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在土地转让过程当中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往往会对某一方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在遇到国有土地在转让或者土地证被撤销,或者土地证存在错误这样的情况,如何对待?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基本案情

2012年,河南某市有关部门颁发了土地证,使用权人是A公司,土地证是21800平米,用途为工业,2013年,A公司出让国有土地部分给B公司。因为A公司将部分土地卖给了B公司,双方共同办理了相关的登记资料,并办理了土地证。

2015年7月,A公司以B公司在办理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所以要求撤销相关的土地证,在一审庭审过程当中,B公司也承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确实提供了虚假的证件,但是认为土地证不应该撤销。A公司不服,向中院和高院分别提起了起诉和上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公司的主张是对的,公司也是获得了胜诉。那么这个案子主要的问题出现在哪里呢?

应该是先分析以下四个方面:颁证行为的合法性,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有关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错误。

颁证行为的合法性

首先颁证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当时适用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规定,需要提交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等也有类似的规定。本案中涉及的颁证行为系国有土地上分割、转让而进行了变更登记,应当依据上述的规定,地上附着物的证明及规划条件是变更申请登记的所需材料。

因此如果是虚假要作出必要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A公司提交的虚假材料不足以导致本案变更登记,违法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材料违法如果是不足以导致登记行为违法,这显然是不对的。因此颁证行为,应当被撤销。

谁有权提起诉讼

其次,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继续维持上述土地证,让其继续有效,B公司土地上的权利欠缺规划手续,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二审判决认为,A公司自愿处分了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市有关部门颁证行为不影响A公司的合法权益,B公司在办理伪造材料与A公司权利无关,这个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A公司与本案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如果要继续使用对A公司权益是一种侵害,符合《行政诉讼法》利害关系的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一个适格的原告。

抵押权是否独立

再次,涉案土地上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法院认为,虽然颁证存在一些错误,作为抵押物的土地证被撤销不应当影响银行抵押权,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证的相关证后,对其进行重新或者变更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是不应当被剥夺的。

《物权法》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据此,抵押权的设立,系由当事人之间设立抵押权的合意与抵押登记两个法律行为共同构成,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起设立。

颁证行为是否主观错误

第四,市主管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的错误,法院认为不应当或者不太适合认定为主观错误。因为,市主管部门对登记部门只是一个指导监督的作用,不太可能是主观故意把它认定为错误,这个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如果认定主观是错误的,不太符合事实。

因此,本案就撤销了一二审的判决。并撤销市主管部门颁布的土地证并责令重新办证,作出抵押登记的变更。本案是典型的土地在转让过程当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案例。

律师分析

路永强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到的问题有几个方面,首先在办理登记过程当中,如果说有瑕疵或者有问题的,如何去主张权益?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要找到正确的被告,特别是现在土地登记方面,相关条例发生了重大的变更,土地登记的职权已经归为土地登记部门。再就是谁才可以提起诉讼,原被告资格要确认好,另外一个抵押权会不会受到影响,这个也是本案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大家遇到类似的土地证或者在登记错误或者转让过程当中存在一些问题的,一定要及时寻找专业律师团队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近期在办案过程当中发现了很多类似问题,比如说,土地证登记错误,登记错误之后应当怎么办?如何主张很重要。

土地登记错误,可能是因为仅仅一个小小的失误,但是给企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如何主张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就成了对企业来说很重要的事情。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很多企业在土地转让过程当中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往往会对某一方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在遇到国有土地在转让或者土地证被撤销,或者土地证存在错误这样的情况,如何对待?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基本案情

2012年,河南某市有关部门颁发了土地证,使用权人是A公司,土地证是21800平米,用途为工业,2013年,A公司出让国有土地部分给B公司。因为A公司将部分土地卖给了B公司,双方共同办理了相关的登记资料,并办理了土地证。

2015年7月,A公司以B公司在办理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所以要求撤销相关的土地证,在一审庭审过程当中,B公司也承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确实提供了虚假的证件,但是认为土地证不应该撤销。A公司不服,向中院和高院分别提起了起诉和上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公司的主张是对的,公司也是获得了胜诉。那么这个案子主要的问题出现在哪里呢?

应该是先分析以下四个方面:颁证行为的合法性,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有关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错误。

颁证行为的合法性

首先颁证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当时适用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规定,需要提交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等也有类似的规定。本案中涉及的颁证行为系国有土地上分割、转让而进行了变更登记,应当依据上述的规定,地上附着物的证明及规划条件是变更申请登记的所需材料。

因此如果是虚假要作出必要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A公司提交的虚假材料不足以导致本案变更登记,违法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材料违法如果是不足以导致登记行为违法,这显然是不对的。因此颁证行为,应当被撤销。

谁有权提起诉讼

其次,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继续维持上述土地证,让其继续有效,B公司土地上的权利欠缺规划手续,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二审判决认为,A公司自愿处分了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市有关部门颁证行为不影响A公司的合法权益,B公司在办理伪造材料与A公司权利无关,这个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A公司与本案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如果要继续使用对A公司权益是一种侵害,符合《行政诉讼法》利害关系的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一个适格的原告。

抵押权是否独立

再次,涉案土地上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法院认为,虽然颁证存在一些错误,作为抵押物的土地证被撤销不应当影响银行抵押权,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证的相关证后,对其进行重新或者变更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是不应当被剥夺的。

《物权法》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据此,抵押权的设立,系由当事人之间设立抵押权的合意与抵押登记两个法律行为共同构成,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起设立。

颁证行为是否主观错误

第四,市主管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的错误,法院认为不应当或者不太适合认定为主观错误。因为,市主管部门对登记部门只是一个指导监督的作用,不太可能是主观故意把它认定为错误,这个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如果认定主观是错误的,不太符合事实。

因此,本案就撤销了一二审的判决。并撤销市主管部门颁布的土地证并责令重新办证,作出抵押登记的变更。本案是典型的土地在转让过程当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案例。

律师分析

路永强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到的问题有几个方面,首先在办理登记过程当中,如果说有瑕疵或者有问题的,如何去主张权益?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要找到正确的被告,特别是现在土地登记方面,相关条例发生了重大的变更,土地登记的职权已经归为土地登记部门。再就是谁才可以提起诉讼,原被告资格要确认好,另外一个抵押权会不会受到影响,这个也是本案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大家遇到类似的土地证或者在登记错误或者转让过程当中存在一些问题的,一定要及时寻找专业律师团队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近期在办案过程当中发现了很多类似问题,比如说,土地证登记错误,登记错误之后应当怎么办?如何主张很重要。

土地登记错误,可能是因为仅仅一个小小的失误,但是给企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如何主张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就成了对企业来说很重要的事情。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很多企业在土地转让过程当中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往往会对某一方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在遇到国有土地在转让或者土地证被撤销,或者土地证存在错误这样的情况,如何对待?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基本案情

2012年,河南某市有关部门颁发了土地证,使用权人是A公司,土地证是21800平米,用途为工业,2013年,A公司出让国有土地部分给B公司。因为A公司将部分土地卖给了B公司,双方共同办理了相关的登记资料,并办理了土地证。

2015年7月,A公司以B公司在办理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所以要求撤销相关的土地证,在一审庭审过程当中,B公司也承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确实提供了虚假的证件,但是认为土地证不应该撤销。A公司不服,向中院和高院分别提起了起诉和上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公司的主张是对的,公司也是获得了胜诉。那么这个案子主要的问题出现在哪里呢?

