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业公司诉江苏某市主管部门的案例,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2003年该公司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了某镇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19万平方米。
2008年11月县自然资源分局作出闲置土地的公告书,认为该土地企业取得之后一直没有建设,且超过了一定的期限,所以对企业进行闲置土地的认定。因自取得满两年未开工建设,形成了闲置土地,拟无偿收回。随后县国土分局又作出了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涉案的土地。
11月县主管部门作出注销土地证的决定,予以注销,还告知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作废。该公司不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处置决定书应当是以区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该公司向市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但是市主管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需要进一步调查,迟迟没有回复,一直到2011年10月,市主管部门向县相关部门作出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依法自行纠正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妥善做好当事人工作,避免发生新的争议。
2013年12月,市主管部门作出了恢复复议申请的通知并作出认定,县国土分局作出的闲置土地决定书违法,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撤销闲置土地决定书,撤销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可是,县主管部门就涉案土地向某村的两个组已经发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本案的大概情况是某开发商购买了土地一直没有使用,结果两年之后,就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复议后,拖了好几年,该公司把市主管部门诉到了法院,高院经审理后该企业获得了胜诉。
在我们楹庭律师办理案件过程当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像近期咨询的有三四家这样的企业开发商,比如安徽某开发商有100多亩的土地,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因为地上的房屋迟迟没有拆除,导致该土地一直不能进行开发,耽误了4年之久。但是在这4年过程中,房屋的价值包括错过的利益,开发商损失特别多。
另外还有本应获得的一些奖励达到三四千万,结果也不能获得。所以在这类案件中比较重要的是要分析不能开发的原因是自身的资金周转,还是因为客观的原因,是主管部门的原因还是他人的原因,是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这个也很重要,对于认定闲置的土地也很重要。
高院对于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也进行论述,根据《行政复议法》28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撤销确认违法的具体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可撤销的内容和必要性,是不是应当撤销,是不是一定要撤销。本案当中,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县国土分局作出的1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时,涉案土地尚未开发,市主管部门如果撤销该决定书,责令县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故市主管部门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违法,是不符合《行政复议法》28条的立法精神的。因为当时的土地是没有开发,完全可以撤销之后,让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决定,让开发商重新开发。这样无论从开发商的角度,还是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损失都会降低。
市主管部门直接予以了确认违法,确认违法之后,状态不变,结果导致开发商的利益受到侵害,而且是基于违法的行为,造成开发商利益的损失。根据《行政复议法》3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之日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可以延长30日,但是本案当中市主管部门2009年3月就受理了,一直到2013年的12月份才作出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高院的判决书认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另外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和48号的注销决定是两个不同主体作出的,法院判决48号注销决定重新进行行政复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综上高院认为市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因此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复议决定。
比如我们楹庭律师前段时间办理过某台商的案件,该企业拥有数十亩的商业用地,1999年获得土地,但是一直到2015年都没有进行建设,企业就重新开始了维权程序,土地在长达十五六年的期间一直处于荒废的一个状态,原因是相关部门对当地的规划进行了修改。本身企业是想开发土地用于建设养老院属于商业运营,但是该地块的规划在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就变成了绿地。因此规划建设手续无法完成。显然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是由于主管部门的原因造成的,可以通过补偿等程序予以维权。在律师帮助下企业获得比较满意的结果。
另外要注意如果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是不能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尤其是有地上物的这种土地,是不能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这种转让取得的土地很多,比如招拍挂这种方式、通过转让的方式、通过土地的变性比如说原来是划拨现在变成出让方式,比如收购了原来的破产的一些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改制成的企业,所以这些都不应当认定为是闲置土地。
如果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补偿有异议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某实业公司诉江苏某市主管部门的案例,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2003年该公司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了某镇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19万平方米。
2008年11月县自然资源分局作出闲置土地的公告书,认为该土地企业取得之后一直没有建设,且超过了一定的期限,所以对企业进行闲置土地的认定。因自取得满两年未开工建设,形成了闲置土地,拟无偿收回。随后县国土分局又作出了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涉案的土地。
11月县主管部门作出注销土地证的决定,予以注销,还告知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作废。该公司不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处置决定书应当是以区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该公司向市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但是市主管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需要进一步调查,迟迟没有回复,一直到2011年10月,市主管部门向县相关部门作出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依法自行纠正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妥善做好当事人工作,避免发生新的争议。
2013年12月,市主管部门作出了恢复复议申请的通知并作出认定,县国土分局作出的闲置土地决定书违法,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撤销闲置土地决定书,撤销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可是,县主管部门就涉案土地向某村的两个组已经发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本案的大概情况是某开发商购买了土地一直没有使用,结果两年之后,就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复议后,拖了好几年,该公司把市主管部门诉到了法院,高院经审理后该企业获得了胜诉。
在我们楹庭律师办理案件过程当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像近期咨询的有三四家这样的企业开发商,比如安徽某开发商有100多亩的土地,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因为地上的房屋迟迟没有拆除,导致该土地一直不能进行开发,耽误了4年之久。但是在这4年过程中,房屋的价值包括错过的利益,开发商损失特别多。
另外还有本应获得的一些奖励达到三四千万,结果也不能获得。所以在这类案件中比较重要的是要分析不能开发的原因是自身的资金周转,还是因为客观的原因,是主管部门的原因还是他人的原因,是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这个也很重要,对于认定闲置的土地也很重要。
高院对于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也进行论述,根据《行政复议法》28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撤销确认违法的具体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可撤销的内容和必要性,是不是应当撤销,是不是一定要撤销。本案当中,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县国土分局作出的1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时,涉案土地尚未开发,市主管部门如果撤销该决定书,责令县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故市主管部门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违法,是不符合《行政复议法》28条的立法精神的。因为当时的土地是没有开发,完全可以撤销之后,让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决定,让开发商重新开发。这样无论从开发商的角度,还是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损失都会降低。
市主管部门直接予以了确认违法,确认违法之后,状态不变,结果导致开发商的利益受到侵害,而且是基于违法的行为,造成开发商利益的损失。根据《行政复议法》3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之日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可以延长30日,但是本案当中市主管部门2009年3月就受理了,一直到2013年的12月份才作出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高院的判决书认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另外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和48号的注销决定是两个不同主体作出的,法院判决48号注销决定重新进行行政复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综上高院认为市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因此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复议决定。
比如我们楹庭律师前段时间办理过某台商的案件,该企业拥有数十亩的商业用地,1999年获得土地,但是一直到2015年都没有进行建设,企业就重新开始了维权程序,土地在长达十五六年的期间一直处于荒废的一个状态,原因是相关部门对当地的规划进行了修改。本身企业是想开发土地用于建设养老院属于商业运营,但是该地块的规划在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就变成了绿地。因此规划建设手续无法完成。显然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是由于主管部门的原因造成的,可以通过补偿等程序予以维权。在律师帮助下企业获得比较满意的结果。
另外要注意如果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是不能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尤其是有地上物的这种土地,是不能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这种转让取得的土地很多,比如招拍挂这种方式、通过转让的方式、通过土地的变性比如说原来是划拨现在变成出让方式,比如收购了原来的破产的一些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改制成的企业,所以这些都不应当认定为是闲置土地。
如果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补偿有异议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某实业公司诉江苏某市主管部门的案例,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2003年该公司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了某镇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19万平方米。
2008年11月县自然资源分局作出闲置土地的公告书,认为该土地企业取得之后一直没有建设,且超过了一定的期限,所以对企业进行闲置土地的认定。因自取得满两年未开工建设,形成了闲置土地,拟无偿收回。随后县国土分局又作出了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涉案的土地。
