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以后,被征收人是否有权请求补偿安置?关于这个问题在最高院作出的2020年某行政判决书中可以找到答案。北京楹庭张凤宾律师以案说法来跟大家一起分析下高院是如何判决的。

该判决主要解决的争议焦点是被征收房屋被违法拆除后,被征收人能不能要求给安置房?先来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案情,林女士是河南郑州某区的市民,在该区拥有合法的房屋。2013年11月,该区有关部门作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决定对涉案房屋所在地块进行国有土地上的征收。

2014年的12月,由于双方关于补偿问题没有谈拢,所以该区行政主体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在房屋被强制拆除以后,林女士将该区行政主体诉至了法院,要求确认区行政主体强制拆除的行为是违法的,之后,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判决确认了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违法。林女士向该区行政主体提出了要求补偿安置的申请和对室内损毁物品进行赔偿的申请书,随后区行政主体在两个月之内对申请书进行了答复并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

林女士认为,行政赔偿决定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提起了本次诉讼,在诉讼中实际上被告就是该区行政主体、答辩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涉案的房屋拆除行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了违法。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了,林女士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者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其要求补偿安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实际上在庭审过程中,一审和二审法院也都支持了这个观点。现在咱们来看一看最高院关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认定的。高院认为部分明确写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公平补偿,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根据上述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先获得补偿,且对补偿方案依法具有选择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应当及时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

本案中该区行政主体未依法先进行补偿,就强制拆除了林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后,以及法院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后,仍然未主动履行补偿职责,在林女士申请房屋补偿及物品赔偿后,又未尊重林女士对货币补偿的选择权,也未及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而是决定赔偿林女士一套安置房。行政赔偿决定书也未载明对屋内物品赔偿的标准和依据,该区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的时间是2017年的10月。林女士收到行政赔偿决定书后,于2018年的1月提起本次履行行政补偿职责的诉讼,请求判令该区行政主体向其支付房屋补偿款。该时间段处于行政诉讼期限以内,林女士是不存在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形。

关于房屋损失,林女士作为被征收人依法有权选择通过行政补偿程序,请求区行政主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其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赔偿程序,请求区行政主体予以行政赔偿。

区行政主体认为案涉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以后,林女士要求补偿安置的前提已不存在,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行政主体应当就林女士的房屋补偿申请尽快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可以就房屋的物品补偿问题以及行政赔偿决定一并进行处理。

所以最高院撤销了原来的一审和二审判决,责令区行政主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就林女士的案涉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在这还是要提醒大家注意一点,如果大家是自己进行的确认强拆违法的程序,在拿到生效的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以后,还是要尽快提起国家赔偿的程序,以免耽误诉讼时效,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被征收房屋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以后,被征收人是否有权请求补偿安置?关于这个问题在最高院作出的2020年某行政判决书中可以找到答案。北京楹庭张凤宾律师以案说法来跟大家一起分析下高院是如何判决的。

该判决主要解决的争议焦点是被征收房屋被违法拆除后,被征收人能不能要求给安置房?先来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案情,林女士是河南郑州某区的市民,在该区拥有合法的房屋。2013年11月,该区有关部门作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决定对涉案房屋所在地块进行国有土地上的征收。

2014年的12月,由于双方关于补偿问题没有谈拢,所以该区行政主体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在房屋被强制拆除以后,林女士将该区行政主体诉至了法院,要求确认区行政主体强制拆除的行为是违法的,之后,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判决确认了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违法。林女士向该区行政主体提出了要求补偿安置的申请和对室内损毁物品进行赔偿的申请书,随后区行政主体在两个月之内对申请书进行了答复并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

林女士认为,行政赔偿决定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提起了本次诉讼,在诉讼中实际上被告就是该区行政主体、答辩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涉案的房屋拆除行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了违法。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了,林女士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者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其要求补偿安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实际上在庭审过程中,一审和二审法院也都支持了这个观点。现在咱们来看一看最高院关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认定的。高院认为部分明确写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公平补偿,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根据上述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先获得补偿,且对补偿方案依法具有选择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应当及时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

