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评估机构如何选择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评估时间点如何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置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三、房屋价值评估参考有哪些因素?
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四、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怎么办?
被拆迁人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当评估报告有异议该如何维权?
当收到评估报告并对报告不满意时,被拆迁人要在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时,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除此之外,房屋评估机构在收到被拆迁人的申请之日起也需要在10日内对评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对复核结果仍然有异议的,也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一、房屋评估机构如何选择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评估时间点如何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置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三、房屋价值评估参考有哪些因素?
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四、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怎么办?
被拆迁人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当评估报告有异议该如何维权?
当收到评估报告并对报告不满意时,被拆迁人要在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时,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除此之外,房屋评估机构在收到被拆迁人的申请之日起也需要在10日内对评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对复核结果仍然有异议的,也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一、房屋评估机构如何选择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评估时间点如何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置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三、房屋价值评估参考有哪些因素?
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四、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怎么办?
被拆迁人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当评估报告有异议该如何维权?
当收到评估报告并对报告不满意时,被拆迁人要在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时,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除此之外,房屋评估机构在收到被拆迁人的申请之日起也需要在10日内对评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对复核结果仍然有异议的,也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一、房屋评估机构如何选择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评估时间点如何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置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三、房屋价值评估参考有哪些因素?
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四、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怎么办?
被拆迁人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当评估报告有异议该如何维权?
当收到评估报告并对报告不满意时,被拆迁人要在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时,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除此之外,房屋评估机构在收到被拆迁人的申请之日起也需要在10日内对评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对复核结果仍然有异议的,也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