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做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行政听证程序的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给予当事人就重要的事实表现意见的机会。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听证的权利,可是有时候有的地方会忽视这个法定程序,比如评估机构是由一方制定的,并不是双方协商确定的。评估机构完成评估报告之后,没有进行法定的程序进行听证,被征收有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也没有办法及时反馈。对此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路永强律师将通过案例跟大家具体讲解下,先来看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基本案情:2001年某县主管部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土地证,用途是住宅用地,类型为出让。截止日期为2071年,70年的产权,使用权面积将近2万平。2014年1月市国土局在当地日报上颁布公告收回涉案的土地,市国土局没有履行补偿职责,该开发公司2015年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履行补偿的法律职责。该法院责令市国土局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市国土局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制定了补偿方案,并按照5年的贷款利息对这些年的利息损失予以补偿。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案中,2016年2月作出的补偿方案告知书送达了该开发公司,可要求听证,但此时主要依据是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权利义务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评估报告并没有作出听证,并不确定数额明细、是否漏项、什么都无法确定,因为此时的听证过于流于形式,就是为了听证而听证,没有什么实质内容,而且对于该开发公司重点关切的一些问题没有办法讨论,因为什么都没做出。因此,市国土局违反了行政程序正当原则侵犯了该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最终法院撤销了该补偿决定,并要求抓紧依法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该案件告诉我们首先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应当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最高法的很多案例也有这样的判定。其次,如果长时间不履行补偿职责的,应当确认该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或者行政不作为违法,相应的因此造成的损失不管是利息损失还是其他的各方面的损失,均应当得到维护。
在听证的相关规则上,无论是国土部门的还是住建部门的等等很多规则上也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重大的一些行政行为,应当召开听证程序。本案当中类似的这种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显然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巨大影响的这类的行政行为,这种案件就应当进行听证。听证不能流于形式,应当对补偿的内容进行充分的、详细的讨论论述。相关部门应当听取开发公司的意见之后,再最终制定补偿决定。本案当中显然是不合法的,因此,这几点是咱们企业主遇到这样的问题应当着重考虑或了解到的几点。
大家如果有了这样的问题,各类的开发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企业,遇到了国有土地被收回的的问题,应当怎么办?首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让专业团队为大家在法律上、政策上包括案例上指明方向,充分的分析论证之后,企业主再决策决定下一步应当如何去做,以免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律师通过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做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行政听证程序的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给予当事人就重要的事实表现意见的机会。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听证的权利,可是有时候有的地方会忽视这个法定程序,比如评估机构是由一方制定的,并不是双方协商确定的。评估机构完成评估报告之后,没有进行法定的程序进行听证,被征收有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也没有办法及时反馈。对此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路永强律师将通过案例跟大家具体讲解下,先来看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基本案情:2001年某县主管部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土地证,用途是住宅用地,类型为出让。截止日期为2071年,70年的产权,使用权面积将近2万平。2014年1月市国土局在当地日报上颁布公告收回涉案的土地,市国土局没有履行补偿职责,该开发公司2015年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履行补偿的法律职责。该法院责令市国土局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市国土局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制定了补偿方案,并按照5年的贷款利息对这些年的利息损失予以补偿。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案中,2016年2月作出的补偿方案告知书送达了该开发公司,可要求听证,但此时主要依据是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权利义务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评估报告并没有作出听证,并不确定数额明细、是否漏项、什么都无法确定,因为此时的听证过于流于形式,就是为了听证而听证,没有什么实质内容,而且对于该开发公司重点关切的一些问题没有办法讨论,因为什么都没做出。因此,市国土局违反了行政程序正当原则侵犯了该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最终法院撤销了该补偿决定,并要求抓紧依法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该案件告诉我们首先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应当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最高法的很多案例也有这样的判定。其次,如果长时间不履行补偿职责的,应当确认该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或者行政不作为违法,相应的因此造成的损失不管是利息损失还是其他的各方面的损失,均应当得到维护。
在听证的相关规则上,无论是国土部门的还是住建部门的等等很多规则上也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重大的一些行政行为,应当召开听证程序。本案当中类似的这种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显然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巨大影响的这类的行政行为,这种案件就应当进行听证。听证不能流于形式,应当对补偿的内容进行充分的、详细的讨论论述。相关部门应当听取开发公司的意见之后,再最终制定补偿决定。本案当中显然是不合法的,因此,这几点是咱们企业主遇到这样的问题应当着重考虑或了解到的几点。
