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左右,福建省某市的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当地有关部门为了解决烂尾工程,在2003年组织召开了关于资产处置问题的相关协调会。

在会议上,形成了会议纪要,明确提出来“四个允许”,允许补办、立项、建设,征地、消防等相关手续,允许按照现状规划继续建设等等作出了很多承诺。

2004年12月,进行了对烂尾工程的拍卖,某公司以高价拍卖取得并办理了相关的土地变更手续。国土部门于2005年9月出具了否定报备单,不予办理,指出12号楼为违法建设不予办理,此事一直持续没有解决。

该公司多次向有关部门,以及国土部门等作出多次申请,要求予以解决相关事项,但是一直没有妥善解决。中间也经过多次的协调会议等等也没有解决,因此,该公司就提起了诉讼,获得了胜诉,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本案涉及到的问题,主要就是当地有关部门是否存在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因为诉讼过程中,诉讼的请求就是要求履行会议纪要的法定职责,一二审法院都以各种理由驳回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高院认为一二审做法不妥,具体理由如下:

行政部门的会议纪要是不是属于法定职责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涉及到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一些诉讼,不予答应的,第七十二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要求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本条提出的法定职责,在行政诉讼法中,法定职责的渊源特别广泛,表现形式特别多,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

楹庭律师认为,会议纪要是不是法定职责,根据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 二条的规定,工作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会议纪要是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亦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因此,本案中会议纪要当中的“四个允许”,就已经转化成区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一二审法院认为,会议纪要当中的“四个允许”不属于区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属于法定理解错误。该公司获得了胜诉,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2000年左右,福建省某市的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当地有关部门为了解决烂尾工程,在2003年组织召开了关于资产处置问题的相关协调会。

在会议上,形成了会议纪要,明确提出来“四个允许”,允许补办、立项、建设,征地、消防等相关手续,允许按照现状规划继续建设等等作出了很多承诺。

2004年12月,进行了对烂尾工程的拍卖,某公司以高价拍卖取得并办理了相关的土地变更手续。国土部门于2005年9月出具了否定报备单,不予办理,指出12号楼为违法建设不予办理,此事一直持续没有解决。

该公司多次向有关部门,以及国土部门等作出多次申请,要求予以解决相关事项,但是一直没有妥善解决。中间也经过多次的协调会议等等也没有解决,因此,该公司就提起了诉讼,获得了胜诉,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本案涉及到的问题,主要就是当地有关部门是否存在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因为诉讼过程中,诉讼的请求就是要求履行会议纪要的法定职责,一二审法院都以各种理由驳回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高院认为一二审做法不妥,具体理由如下:

行政部门的会议纪要是不是属于法定职责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涉及到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一些诉讼,不予答应的,第七十二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要求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本条提出的法定职责,在行政诉讼法中,法定职责的渊源特别广泛,表现形式特别多,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

楹庭律师认为,会议纪要是不是法定职责,根据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 二条的规定,工作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会议纪要是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亦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因此,本案中会议纪要当中的“四个允许”,就已经转化成区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一二审法院认为,会议纪要当中的“四个允许”不属于区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属于法定理解错误。该公司获得了胜诉,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2000年左右,福建省某市的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当地有关部门为了解决烂尾工程,在2003年组织召开了关于资产处置问题的相关协调会。

在会议上,形成了会议纪要,明确提出来“四个允许”,允许补办、立项、建设,征地、消防等相关手续,允许按照现状规划继续建设等等作出了很多承诺。

2004年12月,进行了对烂尾工程的拍卖,某公司以高价拍卖取得并办理了相关的土地变更手续。国土部门于2005年9月出具了否定报备单,不予办理,指出12号楼为违法建设不予办理,此事一直持续没有解决。

