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的制造企业或制药企业,在收到食品药品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引起的纠纷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很多类似企业遇到这种情况都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更不懂得如何提起法律程序,下面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将跟大家一起探讨下相关法律问题。

某制药企业法人代表,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坐牢五年,释放后才得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10年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于是该企业于2015年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该企业以市主管部门以及市药监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一、二审法院均错误认为本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裁定不予立案,认为本案由市药监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以相同理由予以维持。后来案件审至高院,将本案认定为适用法律错误,予以了提审。

本案的焦点是法院适用法律的问题。在该类案件当中,很多法院不受理,都是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可是,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很多案子受案范围予以了扩大,法院如果再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就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清楚的辨别是对还是错。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本案当中,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企业主要认真研究和运用行政复议的规则,包括刚才提到的知道和应当知道的规定。怎么样去认定知道和应当知道,一定要熟悉的掌握,从而保护好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大家遇到类似制药企业,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遇到该类纠纷的情况,可以向专业的从事行政诉讼的律师了解相关法律。律师也都是分专业的,专业的律师团队,会针对不同的企业制定专门的解决的方案,可以尽快的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具体分析。

食品类的制造企业或制药企业,在收到食品药品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引起的纠纷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很多类似企业遇到这种情况都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更不懂得如何提起法律程序,下面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将跟大家一起探讨下相关法律问题。

某制药企业法人代表,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坐牢五年,释放后才得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10年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于是该企业于2015年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该企业以市主管部门以及市药监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一、二审法院均错误认为本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裁定不予立案,认为本案由市药监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以相同理由予以维持。后来案件审至高院,将本案认定为适用法律错误,予以了提审。

本案的焦点是法院适用法律的问题。在该类案件当中,很多法院不受理,都是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可是,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很多案子受案范围予以了扩大,法院如果再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就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清楚的辨别是对还是错。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本案当中,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企业主要认真研究和运用行政复议的规则,包括刚才提到的知道和应当知道的规定。怎么样去认定知道和应当知道,一定要熟悉的掌握,从而保护好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大家遇到类似制药企业,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遇到该类纠纷的情况,可以向专业的从事行政诉讼的律师了解相关法律。律师也都是分专业的,专业的律师团队,会针对不同的企业制定专门的解决的方案,可以尽快的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具体分析。

食品类的制造企业或制药企业,在收到食品药品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引起的纠纷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很多类似企业遇到这种情况都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更不懂得如何提起法律程序,下面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将跟大家一起探讨下相关法律问题。

某制药企业法人代表,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坐牢五年,释放后才得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10年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于是该企业于2015年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该企业以市主管部门以及市药监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一、二审法院均错误认为本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裁定不予立案,认为本案由市药监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以相同理由予以维持。后来案件审至高院,将本案认定为适用法律错误,予以了提审。

本案的焦点是法院适用法律的问题。在该类案件当中,很多法院不受理,都是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可是,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很多案子受案范围予以了扩大,法院如果再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就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清楚的辨别是对还是错。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本案当中,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企业主要认真研究和运用行政复议的规则,包括刚才提到的知道和应当知道的规定。怎么样去认定知道和应当知道,一定要熟悉的掌握,从而保护好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大家遇到类似制药企业,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遇到该类纠纷的情况,可以向专业的从事行政诉讼的律师了解相关法律。律师也都是分专业的,专业的律师团队,会针对不同的企业制定专门的解决的方案,可以尽快的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具体分析。

食品类的制造企业或制药企业,在收到食品药品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引起的纠纷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很多类似企业遇到这种情况都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更不懂得如何提起法律程序,下面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将跟大家一起探讨下相关法律问题。

某制药企业法人代表,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坐牢五年,释放后才得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10年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于是该企业于2015年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该企业以市主管部门以及市药监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一、二审法院均错误认为本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裁定不予立案,认为本案由市药监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以相同理由予以维持。后来案件审至高院,将本案认定为适用法律错误,予以了提审。

