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很多企业主在网上也查到了相关部门的规定,包括国土部门,包括地方的很多部门都有土地收储办法等规定。那么,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大家都知道政策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那么都是源自哪些法律规定呢?法律的渊源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看哪一项才符合这个规定,土地收储在法律上规定的部门一般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但是这个部门能自己批准吗?不可以。还要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一般是由原批准的用地机关批准,或者是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比如说原主管部门合并到其他部门等原因或者撤销了的情况,就需要经过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土地的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看下哪些情形可以批准,首先为了实施旧城改造的需要和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共利益严禁扩大解释,2016年有关部门专门作出了文件,严格要求不得将公共利益进行扩大解释,不得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

那么,公共利益到底包括哪些呢?《土地管理法》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国防外交需要或者是能源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需要,还有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的需要,还有旧城改造或者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的连片开发等等,这些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地产开发是不是这种情形呢?不是的。楹庭之前受理过山东的某个案例,某医疗企业要入驻于上市公司,显然不是公共事业的需要。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就不能进行收回或者收储。土地合同使用期限届满,这种情形较少,我们也办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符合58条的相关规定,未申请续期的或者续期未被批准的。

曾经受理过某个案件,企业土地使用权只有20年的期限,结果到期了,企业主没有申请,律师也通过一些方式,予以了很好的解决。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原划拨土地的,原划拨土地主要是指的是国企,公路、铁路、机场、矿产等批准核准报废的,也基本是属于划拨的土地。

遇到了国土土地上房屋的收储如果有异议怎么办?拆迁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可以咨询律师,由律师根据企业所提供的资料,结合法律、地方政策、指导案例结合律师之前做过的一些案件,为企业制定初步的方案,进行详细的分析,企业主只有对事情全部了解之后,再作出的决策,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其实很多企业主在网上也查到了相关部门的规定,包括国土部门,包括地方的很多部门都有土地收储办法等规定。那么,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大家都知道政策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那么都是源自哪些法律规定呢?法律的渊源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看哪一项才符合这个规定,土地收储在法律上规定的部门一般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但是这个部门能自己批准吗?不可以。还要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一般是由原批准的用地机关批准,或者是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比如说原主管部门合并到其他部门等原因或者撤销了的情况,就需要经过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土地的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看下哪些情形可以批准,首先为了实施旧城改造的需要和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共利益严禁扩大解释,2016年有关部门专门作出了文件,严格要求不得将公共利益进行扩大解释,不得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

那么,公共利益到底包括哪些呢?《土地管理法》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国防外交需要或者是能源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需要,还有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的需要,还有旧城改造或者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的连片开发等等,这些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地产开发是不是这种情形呢?不是的。楹庭之前受理过山东的某个案例,某医疗企业要入驻于上市公司,显然不是公共事业的需要。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就不能进行收回或者收储。土地合同使用期限届满,这种情形较少,我们也办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符合58条的相关规定,未申请续期的或者续期未被批准的。

曾经受理过某个案件,企业土地使用权只有20年的期限,结果到期了,企业主没有申请,律师也通过一些方式,予以了很好的解决。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原划拨土地的,原划拨土地主要是指的是国企,公路、铁路、机场、矿产等批准核准报废的,也基本是属于划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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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看哪一项才符合这个规定,土地收储在法律上规定的部门一般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但是这个部门能自己批准吗?不可以。还要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一般是由原批准的用地机关批准,或者是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比如说原主管部门合并到其他部门等原因或者撤销了的情况,就需要经过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土地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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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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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看哪一项才符合这个规定,土地收储在法律上规定的部门一般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但是这个部门能自己批准吗?不可以。还要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一般是由原批准的用地机关批准,或者是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比如说原主管部门合并到其他部门等原因或者撤销了的情况,就需要经过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土地的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看下哪些情形可以批准,首先为了实施旧城改造的需要和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共利益严禁扩大解释,2016年有关部门专门作出了文件,严格要求不得将公共利益进行扩大解释,不得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