本案中该区行政主体未依法先进行补偿,就强制拆除了林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后,以及法院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后,仍然未主动履行补偿职责,在林女士申请房屋补偿及物品赔偿后,又未尊重林女士对货币补偿的选择权,也未及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而是决定赔偿林女士一套安置房。行政赔偿决定书也未载明对屋内物品赔偿的标准和依据,该区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的时间是2017年的10月。林女士收到行政赔偿决定书后,于2018年的1月提起本次履行行政补偿职责的诉讼,请求判令该区行政主体向其支付房屋补偿款。该时间段处于行政诉讼期限以内,林女士是不存在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形。

关于房屋损失,林女士作为被征收人依法有权选择通过行政补偿程序,请求区行政主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其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赔偿程序,请求区行政主体予以行政赔偿。

区行政主体认为案涉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以后,林女士要求补偿安置的前提已不存在,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行政主体应当就林女士的房屋补偿申请尽快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可以就房屋的物品补偿问题以及行政赔偿决定一并进行处理。

所以最高院撤销了原来的一审和二审判决,责令区行政主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就林女士的案涉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在这还是要提醒大家注意一点,如果大家是自己进行的确认强拆违法的程序,在拿到生效的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以后,还是要尽快提起国家赔偿的程序,以免耽误诉讼时效,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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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决主要解决的争议焦点是被征收房屋被违法拆除后,被征收人能不能要求给安置房?先来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案情,林女士是河南郑州某区的市民,在该区拥有合法的房屋。2013年11月,该区有关部门作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决定对涉案房屋所在地块进行国有土地上的征收。

2014年的12月,由于双方关于补偿问题没有谈拢,所以该区行政主体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在房屋被强制拆除以后,林女士将该区行政主体诉至了法院,要求确认区行政主体强制拆除的行为是违法的,之后,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判决确认了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违法。林女士向该区行政主体提出了要求补偿安置的申请和对室内损毁物品进行赔偿的申请书,随后区行政主体在两个月之内对申请书进行了答复并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

林女士认为,行政赔偿决定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提起了本次诉讼,在诉讼中实际上被告就是该区行政主体、答辩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涉案的房屋拆除行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了违法。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了,林女士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者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其要求补偿安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实际上在庭审过程中,一审和二审法院也都支持了这个观点。现在咱们来看一看最高院关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认定的。高院认为部分明确写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公平补偿,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根据上述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先获得补偿,且对补偿方案依法具有选择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应当及时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

本案中该区行政主体未依法先进行补偿,就强制拆除了林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后,以及法院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后,仍然未主动履行补偿职责,在林女士申请房屋补偿及物品赔偿后,又未尊重林女士对货币补偿的选择权,也未及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而是决定赔偿林女士一套安置房。行政赔偿决定书也未载明对屋内物品赔偿的标准和依据,该区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的时间是2017年的10月。林女士收到行政赔偿决定书后,于2018年的1月提起本次履行行政补偿职责的诉讼,请求判令该区行政主体向其支付房屋补偿款。该时间段处于行政诉讼期限以内,林女士是不存在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形。

关于房屋损失,林女士作为被征收人依法有权选择通过行政补偿程序,请求区行政主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其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赔偿程序,请求区行政主体予以行政赔偿。

区行政主体认为案涉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以后,林女士要求补偿安置的前提已不存在,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行政主体应当就林女士的房屋补偿申请尽快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可以就房屋的物品补偿问题以及行政赔偿决定一并进行处理。

所以最高院撤销了原来的一审和二审判决,责令区行政主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就林女士的案涉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在这还是要提醒大家注意一点,如果大家是自己进行的确认强拆违法的程序,在拿到生效的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以后,还是要尽快提起国家赔偿的程序,以免耽误诉讼时效,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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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决主要解决的争议焦点是被征收房屋被违法拆除后,被征收人能不能要求给安置房?先来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案情,林女士是河南郑州某区的市民,在该区拥有合法的房屋。2013年11月,该区有关部门作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决定对涉案房屋所在地块进行国有土地上的征收。