11月县主管部门作出注销土地证的决定,予以注销,还告知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作废。该公司不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处置决定书应当是以区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该公司向市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但是市主管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需要进一步调查,迟迟没有回复,一直到2011年10月,市主管部门向县相关部门作出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依法自行纠正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妥善做好当事人工作,避免发生新的争议。
2013年12月,市主管部门作出了恢复复议申请的通知并作出认定,县国土分局作出的闲置土地决定书违法,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撤销闲置土地决定书,撤销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可是,县主管部门就涉案土地向某村的两个组已经发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本案的大概情况是某开发商购买了土地一直没有使用,结果两年之后,就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复议后,拖了好几年,该公司把市主管部门诉到了法院,高院经审理后该企业获得了胜诉。
在我们楹庭律师办理案件过程当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像近期咨询的有三四家这样的企业开发商,比如安徽某开发商有100多亩的土地,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因为地上的房屋迟迟没有拆除,导致该土地一直不能进行开发,耽误了4年之久。但是在这4年过程中,房屋的价值包括错过的利益,开发商损失特别多。
另外还有本应获得的一些奖励达到三四千万,结果也不能获得。所以在这类案件中比较重要的是要分析不能开发的原因是自身的资金周转,还是因为客观的原因,是主管部门的原因还是他人的原因,是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这个也很重要,对于认定闲置的土地也很重要。
高院对于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也进行论述,根据《行政复议法》28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撤销确认违法的具体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可撤销的内容和必要性,是不是应当撤销,是不是一定要撤销。本案当中,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县国土分局作出的1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时,涉案土地尚未开发,市主管部门如果撤销该决定书,责令县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故市主管部门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违法,是不符合《行政复议法》28条的立法精神的。因为当时的土地是没有开发,完全可以撤销之后,让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决定,让开发商重新开发。这样无论从开发商的角度,还是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损失都会降低。
市主管部门直接予以了确认违法,确认违法之后,状态不变,结果导致开发商的利益受到侵害,而且是基于违法的行为,造成开发商利益的损失。根据《行政复议法》3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之日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可以延长30日,但是本案当中市主管部门2009年3月就受理了,一直到2013年的12月份才作出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高院的判决书认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另外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和48号的注销决定是两个不同主体作出的,法院判决48号注销决定重新进行行政复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综上高院认为市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因此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复议决定。
比如我们楹庭律师前段时间办理过某台商的案件,该企业拥有数十亩的商业用地,1999年获得土地,但是一直到2015年都没有进行建设,企业就重新开始了维权程序,土地在长达十五六年的期间一直处于荒废的一个状态,原因是相关部门对当地的规划进行了修改。本身企业是想开发土地用于建设养老院属于商业运营,但是该地块的规划在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就变成了绿地。因此规划建设手续无法完成。显然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是由于主管部门的原因造成的,可以通过补偿等程序予以维权。在律师帮助下企业获得比较满意的结果。
另外要注意如果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是不能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尤其是有地上物的这种土地,是不能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这种转让取得的土地很多,比如招拍挂这种方式、通过转让的方式、通过土地的变性比如说原来是划拨现在变成出让方式,比如收购了原来的破产的一些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改制成的企业,所以这些都不应当认定为是闲置土地。
如果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补偿有异议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某实业公司诉江苏某市主管部门的案例,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2003年该公司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了某镇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19万平方米。
2008年11月县自然资源分局作出闲置土地的公告书,认为该土地企业取得之后一直没有建设,且超过了一定的期限,所以对企业进行闲置土地的认定。因自取得满两年未开工建设,形成了闲置土地,拟无偿收回。随后县国土分局又作出了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涉案的土地。
11月县主管部门作出注销土地证的决定,予以注销,还告知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作废。该公司不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处置决定书应当是以区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该公司向市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但是市主管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需要进一步调查,迟迟没有回复,一直到2011年10月,市主管部门向县相关部门作出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依法自行纠正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妥善做好当事人工作,避免发生新的争议。
2013年12月,市主管部门作出了恢复复议申请的通知并作出认定,县国土分局作出的闲置土地决定书违法,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撤销闲置土地决定书,撤销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可是,县主管部门就涉案土地向某村的两个组已经发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本案的大概情况是某开发商购买了土地一直没有使用,结果两年之后,就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复议后,拖了好几年,该公司把市主管部门诉到了法院,高院经审理后该企业获得了胜诉。
在我们楹庭律师办理案件过程当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像近期咨询的有三四家这样的企业开发商,比如安徽某开发商有100多亩的土地,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因为地上的房屋迟迟没有拆除,导致该土地一直不能进行开发,耽误了4年之久。但是在这4年过程中,房屋的价值包括错过的利益,开发商损失特别多。
另外还有本应获得的一些奖励达到三四千万,结果也不能获得。所以在这类案件中比较重要的是要分析不能开发的原因是自身的资金周转,还是因为客观的原因,是主管部门的原因还是他人的原因,是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这个也很重要,对于认定闲置的土地也很重要。
高院对于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也进行论述,根据《行政复议法》28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撤销确认违法的具体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可撤销的内容和必要性,是不是应当撤销,是不是一定要撤销。本案当中,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县国土分局作出的1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时,涉案土地尚未开发,市主管部门如果撤销该决定书,责令县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故市主管部门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违法,是不符合《行政复议法》28条的立法精神的。因为当时的土地是没有开发,完全可以撤销之后,让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决定,让开发商重新开发。这样无论从开发商的角度,还是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损失都会降低。
市主管部门直接予以了确认违法,确认违法之后,状态不变,结果导致开发商的利益受到侵害,而且是基于违法的行为,造成开发商利益的损失。根据《行政复议法》3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之日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可以延长30日,但是本案当中市主管部门2009年3月就受理了,一直到2013年的12月份才作出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高院的判决书认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另外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和48号的注销决定是两个不同主体作出的,法院判决48号注销决定重新进行行政复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综上高院认为市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因此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复议决定。
比如我们楹庭律师前段时间办理过某台商的案件,该企业拥有数十亩的商业用地,1999年获得土地,但是一直到2015年都没有进行建设,企业就重新开始了维权程序,土地在长达十五六年的期间一直处于荒废的一个状态,原因是相关部门对当地的规划进行了修改。本身企业是想开发土地用于建设养老院属于商业运营,但是该地块的规划在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就变成了绿地。因此规划建设手续无法完成。显然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是由于主管部门的原因造成的,可以通过补偿等程序予以维权。在律师帮助下企业获得比较满意的结果。
另外要注意如果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是不能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尤其是有地上物的这种土地,是不能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这种转让取得的土地很多,比如招拍挂这种方式、通过转让的方式、通过土地的变性比如说原来是划拨现在变成出让方式,比如收购了原来的破产的一些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改制成的企业,所以这些都不应当认定为是闲置土地。
如果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补偿有异议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某实业公司诉江苏某市主管部门的案例,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2003年该公司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了某镇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19万平方米。
2008年11月县自然资源分局作出闲置土地的公告书,认为该土地企业取得之后一直没有建设,且超过了一定的期限,所以对企业进行闲置土地的认定。因自取得满两年未开工建设,形成了闲置土地,拟无偿收回。随后县国土分局又作出了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涉案的土地。
11月县主管部门作出注销土地证的决定,予以注销,还告知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作废。该公司不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处置决定书应当是以区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该公司向市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但是市主管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需要进一步调查,迟迟没有回复,一直到2011年10月,市主管部门向县相关部门作出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依法自行纠正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妥善做好当事人工作,避免发生新的争议。