那么,公共利益到底包括哪些呢?《土地管理法》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国防外交需要或者是能源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需要,还有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的需要,还有旧城改造或者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的连片开发等等,这些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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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很多企业主在网上也查到了相关部门的规定,包括国土部门,包括地方的很多部门都有土地收储办法等规定。那么,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大家都知道政策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那么都是源自哪些法律规定呢?法律的渊源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看哪一项才符合这个规定,土地收储在法律上规定的部门一般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但是这个部门能自己批准吗?不可以。还要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一般是由原批准的用地机关批准,或者是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比如说原主管部门合并到其他部门等原因或者撤销了的情况,就需要经过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土地的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看下哪些情形可以批准,首先为了实施旧城改造的需要和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共利益严禁扩大解释,2016年有关部门专门作出了文件,严格要求不得将公共利益进行扩大解释,不得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

那么,公共利益到底包括哪些呢?《土地管理法》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国防外交需要或者是能源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需要,还有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的需要,还有旧城改造或者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的连片开发等等,这些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地产开发是不是这种情形呢?不是的。楹庭之前受理过山东的某个案例,某医疗企业要入驻于上市公司,显然不是公共事业的需要。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就不能进行收回或者收储。土地合同使用期限届满,这种情形较少,我们也办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符合58条的相关规定,未申请续期的或者续期未被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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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很多企业主在网上也查到了相关部门的规定,包括国土部门,包括地方的很多部门都有土地收储办法等规定。那么,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大家都知道政策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那么都是源自哪些法律规定呢?法律的渊源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看哪一项才符合这个规定,土地收储在法律上规定的部门一般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但是这个部门能自己批准吗?不可以。还要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一般是由原批准的用地机关批准,或者是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比如说原主管部门合并到其他部门等原因或者撤销了的情况,就需要经过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土地的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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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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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公共利益到底包括哪些呢?《土地管理法》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国防外交需要或者是能源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需要,还有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的需要,还有旧城改造或者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的连片开发等等,这些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地产开发是不是这种情形呢?不是的。楹庭之前受理过山东的某个案例,某医疗企业要入驻于上市公司,显然不是公共事业的需要。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就不能进行收回或者收储。土地合同使用期限届满,这种情形较少,我们也办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符合58条的相关规定,未申请续期的或者续期未被批准的。

曾经受理过某个案件,企业土地使用权只有20年的期限,结果到期了,企业主没有申请,律师也通过一些方式,予以了很好的解决。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原划拨土地的,原划拨土地主要是指的是国企,公路、铁路、机场、矿产等批准核准报废的,也基本是属于划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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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看哪一项才符合这个规定,土地收储在法律上规定的部门一般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但是这个部门能自己批准吗?不可以。还要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一般是由原批准的用地机关批准,或者是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比如说原主管部门合并到其他部门等原因或者撤销了的情况,就需要经过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土地的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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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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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了国土土地上房屋的收储如果有异议怎么办?拆迁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可以咨询律师,由律师根据企业所提供的资料,结合法律、地方政策、指导案例结合律师之前做过的一些案件,为企业制定初步的方案,进行详细的分析,企业主只有对事情全部了解之后,再作出的决策,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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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看哪一项才符合这个规定,土地收储在法律上规定的部门一般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但是这个部门能自己批准吗?不可以。还要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一般是由原批准的用地机关批准,或者是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比如说原主管部门合并到其他部门等原因或者撤销了的情况,就需要经过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土地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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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公共利益到底包括哪些呢?《土地管理法》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国防外交需要或者是能源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需要,还有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的需要,还有旧城改造或者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的连片开发等等,这些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地产开发是不是这种情形呢?不是的。楹庭之前受理过山东的某个案例,某医疗企业要入驻于上市公司,显然不是公共事业的需要。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就不能进行收回或者收储。土地合同使用期限届满,这种情形较少,我们也办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符合58条的相关规定,未申请续期的或者续期未被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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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了国土土地上房屋的收储如果有异议怎么办?拆迁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可以咨询律师,由律师根据企业所提供的资料,结合法律、地方政策、指导案例结合律师之前做过的一些案件,为企业制定初步的方案,进行详细的分析,企业主只有对事情全部了解之后,再作出的决策,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其实很多企业主在网上也查到了相关部门的规定,包括国土部门,包括地方的很多部门都有土地收储办法等规定。那么,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大家都知道政策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那么都是源自哪些法律规定呢?法律的渊源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看哪一项才符合这个规定,土地收储在法律上规定的部门一般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但是这个部门能自己批准吗?不可以。还要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一般是由原批准的用地机关批准,或者是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比如说原主管部门合并到其他部门等原因或者撤销了的情况,就需要经过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土地的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看下哪些情形可以批准,首先为了实施旧城改造的需要和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共利益严禁扩大解释,2016年有关部门专门作出了文件,严格要求不得将公共利益进行扩大解释,不得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

