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企业属于当地传统企业,位于城中,至今经营30余年,经营民族服装加工,遇到低效用地问题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了一块远郊的同面积的土地建厂,但厂房按折旧价补偿后盖不起新厂房,而且员工基本都住在附近,去远郊后需要通勤班车也需要支付成本,企业本来就利润不高,补偿不够的话,无法新建厂房。对于这个问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分不同的层面来共同探讨一下,首先是因为低效用地,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看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第58规定,其一,为了城市规划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那么什么是低效用地?低效用地能不能列入公共利益的需要呢?

其二,收回土地使用权另一个条件,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在出让合同使用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经过批准的这种情况,也是属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本案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形。

其三,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这种情况,本案也不属于这种情况。

其四、公路铁路矿场核准报废的,这种情况也是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法》第58的规定就是属于列举性的规定,没有兜底条款,这个规定就是这四种情况,其他的情况不能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我们现在主要看头一种情况,我们得先清楚什么是低效用地,再来看低效用地的情况是不是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说低效用地的情况,是不是也有涉及到其他的解决方式来进行处理,这个就是我们来共同探讨的问题。低效用地是指城镇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

2016年国土部也就是现在的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日常案件受理中发现有些案子,实际上是为了商品房开发,本来要进行征收,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国有土地征收就可以,但是有些被定义为低效用地,要进行拆除。

根据《意见》的相关规定,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但没有开发能力的,可由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并给予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执行。

国家规定是如果涉及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应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执行,规定的条件、程序都一定要按规定来,并不是说程序可以不按这个来,而只是补偿标准,不可以的。

所有的都要按照国有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来进行,也要有市县级区级主管部门作出征收决定。也要有补偿方案,也要有听证程序,也可以进行复议诉讼,房屋的补偿也应当参照周边类似的商品房的价格,进行一个补偿,类似的商品房就是要是商业参照商业,是住宅的,就参照住宅,是工业的,应当参照周边的工业的房屋的价格来进行。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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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第58规定,其一,为了城市规划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那么什么是低效用地?低效用地能不能列入公共利益的需要呢?

其二,收回土地使用权另一个条件,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在出让合同使用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经过批准的这种情况,也是属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本案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形。

其三,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这种情况,本案也不属于这种情况。

其四、公路铁路矿场核准报废的,这种情况也是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法》第58的规定就是属于列举性的规定,没有兜底条款,这个规定就是这四种情况,其他的情况不能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我们现在主要看头一种情况,我们得先清楚什么是低效用地,再来看低效用地的情况是不是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说低效用地的情况,是不是也有涉及到其他的解决方式来进行处理,这个就是我们来共同探讨的问题。低效用地是指城镇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

2016年国土部也就是现在的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日常案件受理中发现有些案子,实际上是为了商品房开发,本来要进行征收,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国有土地征收就可以,但是有些被定义为低效用地,要进行拆除。

根据《意见》的相关规定,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但没有开发能力的,可由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并给予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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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都要按照国有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来进行,也要有市县级区级主管部门作出征收决定。也要有补偿方案,也要有听证程序,也可以进行复议诉讼,房屋的补偿也应当参照周边类似的商品房的价格,进行一个补偿,类似的商品房就是要是商业参照商业,是住宅的,就参照住宅,是工业的,应当参照周边的工业的房屋的价格来进行。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江苏某企业属于当地传统企业,位于城中,至今经营30余年,经营民族服装加工,遇到低效用地问题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了一块远郊的同面积的土地建厂,但厂房按折旧价补偿后盖不起新厂房,而且员工基本都住在附近,去远郊后需要通勤班车也需要支付成本,企业本来就利润不高,补偿不够的话,无法新建厂房。对于这个问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分不同的层面来共同探讨一下,首先是因为低效用地,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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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收回土地使用权另一个条件,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在出让合同使用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经过批准的这种情况,也是属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本案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形。

其三,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这种情况,本案也不属于这种情况。

其四、公路铁路矿场核准报废的,这种情况也是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法》第58的规定就是属于列举性的规定,没有兜底条款,这个规定就是这四种情况,其他的情况不能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我们现在主要看头一种情况,我们得先清楚什么是低效用地,再来看低效用地的情况是不是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说低效用地的情况,是不是也有涉及到其他的解决方式来进行处理,这个就是我们来共同探讨的问题。低效用地是指城镇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