2013年12月,市主管部门作出了恢复复议申请的通知并作出认定,县国土分局作出的闲置土地决定书违法,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撤销闲置土地决定书,撤销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可是,县主管部门就涉案土地向某村的两个组已经发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本案的大概情况是某开发商购买了土地一直没有使用,结果两年之后,就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复议后,拖了好几年,该公司把市主管部门诉到了法院,高院经审理后该企业获得了胜诉。
在我们楹庭律师办理案件过程当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像近期咨询的有三四家这样的企业开发商,比如安徽某开发商有100多亩的土地,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因为地上的房屋迟迟没有拆除,导致该土地一直不能进行开发,耽误了4年之久。但是在这4年过程中,房屋的价值包括错过的利益,开发商损失特别多。
另外还有本应获得的一些奖励达到三四千万,结果也不能获得。所以在这类案件中比较重要的是要分析不能开发的原因是自身的资金周转,还是因为客观的原因,是主管部门的原因还是他人的原因,是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这个也很重要,对于认定闲置的土地也很重要。
高院对于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也进行论述,根据《行政复议法》28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撤销确认违法的具体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可撤销的内容和必要性,是不是应当撤销,是不是一定要撤销。本案当中,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县国土分局作出的1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时,涉案土地尚未开发,市主管部门如果撤销该决定书,责令县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故市主管部门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违法,是不符合《行政复议法》28条的立法精神的。因为当时的土地是没有开发,完全可以撤销之后,让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决定,让开发商重新开发。这样无论从开发商的角度,还是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损失都会降低。
市主管部门直接予以了确认违法,确认违法之后,状态不变,结果导致开发商的利益受到侵害,而且是基于违法的行为,造成开发商利益的损失。根据《行政复议法》3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之日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可以延长30日,但是本案当中市主管部门2009年3月就受理了,一直到2013年的12月份才作出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高院的判决书认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另外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和48号的注销决定是两个不同主体作出的,法院判决48号注销决定重新进行行政复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综上高院认为市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因此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复议决定。
比如我们楹庭律师前段时间办理过某台商的案件,该企业拥有数十亩的商业用地,1999年获得土地,但是一直到2015年都没有进行建设,企业就重新开始了维权程序,土地在长达十五六年的期间一直处于荒废的一个状态,原因是相关部门对当地的规划进行了修改。本身企业是想开发土地用于建设养老院属于商业运营,但是该地块的规划在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就变成了绿地。因此规划建设手续无法完成。显然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是由于主管部门的原因造成的,可以通过补偿等程序予以维权。在律师帮助下企业获得比较满意的结果。
另外要注意如果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是不能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尤其是有地上物的这种土地,是不能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这种转让取得的土地很多,比如招拍挂这种方式、通过转让的方式、通过土地的变性比如说原来是划拨现在变成出让方式,比如收购了原来的破产的一些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改制成的企业,所以这些都不应当认定为是闲置土地。
如果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补偿有异议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某实业公司诉江苏某市主管部门的案例,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2003年该公司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了某镇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19万平方米。
2008年11月县自然资源分局作出闲置土地的公告书,认为该土地企业取得之后一直没有建设,且超过了一定的期限,所以对企业进行闲置土地的认定。因自取得满两年未开工建设,形成了闲置土地,拟无偿收回。随后县国土分局又作出了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涉案的土地。
11月县主管部门作出注销土地证的决定,予以注销,还告知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作废。该公司不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处置决定书应当是以区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该公司向市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但是市主管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需要进一步调查,迟迟没有回复,一直到2011年10月,市主管部门向县相关部门作出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依法自行纠正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妥善做好当事人工作,避免发生新的争议。
2013年12月,市主管部门作出了恢复复议申请的通知并作出认定,县国土分局作出的闲置土地决定书违法,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撤销闲置土地决定书,撤销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可是,县主管部门就涉案土地向某村的两个组已经发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本案的大概情况是某开发商购买了土地一直没有使用,结果两年之后,就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复议后,拖了好几年,该公司把市主管部门诉到了法院,高院经审理后该企业获得了胜诉。
在我们楹庭律师办理案件过程当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像近期咨询的有三四家这样的企业开发商,比如安徽某开发商有100多亩的土地,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因为地上的房屋迟迟没有拆除,导致该土地一直不能进行开发,耽误了4年之久。但是在这4年过程中,房屋的价值包括错过的利益,开发商损失特别多。
另外还有本应获得的一些奖励达到三四千万,结果也不能获得。所以在这类案件中比较重要的是要分析不能开发的原因是自身的资金周转,还是因为客观的原因,是主管部门的原因还是他人的原因,是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这个也很重要,对于认定闲置的土地也很重要。
高院对于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也进行论述,根据《行政复议法》28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撤销确认违法的具体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可撤销的内容和必要性,是不是应当撤销,是不是一定要撤销。本案当中,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县国土分局作出的1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时,涉案土地尚未开发,市主管部门如果撤销该决定书,责令县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故市主管部门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违法,是不符合《行政复议法》28条的立法精神的。因为当时的土地是没有开发,完全可以撤销之后,让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决定,让开发商重新开发。这样无论从开发商的角度,还是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损失都会降低。
市主管部门直接予以了确认违法,确认违法之后,状态不变,结果导致开发商的利益受到侵害,而且是基于违法的行为,造成开发商利益的损失。根据《行政复议法》3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之日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可以延长30日,但是本案当中市主管部门2009年3月就受理了,一直到2013年的12月份才作出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高院的判决书认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另外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和48号的注销决定是两个不同主体作出的,法院判决48号注销决定重新进行行政复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综上高院认为市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因此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复议决定。
比如我们楹庭律师前段时间办理过某台商的案件,该企业拥有数十亩的商业用地,1999年获得土地,但是一直到2015年都没有进行建设,企业就重新开始了维权程序,土地在长达十五六年的期间一直处于荒废的一个状态,原因是相关部门对当地的规划进行了修改。本身企业是想开发土地用于建设养老院属于商业运营,但是该地块的规划在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就变成了绿地。因此规划建设手续无法完成。显然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是由于主管部门的原因造成的,可以通过补偿等程序予以维权。在律师帮助下企业获得比较满意的结果。
另外要注意如果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是不能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尤其是有地上物的这种土地,是不能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这种转让取得的土地很多,比如招拍挂这种方式、通过转让的方式、通过土地的变性比如说原来是划拨现在变成出让方式,比如收购了原来的破产的一些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改制成的企业,所以这些都不应当认定为是闲置土地。
如果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补偿有异议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某实业公司诉江苏某市主管部门的案例,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2003年该公司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了某镇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19万平方米。
2008年11月县自然资源分局作出闲置土地的公告书,认为该土地企业取得之后一直没有建设,且超过了一定的期限,所以对企业进行闲置土地的认定。因自取得满两年未开工建设,形成了闲置土地,拟无偿收回。随后县国土分局又作出了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涉案的土地。
11月县主管部门作出注销土地证的决定,予以注销,还告知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作废。该公司不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处置决定书应当是以区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该公司向市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但是市主管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需要进一步调查,迟迟没有回复,一直到2011年10月,市主管部门向县相关部门作出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依法自行纠正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妥善做好当事人工作,避免发生新的争议。
2013年12月,市主管部门作出了恢复复议申请的通知并作出认定,县国土分局作出的闲置土地决定书违法,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撤销闲置土地决定书,撤销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可是,县主管部门就涉案土地向某村的两个组已经发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本案的大概情况是某开发商购买了土地一直没有使用,结果两年之后,就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复议后,拖了好几年,该公司把市主管部门诉到了法院,高院经审理后该企业获得了胜诉。
在我们楹庭律师办理案件过程当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像近期咨询的有三四家这样的企业开发商,比如安徽某开发商有100多亩的土地,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因为地上的房屋迟迟没有拆除,导致该土地一直不能进行开发,耽误了4年之久。但是在这4年过程中,房屋的价值包括错过的利益,开发商损失特别多。