2014年的12月,由于双方关于补偿问题没有谈拢,所以该区行政主体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在房屋被强制拆除以后,林女士将该区行政主体诉至了法院,要求确认区行政主体强制拆除的行为是违法的,之后,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判决确认了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违法。林女士向该区行政主体提出了要求补偿安置的申请和对室内损毁物品进行赔偿的申请书,随后区行政主体在两个月之内对申请书进行了答复并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

林女士认为,行政赔偿决定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提起了本次诉讼,在诉讼中实际上被告就是该区行政主体、答辩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涉案的房屋拆除行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了违法。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了,林女士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者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其要求补偿安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实际上在庭审过程中,一审和二审法院也都支持了这个观点。现在咱们来看一看最高院关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认定的。高院认为部分明确写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公平补偿,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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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该区行政主体未依法先进行补偿,就强制拆除了林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后,以及法院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后,仍然未主动履行补偿职责,在林女士申请房屋补偿及物品赔偿后,又未尊重林女士对货币补偿的选择权,也未及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而是决定赔偿林女士一套安置房。行政赔偿决定书也未载明对屋内物品赔偿的标准和依据,该区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的时间是2017年的10月。林女士收到行政赔偿决定书后,于2018年的1月提起本次履行行政补偿职责的诉讼,请求判令该区行政主体向其支付房屋补偿款。该时间段处于行政诉讼期限以内,林女士是不存在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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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高院撤销了原来的一审和二审判决,责令区行政主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就林女士的案涉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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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决主要解决的争议焦点是被征收房屋被违法拆除后,被征收人能不能要求给安置房?先来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案情,林女士是河南郑州某区的市民,在该区拥有合法的房屋。2013年11月,该区有关部门作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决定对涉案房屋所在地块进行国有土地上的征收。

2014年的12月,由于双方关于补偿问题没有谈拢,所以该区行政主体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在房屋被强制拆除以后,林女士将该区行政主体诉至了法院,要求确认区行政主体强制拆除的行为是违法的,之后,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判决确认了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违法。林女士向该区行政主体提出了要求补偿安置的申请和对室内损毁物品进行赔偿的申请书,随后区行政主体在两个月之内对申请书进行了答复并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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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行政主体认为案涉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以后,林女士要求补偿安置的前提已不存在,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行政主体应当就林女士的房屋补偿申请尽快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可以就房屋的物品补偿问题以及行政赔偿决定一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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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该区行政主体未依法先进行补偿,就强制拆除了林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后,以及法院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后,仍然未主动履行补偿职责,在林女士申请房屋补偿及物品赔偿后,又未尊重林女士对货币补偿的选择权,也未及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而是决定赔偿林女士一套安置房。行政赔偿决定书也未载明对屋内物品赔偿的标准和依据,该区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的时间是2017年的10月。林女士收到行政赔偿决定书后,于2018年的1月提起本次履行行政补偿职责的诉讼,请求判令该区行政主体向其支付房屋补偿款。该时间段处于行政诉讼期限以内,林女士是不存在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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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行政主体认为案涉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以后,林女士要求补偿安置的前提已不存在,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行政主体应当就林女士的房屋补偿申请尽快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可以就房屋的物品补偿问题以及行政赔偿决定一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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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的12月,由于双方关于补偿问题没有谈拢,所以该区行政主体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在房屋被强制拆除以后,林女士将该区行政主体诉至了法院,要求确认区行政主体强制拆除的行为是违法的,之后,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判决确认了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违法。林女士向该区行政主体提出了要求补偿安置的申请和对室内损毁物品进行赔偿的申请书,随后区行政主体在两个月之内对申请书进行了答复并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

林女士认为,行政赔偿决定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提起了本次诉讼,在诉讼中实际上被告就是该区行政主体、答辩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涉案的房屋拆除行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了违法。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了,林女士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者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其要求补偿安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实际上在庭审过程中,一审和二审法院也都支持了这个观点。现在咱们来看一看最高院关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认定的。高院认为部分明确写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公平补偿,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根据上述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先获得补偿,且对补偿方案依法具有选择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应当及时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