2016年国土部也就是现在的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日常案件受理中发现有些案子,实际上是为了商品房开发,本来要进行征收,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国有土地征收就可以,但是有些被定义为低效用地,要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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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公路铁路矿场核准报废的,这种情况也是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法》第58的规定就是属于列举性的规定,没有兜底条款,这个规定就是这四种情况,其他的情况不能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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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都要按照国有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来进行,也要有市县级区级主管部门作出征收决定。也要有补偿方案,也要有听证程序,也可以进行复议诉讼,房屋的补偿也应当参照周边类似的商品房的价格,进行一个补偿,类似的商品房就是要是商业参照商业,是住宅的,就参照住宅,是工业的,应当参照周边的工业的房屋的价格来进行。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江苏某企业属于当地传统企业,位于城中,至今经营30余年,经营民族服装加工,遇到低效用地问题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了一块远郊的同面积的土地建厂,但厂房按折旧价补偿后盖不起新厂房,而且员工基本都住在附近,去远郊后需要通勤班车也需要支付成本,企业本来就利润不高,补偿不够的话,无法新建厂房。对于这个问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分不同的层面来共同探讨一下,首先是因为低效用地,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看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第58规定,其一,为了城市规划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那么什么是低效用地?低效用地能不能列入公共利益的需要呢?

其二,收回土地使用权另一个条件,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在出让合同使用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经过批准的这种情况,也是属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本案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形。

其三,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这种情况,本案也不属于这种情况。

其四、公路铁路矿场核准报废的,这种情况也是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法》第58的规定就是属于列举性的规定,没有兜底条款,这个规定就是这四种情况,其他的情况不能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我们现在主要看头一种情况,我们得先清楚什么是低效用地,再来看低效用地的情况是不是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说低效用地的情况,是不是也有涉及到其他的解决方式来进行处理,这个就是我们来共同探讨的问题。低效用地是指城镇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

2016年国土部也就是现在的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日常案件受理中发现有些案子,实际上是为了商品房开发,本来要进行征收,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国有土地征收就可以,但是有些被定义为低效用地,要进行拆除。

根据《意见》的相关规定,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但没有开发能力的,可由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并给予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执行。

国家规定是如果涉及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应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执行,规定的条件、程序都一定要按规定来,并不是说程序可以不按这个来,而只是补偿标准,不可以的。

所有的都要按照国有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来进行,也要有市县级区级主管部门作出征收决定。也要有补偿方案,也要有听证程序,也可以进行复议诉讼,房屋的补偿也应当参照周边类似的商品房的价格,进行一个补偿,类似的商品房就是要是商业参照商业,是住宅的,就参照住宅,是工业的,应当参照周边的工业的房屋的价格来进行。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江苏某企业属于当地传统企业,位于城中,至今经营30余年,经营民族服装加工,遇到低效用地问题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了一块远郊的同面积的土地建厂,但厂房按折旧价补偿后盖不起新厂房,而且员工基本都住在附近,去远郊后需要通勤班车也需要支付成本,企业本来就利润不高,补偿不够的话,无法新建厂房。对于这个问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分不同的层面来共同探讨一下,首先是因为低效用地,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看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第58规定,其一,为了城市规划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那么什么是低效用地?低效用地能不能列入公共利益的需要呢?

其二,收回土地使用权另一个条件,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在出让合同使用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经过批准的这种情况,也是属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本案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形。

其三,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这种情况,本案也不属于这种情况。

其四、公路铁路矿场核准报废的,这种情况也是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法》第58的规定就是属于列举性的规定,没有兜底条款,这个规定就是这四种情况,其他的情况不能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我们现在主要看头一种情况,我们得先清楚什么是低效用地,再来看低效用地的情况是不是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说低效用地的情况,是不是也有涉及到其他的解决方式来进行处理,这个就是我们来共同探讨的问题。低效用地是指城镇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

2016年国土部也就是现在的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日常案件受理中发现有些案子,实际上是为了商品房开发,本来要进行征收,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国有土地征收就可以,但是有些被定义为低效用地,要进行拆除。

根据《意见》的相关规定,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但没有开发能力的,可由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并给予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执行。

国家规定是如果涉及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应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执行,规定的条件、程序都一定要按规定来,并不是说程序可以不按这个来,而只是补偿标准,不可以的。

所有的都要按照国有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来进行,也要有市县级区级主管部门作出征收决定。也要有补偿方案,也要有听证程序,也可以进行复议诉讼,房屋的补偿也应当参照周边类似的商品房的价格,进行一个补偿,类似的商品房就是要是商业参照商业,是住宅的,就参照住宅,是工业的,应当参照周边的工业的房屋的价格来进行。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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