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房屋已经办理产权证,那么房屋所有人就拥有不动产的物权。但那些没有办理权证的房屋,房主是不是就不拥有不动产的物权了?
不是的,《物权法》上并没有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必须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只是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没有依法办理登记并不必然代表被拆迁人不享有合法财产权。就法理而言,权利人对无证房屋的期待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可继承性。
其次,就无证房屋的处境来看无证房屋的出现是由于历史、风俗、产权管理等原因,以及产权管理意识不到位、不健全,导致的。
不考虑历史遗留原因、房屋来源和立法情况,忽略“不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和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盲目地将“无证房屋”扣上“违法建筑”的帽子,在执法途中是非常不可取的。一昧将“违法建筑”与征地拆迁中的“无证房屋”等同起来是有失偏颇的。
最后,我们谈谈无证房屋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无证房屋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可能使得被拆迁人在违法强拆的举证中处于弱势与被动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利,尤其是农村地区。
在行政诉讼中,被拆迁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违法强拆事实客观存在,并且由拆迁方实施。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要考虑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能力,合理公平分配证明责任。在这种处境下,寻求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帮助,无疑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如果你遇到了征拆方面的法律难题,需要律师协助,请点击文末的“了解更多”。
楹庭律所创作,转载需要授权。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房屋已经办理产权证,那么房屋所有人就拥有不动产的物权。但那些没有办理权证的房屋,房主是不是就不拥有不动产的物权了?
不是的,《物权法》上并没有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必须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只是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没有依法办理登记并不必然代表被拆迁人不享有合法财产权。就法理而言,权利人对无证房屋的期待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可继承性。
其次,就无证房屋的处境来看无证房屋的出现是由于历史、风俗、产权管理等原因,以及产权管理意识不到位、不健全,导致的。
不考虑历史遗留原因、房屋来源和立法情况,忽略“不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和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盲目地将“无证房屋”扣上“违法建筑”的帽子,在执法途中是非常不可取的。一昧将“违法建筑”与征地拆迁中的“无证房屋”等同起来是有失偏颇的。
最后,我们谈谈无证房屋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无证房屋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可能使得被拆迁人在违法强拆的举证中处于弱势与被动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利,尤其是农村地区。
在行政诉讼中,被拆迁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违法强拆事实客观存在,并且由拆迁方实施。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要考虑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能力,合理公平分配证明责任。在这种处境下,寻求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帮助,无疑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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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物权法》上并没有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必须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只是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没有依法办理登记并不必然代表被拆迁人不享有合法财产权。就法理而言,权利人对无证房屋的期待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可继承性。
其次,就无证房屋的处境来看无证房屋的出现是由于历史、风俗、产权管理等原因,以及产权管理意识不到位、不健全,导致的。
不考虑历史遗留原因、房屋来源和立法情况,忽略“不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和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盲目地将“无证房屋”扣上“违法建筑”的帽子,在执法途中是非常不可取的。一昧将“违法建筑”与征地拆迁中的“无证房屋”等同起来是有失偏颇的。
最后,我们谈谈无证房屋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无证房屋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可能使得被拆迁人在违法强拆的举证中处于弱势与被动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利,尤其是农村地区。
在行政诉讼中,被拆迁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违法强拆事实客观存在,并且由拆迁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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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物权法》上并没有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必须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只是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没有依法办理登记并不必然代表被拆迁人不享有合法财产权。就法理而言,权利人对无证房屋的期待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可继承性。
其次,就无证房屋的处境来看无证房屋的出现是由于历史、风俗、产权管理等原因,以及产权管理意识不到位、不健全,导致的。
不考虑历史遗留原因、房屋来源和立法情况,忽略“不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和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盲目地将“无证房屋”扣上“违法建筑”的帽子,在执法途中是非常不可取的。一昧将“违法建筑”与征地拆迁中的“无证房屋”等同起来是有失偏颇的。
最后,我们谈谈无证房屋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无证房屋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可能使得被拆迁人在违法强拆的举证中处于弱势与被动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利,尤其是农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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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考虑历史遗留原因、房屋来源和立法情况,忽略“不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和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盲目地将“无证房屋”扣上“违法建筑”的帽子,在执法途中是非常不可取的。一昧将“违法建筑”与征地拆迁中的“无证房屋”等同起来是有失偏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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