本案中该区行政主体未依法先进行补偿,就强制拆除了林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后,以及法院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后,仍然未主动履行补偿职责,在林女士申请房屋补偿及物品赔偿后,又未尊重林女士对货币补偿的选择权,也未及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而是决定赔偿林女士一套安置房。行政赔偿决定书也未载明对屋内物品赔偿的标准和依据,该区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的时间是2017年的10月。林女士收到行政赔偿决定书后,于2018年的1月提起本次履行行政补偿职责的诉讼,请求判令该区行政主体向其支付房屋补偿款。该时间段处于行政诉讼期限以内,林女士是不存在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形。

关于房屋损失,林女士作为被征收人依法有权选择通过行政补偿程序,请求区行政主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其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赔偿程序,请求区行政主体予以行政赔偿。

区行政主体认为案涉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以后,林女士要求补偿安置的前提已不存在,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行政主体应当就林女士的房屋补偿申请尽快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可以就房屋的物品补偿问题以及行政赔偿决定一并进行处理。

所以最高院撤销了原来的一审和二审判决,责令区行政主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就林女士的案涉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在这还是要提醒大家注意一点,如果大家是自己进行的确认强拆违法的程序,在拿到生效的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以后,还是要尽快提起国家赔偿的程序,以免耽误诉讼时效,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被征收房屋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以后,被征收人是否有权请求补偿安置?关于这个问题在最高院作出的2020年某行政判决书中可以找到答案。北京楹庭张凤宾律师以案说法来跟大家一起分析下高院是如何判决的。

该判决主要解决的争议焦点是被征收房屋被违法拆除后,被征收人能不能要求给安置房?先来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案情,林女士是河南郑州某区的市民,在该区拥有合法的房屋。2013年11月,该区有关部门作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决定对涉案房屋所在地块进行国有土地上的征收。

2014年的12月,由于双方关于补偿问题没有谈拢,所以该区行政主体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在房屋被强制拆除以后,林女士将该区行政主体诉至了法院,要求确认区行政主体强制拆除的行为是违法的,之后,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判决确认了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违法。林女士向该区行政主体提出了要求补偿安置的申请和对室内损毁物品进行赔偿的申请书,随后区行政主体在两个月之内对申请书进行了答复并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

林女士认为,行政赔偿决定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提起了本次诉讼,在诉讼中实际上被告就是该区行政主体、答辩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涉案的房屋拆除行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了违法。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了,林女士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者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其要求补偿安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实际上在庭审过程中,一审和二审法院也都支持了这个观点。现在咱们来看一看最高院关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认定的。高院认为部分明确写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公平补偿,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根据上述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先获得补偿,且对补偿方案依法具有选择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应当及时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

本案中该区行政主体未依法先进行补偿,就强制拆除了林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后,以及法院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后,仍然未主动履行补偿职责,在林女士申请房屋补偿及物品赔偿后,又未尊重林女士对货币补偿的选择权,也未及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而是决定赔偿林女士一套安置房。行政赔偿决定书也未载明对屋内物品赔偿的标准和依据,该区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的时间是2017年的10月。林女士收到行政赔偿决定书后,于2018年的1月提起本次履行行政补偿职责的诉讼,请求判令该区行政主体向其支付房屋补偿款。该时间段处于行政诉讼期限以内,林女士是不存在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形。

关于房屋损失,林女士作为被征收人依法有权选择通过行政补偿程序,请求区行政主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其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赔偿程序,请求区行政主体予以行政赔偿。

区行政主体认为案涉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以后,林女士要求补偿安置的前提已不存在,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行政主体应当就林女士的房屋补偿申请尽快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可以就房屋的物品补偿问题以及行政赔偿决定一并进行处理。

所以最高院撤销了原来的一审和二审判决,责令区行政主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就林女士的案涉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在这还是要提醒大家注意一点,如果大家是自己进行的确认强拆违法的程序,在拿到生效的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以后,还是要尽快提起国家赔偿的程序,以免耽误诉讼时效,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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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决主要解决的争议焦点是被征收房屋被违法拆除后,被征收人能不能要求给安置房?先来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案情,林女士是河南郑州某区的市民,在该区拥有合法的房屋。2013年11月,该区有关部门作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决定对涉案房屋所在地块进行国有土地上的征收。