大家如果有了这样的问题,各类的开发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企业,遇到了国有土地被收回的的问题,应当怎么办?首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让专业团队为大家在法律上、政策上包括案例上指明方向,充分的分析论证之后,企业主再决策决定下一步应当如何去做,以免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律师通过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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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做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行政听证程序的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给予当事人就重要的事实表现意见的机会。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听证的权利,可是有时候有的地方会忽视这个法定程序,比如评估机构是由一方制定的,并不是双方协商确定的。评估机构完成评估报告之后,没有进行法定的程序进行听证,被征收有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也没有办法及时反馈。对此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路永强律师将通过案例跟大家具体讲解下,先来看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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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1年某县主管部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土地证,用途是住宅用地,类型为出让。截止日期为2071年,70年的产权,使用权面积将近2万平。2014年1月市国土局在当地日报上颁布公告收回涉案的土地,市国土局没有履行补偿职责,该开发公司2015年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履行补偿的法律职责。该法院责令市国土局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市国土局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制定了补偿方案,并按照5年的贷款利息对这些年的利息损失予以补偿。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案中,2016年2月作出的补偿方案告知书送达了该开发公司,可要求听证,但此时主要依据是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权利义务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评估报告并没有作出听证,并不确定数额明细、是否漏项、什么都无法确定,因为此时的听证过于流于形式,就是为了听证而听证,没有什么实质内容,而且对于该开发公司重点关切的一些问题没有办法讨论,因为什么都没做出。因此,市国土局违反了行政程序正当原则侵犯了该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最终法院撤销了该补偿决定,并要求抓紧依法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该案件告诉我们首先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应当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最高法的很多案例也有这样的判定。其次,如果长时间不履行补偿职责的,应当确认该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或者行政不作为违法,相应的因此造成的损失不管是利息损失还是其他的各方面的损失,均应当得到维护。
在听证的相关规则上,无论是国土部门的还是住建部门的等等很多规则上也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重大的一些行政行为,应当召开听证程序。本案当中类似的这种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显然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巨大影响的这类的行政行为,这种案件就应当进行听证。听证不能流于形式,应当对补偿的内容进行充分的、详细的讨论论述。相关部门应当听取开发公司的意见之后,再最终制定补偿决定。本案当中显然是不合法的,因此,这几点是咱们企业主遇到这样的问题应当着重考虑或了解到的几点。
大家如果有了这样的问题,各类的开发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企业,遇到了国有土地被收回的的问题,应当怎么办?首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让专业团队为大家在法律上、政策上包括案例上指明方向,充分的分析论证之后,企业主再决策决定下一步应当如何去做,以免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律师通过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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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做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行政听证程序的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给予当事人就重要的事实表现意见的机会。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听证的权利,可是有时候有的地方会忽视这个法定程序,比如评估机构是由一方制定的,并不是双方协商确定的。评估机构完成评估报告之后,没有进行法定的程序进行听证,被征收有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也没有办法及时反馈。对此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路永强律师将通过案例跟大家具体讲解下,先来看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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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基本案情:2001年某县主管部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土地证,用途是住宅用地,类型为出让。截止日期为2071年,70年的产权,使用权面积将近2万平。2014年1月市国土局在当地日报上颁布公告收回涉案的土地,市国土局没有履行补偿职责,该开发公司2015年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履行补偿的法律职责。该法院责令市国土局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市国土局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制定了补偿方案,并按照5年的贷款利息对这些年的利息损失予以补偿。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案中,2016年2月作出的补偿方案告知书送达了该开发公司,可要求听证,但此时主要依据是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权利义务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评估报告并没有作出听证,并不确定数额明细、是否漏项、什么都无法确定,因为此时的听证过于流于形式,就是为了听证而听证,没有什么实质内容,而且对于该开发公司重点关切的一些问题没有办法讨论,因为什么都没做出。因此,市国土局违反了行政程序正当原则侵犯了该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最终法院撤销了该补偿决定,并要求抓紧依法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该案件告诉我们首先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应当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最高法的很多案例也有这样的判定。其次,如果长时间不履行补偿职责的,应当确认该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或者行政不作为违法,相应的因此造成的损失不管是利息损失还是其他的各方面的损失,均应当得到维护。