另外还有本应获得的一些奖励达到三四千万,结果也不能获得。所以在这类案件中比较重要的是要分析不能开发的原因是自身的资金周转,还是因为客观的原因,是主管部门的原因还是他人的原因,是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这个也很重要,对于认定闲置的土地也很重要。
高院对于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也进行论述,根据《行政复议法》28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撤销确认违法的具体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可撤销的内容和必要性,是不是应当撤销,是不是一定要撤销。本案当中,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县国土分局作出的1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时,涉案土地尚未开发,市主管部门如果撤销该决定书,责令县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故市主管部门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违法,是不符合《行政复议法》28条的立法精神的。因为当时的土地是没有开发,完全可以撤销之后,让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决定,让开发商重新开发。这样无论从开发商的角度,还是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损失都会降低。
市主管部门直接予以了确认违法,确认违法之后,状态不变,结果导致开发商的利益受到侵害,而且是基于违法的行为,造成开发商利益的损失。根据《行政复议法》3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之日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可以延长30日,但是本案当中市主管部门2009年3月就受理了,一直到2013年的12月份才作出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高院的判决书认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另外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和48号的注销决定是两个不同主体作出的,法院判决48号注销决定重新进行行政复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综上高院认为市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因此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复议决定。
比如我们楹庭律师前段时间办理过某台商的案件,该企业拥有数十亩的商业用地,1999年获得土地,但是一直到2015年都没有进行建设,企业就重新开始了维权程序,土地在长达十五六年的期间一直处于荒废的一个状态,原因是相关部门对当地的规划进行了修改。本身企业是想开发土地用于建设养老院属于商业运营,但是该地块的规划在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就变成了绿地。因此规划建设手续无法完成。显然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是由于主管部门的原因造成的,可以通过补偿等程序予以维权。在律师帮助下企业获得比较满意的结果。
另外要注意如果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是不能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尤其是有地上物的这种土地,是不能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这种转让取得的土地很多,比如招拍挂这种方式、通过转让的方式、通过土地的变性比如说原来是划拨现在变成出让方式,比如收购了原来的破产的一些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改制成的企业,所以这些都不应当认定为是闲置土地。
如果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补偿有异议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某实业公司诉江苏某市主管部门的案例,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2003年该公司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了某镇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19万平方米。
2008年11月县自然资源分局作出闲置土地的公告书,认为该土地企业取得之后一直没有建设,且超过了一定的期限,所以对企业进行闲置土地的认定。因自取得满两年未开工建设,形成了闲置土地,拟无偿收回。随后县国土分局又作出了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涉案的土地。
11月县主管部门作出注销土地证的决定,予以注销,还告知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作废。该公司不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处置决定书应当是以区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该公司向市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但是市主管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需要进一步调查,迟迟没有回复,一直到2011年10月,市主管部门向县相关部门作出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依法自行纠正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妥善做好当事人工作,避免发生新的争议。
2013年12月,市主管部门作出了恢复复议申请的通知并作出认定,县国土分局作出的闲置土地决定书违法,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撤销闲置土地决定书,撤销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可是,县主管部门就涉案土地向某村的两个组已经发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本案的大概情况是某开发商购买了土地一直没有使用,结果两年之后,就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复议后,拖了好几年,该公司把市主管部门诉到了法院,高院经审理后该企业获得了胜诉。
在我们楹庭律师办理案件过程当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像近期咨询的有三四家这样的企业开发商,比如安徽某开发商有100多亩的土地,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因为地上的房屋迟迟没有拆除,导致该土地一直不能进行开发,耽误了4年之久。但是在这4年过程中,房屋的价值包括错过的利益,开发商损失特别多。
另外还有本应获得的一些奖励达到三四千万,结果也不能获得。所以在这类案件中比较重要的是要分析不能开发的原因是自身的资金周转,还是因为客观的原因,是主管部门的原因还是他人的原因,是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这个也很重要,对于认定闲置的土地也很重要。
高院对于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也进行论述,根据《行政复议法》28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撤销确认违法的具体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可撤销的内容和必要性,是不是应当撤销,是不是一定要撤销。本案当中,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县国土分局作出的1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时,涉案土地尚未开发,市主管部门如果撤销该决定书,责令县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故市主管部门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违法,是不符合《行政复议法》28条的立法精神的。因为当时的土地是没有开发,完全可以撤销之后,让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决定,让开发商重新开发。这样无论从开发商的角度,还是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损失都会降低。
市主管部门直接予以了确认违法,确认违法之后,状态不变,结果导致开发商的利益受到侵害,而且是基于违法的行为,造成开发商利益的损失。根据《行政复议法》3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之日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可以延长30日,但是本案当中市主管部门2009年3月就受理了,一直到2013年的12月份才作出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高院的判决书认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另外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和48号的注销决定是两个不同主体作出的,法院判决48号注销决定重新进行行政复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综上高院认为市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因此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复议决定。
比如我们楹庭律师前段时间办理过某台商的案件,该企业拥有数十亩的商业用地,1999年获得土地,但是一直到2015年都没有进行建设,企业就重新开始了维权程序,土地在长达十五六年的期间一直处于荒废的一个状态,原因是相关部门对当地的规划进行了修改。本身企业是想开发土地用于建设养老院属于商业运营,但是该地块的规划在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就变成了绿地。因此规划建设手续无法完成。显然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是由于主管部门的原因造成的,可以通过补偿等程序予以维权。在律师帮助下企业获得比较满意的结果。
另外要注意如果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是不能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尤其是有地上物的这种土地,是不能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这种转让取得的土地很多,比如招拍挂这种方式、通过转让的方式、通过土地的变性比如说原来是划拨现在变成出让方式,比如收购了原来的破产的一些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改制成的企业,所以这些都不应当认定为是闲置土地。
如果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补偿有异议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某实业公司诉江苏某市主管部门的案例,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2003年该公司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了某镇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19万平方米。
2008年11月县自然资源分局作出闲置土地的公告书,认为该土地企业取得之后一直没有建设,且超过了一定的期限,所以对企业进行闲置土地的认定。因自取得满两年未开工建设,形成了闲置土地,拟无偿收回。随后县国土分局又作出了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涉案的土地。
11月县主管部门作出注销土地证的决定,予以注销,还告知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作废。该公司不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处置决定书应当是以区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该公司向市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但是市主管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需要进一步调查,迟迟没有回复,一直到2011年10月,市主管部门向县相关部门作出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依法自行纠正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妥善做好当事人工作,避免发生新的争议。
2013年12月,市主管部门作出了恢复复议申请的通知并作出认定,县国土分局作出的闲置土地决定书违法,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撤销闲置土地决定书,撤销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可是,县主管部门就涉案土地向某村的两个组已经发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本案的大概情况是某开发商购买了土地一直没有使用,结果两年之后,就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复议后,拖了好几年,该公司把市主管部门诉到了法院,高院经审理后该企业获得了胜诉。
在我们楹庭律师办理案件过程当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像近期咨询的有三四家这样的企业开发商,比如安徽某开发商有100多亩的土地,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因为地上的房屋迟迟没有拆除,导致该土地一直不能进行开发,耽误了4年之久。但是在这4年过程中,房屋的价值包括错过的利益,开发商损失特别多。
另外还有本应获得的一些奖励达到三四千万,结果也不能获得。所以在这类案件中比较重要的是要分析不能开发的原因是自身的资金周转,还是因为客观的原因,是主管部门的原因还是他人的原因,是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这个也很重要,对于认定闲置的土地也很重要。
