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人们的认知中,什么东西只要和“国有”二字沾上边就立马变得高大上了。找工作非国企不去、看病要到公立医院、地方银行就是不比国有银行更靠谱!反正公家的东西一定是最规范的,其他的说得再好也是旁门左道,不值得投资。

可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大量的资本流入市场,私企、外企开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展露头角,多元化成为常态,人们的选择也越来越多样化。

随着时间的流逝和城市的发展,原来的核心地段渐渐变成了城市的老城区,建筑老化、面临改建。许多企业为了追求更好地发展不得不将搬迁提上日程,其中包括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如果你遇到了征拆方面的法律难题,需要律师协助,请点击文末的“了解更多”。

楹庭律所创作,转载需要授权。

在以往人们的认知中,什么东西只要和“国有”二字沾上边就立马变得高大上了。找工作非国企不去、看病要到公立医院、地方银行就是不比国有银行更靠谱!反正公家的东西一定是最规范的,其他的说得再好也是旁门左道,不值得投资。

可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大量的资本流入市场,私企、外企开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展露头角,多元化成为常态,人们的选择也越来越多样化。

随着时间的流逝和城市的发展,原来的核心地段渐渐变成了城市的老城区,建筑老化、面临改建。许多企业为了追求更好地发展不得不将搬迁提上日程,其中包括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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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大量的资本流入市场,私企、外企开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展露头角,多元化成为常态,人们的选择也越来越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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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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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大量的资本流入市场,私企、外企开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展露头角,多元化成为常态,人们的选择也越来越多样化。

随着时间的流逝和城市的发展,原来的核心地段渐渐变成了城市的老城区,建筑老化、面临改建。许多企业为了追求更好地发展不得不将搬迁提上日程,其中包括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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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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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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