2014年的12月,由于双方关于补偿问题没有谈拢,所以该区行政主体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在房屋被强制拆除以后,林女士将该区行政主体诉至了法院,要求确认区行政主体强制拆除的行为是违法的,之后,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判决确认了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违法。林女士向该区行政主体提出了要求补偿安置的申请和对室内损毁物品进行赔偿的申请书,随后区行政主体在两个月之内对申请书进行了答复并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

林女士认为,行政赔偿决定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提起了本次诉讼,在诉讼中实际上被告就是该区行政主体、答辩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涉案的房屋拆除行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了违法。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了,林女士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者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其要求补偿安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实际上在庭审过程中,一审和二审法院也都支持了这个观点。现在咱们来看一看最高院关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认定的。高院认为部分明确写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公平补偿,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根据上述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先获得补偿,且对补偿方案依法具有选择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应当及时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

本案中该区行政主体未依法先进行补偿,就强制拆除了林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后,以及法院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后,仍然未主动履行补偿职责,在林女士申请房屋补偿及物品赔偿后,又未尊重林女士对货币补偿的选择权,也未及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而是决定赔偿林女士一套安置房。行政赔偿决定书也未载明对屋内物品赔偿的标准和依据,该区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的时间是2017年的10月。林女士收到行政赔偿决定书后,于2018年的1月提起本次履行行政补偿职责的诉讼,请求判令该区行政主体向其支付房屋补偿款。该时间段处于行政诉讼期限以内,林女士是不存在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形。

关于房屋损失,林女士作为被征收人依法有权选择通过行政补偿程序,请求区行政主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其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赔偿程序,请求区行政主体予以行政赔偿。

区行政主体认为案涉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以后,林女士要求补偿安置的前提已不存在,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行政主体应当就林女士的房屋补偿申请尽快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可以就房屋的物品补偿问题以及行政赔偿决定一并进行处理。

所以最高院撤销了原来的一审和二审判决,责令区行政主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就林女士的案涉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在这还是要提醒大家注意一点,如果大家是自己进行的确认强拆违法的程序,在拿到生效的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以后,还是要尽快提起国家赔偿的程序,以免耽误诉讼时效,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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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决主要解决的争议焦点是被征收房屋被违法拆除后,被征收人能不能要求给安置房?先来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案情,林女士是河南郑州某区的市民,在该区拥有合法的房屋。2013年11月,该区有关部门作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决定对涉案房屋所在地块进行国有土地上的征收。

2014年的12月,由于双方关于补偿问题没有谈拢,所以该区行政主体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在房屋被强制拆除以后,林女士将该区行政主体诉至了法院,要求确认区行政主体强制拆除的行为是违法的,之后,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判决确认了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违法。林女士向该区行政主体提出了要求补偿安置的申请和对室内损毁物品进行赔偿的申请书,随后区行政主体在两个月之内对申请书进行了答复并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

林女士认为,行政赔偿决定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提起了本次诉讼,在诉讼中实际上被告就是该区行政主体、答辩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涉案的房屋拆除行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了违法。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了,林女士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者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其要求补偿安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实际上在庭审过程中,一审和二审法院也都支持了这个观点。现在咱们来看一看最高院关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认定的。高院认为部分明确写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公平补偿,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根据上述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先获得补偿,且对补偿方案依法具有选择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应当及时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

本案中该区行政主体未依法先进行补偿,就强制拆除了林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后,以及法院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后,仍然未主动履行补偿职责,在林女士申请房屋补偿及物品赔偿后,又未尊重林女士对货币补偿的选择权,也未及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而是决定赔偿林女士一套安置房。行政赔偿决定书也未载明对屋内物品赔偿的标准和依据,该区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的时间是2017年的10月。林女士收到行政赔偿决定书后,于2018年的1月提起本次履行行政补偿职责的诉讼,请求判令该区行政主体向其支付房屋补偿款。该时间段处于行政诉讼期限以内,林女士是不存在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形。

关于房屋损失,林女士作为被征收人依法有权选择通过行政补偿程序,请求区行政主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其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赔偿程序,请求区行政主体予以行政赔偿。