应该是先分析以下四个方面:颁证行为的合法性,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有关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错误。

颁证行为的合法性

首先颁证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当时适用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规定,需要提交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等也有类似的规定。本案中涉及的颁证行为系国有土地上分割、转让而进行了变更登记,应当依据上述的规定,地上附着物的证明及规划条件是变更申请登记的所需材料。

因此如果是虚假要作出必要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A公司提交的虚假材料不足以导致本案变更登记,违法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材料违法如果是不足以导致登记行为违法,这显然是不对的。因此颁证行为,应当被撤销。

谁有权提起诉讼

其次,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继续维持上述土地证,让其继续有效,B公司土地上的权利欠缺规划手续,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二审判决认为,A公司自愿处分了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市有关部门颁证行为不影响A公司的合法权益,B公司在办理伪造材料与A公司权利无关,这个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A公司与本案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如果要继续使用对A公司权益是一种侵害,符合《行政诉讼法》利害关系的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一个适格的原告。

抵押权是否独立

再次,涉案土地上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法院认为,虽然颁证存在一些错误,作为抵押物的土地证被撤销不应当影响银行抵押权,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证的相关证后,对其进行重新或者变更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是不应当被剥夺的。

《物权法》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据此,抵押权的设立,系由当事人之间设立抵押权的合意与抵押登记两个法律行为共同构成,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起设立。

颁证行为是否主观错误

第四,市主管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的错误,法院认为不应当或者不太适合认定为主观错误。因为,市主管部门对登记部门只是一个指导监督的作用,不太可能是主观故意把它认定为错误,这个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如果认定主观是错误的,不太符合事实。

因此,本案就撤销了一二审的判决。并撤销市主管部门颁布的土地证并责令重新办证,作出抵押登记的变更。本案是典型的土地在转让过程当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案例。

律师分析

路永强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到的问题有几个方面,首先在办理登记过程当中,如果说有瑕疵或者有问题的,如何去主张权益?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要找到正确的被告,特别是现在土地登记方面,相关条例发生了重大的变更,土地登记的职权已经归为土地登记部门。再就是谁才可以提起诉讼,原被告资格要确认好,另外一个抵押权会不会受到影响,这个也是本案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大家遇到类似的土地证或者在登记错误或者转让过程当中存在一些问题的,一定要及时寻找专业律师团队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近期在办案过程当中发现了很多类似问题,比如说,土地证登记错误,登记错误之后应当怎么办?如何主张很重要。

土地登记错误,可能是因为仅仅一个小小的失误,但是给企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如何主张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就成了对企业来说很重要的事情。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很多企业在土地转让过程当中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往往会对某一方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在遇到国有土地在转让或者土地证被撤销,或者土地证存在错误这样的情况,如何对待?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基本案情

2012年,河南某市有关部门颁发了土地证,使用权人是A公司,土地证是21800平米,用途为工业,2013年,A公司出让国有土地部分给B公司。因为A公司将部分土地卖给了B公司,双方共同办理了相关的登记资料,并办理了土地证。

2015年7月,A公司以B公司在办理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所以要求撤销相关的土地证,在一审庭审过程当中,B公司也承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确实提供了虚假的证件,但是认为土地证不应该撤销。A公司不服,向中院和高院分别提起了起诉和上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公司的主张是对的,公司也是获得了胜诉。那么这个案子主要的问题出现在哪里呢?

应该是先分析以下四个方面:颁证行为的合法性,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有关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错误。

颁证行为的合法性

首先颁证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当时适用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规定,需要提交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等也有类似的规定。本案中涉及的颁证行为系国有土地上分割、转让而进行了变更登记,应当依据上述的规定,地上附着物的证明及规划条件是变更申请登记的所需材料。

因此如果是虚假要作出必要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A公司提交的虚假材料不足以导致本案变更登记,违法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材料违法如果是不足以导致登记行为违法,这显然是不对的。因此颁证行为,应当被撤销。

谁有权提起诉讼

其次,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继续维持上述土地证,让其继续有效,B公司土地上的权利欠缺规划手续,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二审判决认为,A公司自愿处分了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市有关部门颁证行为不影响A公司的合法权益,B公司在办理伪造材料与A公司权利无关,这个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A公司与本案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如果要继续使用对A公司权益是一种侵害,符合《行政诉讼法》利害关系的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一个适格的原告。

抵押权是否独立

再次,涉案土地上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法院认为,虽然颁证存在一些错误,作为抵押物的土地证被撤销不应当影响银行抵押权,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证的相关证后,对其进行重新或者变更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是不应当被剥夺的。

《物权法》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据此,抵押权的设立,系由当事人之间设立抵押权的合意与抵押登记两个法律行为共同构成,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起设立。

颁证行为是否主观错误

第四,市主管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的错误,法院认为不应当或者不太适合认定为主观错误。因为,市主管部门对登记部门只是一个指导监督的作用,不太可能是主观故意把它认定为错误,这个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如果认定主观是错误的,不太符合事实。

因此,本案就撤销了一二审的判决。并撤销市主管部门颁布的土地证并责令重新办证,作出抵押登记的变更。本案是典型的土地在转让过程当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案例。

律师分析

路永强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到的问题有几个方面,首先在办理登记过程当中,如果说有瑕疵或者有问题的,如何去主张权益?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要找到正确的被告,特别是现在土地登记方面,相关条例发生了重大的变更,土地登记的职权已经归为土地登记部门。再就是谁才可以提起诉讼,原被告资格要确认好,另外一个抵押权会不会受到影响,这个也是本案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大家遇到类似的土地证或者在登记错误或者转让过程当中存在一些问题的,一定要及时寻找专业律师团队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近期在办案过程当中发现了很多类似问题,比如说,土地证登记错误,登记错误之后应当怎么办?如何主张很重要。

土地登记错误,可能是因为仅仅一个小小的失误,但是给企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如何主张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就成了对企业来说很重要的事情。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很多企业在土地转让过程当中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往往会对某一方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在遇到国有土地在转让或者土地证被撤销,或者土地证存在错误这样的情况,如何对待?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基本案情

2012年,河南某市有关部门颁发了土地证,使用权人是A公司,土地证是21800平米,用途为工业,2013年,A公司出让国有土地部分给B公司。因为A公司将部分土地卖给了B公司,双方共同办理了相关的登记资料,并办理了土地证。

2015年7月,A公司以B公司在办理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所以要求撤销相关的土地证,在一审庭审过程当中,B公司也承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确实提供了虚假的证件,但是认为土地证不应该撤销。A公司不服,向中院和高院分别提起了起诉和上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公司的主张是对的,公司也是获得了胜诉。那么这个案子主要的问题出现在哪里呢?