该公司多次向有关部门,以及国土部门等作出多次申请,要求予以解决相关事项,但是一直没有妥善解决。中间也经过多次的协调会议等等也没有解决,因此,该公司就提起了诉讼,获得了胜诉,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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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的会议纪要是不是属于法定职责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涉及到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一些诉讼,不予答应的,第七十二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要求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本条提出的法定职责,在行政诉讼法中,法定职责的渊源特别广泛,表现形式特别多,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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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中会议纪要当中的“四个允许”,就已经转化成区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一二审法院认为,会议纪要当中的“四个允许”不属于区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属于法定理解错误。该公司获得了胜诉,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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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进行了对烂尾工程的拍卖,某公司以高价拍卖取得并办理了相关的土地变更手续。国土部门于2005年9月出具了否定报备单,不予办理,指出12号楼为违法建设不予办理,此事一直持续没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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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提出的法定职责,在行政诉讼法中,法定职责的渊源特别广泛,表现形式特别多,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

楹庭律师认为,会议纪要是不是法定职责,根据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 二条的规定,工作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会议纪要是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亦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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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进行了对烂尾工程的拍卖,某公司以高价拍卖取得并办理了相关的土地变更手续。国土部门于2005年9月出具了否定报备单,不予办理,指出12号楼为违法建设不予办理,此事一直持续没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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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的会议纪要是不是属于法定职责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涉及到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一些诉讼,不予答应的,第七十二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要求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本条提出的法定职责,在行政诉讼法中,法定职责的渊源特别广泛,表现形式特别多,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

楹庭律师认为,会议纪要是不是法定职责,根据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 二条的规定,工作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会议纪要是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亦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因此,本案中会议纪要当中的“四个允许”,就已经转化成区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一二审法院认为,会议纪要当中的“四个允许”不属于区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属于法定理解错误。该公司获得了胜诉,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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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进行了对烂尾工程的拍卖,某公司以高价拍卖取得并办理了相关的土地变更手续。国土部门于2005年9月出具了否定报备单,不予办理,指出12号楼为违法建设不予办理,此事一直持续没有解决。

该公司多次向有关部门,以及国土部门等作出多次申请,要求予以解决相关事项,但是一直没有妥善解决。中间也经过多次的协调会议等等也没有解决,因此,该公司就提起了诉讼,获得了胜诉,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本案涉及到的问题,主要就是当地有关部门是否存在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因为诉讼过程中,诉讼的请求就是要求履行会议纪要的法定职责,一二审法院都以各种理由驳回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高院认为一二审做法不妥,具体理由如下:

行政部门的会议纪要是不是属于法定职责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涉及到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一些诉讼,不予答应的,第七十二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要求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本条提出的法定职责,在行政诉讼法中,法定职责的渊源特别广泛,表现形式特别多,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

楹庭律师认为,会议纪要是不是法定职责,根据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 二条的规定,工作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会议纪要是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亦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因此,本案中会议纪要当中的“四个允许”,就已经转化成区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一二审法院认为,会议纪要当中的“四个允许”不属于区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属于法定理解错误。该公司获得了胜诉,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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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的会议纪要是不是属于法定职责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涉及到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一些诉讼,不予答应的,第七十二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要求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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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律师认为,会议纪要是不是法定职责,根据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 二条的规定,工作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会议纪要是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亦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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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进行了对烂尾工程的拍卖,某公司以高价拍卖取得并办理了相关的土地变更手续。国土部门于2005年9月出具了否定报备单,不予办理,指出12号楼为违法建设不予办理,此事一直持续没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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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的会议纪要是不是属于法定职责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涉及到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一些诉讼,不予答应的,第七十二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要求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本条提出的法定职责,在行政诉讼法中,法定职责的渊源特别广泛,表现形式特别多,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