区行政主体认为案涉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以后,林女士要求补偿安置的前提已不存在,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行政主体应当就林女士的房屋补偿申请尽快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可以就房屋的物品补偿问题以及行政赔偿决定一并进行处理。

所以最高院撤销了原来的一审和二审判决,责令区行政主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就林女士的案涉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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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决主要解决的争议焦点是被征收房屋被违法拆除后,被征收人能不能要求给安置房?先来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案情,林女士是河南郑州某区的市民,在该区拥有合法的房屋。2013年11月,该区有关部门作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决定对涉案房屋所在地块进行国有土地上的征收。

2014年的12月,由于双方关于补偿问题没有谈拢,所以该区行政主体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在房屋被强制拆除以后,林女士将该区行政主体诉至了法院,要求确认区行政主体强制拆除的行为是违法的,之后,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判决确认了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违法。林女士向该区行政主体提出了要求补偿安置的申请和对室内损毁物品进行赔偿的申请书,随后区行政主体在两个月之内对申请书进行了答复并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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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在庭审过程中,一审和二审法院也都支持了这个观点。现在咱们来看一看最高院关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认定的。高院认为部分明确写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公平补偿,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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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该区行政主体未依法先进行补偿,就强制拆除了林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后,以及法院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后,仍然未主动履行补偿职责,在林女士申请房屋补偿及物品赔偿后,又未尊重林女士对货币补偿的选择权,也未及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而是决定赔偿林女士一套安置房。行政赔偿决定书也未载明对屋内物品赔偿的标准和依据,该区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的时间是2017年的10月。林女士收到行政赔偿决定书后,于2018年的1月提起本次履行行政补偿职责的诉讼,请求判令该区行政主体向其支付房屋补偿款。该时间段处于行政诉讼期限以内,林女士是不存在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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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行政主体认为案涉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以后,林女士要求补偿安置的前提已不存在,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行政主体应当就林女士的房屋补偿申请尽快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可以就房屋的物品补偿问题以及行政赔偿决定一并进行处理。

所以最高院撤销了原来的一审和二审判决,责令区行政主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就林女士的案涉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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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行政主体认为案涉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以后,林女士要求补偿安置的前提已不存在,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行政主体应当就林女士的房屋补偿申请尽快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可以就房屋的物品补偿问题以及行政赔偿决定一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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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决主要解决的争议焦点是被征收房屋被违法拆除后,被征收人能不能要求给安置房?先来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案情,林女士是河南郑州某区的市民,在该区拥有合法的房屋。2013年11月,该区有关部门作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决定对涉案房屋所在地块进行国有土地上的征收。

2014年的12月,由于双方关于补偿问题没有谈拢,所以该区行政主体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在房屋被强制拆除以后,林女士将该区行政主体诉至了法院,要求确认区行政主体强制拆除的行为是违法的,之后,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判决确认了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违法。林女士向该区行政主体提出了要求补偿安置的申请和对室内损毁物品进行赔偿的申请书,随后区行政主体在两个月之内对申请书进行了答复并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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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根据上述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先获得补偿,且对补偿方案依法具有选择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应当及时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

本案中该区行政主体未依法先进行补偿,就强制拆除了林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后,以及法院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后,仍然未主动履行补偿职责,在林女士申请房屋补偿及物品赔偿后,又未尊重林女士对货币补偿的选择权,也未及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而是决定赔偿林女士一套安置房。行政赔偿决定书也未载明对屋内物品赔偿的标准和依据,该区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的时间是2017年的10月。林女士收到行政赔偿决定书后,于2018年的1月提起本次履行行政补偿职责的诉讼,请求判令该区行政主体向其支付房屋补偿款。该时间段处于行政诉讼期限以内,林女士是不存在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形。

关于房屋损失,林女士作为被征收人依法有权选择通过行政补偿程序,请求区行政主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其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赔偿程序,请求区行政主体予以行政赔偿。

区行政主体认为案涉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以后,林女士要求补偿安置的前提已不存在,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行政主体应当就林女士的房屋补偿申请尽快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可以就房屋的物品补偿问题以及行政赔偿决定一并进行处理。