应该是先分析以下四个方面:颁证行为的合法性,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有关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错误。

颁证行为的合法性

首先颁证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当时适用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规定,需要提交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等也有类似的规定。本案中涉及的颁证行为系国有土地上分割、转让而进行了变更登记,应当依据上述的规定,地上附着物的证明及规划条件是变更申请登记的所需材料。

因此如果是虚假要作出必要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A公司提交的虚假材料不足以导致本案变更登记,违法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材料违法如果是不足以导致登记行为违法,这显然是不对的。因此颁证行为,应当被撤销。

谁有权提起诉讼

其次,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继续维持上述土地证,让其继续有效,B公司土地上的权利欠缺规划手续,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二审判决认为,A公司自愿处分了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市有关部门颁证行为不影响A公司的合法权益,B公司在办理伪造材料与A公司权利无关,这个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A公司与本案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如果要继续使用对A公司权益是一种侵害,符合《行政诉讼法》利害关系的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一个适格的原告。

抵押权是否独立

再次,涉案土地上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法院认为,虽然颁证存在一些错误,作为抵押物的土地证被撤销不应当影响银行抵押权,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证的相关证后,对其进行重新或者变更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是不应当被剥夺的。

《物权法》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据此,抵押权的设立,系由当事人之间设立抵押权的合意与抵押登记两个法律行为共同构成,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起设立。

颁证行为是否主观错误

第四,市主管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的错误,法院认为不应当或者不太适合认定为主观错误。因为,市主管部门对登记部门只是一个指导监督的作用,不太可能是主观故意把它认定为错误,这个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如果认定主观是错误的,不太符合事实。

因此,本案就撤销了一二审的判决。并撤销市主管部门颁布的土地证并责令重新办证,作出抵押登记的变更。本案是典型的土地在转让过程当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案例。

律师分析

路永强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到的问题有几个方面,首先在办理登记过程当中,如果说有瑕疵或者有问题的,如何去主张权益?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要找到正确的被告,特别是现在土地登记方面,相关条例发生了重大的变更,土地登记的职权已经归为土地登记部门。再就是谁才可以提起诉讼,原被告资格要确认好,另外一个抵押权会不会受到影响,这个也是本案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大家遇到类似的土地证或者在登记错误或者转让过程当中存在一些问题的,一定要及时寻找专业律师团队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近期在办案过程当中发现了很多类似问题,比如说,土地证登记错误,登记错误之后应当怎么办?如何主张很重要。

土地登记错误,可能是因为仅仅一个小小的失误,但是给企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如何主张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就成了对企业来说很重要的事情。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很多企业在土地转让过程当中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往往会对某一方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在遇到国有土地在转让或者土地证被撤销,或者土地证存在错误这样的情况,如何对待?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基本案情

2012年,河南某市有关部门颁发了土地证,使用权人是A公司,土地证是21800平米,用途为工业,2013年,A公司出让国有土地部分给B公司。因为A公司将部分土地卖给了B公司,双方共同办理了相关的登记资料,并办理了土地证。

2015年7月,A公司以B公司在办理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所以要求撤销相关的土地证,在一审庭审过程当中,B公司也承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确实提供了虚假的证件,但是认为土地证不应该撤销。A公司不服,向中院和高院分别提起了起诉和上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公司的主张是对的,公司也是获得了胜诉。那么这个案子主要的问题出现在哪里呢?

应该是先分析以下四个方面:颁证行为的合法性,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有关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错误。

颁证行为的合法性

首先颁证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当时适用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规定,需要提交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等也有类似的规定。本案中涉及的颁证行为系国有土地上分割、转让而进行了变更登记,应当依据上述的规定,地上附着物的证明及规划条件是变更申请登记的所需材料。

因此如果是虚假要作出必要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A公司提交的虚假材料不足以导致本案变更登记,违法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材料违法如果是不足以导致登记行为违法,这显然是不对的。因此颁证行为,应当被撤销。

谁有权提起诉讼

其次,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继续维持上述土地证,让其继续有效,B公司土地上的权利欠缺规划手续,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二审判决认为,A公司自愿处分了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市有关部门颁证行为不影响A公司的合法权益,B公司在办理伪造材料与A公司权利无关,这个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A公司与本案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如果要继续使用对A公司权益是一种侵害,符合《行政诉讼法》利害关系的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一个适格的原告。

抵押权是否独立

再次,涉案土地上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法院认为,虽然颁证存在一些错误,作为抵押物的土地证被撤销不应当影响银行抵押权,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证的相关证后,对其进行重新或者变更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是不应当被剥夺的。

《物权法》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据此,抵押权的设立,系由当事人之间设立抵押权的合意与抵押登记两个法律行为共同构成,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起设立。

颁证行为是否主观错误

第四,市主管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的错误,法院认为不应当或者不太适合认定为主观错误。因为,市主管部门对登记部门只是一个指导监督的作用,不太可能是主观故意把它认定为错误,这个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如果认定主观是错误的,不太符合事实。

因此,本案就撤销了一二审的判决。并撤销市主管部门颁布的土地证并责令重新办证,作出抵押登记的变更。本案是典型的土地在转让过程当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案例。

律师分析

路永强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到的问题有几个方面,首先在办理登记过程当中,如果说有瑕疵或者有问题的,如何去主张权益?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要找到正确的被告,特别是现在土地登记方面,相关条例发生了重大的变更,土地登记的职权已经归为土地登记部门。再就是谁才可以提起诉讼,原被告资格要确认好,另外一个抵押权会不会受到影响,这个也是本案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大家遇到类似的土地证或者在登记错误或者转让过程当中存在一些问题的,一定要及时寻找专业律师团队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近期在办案过程当中发现了很多类似问题,比如说,土地证登记错误,登记错误之后应当怎么办?如何主张很重要。

土地登记错误,可能是因为仅仅一个小小的失误,但是给企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如何主张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就成了对企业来说很重要的事情。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很多企业在土地转让过程当中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往往会对某一方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在遇到国有土地在转让或者土地证被撤销,或者土地证存在错误这样的情况,如何对待?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基本案情

2012年,河南某市有关部门颁发了土地证,使用权人是A公司,土地证是21800平米,用途为工业,2013年,A公司出让国有土地部分给B公司。因为A公司将部分土地卖给了B公司,双方共同办理了相关的登记资料,并办理了土地证。

2015年7月,A公司以B公司在办理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所以要求撤销相关的土地证,在一审庭审过程当中,B公司也承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确实提供了虚假的证件,但是认为土地证不应该撤销。A公司不服,向中院和高院分别提起了起诉和上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公司的主张是对的,公司也是获得了胜诉。那么这个案子主要的问题出现在哪里呢?