高院对于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也进行论述,根据《行政复议法》28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撤销确认违法的具体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可撤销的内容和必要性,是不是应当撤销,是不是一定要撤销。本案当中,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县国土分局作出的1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时,涉案土地尚未开发,市主管部门如果撤销该决定书,责令县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故市主管部门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违法,是不符合《行政复议法》28条的立法精神的。因为当时的土地是没有开发,完全可以撤销之后,让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决定,让开发商重新开发。这样无论从开发商的角度,还是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损失都会降低。
市主管部门直接予以了确认违法,确认违法之后,状态不变,结果导致开发商的利益受到侵害,而且是基于违法的行为,造成开发商利益的损失。根据《行政复议法》3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之日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可以延长30日,但是本案当中市主管部门2009年3月就受理了,一直到2013年的12月份才作出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高院的判决书认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另外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和48号的注销决定是两个不同主体作出的,法院判决48号注销决定重新进行行政复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综上高院认为市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因此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复议决定。
比如我们楹庭律师前段时间办理过某台商的案件,该企业拥有数十亩的商业用地,1999年获得土地,但是一直到2015年都没有进行建设,企业就重新开始了维权程序,土地在长达十五六年的期间一直处于荒废的一个状态,原因是相关部门对当地的规划进行了修改。本身企业是想开发土地用于建设养老院属于商业运营,但是该地块的规划在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就变成了绿地。因此规划建设手续无法完成。显然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是由于主管部门的原因造成的,可以通过补偿等程序予以维权。在律师帮助下企业获得比较满意的结果。
另外要注意如果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是不能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尤其是有地上物的这种土地,是不能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这种转让取得的土地很多,比如招拍挂这种方式、通过转让的方式、通过土地的变性比如说原来是划拨现在变成出让方式,比如收购了原来的破产的一些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改制成的企业,所以这些都不应当认定为是闲置土地。
如果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补偿有异议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某实业公司诉江苏某市主管部门的案例,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2003年该公司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了某镇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19万平方米。
2008年11月县自然资源分局作出闲置土地的公告书,认为该土地企业取得之后一直没有建设,且超过了一定的期限,所以对企业进行闲置土地的认定。因自取得满两年未开工建设,形成了闲置土地,拟无偿收回。随后县国土分局又作出了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涉案的土地。
11月县主管部门作出注销土地证的决定,予以注销,还告知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作废。该公司不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处置决定书应当是以区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该公司向市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但是市主管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需要进一步调查,迟迟没有回复,一直到2011年10月,市主管部门向县相关部门作出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依法自行纠正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妥善做好当事人工作,避免发生新的争议。
2013年12月,市主管部门作出了恢复复议申请的通知并作出认定,县国土分局作出的闲置土地决定书违法,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撤销闲置土地决定书,撤销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可是,县主管部门就涉案土地向某村的两个组已经发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本案的大概情况是某开发商购买了土地一直没有使用,结果两年之后,就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复议后,拖了好几年,该公司把市主管部门诉到了法院,高院经审理后该企业获得了胜诉。
在我们楹庭律师办理案件过程当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像近期咨询的有三四家这样的企业开发商,比如安徽某开发商有100多亩的土地,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因为地上的房屋迟迟没有拆除,导致该土地一直不能进行开发,耽误了4年之久。但是在这4年过程中,房屋的价值包括错过的利益,开发商损失特别多。
另外还有本应获得的一些奖励达到三四千万,结果也不能获得。所以在这类案件中比较重要的是要分析不能开发的原因是自身的资金周转,还是因为客观的原因,是主管部门的原因还是他人的原因,是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这个也很重要,对于认定闲置的土地也很重要。
高院对于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也进行论述,根据《行政复议法》28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撤销确认违法的具体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可撤销的内容和必要性,是不是应当撤销,是不是一定要撤销。本案当中,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县国土分局作出的1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时,涉案土地尚未开发,市主管部门如果撤销该决定书,责令县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故市主管部门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违法,是不符合《行政复议法》28条的立法精神的。因为当时的土地是没有开发,完全可以撤销之后,让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决定,让开发商重新开发。这样无论从开发商的角度,还是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损失都会降低。
市主管部门直接予以了确认违法,确认违法之后,状态不变,结果导致开发商的利益受到侵害,而且是基于违法的行为,造成开发商利益的损失。根据《行政复议法》3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之日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可以延长30日,但是本案当中市主管部门2009年3月就受理了,一直到2013年的12月份才作出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高院的判决书认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另外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和48号的注销决定是两个不同主体作出的,法院判决48号注销决定重新进行行政复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综上高院认为市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因此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复议决定。
比如我们楹庭律师前段时间办理过某台商的案件,该企业拥有数十亩的商业用地,1999年获得土地,但是一直到2015年都没有进行建设,企业就重新开始了维权程序,土地在长达十五六年的期间一直处于荒废的一个状态,原因是相关部门对当地的规划进行了修改。本身企业是想开发土地用于建设养老院属于商业运营,但是该地块的规划在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就变成了绿地。因此规划建设手续无法完成。显然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是由于主管部门的原因造成的,可以通过补偿等程序予以维权。在律师帮助下企业获得比较满意的结果。
另外要注意如果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是不能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尤其是有地上物的这种土地,是不能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这种转让取得的土地很多,比如招拍挂这种方式、通过转让的方式、通过土地的变性比如说原来是划拨现在变成出让方式,比如收购了原来的破产的一些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改制成的企业,所以这些都不应当认定为是闲置土地。
如果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补偿有异议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某实业公司诉江苏某市主管部门的案例,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2003年该公司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了某镇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19万平方米。
2008年11月县自然资源分局作出闲置土地的公告书,认为该土地企业取得之后一直没有建设,且超过了一定的期限,所以对企业进行闲置土地的认定。因自取得满两年未开工建设,形成了闲置土地,拟无偿收回。随后县国土分局又作出了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涉案的土地。
11月县主管部门作出注销土地证的决定,予以注销,还告知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作废。该公司不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处置决定书应当是以区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该公司向市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但是市主管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需要进一步调查,迟迟没有回复,一直到2011年10月,市主管部门向县相关部门作出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依法自行纠正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妥善做好当事人工作,避免发生新的争议。
2013年12月,市主管部门作出了恢复复议申请的通知并作出认定,县国土分局作出的闲置土地决定书违法,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撤销闲置土地决定书,撤销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可是,县主管部门就涉案土地向某村的两个组已经发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本案的大概情况是某开发商购买了土地一直没有使用,结果两年之后,就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复议后,拖了好几年,该公司把市主管部门诉到了法院,高院经审理后该企业获得了胜诉。
在我们楹庭律师办理案件过程当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像近期咨询的有三四家这样的企业开发商,比如安徽某开发商有100多亩的土地,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因为地上的房屋迟迟没有拆除,导致该土地一直不能进行开发,耽误了4年之久。但是在这4年过程中,房屋的价值包括错过的利益,开发商损失特别多。
另外还有本应获得的一些奖励达到三四千万,结果也不能获得。所以在这类案件中比较重要的是要分析不能开发的原因是自身的资金周转,还是因为客观的原因,是主管部门的原因还是他人的原因,是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这个也很重要,对于认定闲置的土地也很重要。
高院对于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也进行论述,根据《行政复议法》28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撤销确认违法的具体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可撤销的内容和必要性,是不是应当撤销,是不是一定要撤销。本案当中,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县国土分局作出的1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时,涉案土地尚未开发,市主管部门如果撤销该决定书,责令县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故市主管部门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违法,是不符合《行政复议法》28条的立法精神的。因为当时的土地是没有开发,完全可以撤销之后,让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决定,让开发商重新开发。这样无论从开发商的角度,还是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损失都会降低。
