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1993年,海南某公司与某县主管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210万购得土地使用权,共800多亩的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93年该企业刚买完这块地,1994年就因海南的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该企业被完全的封闭起来。高速公路在建设的时候,正好把他这个土地全部封闭起来了,导致工程车辆无法到达,没法建设。
1994年10月,该公司发出申请要求高速公路建设相关部门开一个口,让工程车辆可以进入。但是,建设相关部门没有予以答复。在2005年的时候,又申请让高速公路开一个口,2005年11月向有关部门复函,复函同意,省交通厅于2015年的时候终于同意开口。
一晃10年过去了,2005年8月县主管部门突然就作出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因为没有召开听证程序就自行撤销了。2006年,县主管部门又重新作出了收回892亩土地的决定,该公司不服,进行了复议,复议撤销了,又予以撤销了两次。但是,这个复议决定,说应当给予,先给予公司一定的建设期限,如果不能按规定开发再收回。
县主管部门就按照决定进行了行使,2007年1月,县国土局又一次作出了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告知书,这次是无偿收回,收回892亩的使用权。2007年5月,县主管部门作出了无偿收费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省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决定,予以了维持,有了本案的诉讼。
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个维护。本案的争议点其实很简单,该公司在规定期间未能完成开发,是否是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的。
高院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将土地全部封闭在内其中一个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及时开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虽然,该公司有修路的合同义务,修路的一个公司,一定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是,因为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该公司肯定也是修不成的,此为其中一个原因。
北京楹庭律师认为,该公司不能及时开发建设的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本案当中的一个重点。本案当中涉案土地,虽然很早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了土地证,但是一直没有详细规划,争议土地的开发建设一定要得到规划职能部门的批准方能施工。该块土地,一直没有发布明确的规划指标,该公司虽然多次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予答复。
本案当中,该房地产公司不能及时开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划条件和高速公路的封堵,不能开发建设,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也不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导致不能建设。因此,县主管部门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1993年,海南某公司与某县主管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210万购得土地使用权,共800多亩的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93年该企业刚买完这块地,1994年就因海南的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该企业被完全的封闭起来。高速公路在建设的时候,正好把他这个土地全部封闭起来了,导致工程车辆无法到达,没法建设。
1994年10月,该公司发出申请要求高速公路建设相关部门开一个口,让工程车辆可以进入。但是,建设相关部门没有予以答复。在2005年的时候,又申请让高速公路开一个口,2005年11月向有关部门复函,复函同意,省交通厅于2015年的时候终于同意开口。
一晃10年过去了,2005年8月县主管部门突然就作出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因为没有召开听证程序就自行撤销了。2006年,县主管部门又重新作出了收回892亩土地的决定,该公司不服,进行了复议,复议撤销了,又予以撤销了两次。但是,这个复议决定,说应当给予,先给予公司一定的建设期限,如果不能按规定开发再收回。
县主管部门就按照决定进行了行使,2007年1月,县国土局又一次作出了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告知书,这次是无偿收回,收回892亩的使用权。2007年5月,县主管部门作出了无偿收费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省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决定,予以了维持,有了本案的诉讼。
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个维护。本案的争议点其实很简单,该公司在规定期间未能完成开发,是否是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的。
高院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将土地全部封闭在内其中一个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及时开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虽然,该公司有修路的合同义务,修路的一个公司,一定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是,因为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该公司肯定也是修不成的,此为其中一个原因。
北京楹庭律师认为,该公司不能及时开发建设的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本案当中的一个重点。本案当中涉案土地,虽然很早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了土地证,但是一直没有详细规划,争议土地的开发建设一定要得到规划职能部门的批准方能施工。该块土地,一直没有发布明确的规划指标,该公司虽然多次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予答复。
本案当中,该房地产公司不能及时开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划条件和高速公路的封堵,不能开发建设,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也不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导致不能建设。因此,县主管部门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1993年,海南某公司与某县主管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210万购得土地使用权,共800多亩的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93年该企业刚买完这块地,1994年就因海南的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该企业被完全的封闭起来。高速公路在建设的时候,正好把他这个土地全部封闭起来了,导致工程车辆无法到达,没法建设。
1994年10月,该公司发出申请要求高速公路建设相关部门开一个口,让工程车辆可以进入。但是,建设相关部门没有予以答复。在2005年的时候,又申请让高速公路开一个口,2005年11月向有关部门复函,复函同意,省交通厅于2015年的时候终于同意开口。
一晃10年过去了,2005年8月县主管部门突然就作出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因为没有召开听证程序就自行撤销了。2006年,县主管部门又重新作出了收回892亩土地的决定,该公司不服,进行了复议,复议撤销了,又予以撤销了两次。但是,这个复议决定,说应当给予,先给予公司一定的建设期限,如果不能按规定开发再收回。
县主管部门就按照决定进行了行使,2007年1月,县国土局又一次作出了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告知书,这次是无偿收回,收回892亩的使用权。2007年5月,县主管部门作出了无偿收费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省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决定,予以了维持,有了本案的诉讼。