应该是先分析以下四个方面:颁证行为的合法性,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有关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错误。

颁证行为的合法性

首先颁证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当时适用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规定,需要提交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等也有类似的规定。本案中涉及的颁证行为系国有土地上分割、转让而进行了变更登记,应当依据上述的规定,地上附着物的证明及规划条件是变更申请登记的所需材料。

因此如果是虚假要作出必要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A公司提交的虚假材料不足以导致本案变更登记,违法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材料违法如果是不足以导致登记行为违法,这显然是不对的。因此颁证行为,应当被撤销。

谁有权提起诉讼

其次,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继续维持上述土地证,让其继续有效,B公司土地上的权利欠缺规划手续,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二审判决认为,A公司自愿处分了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市有关部门颁证行为不影响A公司的合法权益,B公司在办理伪造材料与A公司权利无关,这个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A公司与本案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如果要继续使用对A公司权益是一种侵害,符合《行政诉讼法》利害关系的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一个适格的原告。

抵押权是否独立

再次,涉案土地上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法院认为,虽然颁证存在一些错误,作为抵押物的土地证被撤销不应当影响银行抵押权,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证的相关证后,对其进行重新或者变更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是不应当被剥夺的。

《物权法》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据此,抵押权的设立,系由当事人之间设立抵押权的合意与抵押登记两个法律行为共同构成,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起设立。

颁证行为是否主观错误

第四,市主管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的错误,法院认为不应当或者不太适合认定为主观错误。因为,市主管部门对登记部门只是一个指导监督的作用,不太可能是主观故意把它认定为错误,这个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如果认定主观是错误的,不太符合事实。

因此,本案就撤销了一二审的判决。并撤销市主管部门颁布的土地证并责令重新办证,作出抵押登记的变更。本案是典型的土地在转让过程当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案例。

律师分析

路永强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到的问题有几个方面,首先在办理登记过程当中,如果说有瑕疵或者有问题的,如何去主张权益?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要找到正确的被告,特别是现在土地登记方面,相关条例发生了重大的变更,土地登记的职权已经归为土地登记部门。再就是谁才可以提起诉讼,原被告资格要确认好,另外一个抵押权会不会受到影响,这个也是本案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大家遇到类似的土地证或者在登记错误或者转让过程当中存在一些问题的,一定要及时寻找专业律师团队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近期在办案过程当中发现了很多类似问题,比如说,土地证登记错误,登记错误之后应当怎么办?如何主张很重要。

土地登记错误,可能是因为仅仅一个小小的失误,但是给企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如何主张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就成了对企业来说很重要的事情。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很多企业在土地转让过程当中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往往会对某一方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在遇到国有土地在转让或者土地证被撤销,或者土地证存在错误这样的情况,如何对待?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基本案情

2012年,河南某市有关部门颁发了土地证,使用权人是A公司,土地证是21800平米,用途为工业,2013年,A公司出让国有土地部分给B公司。因为A公司将部分土地卖给了B公司,双方共同办理了相关的登记资料,并办理了土地证。

2015年7月,A公司以B公司在办理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所以要求撤销相关的土地证,在一审庭审过程当中,B公司也承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确实提供了虚假的证件,但是认为土地证不应该撤销。A公司不服,向中院和高院分别提起了起诉和上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公司的主张是对的,公司也是获得了胜诉。那么这个案子主要的问题出现在哪里呢?

应该是先分析以下四个方面:颁证行为的合法性,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有关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错误。

颁证行为的合法性

首先颁证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当时适用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规定,需要提交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等也有类似的规定。本案中涉及的颁证行为系国有土地上分割、转让而进行了变更登记,应当依据上述的规定,地上附着物的证明及规划条件是变更申请登记的所需材料。

因此如果是虚假要作出必要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A公司提交的虚假材料不足以导致本案变更登记,违法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材料违法如果是不足以导致登记行为违法,这显然是不对的。因此颁证行为,应当被撤销。

谁有权提起诉讼

其次,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继续维持上述土地证,让其继续有效,B公司土地上的权利欠缺规划手续,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二审判决认为,A公司自愿处分了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市有关部门颁证行为不影响A公司的合法权益,B公司在办理伪造材料与A公司权利无关,这个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A公司与本案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如果要继续使用对A公司权益是一种侵害,符合《行政诉讼法》利害关系的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一个适格的原告。

抵押权是否独立

再次,涉案土地上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法院认为,虽然颁证存在一些错误,作为抵押物的土地证被撤销不应当影响银行抵押权,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证的相关证后,对其进行重新或者变更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是不应当被剥夺的。

《物权法》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据此,抵押权的设立,系由当事人之间设立抵押权的合意与抵押登记两个法律行为共同构成,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起设立。

颁证行为是否主观错误

第四,市主管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的错误,法院认为不应当或者不太适合认定为主观错误。因为,市主管部门对登记部门只是一个指导监督的作用,不太可能是主观故意把它认定为错误,这个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如果认定主观是错误的,不太符合事实。

因此,本案就撤销了一二审的判决。并撤销市主管部门颁布的土地证并责令重新办证,作出抵押登记的变更。本案是典型的土地在转让过程当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案例。

律师分析

路永强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到的问题有几个方面,首先在办理登记过程当中,如果说有瑕疵或者有问题的,如何去主张权益?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要找到正确的被告,特别是现在土地登记方面,相关条例发生了重大的变更,土地登记的职权已经归为土地登记部门。再就是谁才可以提起诉讼,原被告资格要确认好,另外一个抵押权会不会受到影响,这个也是本案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大家遇到类似的土地证或者在登记错误或者转让过程当中存在一些问题的,一定要及时寻找专业律师团队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近期在办案过程当中发现了很多类似问题,比如说,土地证登记错误,登记错误之后应当怎么办?如何主张很重要。

土地登记错误,可能是因为仅仅一个小小的失误,但是给企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如何主张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就成了对企业来说很重要的事情。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很多企业在土地转让过程当中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往往会对某一方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在遇到国有土地在转让或者土地证被撤销,或者土地证存在错误这样的情况,如何对待?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基本案情

2012年,河南某市有关部门颁发了土地证,使用权人是A公司,土地证是21800平米,用途为工业,2013年,A公司出让国有土地部分给B公司。因为A公司将部分土地卖给了B公司,双方共同办理了相关的登记资料,并办理了土地证。

2015年7月,A公司以B公司在办理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所以要求撤销相关的土地证,在一审庭审过程当中,B公司也承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确实提供了虚假的证件,但是认为土地证不应该撤销。A公司不服,向中院和高院分别提起了起诉和上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公司的主张是对的,公司也是获得了胜诉。那么这个案子主要的问题出现在哪里呢?