在听证的相关规则上,无论是国土部门的还是住建部门的等等很多规则上也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重大的一些行政行为,应当召开听证程序。本案当中类似的这种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显然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巨大影响的这类的行政行为,这种案件就应当进行听证。听证不能流于形式,应当对补偿的内容进行充分的、详细的讨论论述。相关部门应当听取开发公司的意见之后,再最终制定补偿决定。本案当中显然是不合法的,因此,这几点是咱们企业主遇到这样的问题应当着重考虑或了解到的几点。
大家如果有了这样的问题,各类的开发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企业,遇到了国有土地被收回的的问题,应当怎么办?首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让专业团队为大家在法律上、政策上包括案例上指明方向,充分的分析论证之后,企业主再决策决定下一步应当如何去做,以免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律师通过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做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行政听证程序的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给予当事人就重要的事实表现意见的机会。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听证的权利,可是有时候有的地方会忽视这个法定程序,比如评估机构是由一方制定的,并不是双方协商确定的。评估机构完成评估报告之后,没有进行法定的程序进行听证,被征收有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也没有办法及时反馈。对此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路永强律师将通过案例跟大家具体讲解下,先来看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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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1年某县主管部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土地证,用途是住宅用地,类型为出让。截止日期为2071年,70年的产权,使用权面积将近2万平。2014年1月市国土局在当地日报上颁布公告收回涉案的土地,市国土局没有履行补偿职责,该开发公司2015年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履行补偿的法律职责。该法院责令市国土局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市国土局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制定了补偿方案,并按照5年的贷款利息对这些年的利息损失予以补偿。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案中,2016年2月作出的补偿方案告知书送达了该开发公司,可要求听证,但此时主要依据是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权利义务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评估报告并没有作出听证,并不确定数额明细、是否漏项、什么都无法确定,因为此时的听证过于流于形式,就是为了听证而听证,没有什么实质内容,而且对于该开发公司重点关切的一些问题没有办法讨论,因为什么都没做出。因此,市国土局违反了行政程序正当原则侵犯了该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最终法院撤销了该补偿决定,并要求抓紧依法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该案件告诉我们首先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应当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最高法的很多案例也有这样的判定。其次,如果长时间不履行补偿职责的,应当确认该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或者行政不作为违法,相应的因此造成的损失不管是利息损失还是其他的各方面的损失,均应当得到维护。
在听证的相关规则上,无论是国土部门的还是住建部门的等等很多规则上也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重大的一些行政行为,应当召开听证程序。本案当中类似的这种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显然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巨大影响的这类的行政行为,这种案件就应当进行听证。听证不能流于形式,应当对补偿的内容进行充分的、详细的讨论论述。相关部门应当听取开发公司的意见之后,再最终制定补偿决定。本案当中显然是不合法的,因此,这几点是咱们企业主遇到这样的问题应当着重考虑或了解到的几点。
大家如果有了这样的问题,各类的开发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企业,遇到了国有土地被收回的的问题,应当怎么办?首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让专业团队为大家在法律上、政策上包括案例上指明方向,充分的分析论证之后,企业主再决策决定下一步应当如何去做,以免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律师通过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做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行政听证程序的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给予当事人就重要的事实表现意见的机会。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听证的权利,可是有时候有的地方会忽视这个法定程序,比如评估机构是由一方制定的,并不是双方协商确定的。评估机构完成评估报告之后,没有进行法定的程序进行听证,被征收有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也没有办法及时反馈。对此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路永强律师将通过案例跟大家具体讲解下,先来看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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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1年某县主管部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土地证,用途是住宅用地,类型为出让。截止日期为2071年,70年的产权,使用权面积将近2万平。2014年1月市国土局在当地日报上颁布公告收回涉案的土地,市国土局没有履行补偿职责,该开发公司2015年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履行补偿的法律职责。该法院责令市国土局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市国土局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制定了补偿方案,并按照5年的贷款利息对这些年的利息损失予以补偿。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案中,2016年2月作出的补偿方案告知书送达了该开发公司,可要求听证,但此时主要依据是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权利义务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评估报告并没有作出听证,并不确定数额明细、是否漏项、什么都无法确定,因为此时的听证过于流于形式,就是为了听证而听证,没有什么实质内容,而且对于该开发公司重点关切的一些问题没有办法讨论,因为什么都没做出。因此,市国土局违反了行政程序正当原则侵犯了该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最终法院撤销了该补偿决定,并要求抓紧依法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该案件告诉我们首先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应当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最高法的很多案例也有这样的判定。其次,如果长时间不履行补偿职责的,应当确认该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或者行政不作为违法,相应的因此造成的损失不管是利息损失还是其他的各方面的损失,均应当得到维护。