所以最高院撤销了原来的一审和二审判决,责令区行政主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就林女士的案涉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在这还是要提醒大家注意一点,如果大家是自己进行的确认强拆违法的程序,在拿到生效的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以后,还是要尽快提起国家赔偿的程序,以免耽误诉讼时效,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被征收房屋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以后,被征收人是否有权请求补偿安置?关于这个问题在最高院作出的2020年某行政判决书中可以找到答案。北京楹庭张凤宾律师以案说法来跟大家一起分析下高院是如何判决的。

该判决主要解决的争议焦点是被征收房屋被违法拆除后,被征收人能不能要求给安置房?先来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案情,林女士是河南郑州某区的市民,在该区拥有合法的房屋。2013年11月,该区有关部门作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决定对涉案房屋所在地块进行国有土地上的征收。

2014年的12月,由于双方关于补偿问题没有谈拢,所以该区行政主体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在房屋被强制拆除以后,林女士将该区行政主体诉至了法院,要求确认区行政主体强制拆除的行为是违法的,之后,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判决确认了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违法。林女士向该区行政主体提出了要求补偿安置的申请和对室内损毁物品进行赔偿的申请书,随后区行政主体在两个月之内对申请书进行了答复并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

林女士认为,行政赔偿决定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提起了本次诉讼,在诉讼中实际上被告就是该区行政主体、答辩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涉案的房屋拆除行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了违法。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了,林女士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者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其要求补偿安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实际上在庭审过程中,一审和二审法院也都支持了这个观点。现在咱们来看一看最高院关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认定的。高院认为部分明确写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公平补偿,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根据上述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先获得补偿,且对补偿方案依法具有选择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应当及时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

本案中该区行政主体未依法先进行补偿,就强制拆除了林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后,以及法院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后,仍然未主动履行补偿职责,在林女士申请房屋补偿及物品赔偿后,又未尊重林女士对货币补偿的选择权,也未及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而是决定赔偿林女士一套安置房。行政赔偿决定书也未载明对屋内物品赔偿的标准和依据,该区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的时间是2017年的10月。林女士收到行政赔偿决定书后,于2018年的1月提起本次履行行政补偿职责的诉讼,请求判令该区行政主体向其支付房屋补偿款。该时间段处于行政诉讼期限以内,林女士是不存在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形。

关于房屋损失,林女士作为被征收人依法有权选择通过行政补偿程序,请求区行政主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其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赔偿程序,请求区行政主体予以行政赔偿。

区行政主体认为案涉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以后,林女士要求补偿安置的前提已不存在,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行政主体应当就林女士的房屋补偿申请尽快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可以就房屋的物品补偿问题以及行政赔偿决定一并进行处理。

所以最高院撤销了原来的一审和二审判决,责令区行政主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就林女士的案涉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在这还是要提醒大家注意一点,如果大家是自己进行的确认强拆违法的程序,在拿到生效的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以后,还是要尽快提起国家赔偿的程序,以免耽误诉讼时效,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被征收房屋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以后,被征收人是否有权请求补偿安置?关于这个问题在最高院作出的2020年某行政判决书中可以找到答案。北京楹庭张凤宾律师以案说法来跟大家一起分析下高院是如何判决的。

该判决主要解决的争议焦点是被征收房屋被违法拆除后,被征收人能不能要求给安置房?先来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案情,林女士是河南郑州某区的市民,在该区拥有合法的房屋。2013年11月,该区有关部门作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决定对涉案房屋所在地块进行国有土地上的征收。

2014年的12月,由于双方关于补偿问题没有谈拢,所以该区行政主体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在房屋被强制拆除以后,林女士将该区行政主体诉至了法院,要求确认区行政主体强制拆除的行为是违法的,之后,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判决确认了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违法。林女士向该区行政主体提出了要求补偿安置的申请和对室内损毁物品进行赔偿的申请书,随后区行政主体在两个月之内对申请书进行了答复并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

林女士认为,行政赔偿决定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提起了本次诉讼,在诉讼中实际上被告就是该区行政主体、答辩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涉案的房屋拆除行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了违法。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了,林女士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者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其要求补偿安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实际上在庭审过程中,一审和二审法院也都支持了这个观点。现在咱们来看一看最高院关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认定的。高院认为部分明确写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公平补偿,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根据上述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先获得补偿,且对补偿方案依法具有选择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应当及时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