楹庭律师认为,会议纪要是不是法定职责,根据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 二条的规定,工作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会议纪要是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亦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因此,本案中会议纪要当中的“四个允许”,就已经转化成区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一二审法院认为,会议纪要当中的“四个允许”不属于区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属于法定理解错误。该公司获得了胜诉,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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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进行了对烂尾工程的拍卖,某公司以高价拍卖取得并办理了相关的土地变更手续。国土部门于2005年9月出具了否定报备单,不予办理,指出12号楼为违法建设不予办理,此事一直持续没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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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的会议纪要是不是属于法定职责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涉及到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一些诉讼,不予答应的,第七十二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要求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本条提出的法定职责,在行政诉讼法中,法定职责的渊源特别广泛,表现形式特别多,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

楹庭律师认为,会议纪要是不是法定职责,根据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 二条的规定,工作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会议纪要是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亦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因此,本案中会议纪要当中的“四个允许”,就已经转化成区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一二审法院认为,会议纪要当中的“四个允许”不属于区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属于法定理解错误。该公司获得了胜诉,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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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律师认为,会议纪要是不是法定职责,根据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 二条的规定,工作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会议纪要是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亦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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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的会议纪要是不是属于法定职责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涉及到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一些诉讼,不予答应的,第七十二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要求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本条提出的法定职责,在行政诉讼法中,法定职责的渊源特别广泛,表现形式特别多,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

楹庭律师认为,会议纪要是不是法定职责,根据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 二条的规定,工作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会议纪要是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亦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因此,本案中会议纪要当中的“四个允许”,就已经转化成区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一二审法院认为,会议纪要当中的“四个允许”不属于区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属于法定理解错误。该公司获得了胜诉,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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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的会议纪要是不是属于法定职责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涉及到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一些诉讼,不予答应的,第七十二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要求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本条提出的法定职责,在行政诉讼法中,法定职责的渊源特别广泛,表现形式特别多,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

楹庭律师认为,会议纪要是不是法定职责,根据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 二条的规定,工作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会议纪要是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亦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因此,本案中会议纪要当中的“四个允许”,就已经转化成区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一二审法院认为,会议纪要当中的“四个允许”不属于区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属于法定理解错误。该公司获得了胜诉,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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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进行了对烂尾工程的拍卖,某公司以高价拍卖取得并办理了相关的土地变更手续。国土部门于2005年9月出具了否定报备单,不予办理,指出12号楼为违法建设不予办理,此事一直持续没有解决。

该公司多次向有关部门,以及国土部门等作出多次申请,要求予以解决相关事项,但是一直没有妥善解决。中间也经过多次的协调会议等等也没有解决,因此,该公司就提起了诉讼,获得了胜诉,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本案涉及到的问题,主要就是当地有关部门是否存在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因为诉讼过程中,诉讼的请求就是要求履行会议纪要的法定职责,一二审法院都以各种理由驳回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高院认为一二审做法不妥,具体理由如下:

行政部门的会议纪要是不是属于法定职责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涉及到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一些诉讼,不予答应的,第七十二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要求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本条提出的法定职责,在行政诉讼法中,法定职责的渊源特别广泛,表现形式特别多,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

楹庭律师认为,会议纪要是不是法定职责,根据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 二条的规定,工作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会议纪要是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亦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因此,本案中会议纪要当中的“四个允许”,就已经转化成区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一二审法院认为,会议纪要当中的“四个允许”不属于区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属于法定理解错误。该公司获得了胜诉,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2000年左右,福建省某市的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当地有关部门为了解决烂尾工程,在2003年组织召开了关于资产处置问题的相关协调会。

在会议上,形成了会议纪要,明确提出来“四个允许”,允许补办、立项、建设,征地、消防等相关手续,允许按照现状规划继续建设等等作出了很多承诺。

2004年12月,进行了对烂尾工程的拍卖,某公司以高价拍卖取得并办理了相关的土地变更手续。国土部门于2005年9月出具了否定报备单,不予办理,指出12号楼为违法建设不予办理,此事一直持续没有解决。

该公司多次向有关部门,以及国土部门等作出多次申请,要求予以解决相关事项,但是一直没有妥善解决。中间也经过多次的协调会议等等也没有解决,因此,该公司就提起了诉讼,获得了胜诉,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本案涉及到的问题,主要就是当地有关部门是否存在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因为诉讼过程中,诉讼的请求就是要求履行会议纪要的法定职责,一二审法院都以各种理由驳回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高院认为一二审做法不妥,具体理由如下:

行政部门的会议纪要是不是属于法定职责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涉及到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一些诉讼,不予答应的,第七十二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要求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本条提出的法定职责,在行政诉讼法中,法定职责的渊源特别广泛,表现形式特别多,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

楹庭律师认为,会议纪要是不是法定职责,根据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 二条的规定,工作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会议纪要是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亦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因此,本案中会议纪要当中的“四个允许”,就已经转化成区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一二审法院认为,会议纪要当中的“四个允许”不属于区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属于法定理解错误。该公司获得了胜诉,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2000年左右,福建省某市的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当地有关部门为了解决烂尾工程,在2003年组织召开了关于资产处置问题的相关协调会。

在会议上,形成了会议纪要,明确提出来“四个允许”,允许补办、立项、建设,征地、消防等相关手续,允许按照现状规划继续建设等等作出了很多承诺。

2004年12月,进行了对烂尾工程的拍卖,某公司以高价拍卖取得并办理了相关的土地变更手续。国土部门于2005年9月出具了否定报备单,不予办理,指出12号楼为违法建设不予办理,此事一直持续没有解决。

该公司多次向有关部门,以及国土部门等作出多次申请,要求予以解决相关事项,但是一直没有妥善解决。中间也经过多次的协调会议等等也没有解决,因此,该公司就提起了诉讼,获得了胜诉,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本案涉及到的问题,主要就是当地有关部门是否存在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因为诉讼过程中,诉讼的请求就是要求履行会议纪要的法定职责,一二审法院都以各种理由驳回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高院认为一二审做法不妥,具体理由如下:

行政部门的会议纪要是不是属于法定职责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涉及到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一些诉讼,不予答应的,第七十二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要求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本条提出的法定职责,在行政诉讼法中,法定职责的渊源特别广泛,表现形式特别多,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

楹庭律师认为,会议纪要是不是法定职责,根据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 二条的规定,工作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会议纪要是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亦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因此,本案中会议纪要当中的“四个允许”,就已经转化成区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一二审法院认为,会议纪要当中的“四个允许”不属于区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属于法定理解错误。该公司获得了胜诉,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2000年左右,福建省某市的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当地有关部门为了解决烂尾工程,在2003年组织召开了关于资产处置问题的相关协调会。

在会议上,形成了会议纪要,明确提出来“四个允许”,允许补办、立项、建设,征地、消防等相关手续,允许按照现状规划继续建设等等作出了很多承诺。

2004年12月,进行了对烂尾工程的拍卖,某公司以高价拍卖取得并办理了相关的土地变更手续。国土部门于2005年9月出具了否定报备单,不予办理,指出12号楼为违法建设不予办理,此事一直持续没有解决。

该公司多次向有关部门,以及国土部门等作出多次申请,要求予以解决相关事项,但是一直没有妥善解决。中间也经过多次的协调会议等等也没有解决,因此,该公司就提起了诉讼,获得了胜诉,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本案涉及到的问题,主要就是当地有关部门是否存在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因为诉讼过程中,诉讼的请求就是要求履行会议纪要的法定职责,一二审法院都以各种理由驳回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高院认为一二审做法不妥,具体理由如下:

行政部门的会议纪要是不是属于法定职责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涉及到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一些诉讼,不予答应的,第七十二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要求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本条提出的法定职责,在行政诉讼法中,法定职责的渊源特别广泛,表现形式特别多,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

楹庭律师认为,会议纪要是不是法定职责,根据原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 二条的规定,工作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会议纪要是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亦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因此,本案中会议纪要当中的“四个允许”,就已经转化成区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一二审法院认为,会议纪要当中的“四个允许”不属于区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属于法定理解错误。该公司获得了胜诉,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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