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商引资过程当中,行政奖励如果不予兑现,是否可以行政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企业拆迁首 席律师路永强律师,为大家分析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行政奖励行为的可诉性。在招商引资过程当中,行政奖励如果不予兑现,行政相对人是不是可以行政诉讼?

高院有一个指导案例,高某和裘某诉浙江绍兴某主管部门不履行招商引资奖励行为职责的案件,裁判的要点就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奖励系其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承诺的内容可构成其履行行为,进行合法审查的规范依据。

浙江省高院认为,在这起案件中,上诉人张某,裘某并没有超过起诉期限,一审相关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以上海某公司投入高速公路的资金作为基数,由于当事人在2002 6号文件内容的基础上达成的招商引资的一些意思表示。因此该文件的内容应当为本案的审查依据。

首先,除了确认注册资金报告外,该文件并未明确要求提供其他能够证明的材料,其次,因为该文件对于实际到位的资金应截止于何时并没有明确的限制。而且,绍兴市相关部门为实施改文件制定了实施细则,规定凡项目规定分期出资的项目资金,根据实际到位的情况予以兑现。

综上,原审判决,以项目公司成立使上海某公司投入的注册资金作为奖励的依据不当,应当予以纠正,根据判决,撤销某市主管部门的判决,并责令市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给张某,裘某支付99万的奖金。

在本案当中,这个案子属于一个新型案件,行政奖励,不予兑现,能不能起诉?很多行政相对人认为,奖励属于违约,是不是应该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说是不是干脆就不能起诉。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这个行政奖励可以视为一种承诺,是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一个重要的依据。它是不是法定职责,事前承诺是不是法定职责,高院已经有明确的公报案例。明确像这种事前承诺是属于法定职责的渊源之一的,应当予以履行,予以兑现。

所以在招商引资过程当中,行政奖励不予以兑现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予以兑现,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请联系律师具体了解。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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