在听证的相关规则上,无论是国土部门的还是住建部门的等等很多规则上也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重大的一些行政行为,应当召开听证程序。本案当中类似的这种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显然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巨大影响的这类的行政行为,这种案件就应当进行听证。听证不能流于形式,应当对补偿的内容进行充分的、详细的讨论论述。相关部门应当听取开发公司的意见之后,再最终制定补偿决定。本案当中显然是不合法的,因此,这几点是咱们企业主遇到这样的问题应当着重考虑或了解到的几点。
大家如果有了这样的问题,各类的开发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企业,遇到了国有土地被收回的的问题,应当怎么办?首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让专业团队为大家在法律上、政策上包括案例上指明方向,充分的分析论证之后,企业主再决策决定下一步应当如何去做,以免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律师通过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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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2016年2月作出的补偿方案告知书送达了该开发公司,可要求听证,但此时主要依据是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权利义务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评估报告并没有作出听证,并不确定数额明细、是否漏项、什么都无法确定,因为此时的听证过于流于形式,就是为了听证而听证,没有什么实质内容,而且对于该开发公司重点关切的一些问题没有办法讨论,因为什么都没做出。因此,市国土局违反了行政程序正当原则侵犯了该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最终法院撤销了该补偿决定,并要求抓紧依法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该案件告诉我们首先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应当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最高法的很多案例也有这样的判定。其次,如果长时间不履行补偿职责的,应当确认该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或者行政不作为违法,相应的因此造成的损失不管是利息损失还是其他的各方面的损失,均应当得到维护。
在听证的相关规则上,无论是国土部门的还是住建部门的等等很多规则上也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重大的一些行政行为,应当召开听证程序。本案当中类似的这种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显然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巨大影响的这类的行政行为,这种案件就应当进行听证。听证不能流于形式,应当对补偿的内容进行充分的、详细的讨论论述。相关部门应当听取开发公司的意见之后,再最终制定补偿决定。本案当中显然是不合法的,因此,这几点是咱们企业主遇到这样的问题应当着重考虑或了解到的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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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1年某县主管部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土地证,用途是住宅用地,类型为出让。截止日期为2071年,70年的产权,使用权面积将近2万平。2014年1月市国土局在当地日报上颁布公告收回涉案的土地,市国土局没有履行补偿职责,该开发公司2015年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履行补偿的法律职责。该法院责令市国土局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市国土局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制定了补偿方案,并按照5年的贷款利息对这些年的利息损失予以补偿。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案中,2016年2月作出的补偿方案告知书送达了该开发公司,可要求听证,但此时主要依据是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权利义务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评估报告并没有作出听证,并不确定数额明细、是否漏项、什么都无法确定,因为此时的听证过于流于形式,就是为了听证而听证,没有什么实质内容,而且对于该开发公司重点关切的一些问题没有办法讨论,因为什么都没做出。因此,市国土局违反了行政程序正当原则侵犯了该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最终法院撤销了该补偿决定,并要求抓紧依法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该案件告诉我们首先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应当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最高法的很多案例也有这样的判定。其次,如果长时间不履行补偿职责的,应当确认该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或者行政不作为违法,相应的因此造成的损失不管是利息损失还是其他的各方面的损失,均应当得到维护。
在听证的相关规则上,无论是国土部门的还是住建部门的等等很多规则上也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重大的一些行政行为,应当召开听证程序。本案当中类似的这种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显然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巨大影响的这类的行政行为,这种案件就应当进行听证。听证不能流于形式,应当对补偿的内容进行充分的、详细的讨论论述。相关部门应当听取开发公司的意见之后,再最终制定补偿决定。本案当中显然是不合法的,因此,这几点是咱们企业主遇到这样的问题应当着重考虑或了解到的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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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做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行政听证程序的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给予当事人就重要的事实表现意见的机会。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听证的权利,可是有时候有的地方会忽视这个法定程序,比如评估机构是由一方制定的,并不是双方协商确定的。评估机构完成评估报告之后,没有进行法定的程序进行听证,被征收有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也没有办法及时反馈。