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王某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诉讼案
2020年3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被告签收,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原告。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方于2020年3月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内容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被告签收,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被告已经超出了其答复的法定期限规定的20个工作日,被告不答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并以纸面方式提供被告签收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了《信息公开例》,因而引起本案纠纷。
楹庭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原告是否具有申请本案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九条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子以公告。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一种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主管部门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公开下列信息:(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有制定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主管部门信息的内容,且属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
本案中,原告生活在被告辖区内,有权利知晓被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告申请被告公开上述相关信息,被告逾期不予答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依照《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于问题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规定,原告具有本案主体资格、被告辩称原告无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海南王某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诉讼案
2020年3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被告签收,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原告。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方于2020年3月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内容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被告签收,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被告已经超出了其答复的法定期限规定的20个工作日,被告不答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并以纸面方式提供被告签收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了《信息公开例》,因而引起本案纠纷。
楹庭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原告是否具有申请本案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九条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子以公告。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一种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主管部门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公开下列信息:(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有制定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主管部门信息的内容,且属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
本案中,原告生活在被告辖区内,有权利知晓被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告申请被告公开上述相关信息,被告逾期不予答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依照《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于问题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规定,原告具有本案主体资格、被告辩称原告无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海南王某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诉讼案
2020年3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被告签收,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原告。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方于2020年3月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内容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被告签收,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被告已经超出了其答复的法定期限规定的20个工作日,被告不答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并以纸面方式提供被告签收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了《信息公开例》,因而引起本案纠纷。
楹庭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原告是否具有申请本案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九条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子以公告。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一种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主管部门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公开下列信息:(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有制定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主管部门信息的内容,且属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
本案中,原告生活在被告辖区内,有权利知晓被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告申请被告公开上述相关信息,被告逾期不予答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依照《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于问题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规定,原告具有本案主体资格、被告辩称原告无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海南王某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诉讼案
2020年3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被告签收,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原告。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方于2020年3月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内容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被告签收,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被告已经超出了其答复的法定期限规定的20个工作日,被告不答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并以纸面方式提供被告签收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了《信息公开例》,因而引起本案纠纷。
楹庭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原告是否具有申请本案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九条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子以公告。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一种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主管部门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公开下列信息:(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有制定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主管部门信息的内容,且属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
本案中,原告生活在被告辖区内,有权利知晓被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告申请被告公开上述相关信息,被告逾期不予答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依照《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于问题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规定,原告具有本案主体资格、被告辩称原告无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海南王某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诉讼案
2020年3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被告签收,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原告。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方于2020年3月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内容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被告签收,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被告已经超出了其答复的法定期限规定的20个工作日,被告不答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并以纸面方式提供被告签收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了《信息公开例》,因而引起本案纠纷。
楹庭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原告是否具有申请本案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九条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子以公告。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一种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主管部门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公开下列信息:(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有制定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主管部门信息的内容,且属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
本案中,原告生活在被告辖区内,有权利知晓被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告申请被告公开上述相关信息,被告逾期不予答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依照《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于问题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规定,原告具有本案主体资格、被告辩称原告无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海南王某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诉讼案
2020年3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被告签收,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原告。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方于2020年3月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内容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被告签收,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被告已经超出了其答复的法定期限规定的20个工作日,被告不答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并以纸面方式提供被告签收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了《信息公开例》,因而引起本案纠纷。
楹庭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原告是否具有申请本案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九条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子以公告。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一种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主管部门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公开下列信息:(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有制定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主管部门信息的内容,且属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
本案中,原告生活在被告辖区内,有权利知晓被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告申请被告公开上述相关信息,被告逾期不予答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依照《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于问题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规定,原告具有本案主体资格、被告辩称原告无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海南王某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诉讼案
2020年3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被告签收,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原告。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方于2020年3月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内容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被告签收,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被告已经超出了其答复的法定期限规定的20个工作日,被告不答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并以纸面方式提供被告签收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了《信息公开例》,因而引起本案纠纷。
