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或委托相关单位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路永强律师认为,行政协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将行政行为和合同两种行为方式结合在一起。

我们认为,行政协议既有行政性又有合同性,是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创造性结合,其因行政性有别于民事合同,又因其合同性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行政协议因协商一致而与民事合同接近,但又因其为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而具有行政性而有别于一般民事合同。

行政协议具体表现形式有如下几种:(一)主管部门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四)主管部门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五)符合本规定第 一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六)其他行政协议。

路永强律师特别提醒,以前的行政协议案件很多法院是按照民事诉讼进行,依据的也是民事法律法规,这样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无疑是不公平的,达不到程序正义。因为,有些是有着更大的职权,掌握更多的资源,能获得的信息也是不对等的,获得证据的能力也不一样。如果按照民事诉讼赋予双方同等的举证责任无疑对行政相对人是不公平的。因此高院及时出台了行政协议的解释,及时的解决的上述问题。

但是,路永强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很多律师依然沿用民事法律思维和民事法律规定处理上述行政协议纠纷案件,这样使得本来占有优势的行政相对人又回到了劣势地位,抛弃了高院赋予行政相对人的特权。

因此,路永强律师及政企纠纷律师团提醒大家,遇到上述行政协议纠纷,及时询问专业行政诉讼律师,这样才能正确定位,制定正确办案方案,少走弯路,尽大限度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政企纠纷专业律师团队作为专业政企纠纷的团队,2001年开始从事政企纠纷案件,近年来关于行政协议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但是从事该类案件专业研究、办理的团队又太少,需要企业主认真甄别。政企纠纷专业律师团队为大家免费提供咨询,一案一策,并且免费为企业主制定初步办案方案。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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