对此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路永强律师将通过案例跟大家具体讲解下,先来看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基本案情:2001年某县主管部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土地证,用途是住宅用地,类型为出让。截止日期为2071年,70年的产权,使用权面积将近2万平。2014年1月市国土局在当地日报上颁布公告收回涉案的土地,市国土局没有履行补偿职责,该开发公司2015年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履行补偿的法律职责。该法院责令市国土局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市国土局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制定了补偿方案,并按照5年的贷款利息对这些年的利息损失予以补偿。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案中,2016年2月作出的补偿方案告知书送达了该开发公司,可要求听证,但此时主要依据是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权利义务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评估报告并没有作出听证,并不确定数额明细、是否漏项、什么都无法确定,因为此时的听证过于流于形式,就是为了听证而听证,没有什么实质内容,而且对于该开发公司重点关切的一些问题没有办法讨论,因为什么都没做出。因此,市国土局违反了行政程序正当原则侵犯了该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最终法院撤销了该补偿决定,并要求抓紧依法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该案件告诉我们首先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应当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最高法的很多案例也有这样的判定。其次,如果长时间不履行补偿职责的,应当确认该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或者行政不作为违法,相应的因此造成的损失不管是利息损失还是其他的各方面的损失,均应当得到维护。
在听证的相关规则上,无论是国土部门的还是住建部门的等等很多规则上也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重大的一些行政行为,应当召开听证程序。本案当中类似的这种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显然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巨大影响的这类的行政行为,这种案件就应当进行听证。听证不能流于形式,应当对补偿的内容进行充分的、详细的讨论论述。相关部门应当听取开发公司的意见之后,再最终制定补偿决定。本案当中显然是不合法的,因此,这几点是咱们企业主遇到这样的问题应当着重考虑或了解到的几点。
大家如果有了这样的问题,各类的开发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企业,遇到了国有土地被收回的的问题,应当怎么办?首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让专业团队为大家在法律上、政策上包括案例上指明方向,充分的分析论证之后,企业主再决策决定下一步应当如何去做,以免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律师通过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做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行政听证程序的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给予当事人就重要的事实表现意见的机会。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听证的权利,可是有时候有的地方会忽视这个法定程序,比如评估机构是由一方制定的,并不是双方协商确定的。评估机构完成评估报告之后,没有进行法定的程序进行听证,被征收有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也没有办法及时反馈。对此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路永强律师将通过案例跟大家具体讲解下,先来看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基本案情:2001年某县主管部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土地证,用途是住宅用地,类型为出让。截止日期为2071年,70年的产权,使用权面积将近2万平。2014年1月市国土局在当地日报上颁布公告收回涉案的土地,市国土局没有履行补偿职责,该开发公司2015年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履行补偿的法律职责。该法院责令市国土局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市国土局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制定了补偿方案,并按照5年的贷款利息对这些年的利息损失予以补偿。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案中,2016年2月作出的补偿方案告知书送达了该开发公司,可要求听证,但此时主要依据是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权利义务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评估报告并没有作出听证,并不确定数额明细、是否漏项、什么都无法确定,因为此时的听证过于流于形式,就是为了听证而听证,没有什么实质内容,而且对于该开发公司重点关切的一些问题没有办法讨论,因为什么都没做出。因此,市国土局违反了行政程序正当原则侵犯了该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最终法院撤销了该补偿决定,并要求抓紧依法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该案件告诉我们首先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应当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最高法的很多案例也有这样的判定。其次,如果长时间不履行补偿职责的,应当确认该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或者行政不作为违法,相应的因此造成的损失不管是利息损失还是其他的各方面的损失,均应当得到维护。
在听证的相关规则上,无论是国土部门的还是住建部门的等等很多规则上也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重大的一些行政行为,应当召开听证程序。本案当中类似的这种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显然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巨大影响的这类的行政行为,这种案件就应当进行听证。听证不能流于形式,应当对补偿的内容进行充分的、详细的讨论论述。相关部门应当听取开发公司的意见之后,再最终制定补偿决定。本案当中显然是不合法的,因此,这几点是咱们企业主遇到这样的问题应当着重考虑或了解到的几点。