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个维护。本案的争议点其实很简单,该公司在规定期间未能完成开发,是否是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的。
高院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将土地全部封闭在内其中一个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及时开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虽然,该公司有修路的合同义务,修路的一个公司,一定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是,因为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该公司肯定也是修不成的,此为其中一个原因。
北京楹庭律师认为,该公司不能及时开发建设的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本案当中的一个重点。本案当中涉案土地,虽然很早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了土地证,但是一直没有详细规划,争议土地的开发建设一定要得到规划职能部门的批准方能施工。该块土地,一直没有发布明确的规划指标,该公司虽然多次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予答复。
本案当中,该房地产公司不能及时开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划条件和高速公路的封堵,不能开发建设,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也不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导致不能建设。因此,县主管部门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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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1993年,海南某公司与某县主管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210万购得土地使用权,共800多亩的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93年该企业刚买完这块地,1994年就因海南的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该企业被完全的封闭起来。高速公路在建设的时候,正好把他这个土地全部封闭起来了,导致工程车辆无法到达,没法建设。
1994年10月,该公司发出申请要求高速公路建设相关部门开一个口,让工程车辆可以进入。但是,建设相关部门没有予以答复。在2005年的时候,又申请让高速公路开一个口,2005年11月向有关部门复函,复函同意,省交通厅于2015年的时候终于同意开口。
一晃10年过去了,2005年8月县主管部门突然就作出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因为没有召开听证程序就自行撤销了。2006年,县主管部门又重新作出了收回892亩土地的决定,该公司不服,进行了复议,复议撤销了,又予以撤销了两次。但是,这个复议决定,说应当给予,先给予公司一定的建设期限,如果不能按规定开发再收回。
县主管部门就按照决定进行了行使,2007年1月,县国土局又一次作出了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告知书,这次是无偿收回,收回892亩的使用权。2007年5月,县主管部门作出了无偿收费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省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决定,予以了维持,有了本案的诉讼。
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个维护。本案的争议点其实很简单,该公司在规定期间未能完成开发,是否是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的。
高院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将土地全部封闭在内其中一个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及时开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虽然,该公司有修路的合同义务,修路的一个公司,一定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是,因为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该公司肯定也是修不成的,此为其中一个原因。
北京楹庭律师认为,该公司不能及时开发建设的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本案当中的一个重点。本案当中涉案土地,虽然很早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了土地证,但是一直没有详细规划,争议土地的开发建设一定要得到规划职能部门的批准方能施工。该块土地,一直没有发布明确的规划指标,该公司虽然多次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予答复。
本案当中,该房地产公司不能及时开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划条件和高速公路的封堵,不能开发建设,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也不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导致不能建设。因此,县主管部门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1993年,海南某公司与某县主管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210万购得土地使用权,共800多亩的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93年该企业刚买完这块地,1994年就因海南的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该企业被完全的封闭起来。高速公路在建设的时候,正好把他这个土地全部封闭起来了,导致工程车辆无法到达,没法建设。
1994年10月,该公司发出申请要求高速公路建设相关部门开一个口,让工程车辆可以进入。但是,建设相关部门没有予以答复。在2005年的时候,又申请让高速公路开一个口,2005年11月向有关部门复函,复函同意,省交通厅于2015年的时候终于同意开口。
一晃10年过去了,2005年8月县主管部门突然就作出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因为没有召开听证程序就自行撤销了。2006年,县主管部门又重新作出了收回892亩土地的决定,该公司不服,进行了复议,复议撤销了,又予以撤销了两次。但是,这个复议决定,说应当给予,先给予公司一定的建设期限,如果不能按规定开发再收回。
县主管部门就按照决定进行了行使,2007年1月,县国土局又一次作出了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告知书,这次是无偿收回,收回892亩的使用权。2007年5月,县主管部门作出了无偿收费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省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决定,予以了维持,有了本案的诉讼。
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个维护。本案的争议点其实很简单,该公司在规定期间未能完成开发,是否是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的。
高院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将土地全部封闭在内其中一个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及时开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虽然,该公司有修路的合同义务,修路的一个公司,一定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是,因为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该公司肯定也是修不成的,此为其中一个原因。
北京楹庭律师认为,该公司不能及时开发建设的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本案当中的一个重点。本案当中涉案土地,虽然很早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了土地证,但是一直没有详细规划,争议土地的开发建设一定要得到规划职能部门的批准方能施工。该块土地,一直没有发布明确的规划指标,该公司虽然多次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予答复。