应该是先分析以下四个方面:颁证行为的合法性,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有关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错误。

颁证行为的合法性

首先颁证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当时适用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规定,需要提交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等也有类似的规定。本案中涉及的颁证行为系国有土地上分割、转让而进行了变更登记,应当依据上述的规定,地上附着物的证明及规划条件是变更申请登记的所需材料。

因此如果是虚假要作出必要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A公司提交的虚假材料不足以导致本案变更登记,违法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材料违法如果是不足以导致登记行为违法,这显然是不对的。因此颁证行为,应当被撤销。

谁有权提起诉讼

其次,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继续维持上述土地证,让其继续有效,B公司土地上的权利欠缺规划手续,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二审判决认为,A公司自愿处分了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市有关部门颁证行为不影响A公司的合法权益,B公司在办理伪造材料与A公司权利无关,这个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A公司与本案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如果要继续使用对A公司权益是一种侵害,符合《行政诉讼法》利害关系的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一个适格的原告。

抵押权是否独立

再次,涉案土地上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法院认为,虽然颁证存在一些错误,作为抵押物的土地证被撤销不应当影响银行抵押权,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证的相关证后,对其进行重新或者变更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是不应当被剥夺的。

《物权法》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据此,抵押权的设立,系由当事人之间设立抵押权的合意与抵押登记两个法律行为共同构成,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起设立。

颁证行为是否主观错误

第四,市主管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的错误,法院认为不应当或者不太适合认定为主观错误。因为,市主管部门对登记部门只是一个指导监督的作用,不太可能是主观故意把它认定为错误,这个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如果认定主观是错误的,不太符合事实。

因此,本案就撤销了一二审的判决。并撤销市主管部门颁布的土地证并责令重新办证,作出抵押登记的变更。本案是典型的土地在转让过程当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案例。

律师分析

路永强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到的问题有几个方面,首先在办理登记过程当中,如果说有瑕疵或者有问题的,如何去主张权益?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要找到正确的被告,特别是现在土地登记方面,相关条例发生了重大的变更,土地登记的职权已经归为土地登记部门。再就是谁才可以提起诉讼,原被告资格要确认好,另外一个抵押权会不会受到影响,这个也是本案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大家遇到类似的土地证或者在登记错误或者转让过程当中存在一些问题的,一定要及时寻找专业律师团队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近期在办案过程当中发现了很多类似问题,比如说,土地证登记错误,登记错误之后应当怎么办?如何主张很重要。

土地登记错误,可能是因为仅仅一个小小的失误,但是给企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如何主张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就成了对企业来说很重要的事情。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很多企业在土地转让过程当中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往往会对某一方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在遇到国有土地在转让或者土地证被撤销,或者土地证存在错误这样的情况,如何对待?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基本案情

2012年,河南某市有关部门颁发了土地证,使用权人是A公司,土地证是21800平米,用途为工业,2013年,A公司出让国有土地部分给B公司。因为A公司将部分土地卖给了B公司,双方共同办理了相关的登记资料,并办理了土地证。

2015年7月,A公司以B公司在办理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所以要求撤销相关的土地证,在一审庭审过程当中,B公司也承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确实提供了虚假的证件,但是认为土地证不应该撤销。A公司不服,向中院和高院分别提起了起诉和上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公司的主张是对的,公司也是获得了胜诉。那么这个案子主要的问题出现在哪里呢?

应该是先分析以下四个方面:颁证行为的合法性,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有关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错误。

颁证行为的合法性

首先颁证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当时适用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规定,需要提交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等也有类似的规定。本案中涉及的颁证行为系国有土地上分割、转让而进行了变更登记,应当依据上述的规定,地上附着物的证明及规划条件是变更申请登记的所需材料。

因此如果是虚假要作出必要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A公司提交的虚假材料不足以导致本案变更登记,违法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材料违法如果是不足以导致登记行为违法,这显然是不对的。因此颁证行为,应当被撤销。

谁有权提起诉讼

其次,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继续维持上述土地证,让其继续有效,B公司土地上的权利欠缺规划手续,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二审判决认为,A公司自愿处分了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市有关部门颁证行为不影响A公司的合法权益,B公司在办理伪造材料与A公司权利无关,这个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A公司与本案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如果要继续使用对A公司权益是一种侵害,符合《行政诉讼法》利害关系的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一个适格的原告。

抵押权是否独立

再次,涉案土地上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法院认为,虽然颁证存在一些错误,作为抵押物的土地证被撤销不应当影响银行抵押权,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证的相关证后,对其进行重新或者变更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是不应当被剥夺的。

《物权法》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据此,抵押权的设立,系由当事人之间设立抵押权的合意与抵押登记两个法律行为共同构成,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起设立。

颁证行为是否主观错误

第四,市主管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的错误,法院认为不应当或者不太适合认定为主观错误。因为,市主管部门对登记部门只是一个指导监督的作用,不太可能是主观故意把它认定为错误,这个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如果认定主观是错误的,不太符合事实。

因此,本案就撤销了一二审的判决。并撤销市主管部门颁布的土地证并责令重新办证,作出抵押登记的变更。本案是典型的土地在转让过程当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案例。

律师分析

路永强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到的问题有几个方面,首先在办理登记过程当中,如果说有瑕疵或者有问题的,如何去主张权益?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要找到正确的被告,特别是现在土地登记方面,相关条例发生了重大的变更,土地登记的职权已经归为土地登记部门。再就是谁才可以提起诉讼,原被告资格要确认好,另外一个抵押权会不会受到影响,这个也是本案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大家遇到类似的土地证或者在登记错误或者转让过程当中存在一些问题的,一定要及时寻找专业律师团队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近期在办案过程当中发现了很多类似问题,比如说,土地证登记错误,登记错误之后应当怎么办?如何主张很重要。

土地登记错误,可能是因为仅仅一个小小的失误,但是给企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如何主张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就成了对企业来说很重要的事情。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很多企业在土地转让过程当中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往往会对某一方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在遇到国有土地在转让或者土地证被撤销,或者土地证存在错误这样的情况,如何对待?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基本案情

2012年,河南某市有关部门颁发了土地证,使用权人是A公司,土地证是21800平米,用途为工业,2013年,A公司出让国有土地部分给B公司。因为A公司将部分土地卖给了B公司,双方共同办理了相关的登记资料,并办理了土地证。

2015年7月,A公司以B公司在办理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所以要求撤销相关的土地证,在一审庭审过程当中,B公司也承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确实提供了虚假的证件,但是认为土地证不应该撤销。A公司不服,向中院和高院分别提起了起诉和上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公司的主张是对的,公司也是获得了胜诉。那么这个案子主要的问题出现在哪里呢?

应该是先分析以下四个方面:颁证行为的合法性,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有关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错误。

颁证行为的合法性

首先颁证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当时适用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规定,需要提交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等也有类似的规定。本案中涉及的颁证行为系国有土地上分割、转让而进行了变更登记,应当依据上述的规定,地上附着物的证明及规划条件是变更申请登记的所需材料。

因此如果是虚假要作出必要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A公司提交的虚假材料不足以导致本案变更登记,违法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材料违法如果是不足以导致登记行为违法,这显然是不对的。因此颁证行为,应当被撤销。

谁有权提起诉讼

其次,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继续维持上述土地证,让其继续有效,B公司土地上的权利欠缺规划手续,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二审判决认为,A公司自愿处分了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市有关部门颁证行为不影响A公司的合法权益,B公司在办理伪造材料与A公司权利无关,这个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A公司与本案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如果要继续使用对A公司权益是一种侵害,符合《行政诉讼法》利害关系的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一个适格的原告。

抵押权是否独立

再次,涉案土地上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法院认为,虽然颁证存在一些错误,作为抵押物的土地证被撤销不应当影响银行抵押权,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证的相关证后,对其进行重新或者变更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是不应当被剥夺的。

《物权法》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据此,抵押权的设立,系由当事人之间设立抵押权的合意与抵押登记两个法律行为共同构成,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起设立。