大家如果有了这样的问题,各类的开发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企业,遇到了国有土地被收回的的问题,应当怎么办?首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让专业团队为大家在法律上、政策上包括案例上指明方向,充分的分析论证之后,企业主再决策决定下一步应当如何去做,以免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律师通过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做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行政听证程序的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给予当事人就重要的事实表现意见的机会。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听证的权利,可是有时候有的地方会忽视这个法定程序,比如评估机构是由一方制定的,并不是双方协商确定的。评估机构完成评估报告之后,没有进行法定的程序进行听证,被征收有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也没有办法及时反馈。对此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路永强律师将通过案例跟大家具体讲解下,先来看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基本案情:2001年某县主管部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土地证,用途是住宅用地,类型为出让。截止日期为2071年,70年的产权,使用权面积将近2万平。2014年1月市国土局在当地日报上颁布公告收回涉案的土地,市国土局没有履行补偿职责,该开发公司2015年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履行补偿的法律职责。该法院责令市国土局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市国土局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制定了补偿方案,并按照5年的贷款利息对这些年的利息损失予以补偿。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案中,2016年2月作出的补偿方案告知书送达了该开发公司,可要求听证,但此时主要依据是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权利义务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评估报告并没有作出听证,并不确定数额明细、是否漏项、什么都无法确定,因为此时的听证过于流于形式,就是为了听证而听证,没有什么实质内容,而且对于该开发公司重点关切的一些问题没有办法讨论,因为什么都没做出。因此,市国土局违反了行政程序正当原则侵犯了该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最终法院撤销了该补偿决定,并要求抓紧依法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该案件告诉我们首先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应当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最高法的很多案例也有这样的判定。其次,如果长时间不履行补偿职责的,应当确认该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或者行政不作为违法,相应的因此造成的损失不管是利息损失还是其他的各方面的损失,均应当得到维护。
在听证的相关规则上,无论是国土部门的还是住建部门的等等很多规则上也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重大的一些行政行为,应当召开听证程序。本案当中类似的这种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显然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巨大影响的这类的行政行为,这种案件就应当进行听证。听证不能流于形式,应当对补偿的内容进行充分的、详细的讨论论述。相关部门应当听取开发公司的意见之后,再最终制定补偿决定。本案当中显然是不合法的,因此,这几点是咱们企业主遇到这样的问题应当着重考虑或了解到的几点。
大家如果有了这样的问题,各类的开发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企业,遇到了国有土地被收回的的问题,应当怎么办?首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让专业团队为大家在法律上、政策上包括案例上指明方向,充分的分析论证之后,企业主再决策决定下一步应当如何去做,以免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律师通过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做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行政听证程序的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给予当事人就重要的事实表现意见的机会。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听证的权利,可是有时候有的地方会忽视这个法定程序,比如评估机构是由一方制定的,并不是双方协商确定的。评估机构完成评估报告之后,没有进行法定的程序进行听证,被征收有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也没有办法及时反馈。对此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路永强律师将通过案例跟大家具体讲解下,先来看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基本案情:2001年某县主管部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土地证,用途是住宅用地,类型为出让。截止日期为2071年,70年的产权,使用权面积将近2万平。2014年1月市国土局在当地日报上颁布公告收回涉案的土地,市国土局没有履行补偿职责,该开发公司2015年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履行补偿的法律职责。该法院责令市国土局在三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市国土局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制定了补偿方案,并按照5年的贷款利息对这些年的利息损失予以补偿。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案中,2016年2月作出的补偿方案告知书送达了该开发公司,可要求听证,但此时主要依据是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权利义务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评估报告并没有作出听证,并不确定数额明细、是否漏项、什么都无法确定,因为此时的听证过于流于形式,就是为了听证而听证,没有什么实质内容,而且对于该开发公司重点关切的一些问题没有办法讨论,因为什么都没做出。因此,市国土局违反了行政程序正当原则侵犯了该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最终法院撤销了该补偿决定,并要求抓紧依法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该案件告诉我们首先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应当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最高法的很多案例也有这样的判定。其次,如果长时间不履行补偿职责的,应当确认该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或者行政不作为违法,相应的因此造成的损失不管是利息损失还是其他的各方面的损失,均应当得到维护。
在听证的相关规则上,无论是国土部门的还是住建部门的等等很多规则上也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重大的一些行政行为,应当召开听证程序。本案当中类似的这种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显然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巨大影响的这类的行政行为,这种案件就应当进行听证。听证不能流于形式,应当对补偿的内容进行充分的、详细的讨论论述。相关部门应当听取开发公司的意见之后,再最终制定补偿决定。本案当中显然是不合法的,因此,这几点是咱们企业主遇到这样的问题应当着重考虑或了解到的几点。
大家如果有了这样的问题,各类的开发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企业,遇到了国有土地被收回的的问题,应当怎么办?首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让专业团队为大家在法律上、政策上包括案例上指明方向,充分的分析论证之后,企业主再决策决定下一步应当如何去做,以免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律师通过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