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中对评估结果不满或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起维护权益吗?征拆评估是在征拆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往往在征拆补偿上的一些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原因,也是基于征拆评估,能不能被双方接受,其中很多环节会成为争议的焦点。楹庭律师将为您解答。
如果对于房屋的征拆评估结果不满意,或者不服的,能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进行依法维护权益。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之前,一定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其中房屋价值的评估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并且房屋价值评估的多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被征收人得到的安置补偿。因此,征拆评估和房屋价值的评估就成为争议的一个焦点。
也往往在这里发生一些比较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评估要经过选定机构签订合同,实地调查结果并公示以及交付报告等环节。其中每个环节,被征收人都要参与,而且是依法参与到其中,并对此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满意还是不满意,不满意的如何处理等等。
但是,很多时候被征收人虽然参与了,结果还是没有得到任何的改变。比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进行申请复核评估。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 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 格评估机构应当独 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对于复核结果仍然有异议的,要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来申请鉴定。向哪些部门进行复核评估?申请鉴定并不是向征收方一定要注意。
换句话说,如果被征收人对于房屋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不满意,不能接受,可以通过相应的方式进行救济。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满意的,还可以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通过这两个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征拆中对评估结果不满或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起维护权益吗?征拆评估是在征拆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往往在征拆补偿上的一些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原因,也是基于征拆评估,能不能被双方接受,其中很多环节会成为争议的焦点。楹庭律师将为您解答。
如果对于房屋的征拆评估结果不满意,或者不服的,能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进行依法维护权益。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之前,一定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其中房屋价值的评估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并且房屋价值评估的多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被征收人得到的安置补偿。因此,征拆评估和房屋价值的评估就成为争议的一个焦点。
也往往在这里发生一些比较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评估要经过选定机构签订合同,实地调查结果并公示以及交付报告等环节。其中每个环节,被征收人都要参与,而且是依法参与到其中,并对此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满意还是不满意,不满意的如何处理等等。
但是,很多时候被征收人虽然参与了,结果还是没有得到任何的改变。比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进行申请复核评估。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 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 格评估机构应当独 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对于复核结果仍然有异议的,要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来申请鉴定。向哪些部门进行复核评估?申请鉴定并不是向征收方一定要注意。
换句话说,如果被征收人对于房屋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不满意,不能接受,可以通过相应的方式进行救济。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满意的,还可以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通过这两个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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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中对评估结果不满或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起维护权益吗?征拆评估是在征拆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往往在征拆补偿上的一些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原因,也是基于征拆评估,能不能被双方接受,其中很多环节会成为争议的焦点。楹庭律师将为您解答。
如果对于房屋的征拆评估结果不满意,或者不服的,能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进行依法维护权益。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之前,一定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其中房屋价值的评估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并且房屋价值评估的多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被征收人得到的安置补偿。因此,征拆评估和房屋价值的评估就成为争议的一个焦点。
也往往在这里发生一些比较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评估要经过选定机构签订合同,实地调查结果并公示以及交付报告等环节。其中每个环节,被征收人都要参与,而且是依法参与到其中,并对此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满意还是不满意,不满意的如何处理等等。
但是,很多时候被征收人虽然参与了,结果还是没有得到任何的改变。比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进行申请复核评估。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 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 格评估机构应当独 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对于复核结果仍然有异议的,要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来申请鉴定。向哪些部门进行复核评估?申请鉴定并不是向征收方一定要注意。
换句话说,如果被征收人对于房屋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不满意,不能接受,可以通过相应的方式进行救济。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满意的,还可以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通过这两个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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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之前,一定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其中房屋价值的评估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并且房屋价值评估的多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被征收人得到的安置补偿。因此,征拆评估和房屋价值的评估就成为争议的一个焦点。
也往往在这里发生一些比较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评估要经过选定机构签订合同,实地调查结果并公示以及交付报告等环节。其中每个环节,被征收人都要参与,而且是依法参与到其中,并对此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满意还是不满意,不满意的如何处理等等。
但是,很多时候被征收人虽然参与了,结果还是没有得到任何的改变。比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进行申请复核评估。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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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如果被征收人对于房屋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不满意,不能接受,可以通过相应的方式进行救济。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满意的,还可以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通过这两个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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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之前,一定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其中房屋价值的评估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并且房屋价值评估的多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被征收人得到的安置补偿。因此,征拆评估和房屋价值的评估就成为争议的一个焦点。