本案中该区行政主体未依法先进行补偿,就强制拆除了林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后,以及法院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后,仍然未主动履行补偿职责,在林女士申请房屋补偿及物品赔偿后,又未尊重林女士对货币补偿的选择权,也未及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而是决定赔偿林女士一套安置房。行政赔偿决定书也未载明对屋内物品赔偿的标准和依据,该区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的时间是2017年的10月。林女士收到行政赔偿决定书后,于2018年的1月提起本次履行行政补偿职责的诉讼,请求判令该区行政主体向其支付房屋补偿款。该时间段处于行政诉讼期限以内,林女士是不存在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形。

关于房屋损失,林女士作为被征收人依法有权选择通过行政补偿程序,请求区行政主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其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赔偿程序,请求区行政主体予以行政赔偿。

区行政主体认为案涉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以后,林女士要求补偿安置的前提已不存在,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行政主体应当就林女士的房屋补偿申请尽快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可以就房屋的物品补偿问题以及行政赔偿决定一并进行处理。

所以最高院撤销了原来的一审和二审判决,责令区行政主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就林女士的案涉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在这还是要提醒大家注意一点,如果大家是自己进行的确认强拆违法的程序,在拿到生效的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以后,还是要尽快提起国家赔偿的程序,以免耽误诉讼时效,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被征收房屋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以后,被征收人是否有权请求补偿安置?关于这个问题在最高院作出的2020年某行政判决书中可以找到答案。北京楹庭张凤宾律师以案说法来跟大家一起分析下高院是如何判决的。

该判决主要解决的争议焦点是被征收房屋被违法拆除后,被征收人能不能要求给安置房?先来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案情,林女士是河南郑州某区的市民,在该区拥有合法的房屋。2013年11月,该区有关部门作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决定对涉案房屋所在地块进行国有土地上的征收。

2014年的12月,由于双方关于补偿问题没有谈拢,所以该区行政主体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在房屋被强制拆除以后,林女士将该区行政主体诉至了法院,要求确认区行政主体强制拆除的行为是违法的,之后,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判决确认了区行政主体强拆行为违法。林女士向该区行政主体提出了要求补偿安置的申请和对室内损毁物品进行赔偿的申请书,随后区行政主体在两个月之内对申请书进行了答复并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

林女士认为,行政赔偿决定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提起了本次诉讼,在诉讼中实际上被告就是该区行政主体、答辩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涉案的房屋拆除行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了违法。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了,林女士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者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其要求补偿安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实际上在庭审过程中,一审和二审法院也都支持了这个观点。现在咱们来看一看最高院关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认定的。高院认为部分明确写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公平补偿,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根据上述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先获得补偿,且对补偿方案依法具有选择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应当及时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

本案中该区行政主体未依法先进行补偿,就强制拆除了林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后,以及法院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后,仍然未主动履行补偿职责,在林女士申请房屋补偿及物品赔偿后,又未尊重林女士对货币补偿的选择权,也未及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而是决定赔偿林女士一套安置房。行政赔偿决定书也未载明对屋内物品赔偿的标准和依据,该区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的时间是2017年的10月。林女士收到行政赔偿决定书后,于2018年的1月提起本次履行行政补偿职责的诉讼,请求判令该区行政主体向其支付房屋补偿款。该时间段处于行政诉讼期限以内,林女士是不存在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形。

关于房屋损失,林女士作为被征收人依法有权选择通过行政补偿程序,请求区行政主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其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赔偿程序,请求区行政主体予以行政赔偿。

区行政主体认为案涉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以后,林女士要求补偿安置的前提已不存在,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行政主体应当就林女士的房屋补偿申请尽快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可以就房屋的物品补偿问题以及行政赔偿决定一并进行处理。

所以最高院撤销了原来的一审和二审判决,责令区行政主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就林女士的案涉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在这还是要提醒大家注意一点,如果大家是自己进行的确认强拆违法的程序,在拿到生效的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以后,还是要尽快提起国家赔偿的程序,以免耽误诉讼时效,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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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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