那么,公共利益到底包括哪些呢?《土地管理法》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国防外交需要或者是能源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需要,还有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的需要,还有旧城改造或者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的连片开发等等,这些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地产开发是不是这种情形呢?不是的。楹庭之前受理过山东的某个案例,某医疗企业要入驻于上市公司,显然不是公共事业的需要。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就不能进行收回或者收储。土地合同使用期限届满,这种情形较少,我们也办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符合58条的相关规定,未申请续期的或者续期未被批准的。

曾经受理过某个案件,企业土地使用权只有20年的期限,结果到期了,企业主没有申请,律师也通过一些方式,予以了很好的解决。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原划拨土地的,原划拨土地主要是指的是国企,公路、铁路、机场、矿产等批准核准报废的,也基本是属于划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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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看哪一项才符合这个规定,土地收储在法律上规定的部门一般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但是这个部门能自己批准吗?不可以。还要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一般是由原批准的用地机关批准,或者是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比如说原主管部门合并到其他部门等原因或者撤销了的情况,就需要经过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土地的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看下哪些情形可以批准,首先为了实施旧城改造的需要和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共利益严禁扩大解释,2016年有关部门专门作出了文件,严格要求不得将公共利益进行扩大解释,不得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

那么,公共利益到底包括哪些呢?《土地管理法》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国防外交需要或者是能源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需要,还有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的需要,还有旧城改造或者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的连片开发等等,这些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地产开发是不是这种情形呢?不是的。楹庭之前受理过山东的某个案例,某医疗企业要入驻于上市公司,显然不是公共事业的需要。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就不能进行收回或者收储。土地合同使用期限届满,这种情形较少,我们也办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符合58条的相关规定,未申请续期的或者续期未被批准的。

曾经受理过某个案件,企业土地使用权只有20年的期限,结果到期了,企业主没有申请,律师也通过一些方式,予以了很好的解决。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原划拨土地的,原划拨土地主要是指的是国企,公路、铁路、机场、矿产等批准核准报废的,也基本是属于划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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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看哪一项才符合这个规定,土地收储在法律上规定的部门一般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但是这个部门能自己批准吗?不可以。还要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一般是由原批准的用地机关批准,或者是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比如说原主管部门合并到其他部门等原因或者撤销了的情况,就需要经过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土地的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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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看哪一项才符合这个规定,土地收储在法律上规定的部门一般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但是这个部门能自己批准吗?不可以。还要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一般是由原批准的用地机关批准,或者是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比如说原主管部门合并到其他部门等原因或者撤销了的情况,就需要经过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土地的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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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公共利益到底包括哪些呢?《土地管理法》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国防外交需要或者是能源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需要,还有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的需要,还有旧城改造或者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的连片开发等等,这些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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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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