也往往在这里发生一些比较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评估要经过选定机构签订合同,实地调查结果并公示以及交付报告等环节。其中每个环节,被征收人都要参与,而且是依法参与到其中,并对此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满意还是不满意,不满意的如何处理等等。
但是,很多时候被征收人虽然参与了,结果还是没有得到任何的改变。比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进行申请复核评估。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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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 格评估机构应当独 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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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中对评估结果不满或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起维护权益吗?征拆评估是在征拆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往往在征拆补偿上的一些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原因,也是基于征拆评估,能不能被双方接受,其中很多环节会成为争议的焦点。楹庭律师将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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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之前,一定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其中房屋价值的评估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并且房屋价值评估的多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被征收人得到的安置补偿。因此,征拆评估和房屋价值的评估就成为争议的一个焦点。
也往往在这里发生一些比较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评估要经过选定机构签订合同,实地调查结果并公示以及交付报告等环节。其中每个环节,被征收人都要参与,而且是依法参与到其中,并对此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满意还是不满意,不满意的如何处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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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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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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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复核结果仍然有异议的,要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来申请鉴定。向哪些部门进行复核评估?申请鉴定并不是向征收方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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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房屋价值评估的多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被征收人得到的安置补偿。因此,征拆评估和房屋价值的评估就成为争议的一个焦点。
也往往在这里发生一些比较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评估要经过选定机构签订合同,实地调查结果并公示以及交付报告等环节。其中每个环节,被征收人都要参与,而且是依法参与到其中,并对此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满意还是不满意,不满意的如何处理等等。
但是,很多时候被征收人虽然参与了,结果还是没有得到任何的改变。比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进行申请复核评估。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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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 格评估机构应当独 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对于复核结果仍然有异议的,要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来申请鉴定。向哪些部门进行复核评估?申请鉴定并不是向征收方一定要注意。
换句话说,如果被征收人对于房屋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不满意,不能接受,可以通过相应的方式进行救济。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满意的,还可以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通过这两个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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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中对评估结果不满或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起维护权益吗?征拆评估是在征拆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往往在征拆补偿上的一些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原因,也是基于征拆评估,能不能被双方接受,其中很多环节会成为争议的焦点。楹庭律师将为您解答。
如果对于房屋的征拆评估结果不满意,或者不服的,能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进行依法维护权益。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之前,一定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其中房屋价值的评估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并且房屋价值评估的多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被征收人得到的安置补偿。因此,征拆评估和房屋价值的评估就成为争议的一个焦点。
也往往在这里发生一些比较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评估要经过选定机构签订合同,实地调查结果并公示以及交付报告等环节。其中每个环节,被征收人都要参与,而且是依法参与到其中,并对此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满意还是不满意,不满意的如何处理等等。
但是,很多时候被征收人虽然参与了,结果还是没有得到任何的改变。比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进行申请复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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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往往在这里发生一些比较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评估要经过选定机构签订合同,实地调查结果并公示以及交付报告等环节。其中每个环节,被征收人都要参与,而且是依法参与到其中,并对此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满意还是不满意,不满意的如何处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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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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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之前,一定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其中房屋价值的评估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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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很多时候被征收人虽然参与了,结果还是没有得到任何的改变。比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进行申请复核评估。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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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很多时候被征收人虽然参与了,结果还是没有得到任何的改变。比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进行申请复核评估。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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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复核结果仍然有异议的,要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来申请鉴定。向哪些部门进行复核评估?申请鉴定并不是向征收方一定要注意。
