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在x市拥有房屋一处。2012年5月,x市发布拆迁公告,对赵某房屋所在片区进行改造建设。2013年9月8日,赵某该房屋被拆除。室内物品遭受损失,赵某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因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给相对人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的,且行政机关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应在相对人提供初步证据情况下,依法作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损失金额认定。故x市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并按照有利于赵某的原则,对其室内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赵某在x市拥有房屋一处。2012年5月,x市发布拆迁公告,对赵某房屋所在片区进行改造建设。2013年9月8日,赵某该房屋被拆除。室内物品遭受损失,赵某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因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给相对人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的,且行政机关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应在相对人提供初步证据情况下,依法作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损失金额认定。故x市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并按照有利于赵某的原则,对其室内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赵某在x市拥有房屋一处。2012年5月,x市发布拆迁公告,对赵某房屋所在片区进行改造建设。2013年9月8日,赵某该房屋被拆除。室内物品遭受损失,赵某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因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给相对人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的,且行政机关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应在相对人提供初步证据情况下,依法作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损失金额认定。故x市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并按照有利于赵某的原则,对其室内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