆迁行为。可以说立项核准批复是因,征地拆迁是果,两者之间具备直接的因果联系。然而遗憾的是,现实中,法院往往以原告不具备利害关系为由裁定此类案件不予受理,阻塞了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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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行为可诉,当然也可提起复议程序。办案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加以斟酌适用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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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经过复议机关的审理,相当于被征收人除了诉讼程序之外多了一次维权救济的机会;其次先复议后诉讼,可以延长维权过程的期间,为自身留下充足的准备维权时间;最后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征收人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在诉讼过程中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被征收人而言无疑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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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2 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是否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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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3 针对立项核准批复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属法院受案范围?

本案中当事人的房屋被拆迁,实际上正是该建设项目被核准批复之后,为了项目建设而实施的征地或拆迁行为。可以说立项核准批复是因,征地拆迁是果,两者之间具备直接的因果联系。然而遗憾的是,现实中,法院往往以原告不具备利害关系为由裁定此类案件不予受理,阻塞了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通道。

题4 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吗?

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行为可诉,当然也可提起复议程序。办案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加以斟酌适用行政复议。

以上提到了行政案件存在立案难的问题。这就对举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遇到违法强拆问题,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可以是强拆现场、强拆人员、强拆车辆的录音、录像资料,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确认强拆主体。同时,在这一环节中,必须注意保证人身安全。

题5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提起复议、诉讼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针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律师建议此类案件被征收人应当首先提起复议程序为佳,而不要直接提起诉讼。原因如下:

首先经过复议机关的审理,相当于被征收人除了诉讼程序之外多了一次维权救济的机会;其次先复议后诉讼,可以延长维权过程的期间,为自身留下充足的准备维权时间;最后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征收人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在诉讼过程中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被征收人而言无疑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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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制度是独立于司法救济的行政救济制度,本质是行政机关上下级的内部监督关系,但根据现代行政法的理念和要求,为进一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复议制度实施要有限司法化。行政相对人对于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题2 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是否可诉?

鉴于此问题的争议性,很多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均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给当事人的维权带来很多障碍。

我们得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有条件可诉”的结论,并不是否认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的救济权利。《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上级机关对该驳回行为加以审查。因此,针对“可诉”和“不可诉”的驳回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均可以提起行政救济,提请上一级机关对复议机关的驳回决定进行审查。针对“可诉”的驳回行政复议决定,除了上述行政救济手段之外,申请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机关的驳回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题3 针对立项核准批复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属法院受案范围?

本案中当事人的房屋被拆迁,实际上正是该建设项目被核准批复之后,为了项目建设而实施的征地或拆迁行为。可以说立项核准批复是因,征地拆迁是果,两者之间具备直接的因果联系。然而遗憾的是,现实中,法院往往以原告不具备利害关系为由裁定此类案件不予受理,阻塞了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通道。

题4 行政机关违法强拆的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吗?

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行为可诉,当然也可提起复议程序。办案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加以斟酌适用行政复议。

以上提到了行政案件存在立案难的问题。这就对举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遇到违法强拆问题,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可以是强拆现场、强拆人员、强拆车辆的录音、录像资料,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确认强拆主体。同时,在这一环节中,必须注意保证人身安全。

题5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提起复议、诉讼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针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律师建议此类案件被征收人应当首先提起复议程序为佳,而不要直接提起诉讼。原因如下:

首先经过复议机关的审理,相当于被征收人除了诉讼程序之外多了一次维权救济的机会;其次先复议后诉讼,可以延长维权过程的期间,为自身留下充足的准备维权时间;最后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征收人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在诉讼过程中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被征收人而言无疑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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