本案当中,该房地产公司不能及时开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划条件和高速公路的封堵,不能开发建设,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也不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导致不能建设。因此,县主管部门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1993年,海南某公司与某县主管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210万购得土地使用权,共800多亩的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93年该企业刚买完这块地,1994年就因海南的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该企业被完全的封闭起来。高速公路在建设的时候,正好把他这个土地全部封闭起来了,导致工程车辆无法到达,没法建设。
1994年10月,该公司发出申请要求高速公路建设相关部门开一个口,让工程车辆可以进入。但是,建设相关部门没有予以答复。在2005年的时候,又申请让高速公路开一个口,2005年11月向有关部门复函,复函同意,省交通厅于2015年的时候终于同意开口。
一晃10年过去了,2005年8月县主管部门突然就作出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因为没有召开听证程序就自行撤销了。2006年,县主管部门又重新作出了收回892亩土地的决定,该公司不服,进行了复议,复议撤销了,又予以撤销了两次。但是,这个复议决定,说应当给予,先给予公司一定的建设期限,如果不能按规定开发再收回。
县主管部门就按照决定进行了行使,2007年1月,县国土局又一次作出了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告知书,这次是无偿收回,收回892亩的使用权。2007年5月,县主管部门作出了无偿收费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省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决定,予以了维持,有了本案的诉讼。
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个维护。本案的争议点其实很简单,该公司在规定期间未能完成开发,是否是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的。
高院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将土地全部封闭在内其中一个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及时开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虽然,该公司有修路的合同义务,修路的一个公司,一定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是,因为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该公司肯定也是修不成的,此为其中一个原因。
北京楹庭律师认为,该公司不能及时开发建设的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本案当中的一个重点。本案当中涉案土地,虽然很早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了土地证,但是一直没有详细规划,争议土地的开发建设一定要得到规划职能部门的批准方能施工。该块土地,一直没有发布明确的规划指标,该公司虽然多次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予答复。
本案当中,该房地产公司不能及时开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划条件和高速公路的封堵,不能开发建设,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也不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导致不能建设。因此,县主管部门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1993年,海南某公司与某县主管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210万购得土地使用权,共800多亩的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93年该企业刚买完这块地,1994年就因海南的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该企业被完全的封闭起来。高速公路在建设的时候,正好把他这个土地全部封闭起来了,导致工程车辆无法到达,没法建设。
1994年10月,该公司发出申请要求高速公路建设相关部门开一个口,让工程车辆可以进入。但是,建设相关部门没有予以答复。在2005年的时候,又申请让高速公路开一个口,2005年11月向有关部门复函,复函同意,省交通厅于2015年的时候终于同意开口。
一晃10年过去了,2005年8月县主管部门突然就作出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因为没有召开听证程序就自行撤销了。2006年,县主管部门又重新作出了收回892亩土地的决定,该公司不服,进行了复议,复议撤销了,又予以撤销了两次。但是,这个复议决定,说应当给予,先给予公司一定的建设期限,如果不能按规定开发再收回。
县主管部门就按照决定进行了行使,2007年1月,县国土局又一次作出了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告知书,这次是无偿收回,收回892亩的使用权。2007年5月,县主管部门作出了无偿收费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省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决定,予以了维持,有了本案的诉讼。
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个维护。本案的争议点其实很简单,该公司在规定期间未能完成开发,是否是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的。
高院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将土地全部封闭在内其中一个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及时开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虽然,该公司有修路的合同义务,修路的一个公司,一定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是,因为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该公司肯定也是修不成的,此为其中一个原因。
北京楹庭律师认为,该公司不能及时开发建设的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本案当中的一个重点。本案当中涉案土地,虽然很早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了土地证,但是一直没有详细规划,争议土地的开发建设一定要得到规划职能部门的批准方能施工。该块土地,一直没有发布明确的规划指标,该公司虽然多次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予答复。
本案当中,该房地产公司不能及时开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划条件和高速公路的封堵,不能开发建设,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也不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导致不能建设。因此,县主管部门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1993年,海南某公司与某县主管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210万购得土地使用权,共800多亩的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93年该企业刚买完这块地,1994年就因海南的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该企业被完全的封闭起来。高速公路在建设的时候,正好把他这个土地全部封闭起来了,导致工程车辆无法到达,没法建设。
1994年10月,该公司发出申请要求高速公路建设相关部门开一个口,让工程车辆可以进入。但是,建设相关部门没有予以答复。在2005年的时候,又申请让高速公路开一个口,2005年11月向有关部门复函,复函同意,省交通厅于2015年的时候终于同意开口。
一晃10年过去了,2005年8月县主管部门突然就作出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因为没有召开听证程序就自行撤销了。2006年,县主管部门又重新作出了收回892亩土地的决定,该公司不服,进行了复议,复议撤销了,又予以撤销了两次。但是,这个复议决定,说应当给予,先给予公司一定的建设期限,如果不能按规定开发再收回。