市主管部门直接予以了确认违法,确认违法之后,状态不变,结果导致开发商的利益受到侵害,而且是基于违法的行为,造成开发商利益的损失。根据《行政复议法》3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之日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可以延长30日,但是本案当中市主管部门2009年3月就受理了,一直到2013年的12月份才作出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高院的判决书认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另外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和48号的注销决定是两个不同主体作出的,法院判决48号注销决定重新进行行政复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综上高院认为市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因此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复议决定。
比如我们楹庭律师前段时间办理过某台商的案件,该企业拥有数十亩的商业用地,1999年获得土地,但是一直到2015年都没有进行建设,企业就重新开始了维权程序,土地在长达十五六年的期间一直处于荒废的一个状态,原因是相关部门对当地的规划进行了修改。本身企业是想开发土地用于建设养老院属于商业运营,但是该地块的规划在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就变成了绿地。因此规划建设手续无法完成。显然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是由于主管部门的原因造成的,可以通过补偿等程序予以维权。在律师帮助下企业获得比较满意的结果。
另外要注意如果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是不能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尤其是有地上物的这种土地,是不能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这种转让取得的土地很多,比如招拍挂这种方式、通过转让的方式、通过土地的变性比如说原来是划拨现在变成出让方式,比如收购了原来的破产的一些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改制成的企业,所以这些都不应当认定为是闲置土地。
如果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补偿有异议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某实业公司诉江苏某市主管部门的案例,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2003年该公司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了某镇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19万平方米。
2008年11月县自然资源分局作出闲置土地的公告书,认为该土地企业取得之后一直没有建设,且超过了一定的期限,所以对企业进行闲置土地的认定。因自取得满两年未开工建设,形成了闲置土地,拟无偿收回。随后县国土分局又作出了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涉案的土地。
11月县主管部门作出注销土地证的决定,予以注销,还告知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作废。该公司不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处置决定书应当是以区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该公司向市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但是市主管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需要进一步调查,迟迟没有回复,一直到2011年10月,市主管部门向县相关部门作出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依法自行纠正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妥善做好当事人工作,避免发生新的争议。
2013年12月,市主管部门作出了恢复复议申请的通知并作出认定,县国土分局作出的闲置土地决定书违法,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撤销闲置土地决定书,撤销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可是,县主管部门就涉案土地向某村的两个组已经发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本案的大概情况是某开发商购买了土地一直没有使用,结果两年之后,就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复议后,拖了好几年,该公司把市主管部门诉到了法院,高院经审理后该企业获得了胜诉。
在我们楹庭律师办理案件过程当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像近期咨询的有三四家这样的企业开发商,比如安徽某开发商有100多亩的土地,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因为地上的房屋迟迟没有拆除,导致该土地一直不能进行开发,耽误了4年之久。但是在这4年过程中,房屋的价值包括错过的利益,开发商损失特别多。
另外还有本应获得的一些奖励达到三四千万,结果也不能获得。所以在这类案件中比较重要的是要分析不能开发的原因是自身的资金周转,还是因为客观的原因,是主管部门的原因还是他人的原因,是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这个也很重要,对于认定闲置的土地也很重要。
高院对于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也进行论述,根据《行政复议法》28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撤销确认违法的具体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可撤销的内容和必要性,是不是应当撤销,是不是一定要撤销。本案当中,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县国土分局作出的1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时,涉案土地尚未开发,市主管部门如果撤销该决定书,责令县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故市主管部门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违法,是不符合《行政复议法》28条的立法精神的。因为当时的土地是没有开发,完全可以撤销之后,让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决定,让开发商重新开发。这样无论从开发商的角度,还是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损失都会降低。
市主管部门直接予以了确认违法,确认违法之后,状态不变,结果导致开发商的利益受到侵害,而且是基于违法的行为,造成开发商利益的损失。根据《行政复议法》3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之日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可以延长30日,但是本案当中市主管部门2009年3月就受理了,一直到2013年的12月份才作出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高院的判决书认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另外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和48号的注销决定是两个不同主体作出的,法院判决48号注销决定重新进行行政复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综上高院认为市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因此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复议决定。
比如我们楹庭律师前段时间办理过某台商的案件,该企业拥有数十亩的商业用地,1999年获得土地,但是一直到2015年都没有进行建设,企业就重新开始了维权程序,土地在长达十五六年的期间一直处于荒废的一个状态,原因是相关部门对当地的规划进行了修改。本身企业是想开发土地用于建设养老院属于商业运营,但是该地块的规划在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就变成了绿地。因此规划建设手续无法完成。显然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是由于主管部门的原因造成的,可以通过补偿等程序予以维权。在律师帮助下企业获得比较满意的结果。
另外要注意如果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是不能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尤其是有地上物的这种土地,是不能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这种转让取得的土地很多,比如招拍挂这种方式、通过转让的方式、通过土地的变性比如说原来是划拨现在变成出让方式,比如收购了原来的破产的一些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改制成的企业,所以这些都不应当认定为是闲置土地。
如果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补偿有异议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某实业公司诉江苏某市主管部门的案例,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2003年该公司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了某镇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19万平方米。
2008年11月县自然资源分局作出闲置土地的公告书,认为该土地企业取得之后一直没有建设,且超过了一定的期限,所以对企业进行闲置土地的认定。因自取得满两年未开工建设,形成了闲置土地,拟无偿收回。随后县国土分局又作出了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涉案的土地。
11月县主管部门作出注销土地证的决定,予以注销,还告知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作废。该公司不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处置决定书应当是以区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该公司向市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但是市主管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需要进一步调查,迟迟没有回复,一直到2011年10月,市主管部门向县相关部门作出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依法自行纠正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妥善做好当事人工作,避免发生新的争议。
2013年12月,市主管部门作出了恢复复议申请的通知并作出认定,县国土分局作出的闲置土地决定书违法,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撤销闲置土地决定书,撤销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可是,县主管部门就涉案土地向某村的两个组已经发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本案的大概情况是某开发商购买了土地一直没有使用,结果两年之后,就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复议后,拖了好几年,该公司把市主管部门诉到了法院,高院经审理后该企业获得了胜诉。
在我们楹庭律师办理案件过程当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像近期咨询的有三四家这样的企业开发商,比如安徽某开发商有100多亩的土地,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因为地上的房屋迟迟没有拆除,导致该土地一直不能进行开发,耽误了4年之久。但是在这4年过程中,房屋的价值包括错过的利益,开发商损失特别多。
另外还有本应获得的一些奖励达到三四千万,结果也不能获得。所以在这类案件中比较重要的是要分析不能开发的原因是自身的资金周转,还是因为客观的原因,是主管部门的原因还是他人的原因,是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这个也很重要,对于认定闲置的土地也很重要。
高院对于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也进行论述,根据《行政复议法》28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撤销确认违法的具体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可撤销的内容和必要性,是不是应当撤销,是不是一定要撤销。本案当中,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县国土分局作出的1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时,涉案土地尚未开发,市主管部门如果撤销该决定书,责令县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故市主管部门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违法,是不符合《行政复议法》28条的立法精神的。因为当时的土地是没有开发,完全可以撤销之后,让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决定,让开发商重新开发。这样无论从开发商的角度,还是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损失都会降低。
市主管部门直接予以了确认违法,确认违法之后,状态不变,结果导致开发商的利益受到侵害,而且是基于违法的行为,造成开发商利益的损失。根据《行政复议法》3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之日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可以延长30日,但是本案当中市主管部门2009年3月就受理了,一直到2013年的12月份才作出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高院的判决书认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另外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和48号的注销决定是两个不同主体作出的,法院判决48号注销决定重新进行行政复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综上高院认为市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因此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复议决定。
