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时,承租人能否获得拆迁补偿的法律问题,以及拆迁补偿时,类似情况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参考?来看下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怎么说。

在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和实施以前,根据当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屋承租人也享有合法的获取房屋拆迁补偿的主体资格,能够正常的与拆迁办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依法获得补偿。

但是2011年1月12日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已经将被征收人明确限定在房屋所有权人范围内,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普通意义上的房屋承租人已经丧失了被拆迁人资格,无法分享房屋征收补偿中的房屋补偿部分。

但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是例外。公房承租人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实质上是成为一种长期存续的且带有福利性质社会保障性质的关系,公房名为租赁,实则承租人享有的是类似物权的财产权益。

另外强调一点,如果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房屋,承租人是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分享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补偿、搬迁补助等补偿的,以及租赁人进行实际损失的补偿部分。

如果合同里没有进行约定,这部分补偿也是应该由承租人来享有的。如果合同中进行了约定,那么,符合约定的部分,相关的补偿就应该由承租人来享有。

如果遇到了拆迁的问题,就要及时的咨询相关的律师,了解相关的拆迁知识和法律常识。也可以多看些拆迁的谈判技巧和拆迁的相关案例来增加自己的法律知识。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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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2011年1月12日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已经将被征收人明确限定在房屋所有权人范围内,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普通意义上的房屋承租人已经丧失了被拆迁人资格,无法分享房屋征收补偿中的房屋补偿部分。

但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是例外。公房承租人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实质上是成为一种长期存续的且带有福利性质社会保障性质的关系,公房名为租赁,实则承租人享有的是类似物权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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