颁证行为是否主观错误

第四,市主管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的错误,法院认为不应当或者不太适合认定为主观错误。因为,市主管部门对登记部门只是一个指导监督的作用,不太可能是主观故意把它认定为错误,这个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如果认定主观是错误的,不太符合事实。

因此,本案就撤销了一二审的判决。并撤销市主管部门颁布的土地证并责令重新办证,作出抵押登记的变更。本案是典型的土地在转让过程当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案例。

律师分析

路永强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到的问题有几个方面,首先在办理登记过程当中,如果说有瑕疵或者有问题的,如何去主张权益?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要找到正确的被告,特别是现在土地登记方面,相关条例发生了重大的变更,土地登记的职权已经归为土地登记部门。再就是谁才可以提起诉讼,原被告资格要确认好,另外一个抵押权会不会受到影响,这个也是本案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大家遇到类似的土地证或者在登记错误或者转让过程当中存在一些问题的,一定要及时寻找专业律师团队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近期在办案过程当中发现了很多类似问题,比如说,土地证登记错误,登记错误之后应当怎么办?如何主张很重要。

土地登记错误,可能是因为仅仅一个小小的失误,但是给企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如何主张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就成了对企业来说很重要的事情。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很多企业在土地转让过程当中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往往会对某一方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在遇到国有土地在转让或者土地证被撤销,或者土地证存在错误这样的情况,如何对待?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基本案情

2012年,河南某市有关部门颁发了土地证,使用权人是A公司,土地证是21800平米,用途为工业,2013年,A公司出让国有土地部分给B公司。因为A公司将部分土地卖给了B公司,双方共同办理了相关的登记资料,并办理了土地证。

2015年7月,A公司以B公司在办理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所以要求撤销相关的土地证,在一审庭审过程当中,B公司也承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确实提供了虚假的证件,但是认为土地证不应该撤销。A公司不服,向中院和高院分别提起了起诉和上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公司的主张是对的,公司也是获得了胜诉。那么这个案子主要的问题出现在哪里呢?

应该是先分析以下四个方面:颁证行为的合法性,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有关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错误。

颁证行为的合法性

首先颁证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当时适用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规定,需要提交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等也有类似的规定。本案中涉及的颁证行为系国有土地上分割、转让而进行了变更登记,应当依据上述的规定,地上附着物的证明及规划条件是变更申请登记的所需材料。

因此如果是虚假要作出必要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A公司提交的虚假材料不足以导致本案变更登记,违法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材料违法如果是不足以导致登记行为违法,这显然是不对的。因此颁证行为,应当被撤销。

谁有权提起诉讼

其次,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继续维持上述土地证,让其继续有效,B公司土地上的权利欠缺规划手续,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二审判决认为,A公司自愿处分了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市有关部门颁证行为不影响A公司的合法权益,B公司在办理伪造材料与A公司权利无关,这个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A公司与本案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如果要继续使用对A公司权益是一种侵害,符合《行政诉讼法》利害关系的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一个适格的原告。

抵押权是否独立

再次,涉案土地上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法院认为,虽然颁证存在一些错误,作为抵押物的土地证被撤销不应当影响银行抵押权,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证的相关证后,对其进行重新或者变更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是不应当被剥夺的。

《物权法》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据此,抵押权的设立,系由当事人之间设立抵押权的合意与抵押登记两个法律行为共同构成,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起设立。

颁证行为是否主观错误

第四,市主管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的错误,法院认为不应当或者不太适合认定为主观错误。因为,市主管部门对登记部门只是一个指导监督的作用,不太可能是主观故意把它认定为错误,这个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如果认定主观是错误的,不太符合事实。

因此,本案就撤销了一二审的判决。并撤销市主管部门颁布的土地证并责令重新办证,作出抵押登记的变更。本案是典型的土地在转让过程当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案例。

律师分析

路永强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到的问题有几个方面,首先在办理登记过程当中,如果说有瑕疵或者有问题的,如何去主张权益?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要找到正确的被告,特别是现在土地登记方面,相关条例发生了重大的变更,土地登记的职权已经归为土地登记部门。再就是谁才可以提起诉讼,原被告资格要确认好,另外一个抵押权会不会受到影响,这个也是本案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大家遇到类似的土地证或者在登记错误或者转让过程当中存在一些问题的,一定要及时寻找专业律师团队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近期在办案过程当中发现了很多类似问题,比如说,土地证登记错误,登记错误之后应当怎么办?如何主张很重要。

土地登记错误,可能是因为仅仅一个小小的失误,但是给企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如何主张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就成了对企业来说很重要的事情。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很多企业在土地转让过程当中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往往会对某一方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在遇到国有土地在转让或者土地证被撤销,或者土地证存在错误这样的情况,如何对待?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基本案情

2012年,河南某市有关部门颁发了土地证,使用权人是A公司,土地证是21800平米,用途为工业,2013年,A公司出让国有土地部分给B公司。因为A公司将部分土地卖给了B公司,双方共同办理了相关的登记资料,并办理了土地证。

2015年7月,A公司以B公司在办理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所以要求撤销相关的土地证,在一审庭审过程当中,B公司也承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确实提供了虚假的证件,但是认为土地证不应该撤销。A公司不服,向中院和高院分别提起了起诉和上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公司的主张是对的,公司也是获得了胜诉。那么这个案子主要的问题出现在哪里呢?

应该是先分析以下四个方面:颁证行为的合法性,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有关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错误。

颁证行为的合法性

首先颁证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当时适用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规定,需要提交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等也有类似的规定。本案中涉及的颁证行为系国有土地上分割、转让而进行了变更登记,应当依据上述的规定,地上附着物的证明及规划条件是变更申请登记的所需材料。

因此如果是虚假要作出必要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A公司提交的虚假材料不足以导致本案变更登记,违法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材料违法如果是不足以导致登记行为违法,这显然是不对的。因此颁证行为,应当被撤销。

谁有权提起诉讼

其次,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继续维持上述土地证,让其继续有效,B公司土地上的权利欠缺规划手续,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二审判决认为,A公司自愿处分了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市有关部门颁证行为不影响A公司的合法权益,B公司在办理伪造材料与A公司权利无关,这个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A公司与本案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如果要继续使用对A公司权益是一种侵害,符合《行政诉讼法》利害关系的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一个适格的原告。

抵押权是否独立

再次,涉案土地上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法院认为,虽然颁证存在一些错误,作为抵押物的土地证被撤销不应当影响银行抵押权,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证的相关证后,对其进行重新或者变更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是不应当被剥夺的。

《物权法》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据此,抵押权的设立,系由当事人之间设立抵押权的合意与抵押登记两个法律行为共同构成,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起设立。

颁证行为是否主观错误

第四,市主管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的错误,法院认为不应当或者不太适合认定为主观错误。因为,市主管部门对登记部门只是一个指导监督的作用,不太可能是主观故意把它认定为错误,这个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如果认定主观是错误的,不太符合事实。

因此,本案就撤销了一二审的判决。并撤销市主管部门颁布的土地证并责令重新办证,作出抵押登记的变更。本案是典型的土地在转让过程当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案例。