比如我们楹庭律师前段时间办理过某台商的案件,该企业拥有数十亩的商业用地,1999年获得土地,但是一直到2015年都没有进行建设,企业就重新开始了维权程序,土地在长达十五六年的期间一直处于荒废的一个状态,原因是相关部门对当地的规划进行了修改。本身企业是想开发土地用于建设养老院属于商业运营,但是该地块的规划在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就变成了绿地。因此规划建设手续无法完成。显然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是由于主管部门的原因造成的,可以通过补偿等程序予以维权。在律师帮助下企业获得比较满意的结果。
另外要注意如果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是不能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尤其是有地上物的这种土地,是不能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这种转让取得的土地很多,比如招拍挂这种方式、通过转让的方式、通过土地的变性比如说原来是划拨现在变成出让方式,比如收购了原来的破产的一些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改制成的企业,所以这些都不应当认定为是闲置土地。
如果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补偿有异议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某实业公司诉江苏某市主管部门的案例,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2003年该公司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了某镇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19万平方米。
2008年11月县自然资源分局作出闲置土地的公告书,认为该土地企业取得之后一直没有建设,且超过了一定的期限,所以对企业进行闲置土地的认定。因自取得满两年未开工建设,形成了闲置土地,拟无偿收回。随后县国土分局又作出了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涉案的土地。
11月县主管部门作出注销土地证的决定,予以注销,还告知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作废。该公司不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处置决定书应当是以区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该公司向市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但是市主管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需要进一步调查,迟迟没有回复,一直到2011年10月,市主管部门向县相关部门作出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依法自行纠正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妥善做好当事人工作,避免发生新的争议。
2013年12月,市主管部门作出了恢复复议申请的通知并作出认定,县国土分局作出的闲置土地决定书违法,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撤销闲置土地决定书,撤销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可是,县主管部门就涉案土地向某村的两个组已经发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本案的大概情况是某开发商购买了土地一直没有使用,结果两年之后,就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复议后,拖了好几年,该公司把市主管部门诉到了法院,高院经审理后该企业获得了胜诉。
在我们楹庭律师办理案件过程当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像近期咨询的有三四家这样的企业开发商,比如安徽某开发商有100多亩的土地,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因为地上的房屋迟迟没有拆除,导致该土地一直不能进行开发,耽误了4年之久。但是在这4年过程中,房屋的价值包括错过的利益,开发商损失特别多。
另外还有本应获得的一些奖励达到三四千万,结果也不能获得。所以在这类案件中比较重要的是要分析不能开发的原因是自身的资金周转,还是因为客观的原因,是主管部门的原因还是他人的原因,是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这个也很重要,对于认定闲置的土地也很重要。
高院对于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也进行论述,根据《行政复议法》28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撤销确认违法的具体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可撤销的内容和必要性,是不是应当撤销,是不是一定要撤销。本案当中,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县国土分局作出的1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时,涉案土地尚未开发,市主管部门如果撤销该决定书,责令县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故市主管部门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违法,是不符合《行政复议法》28条的立法精神的。因为当时的土地是没有开发,完全可以撤销之后,让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决定,让开发商重新开发。这样无论从开发商的角度,还是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损失都会降低。
市主管部门直接予以了确认违法,确认违法之后,状态不变,结果导致开发商的利益受到侵害,而且是基于违法的行为,造成开发商利益的损失。根据《行政复议法》3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之日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可以延长30日,但是本案当中市主管部门2009年3月就受理了,一直到2013年的12月份才作出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高院的判决书认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另外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和48号的注销决定是两个不同主体作出的,法院判决48号注销决定重新进行行政复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综上高院认为市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因此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复议决定。
比如我们楹庭律师前段时间办理过某台商的案件,该企业拥有数十亩的商业用地,1999年获得土地,但是一直到2015年都没有进行建设,企业就重新开始了维权程序,土地在长达十五六年的期间一直处于荒废的一个状态,原因是相关部门对当地的规划进行了修改。本身企业是想开发土地用于建设养老院属于商业运营,但是该地块的规划在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就变成了绿地。因此规划建设手续无法完成。显然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是由于主管部门的原因造成的,可以通过补偿等程序予以维权。在律师帮助下企业获得比较满意的结果。
另外要注意如果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是不能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尤其是有地上物的这种土地,是不能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这种转让取得的土地很多,比如招拍挂这种方式、通过转让的方式、通过土地的变性比如说原来是划拨现在变成出让方式,比如收购了原来的破产的一些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改制成的企业,所以这些都不应当认定为是闲置土地。
如果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补偿有异议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某实业公司诉江苏某市主管部门的案例,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2003年该公司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了某镇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19万平方米。
2008年11月县自然资源分局作出闲置土地的公告书,认为该土地企业取得之后一直没有建设,且超过了一定的期限,所以对企业进行闲置土地的认定。因自取得满两年未开工建设,形成了闲置土地,拟无偿收回。随后县国土分局又作出了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涉案的土地。
11月县主管部门作出注销土地证的决定,予以注销,还告知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作废。该公司不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处置决定书应当是以区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该公司向市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但是市主管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需要进一步调查,迟迟没有回复,一直到2011年10月,市主管部门向县相关部门作出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依法自行纠正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妥善做好当事人工作,避免发生新的争议。
2013年12月,市主管部门作出了恢复复议申请的通知并作出认定,县国土分局作出的闲置土地决定书违法,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撤销闲置土地决定书,撤销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可是,县主管部门就涉案土地向某村的两个组已经发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本案的大概情况是某开发商购买了土地一直没有使用,结果两年之后,就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复议后,拖了好几年,该公司把市主管部门诉到了法院,高院经审理后该企业获得了胜诉。
在我们楹庭律师办理案件过程当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像近期咨询的有三四家这样的企业开发商,比如安徽某开发商有100多亩的土地,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因为地上的房屋迟迟没有拆除,导致该土地一直不能进行开发,耽误了4年之久。但是在这4年过程中,房屋的价值包括错过的利益,开发商损失特别多。
另外还有本应获得的一些奖励达到三四千万,结果也不能获得。所以在这类案件中比较重要的是要分析不能开发的原因是自身的资金周转,还是因为客观的原因,是主管部门的原因还是他人的原因,是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这个也很重要,对于认定闲置的土地也很重要。
高院对于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也进行论述,根据《行政复议法》28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撤销确认违法的具体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可撤销的内容和必要性,是不是应当撤销,是不是一定要撤销。本案当中,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县国土分局作出的1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时,涉案土地尚未开发,市主管部门如果撤销该决定书,责令县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故市主管部门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违法,是不符合《行政复议法》28条的立法精神的。因为当时的土地是没有开发,完全可以撤销之后,让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决定,让开发商重新开发。这样无论从开发商的角度,还是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损失都会降低。
市主管部门直接予以了确认违法,确认违法之后,状态不变,结果导致开发商的利益受到侵害,而且是基于违法的行为,造成开发商利益的损失。根据《行政复议法》3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之日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可以延长30日,但是本案当中市主管部门2009年3月就受理了,一直到2013年的12月份才作出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高院的判决书认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另外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和48号的注销决定是两个不同主体作出的,法院判决48号注销决定重新进行行政复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综上高院认为市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因此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复议决定。
比如我们楹庭律师前段时间办理过某台商的案件,该企业拥有数十亩的商业用地,1999年获得土地,但是一直到2015年都没有进行建设,企业就重新开始了维权程序,土地在长达十五六年的期间一直处于荒废的一个状态,原因是相关部门对当地的规划进行了修改。本身企业是想开发土地用于建设养老院属于商业运营,但是该地块的规划在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就变成了绿地。因此规划建设手续无法完成。显然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是由于主管部门的原因造成的,可以通过补偿等程序予以维权。在律师帮助下企业获得比较满意的结果。
