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涉及房屋占用土地范围之内的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只有一条这样的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在这条规定里,只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怎样去收回,收回了以后给不给补偿,怎么补偿都没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
正是因为这条规定,很多企业主却忽略了这个问题,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获得补偿的,《条例》的第19条关于房屋的补偿标准规定按照近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上面没有提到土地补偿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是什么?北京楹庭董国女律师跟大家一起探讨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物权法》121条规定,不动产在征收过程之中涉及到用益物权会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的行使。用益物权人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是根据《物权法》的41条,42条的相关规定。
对于征收房屋涉及的其他的应当给予的拆迁补偿的法律很明确。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能不能获得补偿,可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除了《物权法》之外,能不能获得补偿,在原来《土地管理法》里规定得很明确。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如果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经原批准土地使用权的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收回。但是在两种情形下要给予适当的补偿,一种情形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公共利益在590号令有详细的规定。另一种情形是为了城市规划、城市发展的需要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相应的国有土地的。
在这两种情况下的,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偿。除此之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按照已经使用土地的年限条件等相关条件来确定土地的价值进行补偿,也有相应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届满之前收回这种情形规定得很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单独给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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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两种情况下的,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偿。除此之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按照已经使用土地的年限条件等相关条件来确定土地的价值进行补偿,也有相应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届满之前收回这种情形规定得很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单独给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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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两种情况下的,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偿。除此之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按照已经使用土地的年限条件等相关条件来确定土地的价值进行补偿,也有相应的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届满之前收回这种情形规定得很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单独给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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