本案的焦点是法院适用法律的问题。在该类案件当中,很多法院不受理,都是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可是,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很多案子受案范围予以了扩大,法院如果再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就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清楚的辨别是对还是错。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本案当中,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企业主要认真研究和运用行政复议的规则,包括刚才提到的知道和应当知道的规定。怎么样去认定知道和应当知道,一定要熟悉的掌握,从而保护好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大家遇到类似制药企业,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遇到该类纠纷的情况,可以向专业的从事行政诉讼的律师了解相关法律。律师也都是分专业的,专业的律师团队,会针对不同的企业制定专门的解决的方案,可以尽快的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具体分析。

食品类的制造企业或制药企业,在收到食品药品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引起的纠纷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很多类似企业遇到这种情况都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更不懂得如何提起法律程序,下面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将跟大家一起探讨下相关法律问题。

某制药企业法人代表,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坐牢五年,释放后才得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10年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于是该企业于2015年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该企业以市主管部门以及市药监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一、二审法院均错误认为本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裁定不予立案,认为本案由市药监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以相同理由予以维持。后来案件审至高院,将本案认定为适用法律错误,予以了提审。

本案的焦点是法院适用法律的问题。在该类案件当中,很多法院不受理,都是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可是,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很多案子受案范围予以了扩大,法院如果再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就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清楚的辨别是对还是错。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本案当中,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企业主要认真研究和运用行政复议的规则,包括刚才提到的知道和应当知道的规定。怎么样去认定知道和应当知道,一定要熟悉的掌握,从而保护好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大家遇到类似制药企业,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遇到该类纠纷的情况,可以向专业的从事行政诉讼的律师了解相关法律。律师也都是分专业的,专业的律师团队,会针对不同的企业制定专门的解决的方案,可以尽快的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具体分析。

食品类的制造企业或制药企业,在收到食品药品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引起的纠纷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很多类似企业遇到这种情况都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更不懂得如何提起法律程序,下面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将跟大家一起探讨下相关法律问题。

某制药企业法人代表,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坐牢五年,释放后才得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10年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于是该企业于2015年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该企业以市主管部门以及市药监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一、二审法院均错误认为本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裁定不予立案,认为本案由市药监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以相同理由予以维持。后来案件审至高院,将本案认定为适用法律错误,予以了提审。

本案的焦点是法院适用法律的问题。在该类案件当中,很多法院不受理,都是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可是,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很多案子受案范围予以了扩大,法院如果再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就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清楚的辨别是对还是错。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本案当中,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企业主要认真研究和运用行政复议的规则,包括刚才提到的知道和应当知道的规定。怎么样去认定知道和应当知道,一定要熟悉的掌握,从而保护好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大家遇到类似制药企业,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遇到该类纠纷的情况,可以向专业的从事行政诉讼的律师了解相关法律。律师也都是分专业的,专业的律师团队,会针对不同的企业制定专门的解决的方案,可以尽快的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具体分析。

食品类的制造企业或制药企业,在收到食品药品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引起的纠纷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很多类似企业遇到这种情况都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更不懂得如何提起法律程序,下面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将跟大家一起探讨下相关法律问题。

某制药企业法人代表,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坐牢五年,释放后才得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10年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于是该企业于2015年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该企业以市主管部门以及市药监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一、二审法院均错误认为本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裁定不予立案,认为本案由市药监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以相同理由予以维持。后来案件审至高院,将本案认定为适用法律错误,予以了提审。

本案的焦点是法院适用法律的问题。在该类案件当中,很多法院不受理,都是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可是,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很多案子受案范围予以了扩大,法院如果再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就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清楚的辨别是对还是错。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本案当中,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企业主要认真研究和运用行政复议的规则,包括刚才提到的知道和应当知道的规定。怎么样去认定知道和应当知道,一定要熟悉的掌握,从而保护好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大家遇到类似制药企业,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遇到该类纠纷的情况,可以向专业的从事行政诉讼的律师了解相关法律。律师也都是分专业的,专业的律师团队,会针对不同的企业制定专门的解决的方案,可以尽快的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具体分析。