县主管部门就按照决定进行了行使,2007年1月,县国土局又一次作出了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告知书,这次是无偿收回,收回892亩的使用权。2007年5月,县主管部门作出了无偿收费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省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决定,予以了维持,有了本案的诉讼。
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个维护。本案的争议点其实很简单,该公司在规定期间未能完成开发,是否是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的。
高院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将土地全部封闭在内其中一个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及时开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虽然,该公司有修路的合同义务,修路的一个公司,一定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是,因为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该公司肯定也是修不成的,此为其中一个原因。
北京楹庭律师认为,该公司不能及时开发建设的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本案当中的一个重点。本案当中涉案土地,虽然很早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了土地证,但是一直没有详细规划,争议土地的开发建设一定要得到规划职能部门的批准方能施工。该块土地,一直没有发布明确的规划指标,该公司虽然多次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予答复。
本案当中,该房地产公司不能及时开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划条件和高速公路的封堵,不能开发建设,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也不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导致不能建设。因此,县主管部门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1993年,海南某公司与某县主管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210万购得土地使用权,共800多亩的土地,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93年该企业刚买完这块地,1994年就因海南的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该企业被完全的封闭起来。高速公路在建设的时候,正好把他这个土地全部封闭起来了,导致工程车辆无法到达,没法建设。
1994年10月,该公司发出申请要求高速公路建设相关部门开一个口,让工程车辆可以进入。但是,建设相关部门没有予以答复。在2005年的时候,又申请让高速公路开一个口,2005年11月向有关部门复函,复函同意,省交通厅于2015年的时候终于同意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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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主管部门就按照决定进行了行使,2007年1月,县国土局又一次作出了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告知书,这次是无偿收回,收回892亩的使用权。2007年5月,县主管部门作出了无偿收费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省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决定,予以了维持,有了本案的诉讼。
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个维护。本案的争议点其实很简单,该公司在规定期间未能完成开发,是否是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的。
高院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将土地全部封闭在内其中一个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及时开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虽然,该公司有修路的合同义务,修路的一个公司,一定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是,因为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该公司肯定也是修不成的,此为其中一个原因。
北京楹庭律师认为,该公司不能及时开发建设的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本案当中的一个重点。本案当中涉案土地,虽然很早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了土地证,但是一直没有详细规划,争议土地的开发建设一定要得到规划职能部门的批准方能施工。该块土地,一直没有发布明确的规划指标,该公司虽然多次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予答复。
本案当中,该房地产公司不能及时开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划条件和高速公路的封堵,不能开发建设,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也不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导致不能建设。因此,县主管部门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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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0月,该公司发出申请要求高速公路建设相关部门开一个口,让工程车辆可以进入。但是,建设相关部门没有予以答复。在2005年的时候,又申请让高速公路开一个口,2005年11月向有关部门复函,复函同意,省交通厅于2015年的时候终于同意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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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主管部门就按照决定进行了行使,2007年1月,县国土局又一次作出了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告知书,这次是无偿收回,收回892亩的使用权。2007年5月,县主管部门作出了无偿收费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向省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决定,予以了维持,有了本案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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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将土地全部封闭在内其中一个原因,导致土地不能及时开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虽然,该公司有修路的合同义务,修路的一个公司,一定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是,因为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该公司肯定也是修不成的,此为其中一个原因。
北京楹庭律师认为,该公司不能及时开发建设的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本案当中的一个重点。本案当中涉案土地,虽然很早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了土地证,但是一直没有详细规划,争议土地的开发建设一定要得到规划职能部门的批准方能施工。该块土地,一直没有发布明确的规划指标,该公司虽然多次报请相关部门批准,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予答复。
本案当中,该房地产公司不能及时开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规划条件和高速公路的封堵,不能开发建设,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也不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导致不能建设。因此,县主管部门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