律师分析

路永强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到的问题有几个方面,首先在办理登记过程当中,如果说有瑕疵或者有问题的,如何去主张权益?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要找到正确的被告,特别是现在土地登记方面,相关条例发生了重大的变更,土地登记的职权已经归为土地登记部门。再就是谁才可以提起诉讼,原被告资格要确认好,另外一个抵押权会不会受到影响,这个也是本案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大家遇到类似的土地证或者在登记错误或者转让过程当中存在一些问题的,一定要及时寻找专业律师团队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近期在办案过程当中发现了很多类似问题,比如说,土地证登记错误,登记错误之后应当怎么办?如何主张很重要。

土地登记错误,可能是因为仅仅一个小小的失误,但是给企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如何主张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就成了对企业来说很重要的事情。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很多企业在土地转让过程当中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往往会对某一方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在遇到国有土地在转让或者土地证被撤销,或者土地证存在错误这样的情况,如何对待?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基本案情

2012年,河南某市有关部门颁发了土地证,使用权人是A公司,土地证是21800平米,用途为工业,2013年,A公司出让国有土地部分给B公司。因为A公司将部分土地卖给了B公司,双方共同办理了相关的登记资料,并办理了土地证。

2015年7月,A公司以B公司在办理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所以要求撤销相关的土地证,在一审庭审过程当中,B公司也承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确实提供了虚假的证件,但是认为土地证不应该撤销。A公司不服,向中院和高院分别提起了起诉和上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公司的主张是对的,公司也是获得了胜诉。那么这个案子主要的问题出现在哪里呢?

应该是先分析以下四个方面:颁证行为的合法性,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有关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错误。

颁证行为的合法性

首先颁证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当时适用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规定,需要提交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等也有类似的规定。本案中涉及的颁证行为系国有土地上分割、转让而进行了变更登记,应当依据上述的规定,地上附着物的证明及规划条件是变更申请登记的所需材料。

因此如果是虚假要作出必要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A公司提交的虚假材料不足以导致本案变更登记,违法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材料违法如果是不足以导致登记行为违法,这显然是不对的。因此颁证行为,应当被撤销。

谁有权提起诉讼

其次,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继续维持上述土地证,让其继续有效,B公司土地上的权利欠缺规划手续,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二审判决认为,A公司自愿处分了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市有关部门颁证行为不影响A公司的合法权益,B公司在办理伪造材料与A公司权利无关,这个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A公司与本案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如果要继续使用对A公司权益是一种侵害,符合《行政诉讼法》利害关系的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一个适格的原告。

抵押权是否独立

再次,涉案土地上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法院认为,虽然颁证存在一些错误,作为抵押物的土地证被撤销不应当影响银行抵押权,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证的相关证后,对其进行重新或者变更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是不应当被剥夺的。

《物权法》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据此,抵押权的设立,系由当事人之间设立抵押权的合意与抵押登记两个法律行为共同构成,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起设立。

颁证行为是否主观错误

第四,市主管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的错误,法院认为不应当或者不太适合认定为主观错误。因为,市主管部门对登记部门只是一个指导监督的作用,不太可能是主观故意把它认定为错误,这个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如果认定主观是错误的,不太符合事实。

因此,本案就撤销了一二审的判决。并撤销市主管部门颁布的土地证并责令重新办证,作出抵押登记的变更。本案是典型的土地在转让过程当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案例。

律师分析

路永强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到的问题有几个方面,首先在办理登记过程当中,如果说有瑕疵或者有问题的,如何去主张权益?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要找到正确的被告,特别是现在土地登记方面,相关条例发生了重大的变更,土地登记的职权已经归为土地登记部门。再就是谁才可以提起诉讼,原被告资格要确认好,另外一个抵押权会不会受到影响,这个也是本案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大家遇到类似的土地证或者在登记错误或者转让过程当中存在一些问题的,一定要及时寻找专业律师团队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近期在办案过程当中发现了很多类似问题,比如说,土地证登记错误,登记错误之后应当怎么办?如何主张很重要。

土地登记错误,可能是因为仅仅一个小小的失误,但是给企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如何主张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就成了对企业来说很重要的事情。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很多企业在土地转让过程当中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往往会对某一方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在遇到国有土地在转让或者土地证被撤销,或者土地证存在错误这样的情况,如何对待?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基本案情

2012年,河南某市有关部门颁发了土地证,使用权人是A公司,土地证是21800平米,用途为工业,2013年,A公司出让国有土地部分给B公司。因为A公司将部分土地卖给了B公司,双方共同办理了相关的登记资料,并办理了土地证。

2015年7月,A公司以B公司在办理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所以要求撤销相关的土地证,在一审庭审过程当中,B公司也承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确实提供了虚假的证件,但是认为土地证不应该撤销。A公司不服,向中院和高院分别提起了起诉和上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公司的主张是对的,公司也是获得了胜诉。那么这个案子主要的问题出现在哪里呢?

应该是先分析以下四个方面:颁证行为的合法性,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有关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错误。

颁证行为的合法性

首先颁证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当时适用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规定,需要提交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等也有类似的规定。本案中涉及的颁证行为系国有土地上分割、转让而进行了变更登记,应当依据上述的规定,地上附着物的证明及规划条件是变更申请登记的所需材料。

因此如果是虚假要作出必要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A公司提交的虚假材料不足以导致本案变更登记,违法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材料违法如果是不足以导致登记行为违法,这显然是不对的。因此颁证行为,应当被撤销。

谁有权提起诉讼

其次,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继续维持上述土地证,让其继续有效,B公司土地上的权利欠缺规划手续,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二审判决认为,A公司自愿处分了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市有关部门颁证行为不影响A公司的合法权益,B公司在办理伪造材料与A公司权利无关,这个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A公司与本案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如果要继续使用对A公司权益是一种侵害,符合《行政诉讼法》利害关系的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一个适格的原告。

抵押权是否独立

再次,涉案土地上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法院认为,虽然颁证存在一些错误,作为抵押物的土地证被撤销不应当影响银行抵押权,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证的相关证后,对其进行重新或者变更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是不应当被剥夺的。

《物权法》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据此,抵押权的设立,系由当事人之间设立抵押权的合意与抵押登记两个法律行为共同构成,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起设立。

颁证行为是否主观错误

第四,市主管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的错误,法院认为不应当或者不太适合认定为主观错误。因为,市主管部门对登记部门只是一个指导监督的作用,不太可能是主观故意把它认定为错误,这个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如果认定主观是错误的,不太符合事实。

因此,本案就撤销了一二审的判决。并撤销市主管部门颁布的土地证并责令重新办证,作出抵押登记的变更。本案是典型的土地在转让过程当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案例。

律师分析

路永强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到的问题有几个方面,首先在办理登记过程当中,如果说有瑕疵或者有问题的,如何去主张权益?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要找到正确的被告,特别是现在土地登记方面,相关条例发生了重大的变更,土地登记的职权已经归为土地登记部门。再就是谁才可以提起诉讼,原被告资格要确认好,另外一个抵押权会不会受到影响,这个也是本案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大家遇到类似的土地证或者在登记错误或者转让过程当中存在一些问题的,一定要及时寻找专业律师团队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近期在办案过程当中发现了很多类似问题,比如说,土地证登记错误,登记错误之后应当怎么办?如何主张很重要。