食品类的制造企业或制药企业,在收到食品药品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引起的纠纷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很多类似企业遇到这种情况都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更不懂得如何提起法律程序,下面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将跟大家一起探讨下相关法律问题。

某制药企业法人代表,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坐牢五年,释放后才得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10年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于是该企业于2015年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该企业以市主管部门以及市药监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一、二审法院均错误认为本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裁定不予立案,认为本案由市药监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以相同理由予以维持。后来案件审至高院,将本案认定为适用法律错误,予以了提审。

本案的焦点是法院适用法律的问题。在该类案件当中,很多法院不受理,都是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可是,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很多案子受案范围予以了扩大,法院如果再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就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清楚的辨别是对还是错。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本案当中,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企业主要认真研究和运用行政复议的规则,包括刚才提到的知道和应当知道的规定。怎么样去认定知道和应当知道,一定要熟悉的掌握,从而保护好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大家遇到类似制药企业,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遇到该类纠纷的情况,可以向专业的从事行政诉讼的律师了解相关法律。律师也都是分专业的,专业的律师团队,会针对不同的企业制定专门的解决的方案,可以尽快的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具体分析。

食品类的制造企业或制药企业,在收到食品药品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引起的纠纷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很多类似企业遇到这种情况都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更不懂得如何提起法律程序,下面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将跟大家一起探讨下相关法律问题。

某制药企业法人代表,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坐牢五年,释放后才得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10年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于是该企业于2015年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该企业以市主管部门以及市药监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一、二审法院均错误认为本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裁定不予立案,认为本案由市药监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以相同理由予以维持。后来案件审至高院,将本案认定为适用法律错误,予以了提审。

本案的焦点是法院适用法律的问题。在该类案件当中,很多法院不受理,都是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可是,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很多案子受案范围予以了扩大,法院如果再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就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清楚的辨别是对还是错。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本案当中,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企业主要认真研究和运用行政复议的规则,包括刚才提到的知道和应当知道的规定。怎么样去认定知道和应当知道,一定要熟悉的掌握,从而保护好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大家遇到类似制药企业,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遇到该类纠纷的情况,可以向专业的从事行政诉讼的律师了解相关法律。律师也都是分专业的,专业的律师团队,会针对不同的企业制定专门的解决的方案,可以尽快的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具体分析。

食品类的制造企业或制药企业,在收到食品药品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引起的纠纷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很多类似企业遇到这种情况都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更不懂得如何提起法律程序,下面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将跟大家一起探讨下相关法律问题。

某制药企业法人代表,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坐牢五年,释放后才得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10年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于是该企业于2015年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该企业以市主管部门以及市药监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一、二审法院均错误认为本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裁定不予立案,认为本案由市药监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以相同理由予以维持。后来案件审至高院,将本案认定为适用法律错误,予以了提审。

本案的焦点是法院适用法律的问题。在该类案件当中,很多法院不受理,都是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可是,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很多案子受案范围予以了扩大,法院如果再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就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清楚的辨别是对还是错。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本案当中,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企业主要认真研究和运用行政复议的规则,包括刚才提到的知道和应当知道的规定。怎么样去认定知道和应当知道,一定要熟悉的掌握,从而保护好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大家遇到类似制药企业,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遇到该类纠纷的情况,可以向专业的从事行政诉讼的律师了解相关法律。律师也都是分专业的,专业的律师团队,会针对不同的企业制定专门的解决的方案,可以尽快的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具体分析。

食品类的制造企业或制药企业,在收到食品药品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引起的纠纷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很多类似企业遇到这种情况都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更不懂得如何提起法律程序,下面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将跟大家一起探讨下相关法律问题。

某制药企业法人代表,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坐牢五年,释放后才得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10年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于是该企业于2015年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该企业以市主管部门以及市药监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一、二审法院均错误认为本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裁定不予立案,认为本案由市药监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以相同理由予以维持。后来案件审至高院,将本案认定为适用法律错误,予以了提审。

