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一些观点,法院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相关问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路永强律师跟大家一起探讨:高院关于行政诉讼中的一些观点,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可以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一并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但是,法院对于当事人单独提起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可依法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高院的观点,可以通过一个公报案例来体现。该案例是徐某诉浙江某市主管部门的拆迁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关部门和地方主管部门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在对行政行为起诉时,可一并请求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单独或直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在公报案例当中,高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销103号的实施办法中拆迁和移民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而涉案文件系根据《土地管理法》中提到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条例制作的法律法规,对于一些细节并没有详细的一些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53条的规定,如果认为该补偿办法不合法的,应当在提起行政诉讼过程当中,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如果当事人单独提起合法性审查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或者是不予立案,或者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请联系律师具体咨询。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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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院对于当事人单独提起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可依法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高院的观点,可以通过一个公报案例来体现。该案例是徐某诉浙江某市主管部门的拆迁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关部门和地方主管部门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在对行政行为起诉时,可一并请求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单独或直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在公报案例当中,高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销103号的实施办法中拆迁和移民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而涉案文件系根据《土地管理法》中提到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条例制作的法律法规,对于一些细节并没有详细的一些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53条的规定,如果认为该补偿办法不合法的,应当在提起行政诉讼过程当中,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如果当事人单独提起合法性审查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或者是不予立案,或者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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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关部门和地方主管部门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在对行政行为起诉时,可一并请求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单独或直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在公报案例当中,高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销103号的实施办法中拆迁和移民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而涉案文件系根据《土地管理法》中提到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条例制作的法律法规,对于一些细节并没有详细的一些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53条的规定,如果认为该补偿办法不合法的,应当在提起行政诉讼过程当中,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如果当事人单独提起合法性审查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或者是不予立案,或者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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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在公报案例当中,高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销103号的实施办法中拆迁和移民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而涉案文件系根据《土地管理法》中提到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条例制作的法律法规,对于一些细节并没有详细的一些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53条的规定,如果认为该补偿办法不合法的,应当在提起行政诉讼过程当中,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如果当事人单独提起合法性审查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或者是不予立案,或者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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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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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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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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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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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在公报案例当中,高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销103号的实施办法中拆迁和移民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而涉案文件系根据《土地管理法》中提到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条例制作的法律法规,对于一些细节并没有详细的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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