土地登记错误,可能是因为仅仅一个小小的失误,但是给企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如何主张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就成了对企业来说很重要的事情。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很多企业在土地转让过程当中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往往会对某一方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在遇到国有土地在转让或者土地证被撤销,或者土地证存在错误这样的情况,如何对待?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基本案情

2012年,河南某市有关部门颁发了土地证,使用权人是A公司,土地证是21800平米,用途为工业,2013年,A公司出让国有土地部分给B公司。因为A公司将部分土地卖给了B公司,双方共同办理了相关的登记资料,并办理了土地证。

2015年7月,A公司以B公司在办理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所以要求撤销相关的土地证,在一审庭审过程当中,B公司也承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确实提供了虚假的证件,但是认为土地证不应该撤销。A公司不服,向中院和高院分别提起了起诉和上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公司的主张是对的,公司也是获得了胜诉。那么这个案子主要的问题出现在哪里呢?

应该是先分析以下四个方面:颁证行为的合法性,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有关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错误。

颁证行为的合法性

首先颁证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当时适用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规定,需要提交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等也有类似的规定。本案中涉及的颁证行为系国有土地上分割、转让而进行了变更登记,应当依据上述的规定,地上附着物的证明及规划条件是变更申请登记的所需材料。

因此如果是虚假要作出必要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A公司提交的虚假材料不足以导致本案变更登记,违法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材料违法如果是不足以导致登记行为违法,这显然是不对的。因此颁证行为,应当被撤销。

谁有权提起诉讼

其次,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继续维持上述土地证,让其继续有效,B公司土地上的权利欠缺规划手续,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二审判决认为,A公司自愿处分了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市有关部门颁证行为不影响A公司的合法权益,B公司在办理伪造材料与A公司权利无关,这个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A公司与本案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如果要继续使用对A公司权益是一种侵害,符合《行政诉讼法》利害关系的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一个适格的原告。

抵押权是否独立

再次,涉案土地上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法院认为,虽然颁证存在一些错误,作为抵押物的土地证被撤销不应当影响银行抵押权,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证的相关证后,对其进行重新或者变更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是不应当被剥夺的。

《物权法》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据此,抵押权的设立,系由当事人之间设立抵押权的合意与抵押登记两个法律行为共同构成,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起设立。

颁证行为是否主观错误

第四,市主管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的错误,法院认为不应当或者不太适合认定为主观错误。因为,市主管部门对登记部门只是一个指导监督的作用,不太可能是主观故意把它认定为错误,这个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如果认定主观是错误的,不太符合事实。

因此,本案就撤销了一二审的判决。并撤销市主管部门颁布的土地证并责令重新办证,作出抵押登记的变更。本案是典型的土地在转让过程当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案例。

律师分析

路永强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到的问题有几个方面,首先在办理登记过程当中,如果说有瑕疵或者有问题的,如何去主张权益?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要找到正确的被告,特别是现在土地登记方面,相关条例发生了重大的变更,土地登记的职权已经归为土地登记部门。再就是谁才可以提起诉讼,原被告资格要确认好,另外一个抵押权会不会受到影响,这个也是本案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大家遇到类似的土地证或者在登记错误或者转让过程当中存在一些问题的,一定要及时寻找专业律师团队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近期在办案过程当中发现了很多类似问题,比如说,土地证登记错误,登记错误之后应当怎么办?如何主张很重要。

土地登记错误,可能是因为仅仅一个小小的失误,但是给企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如何主张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就成了对企业来说很重要的事情。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很多企业在土地转让过程当中都会存在一些问题,往往会对某一方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在遇到国有土地在转让或者土地证被撤销,或者土地证存在错误这样的情况,如何对待?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基本案情

2012年,河南某市有关部门颁发了土地证,使用权人是A公司,土地证是21800平米,用途为工业,2013年,A公司出让国有土地部分给B公司。因为A公司将部分土地卖给了B公司,双方共同办理了相关的登记资料,并办理了土地证。

2015年7月,A公司以B公司在办理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所以要求撤销相关的土地证,在一审庭审过程当中,B公司也承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确实提供了虚假的证件,但是认为土地证不应该撤销。A公司不服,向中院和高院分别提起了起诉和上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公司的主张是对的,公司也是获得了胜诉。那么这个案子主要的问题出现在哪里呢?

应该是先分析以下四个方面:颁证行为的合法性,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有关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错误。

颁证行为的合法性

首先颁证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当时适用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规定,需要提交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等也有类似的规定。本案中涉及的颁证行为系国有土地上分割、转让而进行了变更登记,应当依据上述的规定,地上附着物的证明及规划条件是变更申请登记的所需材料。

因此如果是虚假要作出必要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A公司提交的虚假材料不足以导致本案变更登记,违法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材料违法如果是不足以导致登记行为违法,这显然是不对的。因此颁证行为,应当被撤销。

谁有权提起诉讼

其次,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继续维持上述土地证,让其继续有效,B公司土地上的权利欠缺规划手续,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二审判决认为,A公司自愿处分了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市有关部门颁证行为不影响A公司的合法权益,B公司在办理伪造材料与A公司权利无关,这个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A公司与本案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如果要继续使用对A公司权益是一种侵害,符合《行政诉讼法》利害关系的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一个适格的原告。

抵押权是否独立

再次,涉案土地上抵押权是否独立,应当如何保护?法院认为,虽然颁证存在一些错误,作为抵押物的土地证被撤销不应当影响银行抵押权,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证的相关证后,对其进行重新或者变更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是不应当被剥夺的。

《物权法》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据此,抵押权的设立,系由当事人之间设立抵押权的合意与抵押登记两个法律行为共同构成,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起设立。

颁证行为是否主观错误

第四,市主管部门对颁证行为是否存在主观的错误,法院认为不应当或者不太适合认定为主观错误。因为,市主管部门对登记部门只是一个指导监督的作用,不太可能是主观故意把它认定为错误,这个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如果认定主观是错误的,不太符合事实。

因此,本案就撤销了一二审的判决。并撤销市主管部门颁布的土地证并责令重新办证,作出抵押登记的变更。本案是典型的土地在转让过程当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案例。

律师分析

路永强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到的问题有几个方面,首先在办理登记过程当中,如果说有瑕疵或者有问题的,如何去主张权益?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要找到正确的被告,特别是现在土地登记方面,相关条例发生了重大的变更,土地登记的职权已经归为土地登记部门。再就是谁才可以提起诉讼,原被告资格要确认好,另外一个抵押权会不会受到影响,这个也是本案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大家遇到类似的土地证或者在登记错误或者转让过程当中存在一些问题的,一定要及时寻找专业律师团队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近期在办案过程当中发现了很多类似问题,比如说,土地证登记错误,登记错误之后应当怎么办?如何主张很重要。

土地登记错误,可能是因为仅仅一个小小的失误,但是给企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如何主张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就成了对企业来说很重要的事情。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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