本案的焦点是法院适用法律的问题。在该类案件当中,很多法院不受理,都是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可是,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很多案子受案范围予以了扩大,法院如果再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就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清楚的辨别是对还是错。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本案当中,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企业主要认真研究和运用行政复议的规则,包括刚才提到的知道和应当知道的规定。怎么样去认定知道和应当知道,一定要熟悉的掌握,从而保护好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大家遇到类似制药企业,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遇到该类纠纷的情况,可以向专业的从事行政诉讼的律师了解相关法律。律师也都是分专业的,专业的律师团队,会针对不同的企业制定专门的解决的方案,可以尽快的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具体分析。

食品类的制造企业或制药企业,在收到食品药品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引起的纠纷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很多类似企业遇到这种情况都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更不懂得如何提起法律程序,下面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将跟大家一起探讨下相关法律问题。

某制药企业法人代表,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坐牢五年,释放后才得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10年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于是该企业于2015年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该企业以市主管部门以及市药监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一、二审法院均错误认为本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裁定不予立案,认为本案由市药监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以相同理由予以维持。后来案件审至高院,将本案认定为适用法律错误,予以了提审。

本案的焦点是法院适用法律的问题。在该类案件当中,很多法院不受理,都是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可是,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很多案子受案范围予以了扩大,法院如果再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就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清楚的辨别是对还是错。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本案当中,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企业主要认真研究和运用行政复议的规则,包括刚才提到的知道和应当知道的规定。怎么样去认定知道和应当知道,一定要熟悉的掌握,从而保护好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大家遇到类似制药企业,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遇到该类纠纷的情况,可以向专业的从事行政诉讼的律师了解相关法律。律师也都是分专业的,专业的律师团队,会针对不同的企业制定专门的解决的方案,可以尽快的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具体分析。

食品类的制造企业或制药企业,在收到食品药品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引起的纠纷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很多类似企业遇到这种情况都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更不懂得如何提起法律程序,下面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将跟大家一起探讨下相关法律问题。

某制药企业法人代表,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坐牢五年,释放后才得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10年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于是该企业于2015年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该企业以市主管部门以及市药监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一、二审法院均错误认为本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裁定不予立案,认为本案由市药监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以相同理由予以维持。后来案件审至高院,将本案认定为适用法律错误,予以了提审。

本案的焦点是法院适用法律的问题。在该类案件当中,很多法院不受理,都是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可是,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很多案子受案范围予以了扩大,法院如果再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就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清楚的辨别是对还是错。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本案当中,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企业主要认真研究和运用行政复议的规则,包括刚才提到的知道和应当知道的规定。怎么样去认定知道和应当知道,一定要熟悉的掌握,从而保护好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大家遇到类似制药企业,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遇到该类纠纷的情况,可以向专业的从事行政诉讼的律师了解相关法律。律师也都是分专业的,专业的律师团队,会针对不同的企业制定专门的解决的方案,可以尽快的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具体分析。

食品类的制造企业或制药企业,在收到食品药品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引起的纠纷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很多类似企业遇到这种情况都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更不懂得如何提起法律程序,下面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将跟大家一起探讨下相关法律问题。

某制药企业法人代表,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坐牢五年,释放后才得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10年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于是该企业于2015年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该企业以市主管部门以及市药监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一、二审法院均错误认为本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裁定不予立案,认为本案由市药监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以相同理由予以维持。后来案件审至高院,将本案认定为适用法律错误,予以了提审。

本案的焦点是法院适用法律的问题。在该类案件当中,很多法院不受理,都是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可是,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很多案子受案范围予以了扩大,法院如果再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就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清楚的辨别是对还是错。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本案当中,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企业主要认真研究和运用行政复议的规则,包括刚才提到的知道和应当知道的规定。怎么样去认定知道和应当知道,一定要熟悉的掌握,从而保护好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大家遇到类似制药企业,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遇到该类纠纷的情况,可以向专业的从事行政诉讼的律师了解相关法律。律师也都是分专业的,专业的律师团队,会针对不同的企业制定专门的解决的方案,可以尽快的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具体分析。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