另外要注意如果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是不能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尤其是有地上物的这种土地,是不能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这种转让取得的土地很多,比如招拍挂这种方式、通过转让的方式、通过土地的变性比如说原来是划拨现在变成出让方式,比如收购了原来的破产的一些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改制成的企业,所以这些都不应当认定为是闲置土地。
如果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补偿有异议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某实业公司诉江苏某市主管部门的案例,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2003年该公司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了某镇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19万平方米。
2008年11月县自然资源分局作出闲置土地的公告书,认为该土地企业取得之后一直没有建设,且超过了一定的期限,所以对企业进行闲置土地的认定。因自取得满两年未开工建设,形成了闲置土地,拟无偿收回。随后县国土分局又作出了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涉案的土地。
11月县主管部门作出注销土地证的决定,予以注销,还告知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作废。该公司不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处置决定书应当是以区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该公司向市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但是市主管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需要进一步调查,迟迟没有回复,一直到2011年10月,市主管部门向县相关部门作出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依法自行纠正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妥善做好当事人工作,避免发生新的争议。
2013年12月,市主管部门作出了恢复复议申请的通知并作出认定,县国土分局作出的闲置土地决定书违法,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撤销闲置土地决定书,撤销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可是,县主管部门就涉案土地向某村的两个组已经发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本案的大概情况是某开发商购买了土地一直没有使用,结果两年之后,就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复议后,拖了好几年,该公司把市主管部门诉到了法院,高院经审理后该企业获得了胜诉。
在我们楹庭律师办理案件过程当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像近期咨询的有三四家这样的企业开发商,比如安徽某开发商有100多亩的土地,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因为地上的房屋迟迟没有拆除,导致该土地一直不能进行开发,耽误了4年之久。但是在这4年过程中,房屋的价值包括错过的利益,开发商损失特别多。
另外还有本应获得的一些奖励达到三四千万,结果也不能获得。所以在这类案件中比较重要的是要分析不能开发的原因是自身的资金周转,还是因为客观的原因,是主管部门的原因还是他人的原因,是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这个也很重要,对于认定闲置的土地也很重要。
高院对于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也进行论述,根据《行政复议法》28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撤销确认违法的具体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可撤销的内容和必要性,是不是应当撤销,是不是一定要撤销。本案当中,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县国土分局作出的1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时,涉案土地尚未开发,市主管部门如果撤销该决定书,责令县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故市主管部门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违法,是不符合《行政复议法》28条的立法精神的。因为当时的土地是没有开发,完全可以撤销之后,让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决定,让开发商重新开发。这样无论从开发商的角度,还是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损失都会降低。
市主管部门直接予以了确认违法,确认违法之后,状态不变,结果导致开发商的利益受到侵害,而且是基于违法的行为,造成开发商利益的损失。根据《行政复议法》3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之日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可以延长30日,但是本案当中市主管部门2009年3月就受理了,一直到2013年的12月份才作出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高院的判决书认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另外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和48号的注销决定是两个不同主体作出的,法院判决48号注销决定重新进行行政复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综上高院认为市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因此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复议决定。
比如我们楹庭律师前段时间办理过某台商的案件,该企业拥有数十亩的商业用地,1999年获得土地,但是一直到2015年都没有进行建设,企业就重新开始了维权程序,土地在长达十五六年的期间一直处于荒废的一个状态,原因是相关部门对当地的规划进行了修改。本身企业是想开发土地用于建设养老院属于商业运营,但是该地块的规划在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就变成了绿地。因此规划建设手续无法完成。显然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是由于主管部门的原因造成的,可以通过补偿等程序予以维权。在律师帮助下企业获得比较满意的结果。
另外要注意如果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是不能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尤其是有地上物的这种土地,是不能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这种转让取得的土地很多,比如招拍挂这种方式、通过转让的方式、通过土地的变性比如说原来是划拨现在变成出让方式,比如收购了原来的破产的一些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改制成的企业,所以这些都不应当认定为是闲置土地。
如果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补偿有异议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某实业公司诉江苏某市主管部门的案例,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2003年该公司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了某镇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19万平方米。
2008年11月县自然资源分局作出闲置土地的公告书,认为该土地企业取得之后一直没有建设,且超过了一定的期限,所以对企业进行闲置土地的认定。因自取得满两年未开工建设,形成了闲置土地,拟无偿收回。随后县国土分局又作出了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涉案的土地。
11月县主管部门作出注销土地证的决定,予以注销,还告知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作废。该公司不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处置决定书应当是以区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该公司向市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但是市主管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需要进一步调查,迟迟没有回复,一直到2011年10月,市主管部门向县相关部门作出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依法自行纠正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妥善做好当事人工作,避免发生新的争议。
2013年12月,市主管部门作出了恢复复议申请的通知并作出认定,县国土分局作出的闲置土地决定书违法,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撤销闲置土地决定书,撤销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可是,县主管部门就涉案土地向某村的两个组已经发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本案的大概情况是某开发商购买了土地一直没有使用,结果两年之后,就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复议后,拖了好几年,该公司把市主管部门诉到了法院,高院经审理后该企业获得了胜诉。
在我们楹庭律师办理案件过程当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像近期咨询的有三四家这样的企业开发商,比如安徽某开发商有100多亩的土地,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因为地上的房屋迟迟没有拆除,导致该土地一直不能进行开发,耽误了4年之久。但是在这4年过程中,房屋的价值包括错过的利益,开发商损失特别多。
另外还有本应获得的一些奖励达到三四千万,结果也不能获得。所以在这类案件中比较重要的是要分析不能开发的原因是自身的资金周转,还是因为客观的原因,是主管部门的原因还是他人的原因,是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这个也很重要,对于认定闲置的土地也很重要。
高院对于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也进行论述,根据《行政复议法》28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撤销确认违法的具体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可撤销的内容和必要性,是不是应当撤销,是不是一定要撤销。本案当中,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县国土分局作出的1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时,涉案土地尚未开发,市主管部门如果撤销该决定书,责令县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故市主管部门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违法,是不符合《行政复议法》28条的立法精神的。因为当时的土地是没有开发,完全可以撤销之后,让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决定,让开发商重新开发。这样无论从开发商的角度,还是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损失都会降低。
市主管部门直接予以了确认违法,确认违法之后,状态不变,结果导致开发商的利益受到侵害,而且是基于违法的行为,造成开发商利益的损失。根据《行政复议法》3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之日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可以延长30日,但是本案当中市主管部门2009年3月就受理了,一直到2013年的12月份才作出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高院的判决书认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另外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和48号的注销决定是两个不同主体作出的,法院判决48号注销决定重新进行行政复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综上高院认为市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确认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因此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复议决定。
比如我们楹庭律师前段时间办理过某台商的案件,该企业拥有数十亩的商业用地,1999年获得土地,但是一直到2015年都没有进行建设,企业就重新开始了维权程序,土地在长达十五六年的期间一直处于荒废的一个状态,原因是相关部门对当地的规划进行了修改。本身企业是想开发土地用于建设养老院属于商业运营,但是该地块的规划在企业取得土地之后,就变成了绿地。因此规划建设手续无法完成。显然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是由于主管部门的原因造成的,可以通过补偿等程序予以维权。在律师帮助下企业获得比较满意的结果。
另外要注意如果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是不能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尤其是有地上物的这种土地,是不能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这种转让取得的土地很多,比如招拍挂这种方式、通过转让的方式、通过土地的变性比如说原来是划拨现在变成出让方式,比如收购了原来的破产的一些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改制成的企业,所以这些都不应当认定为是闲置土地。
如果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补偿有异议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