楹庭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原告是否具有申请本案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九条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子以公告。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一种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主管部门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公开下列信息:(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有制定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主管部门信息的内容,且属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
本案中,原告生活在被告辖区内,有权利知晓被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告申请被告公开上述相关信息,被告逾期不予答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依照《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于问题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规定,原告具有本案主体资格、被告辩称原告无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海南王某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诉讼案
2020年3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被告签收,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原告。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方于2020年3月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内容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被告签收,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被告已经超出了其答复的法定期限规定的20个工作日,被告不答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并以纸面方式提供被告签收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了《信息公开例》,因而引起本案纠纷。
楹庭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原告是否具有申请本案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九条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子以公告。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一种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主管部门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公开下列信息:(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有制定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主管部门信息的内容,且属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
本案中,原告生活在被告辖区内,有权利知晓被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告申请被告公开上述相关信息,被告逾期不予答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依照《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于问题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规定,原告具有本案主体资格、被告辩称原告无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海南王某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诉讼案
2020年3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被告签收,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原告。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方于2020年3月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内容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被告签收,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被告已经超出了其答复的法定期限规定的20个工作日,被告不答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并以纸面方式提供被告签收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了《信息公开例》,因而引起本案纠纷。
楹庭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原告是否具有申请本案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九条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子以公告。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一种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主管部门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公开下列信息:(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有制定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主管部门信息的内容,且属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
本案中,原告生活在被告辖区内,有权利知晓被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告申请被告公开上述相关信息,被告逾期不予答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依照《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于问题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规定,原告具有本案主体资格、被告辩称原告无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海南王某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诉讼案
2020年3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被告签收,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原告。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方于2020年3月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内容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被告签收,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被告已经超出了其答复的法定期限规定的20个工作日,被告不答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并以纸面方式提供被告签收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了《信息公开例》,因而引起本案纠纷。
楹庭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原告是否具有申请本案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九条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子以公告。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一种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主管部门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公开下列信息:(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有制定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主管部门信息的内容,且属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
本案中,原告生活在被告辖区内,有权利知晓被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告申请被告公开上述相关信息,被告逾期不予答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依照《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于问题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规定,原告具有本案主体资格、被告辩称原告无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海南王某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诉讼案
2020年3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被告签收,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原告。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方于2020年3月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内容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被告签收,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被告已经超出了其答复的法定期限规定的20个工作日,被告不答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并以纸面方式提供被告签收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了《信息公开例》,因而引起本案纠纷。
楹庭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原告是否具有申请本案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九条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子以公告。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一种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主管部门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公开下列信息:(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有制定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主管部门信息的内容,且属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
本案中,原告生活在被告辖区内,有权利知晓被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告申请被告公开上述相关信息,被告逾期不予答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依照《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于问题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规定,原告具有本案主体资格、被告辩称原告无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海南王某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诉讼案
2020年3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被告签收,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原告。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方于2020年3月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内容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被告签收,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被告已经超出了其答复的法定期限规定的20个工作日,被告不答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并以纸面方式提供被告签收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了《信息公开例》,因而引起本案纠纷。
楹庭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原告是否具有申请本案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九条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子以公告。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一种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主管部门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公开下列信息:(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有制定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主管部门信息的内容,且属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
本案中,原告生活在被告辖区内,有权利知晓被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告申请被告公开上述相关信息,被告逾期不予答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依照《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于问题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规定,原告具有本案主体资格、被告辩称原告无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海南王某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诉讼案
2020年3月,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被告签收,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原告。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方于2020年3月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申请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内容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 被告签收,时至今日,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被告已经超出了其答复的法定期限规定的20个工作日,被告不答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原告通过快递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文件”,并以纸面方式提供被告签收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了《信息公开例》,因而引起本案纠纷。
楹庭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原告是否具有申请本案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九条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子以公告。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一种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主管部门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公开下列信息:(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有制定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主管部门信息的内容,且属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
本案中,原告生活在被告辖区内,有权利知晓被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告申请被告公开上述相关信息,被告逾期不予答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依照《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于问题的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规定,原告具有本案主体资格、被告辩称原告无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