换句话说,如果被征收人对于房屋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不满意,不能接受,可以通过相应的方式进行救济。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满意的,还可以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通过这两个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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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之前,一定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其中房屋价值的评估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并且房屋价值评估的多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被征收人得到的安置补偿。因此,征拆评估和房屋价值的评估就成为争议的一个焦点。
也往往在这里发生一些比较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评估要经过选定机构签订合同,实地调查结果并公示以及交付报告等环节。其中每个环节,被征收人都要参与,而且是依法参与到其中,并对此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满意还是不满意,不满意的如何处理等等。
但是,很多时候被征收人虽然参与了,结果还是没有得到任何的改变。比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进行申请复核评估。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 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 格评估机构应当独 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对于复核结果仍然有异议的,要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来申请鉴定。向哪些部门进行复核评估?申请鉴定并不是向征收方一定要注意。
换句话说,如果被征收人对于房屋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不满意,不能接受,可以通过相应的方式进行救济。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满意的,还可以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通过这两个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征拆中对评估结果不满或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起维护权益吗?征拆评估是在征拆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往往在征拆补偿上的一些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原因,也是基于征拆评估,能不能被双方接受,其中很多环节会成为争议的焦点。楹庭律师将为您解答。
如果对于房屋的征拆评估结果不满意,或者不服的,能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进行依法维护权益。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之前,一定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其中房屋价值的评估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并且房屋价值评估的多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被征收人得到的安置补偿。因此,征拆评估和房屋价值的评估就成为争议的一个焦点。
也往往在这里发生一些比较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评估要经过选定机构签订合同,实地调查结果并公示以及交付报告等环节。其中每个环节,被征收人都要参与,而且是依法参与到其中,并对此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满意还是不满意,不满意的如何处理等等。
但是,很多时候被征收人虽然参与了,结果还是没有得到任何的改变。比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进行申请复核评估。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 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 格评估机构应当独 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对于复核结果仍然有异议的,要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来申请鉴定。向哪些部门进行复核评估?申请鉴定并不是向征收方一定要注意。
换句话说,如果被征收人对于房屋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不满意,不能接受,可以通过相应的方式进行救济。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满意的,还可以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通过这两个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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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中对评估结果不满或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起维护权益吗?征拆评估是在征拆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往往在征拆补偿上的一些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原因,也是基于征拆评估,能不能被双方接受,其中很多环节会成为争议的焦点。楹庭律师将为您解答。
如果对于房屋的征拆评估结果不满意,或者不服的,能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进行依法维护权益。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之前,一定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其中房屋价值的评估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并且房屋价值评估的多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被征收人得到的安置补偿。因此,征拆评估和房屋价值的评估就成为争议的一个焦点。
也往往在这里发生一些比较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评估要经过选定机构签订合同,实地调查结果并公示以及交付报告等环节。其中每个环节,被征收人都要参与,而且是依法参与到其中,并对此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满意还是不满意,不满意的如何处理等等。
但是,很多时候被征收人虽然参与了,结果还是没有得到任何的改变。比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进行申请复核评估。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 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 格评估机构应当独 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对于复核结果仍然有异议的,要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来申请鉴定。向哪些部门进行复核评估?申请鉴定并不是向征收方一定要注意。
换句话说,如果被征收人对于房屋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不满意,不能接受,可以通过相应的方式进行救济。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满意的,还可以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通过这两个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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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中对评估结果不满或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起维护权益吗?征拆评估是在征拆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往往在征拆补偿上的一些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原因,也是基于征拆评估,能不能被双方接受,其中很多环节会成为争议的焦点。楹庭律师将为您解答。
如果对于房屋的征拆评估结果不满意,或者不服的,能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进行依法维护权益。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之前,一定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其中房屋价值的评估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并且房屋价值评估的多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被征收人得到的安置补偿。因此,征拆评估和房屋价值的评估就成为争议的一个焦点。
也往往在这里发生一些比较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评估要经过选定机构签订合同,实地调查结果并公示以及交付报告等环节。其中每个环节,被征收人都要参与,而且是依法参与到其中,并对此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满意还是不满意,不满意的如何处理等等。
但是,很多时候被征收人虽然参与了,结果还是没有得到任何的改变。比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进行申请复核评估。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 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 格评估机构应当独 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对于复核结果仍然有异议的,要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来申请鉴定。向哪些部门进行复核评估?申请鉴定并不是向征收方一定要注意。
换句话说,如果被征收人对于房屋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不满意,不能接受,可以通过相应的方式进行救济。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满意的,还可以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通过这两个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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