楹庭企业拆迁专业律师团首 席律师,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路永强律师,跟大家探讨国有土地收回应当如何补偿。

企业拆迁专业律师团自2002年成立到现在已经十多年了,在这期间做了多起国有土地提前收回,面临补偿的纠纷。关于国有土地未到期提前收回的,法律规定有很多,比如《土地管理法》第58条,如果满足以下这几项的规定,可以将土地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还有《物权法》都对国有土地提前收回进行了一些规定。一般大家所困扰的是如果收回应当如何补偿,在这里提到的行政补偿而不是行政赔偿。应当如何补偿?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苏州某房地产公司和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之间,关于提前收回国有土地补偿的一个纠纷。诉讼打到了高院,高院作出了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中,对于《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的适当补偿规定有详细的说明。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是实施城市规划,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适当补偿应当如何补偿,在该裁定书中就明确参考市场地价,也就是土地的市场价格。何时的市场价格,应当按照收回决定作出之日土地市场价格。包括招、拍、挂的价格,或者市场一些交易过程中转让的一些市场的实际价格。按照这个一般可以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因此,一直困扰大家的适当补偿是如何补偿,就有了明确的界定。就是参照市场价格,可以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可以采取市场比较法等等一些评估方法,根据土地的用途,开发程度,区域,位置等等情况进行一个评估。

在遇到国有土地被收回,不知道该如何补偿的时候,可以向专业的律师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了解相关的规定,更好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创声明:本文版权属于北京楹庭律师团,禁止跨平台抄袭,未经允许不得商用,转载需注明“北京楹庭律师团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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